香港蘋果日報
2015年11月4日
商台上星期先後播出港大校委會9月閉門會議中兩名委員李國章與紀文鳳發言的錄音,廣泛流傳後,港大周五宣佈在法庭取得臨時禁制令,禁止商台及未點名的「其他相關人士」使用、發佈、披露校委會資料,一網打盡「會議錄音、議程、會議檔案、會議紀錄及校委會任何文件」。
港大校長馬斐森不願蹚這場渾水,說是校委會主席梁智鴻取得法律意見後申請禁制令,記者有任何問題直接問梁智鴻;梁亦承認,申請禁制令是他的個人決定,沒問過其他校委。換言之,他假借港大之名自把自為!看看他做了甚麼好事!
首先,港大上周五發的聲明煞有介事,但又無清楚說明「其他相關人士」涵蓋範圍,引起傳媒一陣恐慌,急如熱鍋上螞蟻,各自尋求法律意見,個別新聞網穩陣起見,馬上刪除李國章和紀文鳳二人錄音內容,或抽起有關的評論。我勸傳媒朋友稍安勿躁,因為普通法案例把新聞自由置於近乎超然地位,難以想像香港的法官會輕率頒令,全面禁制傳媒發佈一項消息,而這消息經已發表和轉載了數天,實際上覆水難收。
其後揭發,原來港大這項臨時禁制令有公共領域豁免條文,意思是禁制令不適用於在公共領域可以搜尋到的資料,保障已發佈消息的傳媒。港大解釋,上周五「根據法律意見出新聞稿」。
或有人蓄意隱瞞豁免條文
有理由懷疑,有人蓄意隱瞞禁制令關鍵一節公共領域豁免條文,取巧地故弄玄虛,震懾向來守法的傳媒。倘若法庭如此被利用了,法官完全有權追究港大的代表律師,曾否作出這樣的法律意見,就法庭命令的原意誤導公眾,違反專業操守,甚至藐視法庭;抑或,實情是梁智鴻擺代表律師上枱?
不僅商台,所有校委亦收到禁制令文件,皆為被告。梁智鴻既是原告又是被告,何其荒謬?可推理為梁智鴻既然查不出誰洩露錄音,於是技術上把所有校委同列為被告,項莊舞劍,矛頭指向他認為協助竊密者破壞保密責任的商台。
梁智鴻急不及待向法庭申請禁制令,作為遮醜布,唯一動機是自知理虧,不欲公眾知道校委會閉門會議的醜態,部份校委如何毒舌詆毀陳文敏教授,如何毫無理由否決任命他為副校長。
梁智鴻以苦主姿態向法庭求助,公眾不禁要問,誰導致今天的亂局,他是清白之身抑或先行不義?校委只是信託人身份行事,但他處理副校長事件過程中,有無遵守《校務委員會委員的行事指引及守則》七大原則:無私(Selflessness)、獨立(Integrity)、公正(Objectivity)、問責(Accountability)、公開(Openness)、誠實(Honesty)、示範(Leadership)?有無依從港大畢業生議會9月1日通過的動議?
港大校監兼特首梁振英說,向傳媒披露錄音是不道德,與新聞自由無關。我認為,為公義而放棄保密,及傳媒報道事實的自由,都是合乎公眾知情權的道德。大學是公共資產,須面向公眾,不是一間私人公司。
可是,梁智鴻當港大是其私人公司,過去一年迎合上意「依法」、「依程序」弄權,副校長一事令港大上下雞犬不寧,再以「保密」之名行不義,不惜毀掉百年校譽,嫌傷口未夠深,又濫用港大資源,動輒報警、興訟,投機取巧,不擇手段,剝奪公眾知情權,與新聞自由為敵。梁智鴻從事公職二十多年,即使另有所圖,不計較晚節不保,亦當念在母校栽培之恩,撤回禁制令,放過港大。梁智鴻,收手吧!
梁家傑
港大校友、公民黨黨魁
2015年11月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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