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2日 星期日

馬嶽 - 把法院的留給法院(舊文轉貼)

2005年4月15日

Vic:一國兩制的死症之一是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一個有明顯政治傾向的政治架構。先進的法治之區,法律的最終解釋權均落在地位超然的最高法院或憲法法庭。馬嶽先生正確的指出,每一次人大釋法,均是「以較落後的法律邏輯加諸較進步的法律制度上;從這個角度看,每釋一次法,香港的法制便退步一次,和較落後的內地法制愈走愈近。」在法治上,進步的是香港,落後的是中國大陸,但北京又怎能接受這一現實?與以法律為專政工具的共產黨論法治的真義,豈能不是與夏蟲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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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作者為科技大學社會科學部助理教授、香港民主發展網絡成員

早在《基本法》草擬期間,已有不少人對158條規定《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提出異議。部分人當然希望《基本法》的解釋權可以留在香港,但更重要的反對理由是﹕人大常委概念上是政治架構,容易用政治角度看法律和憲法問題。西方先進的法治國家,大都是由法院負責解釋憲法的。

概念上,人大是中國的立法機關,是有政治傾向的政治機關,中共中央的政治意志很容易滲透。作個簡單的比喻:如果香港由立法會解釋法律或《基本法》,大家會覺得怎樣﹖民建聯佔多數時可能是一套解釋,民主黨佔多數時又可能是另一套解釋,法律或憲法便會因為政治考慮因時而異而失卻其客觀性。

西方的先進法治國家,通常以最高法院或憲法法庭作為解釋憲法的最後機關。法官當然可能有其政治傾向,但卻由於是終身聘任,不大需要考慮政治利益,較容易作出公正的詮釋,真正從法律而非政治觀點看問題,也較容易阻擋政治干預的壓力,真正做到喬曉陽說的「以法論法」。

解釋《基本法》並不可怕,美國最高法院每年都解釋憲法。只要把解釋憲法的權力留在法院,便不怕干擾司法獨立或憲法精神。《基本法》158條將提請人大常委釋法的權力留給香港法院,本來是特區司法獨立的一項保障,但99年特區政府就居港權事件提請人大釋法,開了透過釋法來政治干預司法的先例。

香港法治的質變

把凱撒的留給凱撒,把法院的留給法院,是保障司法獨立的最佳辦法。一而再再而三的釋法,香港人會慢慢接受在香港的法制以上,還有一套中央的政治考慮,對香港法制和《基本法》的信心只會慢慢減退。

問題是:人大擁有釋法權差不多是一國兩制的「死症」。基於主權原則,《基本法》解釋權一定屬於中央而非特區﹔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統下,人大是最高權力機關並具憲法解釋權,於是《基本法》的解釋權一定會屬於人大。

問題是一國兩制下保障香港的司法獨立和原有司法制度不變,主要目的是要保護香港比內地進步的司法制度。釋法變成是以社會主義的法律概念加諸香港的司法制度,容許政治考慮滲透司法制度,是以較落後的法律邏輯加諸較進步的法律制度上。從這個角度看,每釋一次法,香港的法制便退步一次,和較落後的內地法制愈走愈近。

量變何時會帶來質變我不清楚,但觀乎愈來愈多港人接受以政治方法解決法律問題,香港法治的質變已經出現。

馬家輝 - 在反日怒潮裡仰念一位日本勇者(舊文轉貼 – 摘錄)

明報  筆陣  2005412

他名叫家永三郎。

1913年出生於名古屋,2002年病逝於東京市,享年89歲;在89年的漫長歲月裡,他花了前半生於讀書和教學工作上,花了後半生在一宗跟教學有關的官司訴訟上。

這場官司大致可被概括成這樣的故事:家永三郎於東京大學國史科畢業後,擔任中學教師,用由國軍主義者所監訂撰寫的教科書講授日本史,其後,進入東京教育大學深造,專研日本思想與文化史,發表了不少見解精闢的學術著作。1952年,家永三郎寫成供高中學生使用為教材的《新日本史》,用最赤裸也最接近真實的語言描述日本軍隊在戰時所曾作出的暴行。

