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
2015年11月11日
言論自由並非絕對,最明顯的例子是言論自由並不等於可以誹謗他人;同樣地,保密責任亦非絕對,當保密責任和公眾利益相衝突時,法院便得平衡各方的利益,從而對言論自由作出最大保障。
英國《每日快訊》的一位記者在採訪一名警員關於警方貪污的問題,並同意關掉錄音機及訪問須得該警員同意才刊出,警員最後不同意刊登,但記者做訪問時還有第二部錄音機,《每日快訊》其後欲刊登部份關於貪污的訪問內容,法院認同報章明顯有違保密責任和合約,但由於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法院拒絕頒發禁制令。
其後,法院在其他案例中明確指出,公眾利益並不局限於刑事行為,於是,當《每日快訊》披露酒精呼氣測試的製造商的內部文件,對測試器的準確性存疑時,法院便拒絕頒發禁制令。或當傳媒披露某大洗衣公司的內部文件,指出公司的一些壟斷行為,或當傳媒刊載名歌星湯鍾士的前公關經理的回憶錄,揭發他在傳媒所發布的虛假陳述,法院均同意有足夠公眾利益拒頒禁制令。
即使法院同意有足夠理由頒發禁制令,禁制令的範圍亦要小心斟酌,以免不必要地限制言論自由,例如禁令只限於與某事件有關的文件而非普遍性包羅萬有的限制,並不應包括已公開的資訊。日前港大向法院申請禁制令,便正因為禁制令的範圍過闊而遭社會廣泛非議,結果港大在第二次聆訊時得同意縮窄禁制令的範圍,但對言論自由的打擊,尤其在取得禁制令後港大卻以誤導的方式發報,不提禁制令的豁免部分,均令港大聲譽嚴重受損。
臨時禁制令的申請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由申請者單方面提出,申請人有責任向法院披露所有有關的事實和法理論據。港大是否已盡了這方面的責任仍要在下回由法院作出裁決,但若當天港大先知會商台才作出申請,而商台在初次聆訊時已出席,可能法院不會頒下如此寬闊的禁制令。類似的情況在佔中時也曾出現,英國的處理是申請人須提出足夠理由作單方面申請,否則法院只會在聆聽各方陳詞後才決定是否頒發禁令。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