為什麼要寫《新日本史》?家永三郎在自傳裡回答:「我在戰爭期間當了教師,使用政府規定的教材,不許有其他觀點。儘管我沒有上過戰場,但我有許多學生去了,而且死了,死得不明不白,也有些變成非常殘暴的軍人。一想到我曾用錯誤的教科書替他們洗腦,我就寢食難安,自覺有不可推卸的反省責任。教科書鼓勵他們去中國大陸建設繁榮幸福的社會,效忠天皇,領導亞洲、解放亞洲,他們都相信了。我很難過,不斷問自己,為什麼教師們沒能發揮作用制止這場戰爭呢?」

《新日本史》出版後,被高中廣泛使用,1962年,日本文部省在右翼政團的煽動下,突然審訂該書為「不合格教材」,要求家永三郎改寫多達300處內容,務令有關侵華戰爭的部分符合「皇國史觀」。經過多番抗議無效,家永三郎於1965年提出訴訟,指控文部省的審查為違憲之舉,就從這年開始,日本法院一審、再審、三審;家永三郎一告、再告、三告,這場被日本人稱為「教科書審判」的官司反覆纏訟達32年之久,直至1997829日,日本最高法院判定家永三郎「部分勝訴」,案子才算終結。而在打官司的難艱歷程裡,家永三郎飽受右翼政團的暴力和精神威脅,早已健康垮台、財產垮盤。

為什麼要堅持這麼久?家永三郎在公開聲明裡回答:

「在戰爭時期,我埋頭保護自己,沒有為阻止這場悲劇做過任何抵抗性的嘗試,眼白白看著許多年輕人陷入悲慘命運,我的良心備受重創。今天,如果我再放棄維護史實和良心,豈不肯定會再次自責?我以平民之身向國家提出訴訟,只為想補償以前未能抵制戰爭的罪孽,若能補償萬分之一,已很滿足。」

2006年11月8日 星期三

勞思光 - 中國只能由共產黨領導?(舊文轉貼)

Vic:長期以來都有這樣的一種論調:中國只能由中國共產黨領導,因為另外並沒有一個可以取代中共的勢力。香港中文大學哲學系榮休教授勞思光先生早在1981年接受雜誌「七十年代」訪問時,對此有一針見血的回應。以下摘錄自中大出版之思光學術論著新編(六) – 中國之路向新編(頁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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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個說法成立,一切專制的統治勢力就都不能改變;因為,在任何一個專制的統治勢力下面,總不會又容納一個可以取代自身的現成勢力;相反的,每一個專制勢力一定儘全力摧毀一切異己的力量。但是歷史上的專制勢力,依然一個個倒下去了。這是歷史的事實,對不對?

老實說,用「是否有一個現成的可取代中共的」來作標準,來決定我們是否應該反對中共,又是一種思想混亂的表現。我們對於一個現實上的統治勢力,是採取支持或是反對的態度,是根據我們對它的「評估」而定。而是否已經有可以取代它的勢力存在,則屬於「觀察」的範圍。「評估」與「觀察」根本是兩回事。倘若我們「評估」一個政府或一個執政黨,覺得有客觀根據說它的領導是對人民及國家有益,我們縱然「觀察」到許多現成勢力的存在,仍然有理由支持這個政府或政黨;反過來說,如果我們根據客觀成績來「評估」一個政府或執政黨的時候,發現它的領導把國家弄得一塌糊塗,使人民生活陷入痛苦,社會風氣墮落不堪,則縱使在「觀察」一面,看不見任何可以取代它的勢力,我們仍然應該反對它,應該追求大改革。

歷史上許多暴虐無能的統治勢力,都是因為不得民心而崩潰;而崩潰的過程正與新勢力的成長過程同時進展。如果說,必須有一個已成形的新勢力,然後才能反對惡劣的統治勢力,那就會永遠不能開始反對了。有反對暴政的努力,才會形成新勢力;如果要等待有新勢力才能開始反對,那就將問題弄顛倒了。

或許持這種論調的人,認為沒有可取代暴政的新勢力,反對也不能有效果;但這是與歷史事實不合的。歷史的實況是:先有了反對暴政的努力,然後方能形成新勢力;並不是要等待新勢力出現才去反對暴政。進一步看,你說的那種論調,本身就是一種不通的該法,不僅是不合事實而已。你試想想,要有新勢力才能反對現勢力,而根本不作反對的努力,新勢力又不會有;豈不是顯明的觀念循環?這作為一種語言上的把戲,也許有些趣味;但是,作為一個論點看,就簡直全無意義了。

2006年11月2日 星期四

Vic - 再讀Giddens論「情感的民主」

2006年11月2日

數年前第一次讀到Anthony Giddens論「情感的民主」的幾段文字,感覺非常強烈,還特地抄下來,發email跟朋友分享。現在再讀,感覺淡了很多,說不清這其中的原因。

或許,數年前的我,比現在要單純得多、天真得多,因此看到「平等 尊重 對話 了解 信賴」這種情感的民主原則,自然有「深得吾心」、「合該如此」之感,更覺民主不僅是一種政治制度,更應是文明公民應有的基本質素,理想的私人情感關係亦不離民主原則。

匆匆數年,眼下的我,只覺理想與現實真是何其遙遠。不是不再相信理想的人際關係合該以「平等 尊重 對話 了解 信賴」為原則,只是,再高明高尚的原則,碰上千奇百怪的現實狀況,又往往可以實踐幾分?

現在的我,已不像以前那麼容易被感動,特別是對於冠冕堂皇的言辭。在這個謊言充斥、虛情假意氾濫的盛世,我不想自己變得犬儒,但又常有信心動搖、徬徨無力的時候。

不知道你看完Giddens這幾段文字,有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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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hony Giddens - 情感的民主:平等 尊重 對話 了解 信賴
摘自「失控的世界--全球化與知識經濟時代的省思」--家庭篇

……在情愛與性關係、親子關係以及友誼三大領域中,以前用來維繫私人生活的繫帶被情感交流—因此也被親密感—所取代。

為了分析這些,我想使用「純關係」(pure relationship)這個關念。我所指的是以情感交流為基礎的關係,而這種交流得到的回報是關係能否持續的主要基礎。我指的不是性的純關係,也不是指存在於現實中的事物。我講的是一個抽象概念,有助於我們了解這個世界所發生的變遷。前面提到的三個領域—愛與性關係、親子關係和友誼,每一個都傾向於趨近這個模型。情感交流或親密感成了關鍵之所在。

純關係的動力與較為傳統的社會關係相當不同。它有賴積極信賴的過程—把自己向別人開放。坦白是親密感的基本條件。純關係絕對是民主的。我當初進行親密關係的研究時,讀了許多的治療和自我幫助文獻。我被其中有些東西所打動,而這些東西我相信還不是很多人注意到。如果我們注意一下診療師是如何看待好的關係—剛才提到的三個領域,隨便那一個都行—會發現它與公眾民主的關聯竟然如此直接。

好的關係是個理想,這點自不待言—大多數的尋常關係離這個境界差得很遠。我並不是說我們和配偶、愛人、孩子和朋友的關係常常是烏煙瘴氣、充滿衝突而且令人不滿意。但民主的原則也是理想,往往和現實有很大的差距。

好的關係是平等的關係,每一方都在其中擁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在這種關係中,每個人都尊重對方,而且要把最好的給對方。純關係是以溝通交流為基礎,所以了解其他人的觀點至關重要。交談或對話是讓關係得以運作的基礎,如果人與人之間不要彼此太過隱瞞—這必須要有互相信賴,關係就可運作得最為順暢。而信賴必須努力營造,不能視為理所當然。最後,好的關係沒有專制、壓迫或暴力的成份。

具有這些特質的人就與民主政治的價值相符。在民主制度中,原則上人人平等,擁有平等的權利與義務—不管怎麼說,原則是如此—於是有了相互尊重。開放的對話是民主的核心特質。民主體系欲以開放的討論—公共的對話空間—來取代威權力量或殘存的傳統力量。沒有了信賴,民主就無法運作。如果民主向威權或暴力讓步,也就損及了自身。

當我們把這些原則—當作理想—應用到關係時,就探討到非常重要的東西—我所稱為「日常生活的情感民主」就可能會出現。在改善生活品質上頭,對我而言,情感的民主和政府民主一樣重要。

這同樣也適用於親子關係。物質上的平等做不到,也不應該做到。父母對兒女必須要有權威,這是為了大家好。但是仍然應該有原則上的平等。在民主的家庭中,父母的權威應以無形的合約為基礎,父母對孩子說:「假如你是大人,假如你知道我所知道的,你就會同意,我要你做的事對你有好處的。」傳統家庭的孩子,應該是沒有說話的餘地,在過去和現在都是如此。很多父母也許是對子女的叛逆感到絕望,衷心希望這條法則能重生。但沒有開倒車的情形出現,也不應該開倒車。在情感的民主中,孩子可以、也應該有所回應。

2006年11月1日 星期三

Vic - The Seven Virtues

  1. 能傷我最深的是自己。我必須愛護自己,然後去愛我身邊的人。
  2. 為自己的選擇負責,承擔必要之苦難,不畏難退縮。
  3. 既往不咎,不為往事後悔。
  4. 不要剝削別人,與人分享令自己更富足。
  5. 保持心靈開放,虛心學習,認識自然法則及基本真理,了解社會運作的規律。
  6. Don't major in minor things. 為理想努力是我的第一要事。
  7. 我接受世界的不完美,不鑽牛角尖。

戴耀廷 - 法治的四個層次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2005年4月7日於明報論壇版「我們要什麼層次的法治」一文中,以淺白的文字闡述法治的四個層次,極具參考價值,以下為部分內容:

法 治 第 一 個 層 次 是 「 有 法 可 依 」 。 要 有 法 治 就 必 須 先 有 法 律 。 香 港 法 律 源 自 英 國 普 通 法 , 所 以 大 體 法 律 是 完 備 的 。 中 國 經 過 文 革 時 期 的 無 法 無 天 , 在 1979 年 開 始 法 制 現 代 化 建 設 。 經 過 20 多 年 努 力 , 大 致 上 也 達 到 「 有 法 可 依 」 的 階 段 。

高 一 個 層 次 的 法 治 是 「 有 法 必 依 」 。 不 單 要 有 法 律 , 而 且 法 律 是 執 政 者 的 主 要 管 治 工 具 , 以 法 律 來 達 到 管 治 的 目 標 。 香 港 自 70 年 代 設 立 廉 政 公 署 , 清 除 了 政 府 的 腐 敗 貪 污 , 政 府 官 員 「 有 法 必 依 」 的 法 治 傳 統 得 以 逐 步 建 立 。 中 國 在 79 年 後 已 在 這 方 面 開 展 大 量 工 作 , 但 離 完 全 消 除 政 府 官 員 腐 敗 貪 污 仍 有 相 當 長 的 一 段 路 要 走 , 這 也 是 不 爭 的 事 實 。

更 高 的 第 三 個 層 次 , 是 「 以 法 限 權 」 。 法 律 已 不 單 是 執 政 者 的 管 治 工 具 , 它 反 過 來 要 規 限 執 政 者 的 權 力 。 基 於 權 力 會 使 人 腐 化 , 絕 對 的 權 力 使 人 絕 對 腐 化 , 所 以 要 以 法 律 來 限 制 掌 權 者 , 避 免 出 現 濫 用 權 力 的 情 況 。 公 眾 亦 可 根 據 法 律 的 條 文 清 楚 知 道 政 府 權 力 的 界 線 和 自 己 的 法 律 權 利 ﹔ 並 可 依 據 法 律 計 劃 自 己 的 行 為 以 避 免 觸 犯 法 律 。

但 要 達 到 「 以 法 限 權 」 , 法 律 條 文 的 意 思 必 須 是 相 對 上 清 晰 的 , 亦 不 可 把 任 意 的 權 力 賦 與 政 府 官 員 。 若 條 文 的 文 字 意 思 是 清 楚 的 , 那 就 當 依 據 條 文 的 文 字 意 思 來 理 解 , 不 然 無 論 是 政 府 官 員 或 公 眾 都 無 所 適 從 , 也 會 製 造 機 會 讓 官 員 以 各 種 藉 口 濫 權 或 基 於 政 治 考 慮 超 越 法 律 定 下 的 界 線 。 此 外 , 若 公 眾 認 為 政 府 違 法 , 可 以 向 獨 立 的 司 法 機 構 提 出 申 訴 , 由 法 院 經 過 公 開 的 聆 訊 及 訴 訟 雙 方 陳 述 論 據 後 , 作 出 公 正 和 不 涉 及 政 治 利 益 的 裁 決 。

以 法 達 義 最 高 層 次
現 在 我 們 爭 議 香 港 法 治 問 題 , 其 實 是 大 家 在 說 不 同 層 次 的 法 治 。 特 區 政 府 說 的 只 是 「 有 法 必 依 」 。 明 確 的 條 文 意 思 可 以 被 一 些 從 天 而 降 的 立 法 原 意 推 翻 , 公 眾 再 不 能 相 信 自 己 理 解 法 律 條 文 的 一 般 常 識 。 人 大 常 委 是 一 個 非 司 法 性 的 政 治 組 織 , 但 卻 有 權 對 法 律 條 文 作 出 最 權 威 和 最 終 的 解 釋 , 且 是 不 經 公 開 的 聆 訊 及 爭 議 雙 方 陳 述 論 據 就 作 出 的 。 它 更 很 容 易 會 以 現 實 的 政 治 需 要 來 解 釋 法 律 , 把 法 律 條 文 的 意 思 隨 意 扭 曲 。

這 與 「 以 法 限 權 」 的 要 求 相 差 甚 遠 。 這 也 是 為 什 麼 香 港 有 些 人 認 為 香 港 法 治 正 受 到 嚴 重 威 脅 的 原 因 , 因 他 們 是 以 「 以 法 限 權 」 這 層 次 的 法 治 來 為 香 港 的 法 治 定 標 準 。

平 心 而 論 , 在 不 涉 及 中 央 政 府 政 治 考 慮 的 問 題 上 , 特 區 政 府 在 「 以 法 限 權 」 這 層 次 上 還 是 可 以 的 。 問 題 只 是 一 旦 觸 及 中 央 政 府 , 特 區 政 府 就 降 低 了 對 法 治 的 要 求 。 至 於 中 國 憲 法 所 說 的 「 以 法 治 國 」 , 其 實 只 能 達 到 「 有 法 必 依 」 的 層 次 , 遠 還 未 達 「 以 法 限 權 」 的 要 求 。

法 治 最 高 的 層 次 是 「 以 法 達 義 」 。 「 義 」 是 指 社 會 公 義 。 這 包 括 三 方 面 。 一 , 人 們 的 基 本 人 權 如 言 論 、 結 社 、 集 會 等 自 由 得 到 保 障 ﹔ 二 , 市 民 享 有 選 舉 代 表 他 們 管 治 社 會 的 政 府 官 員 的 政 治 權 利 ﹔ 三 , 社 會 弱 勢 社 群 能 享 有 最 起 碼 的 社 會 資 源 。 在 這 「 以 法 達 義 」 的 層 次 , 即 使 香 港 也 只 是 在 第 一 方 面 做 得 較 為 理 想 。 在 第 二 及 第 三 方 面 , 香 港 離 理 想 還 遠 。 若 中 國 連 「 以 法 限 權 」 還 未 達 到 , 我 想 我 們 也 不 用 說 中 國 在 這 層 次 能 達 到 多 少 了 。 香 港 人 要 思 索 ﹕ 我 們 要 的 是 一 個 什 麼 層 次 的 法 治 ﹖ 我 們 是 否 只 滿 足 於 「 有 法 必 依 」 ﹖ 即 使 面 對 中 央 政 府 的 政 治 考 慮 , 我 們 是 否 要 求 我 們 的 特 區 政 府 仍 要 堅 持 「 以 法 限 權 」 ﹖ 香 港 是 否 仍 要 繼 續 發 展 以 臻 「 以 法 達 義 」 的 法 治 最 高 境 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