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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2日 星期日

王慧麟 - 你的故鄉 我的本土 他的分裂

星期日生活   2016612

【明報專訊】吾師港大陳文敏教授上周在本報副刊寫了關於「民族自決論」,說到最後,「面對2047…… 較有意義的民族自決的焦點是在承認中國作為主權國的基礎上,爭取更高度的自治權和民主體制。」可謂一針見血,簡單易明,說明了「內部自決」,是國際法上的基本套路。果真經驗老到,吾師出手,簡單易明,我等壞學生,寫了近萬字都是一團糟,薑是老的辣也。

吾師的套路,相信不會說服一班支持港獨的朋友。未來溫和泛民青年面對的最大衝擊,未必是中國的文攻武嚇(因為近幾年北京官員及學者是條件反射式的逢民必反,泛民說什麼他們都聽不入耳),而是獨派愈來愈成熟的法理港獨理論。所以,溫和泛民青年需要有足夠的論述能力,應對不斷演進的法理港獨路線。

國際法上關於一個地區與主權國分裂的說法,叫做「分裂」(secession)。說到這裏,大家腦子裏想到的是什麼?對了,東帝汶。但它是1975年脫離葡萄牙殖民管治後,遭印尼佔領,後來在2002年獨立。嚴格來說,東帝汶不是與印尼分裂,因為印尼是非法佔領也。

對了,波羅的海三國又如何?它們是在1991年「獨立」。但是,它們並非與蘇聯「分裂」,而是回歸「獨立」,因為這三國是在1940年,遭到蘇聯非法侵佔(annex),所以它們在1991年脫離了蘇聯控制,不是分裂,而是回到1941年前的政治地位而已。

對了,從前南斯拉夫聯邦脫離出來的不同國家,難道不是分裂嗎?前南斯拉夫聯邦內的不同國家,其分合各有不同,現在分裂出來的有塞爾維亞、馬其頓、黑山、斯洛文尼亞、克羅地亞、波斯尼亞以及部分大國如俄羅斯及中國不承認的科索沃。除了科索沃之外,前南斯拉夫聯邦的立國,在國際法上是以分離(dissolution)視之,而非分裂。只有科索沃的情况比較特殊,因為塞爾維亞一直認為,科索沃只是有高度自治的地區政府,外部勢力如北約成員國,在派出維和部隊進入該區之後,策動其獨立,有「分裂」之嫌。但當然,美帝英帝不同意,因為當時科索沃出現種族清洗,北約基於人道主義立場揮軍進入干預及維和而已。由於當地人民不願意回歸塞克政府管治,北約在尊重當地人民意願下,支持其獨立訴求云云。是故,科索沃獨立之後,塞爾維亞反對,俄國及中國齊撐塞爾維亞亦不承認科索沃獨立。

尊重國家主權 領土完整 不干預別國內政

以上例子說明,國際法上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尊重國家主權及領土完整,不干預別國內政。這些經常是中國外交部發言人的說話,各位可能聽到厭,但確實是聯合國憲章的基本精神。所以,當外界提到「自決權」的時候,國際法學者大抵會by default,認為大家是在說「內部自決」(即達至最大程度的自治),而非「外部自決」(即脫殖獨立)。但是,難道一個國家內的地區,就是沒有「分裂」的可能嗎?

回到科索沃的例子。塞爾維亞不承認科索沃獨立,事出有因。因為科索沃在北約出兵干預之前,一直都是塞克國家的地方自治政府。主權在塞爾維亞政府。北約出兵不能剝奪塞爾維亞擁有科索沃地區主權的事實。北約也不應在幕後「策動」科索沃獨立。不過,反對此說的人們認為,科索沃地區內的阿爾巴尼亞人,一直受到塞族人歧視。當地的主要族裔其實是阿爾巴尼亞人。他們在忍無可忍下,被迫武裝反抗塞族管治,塞族人則還以種族清洗,大量居民流連失所,出現了大規模人道主義危機。難道科索沃人民就要繼續忍受如此不人道的對待嗎?他們為什麼不能有權與塞爾維亞分裂,成為一個獨立國家呢?

後者的論述,就是國際法上比較多人說的所謂Remedial Right of Secession,即是分裂作為最後的補救權利,我暫且叫做「補救性分裂權利」。此說認為,一個地區要從本國分裂出來,需要符合某些條件。這些條件,就是該國的中央政府,長期以來,對該地區人民進行大規模的人權侵害,例如種族清洗。又或者,長期以來,不尊重該區人民的人權訴求,例如政治權利的訴求。學者如Allen Buchanan就認為,一個良好運作的自由民主政體,會有一個公正的程序,處理國內不同地區的種族及住民的需要,其實無必要分裂。但是,如果中央政府的某些管治方式及政策,造成極度不公義(injustice)的情况,則受影響的地區人民,就有權提出分裂。綜合Allen Buchanan等學者意見,例子如下:

第一,一國家之內的某個地區,其人民的權利,受到國家行為的威脅,例如伊拉克政府針對庫爾德族的政策,又或者其基本人權受到侵害;

第二,一個國家被另一個國家侵佔,例如蘇聯吞併波羅的海三國;

第三,一個地區的人民,其長期的政治權利沒有受到足夠保障;

第四,一個地區的人民,在經濟及社會政策方面,長期受到有歧視性的再分配政策所針對;

第五,一個聯邦國家上,長期發生,中央政府違反與地方政府權力分配的協議,以及個別成員地區的集體權利受到侵害。

貌合神離 不如好心分手

這個說法,其實好簡單:所謂貌合神離,長痛不如短痛,與其大家受苦,不如好心分手。

這個補救性分裂權利,隨着國際法的發展,逐步受到注視。對於主張分裂的人士來說,其吸引之處在於:

第一,這套論述不直接挑戰國家主權及領土完整,而且其理論的前提是尊重國家主權及領土完整,即是說,只有在該地區出現極不公義(injustice)的情况時,該地區的人民才有權提出分裂;

第二,這套論述假設國家政府有能力處理國內出現的不同形式的政治、經濟及社會訴求。如果該國政府有能力的話,應先透過國家體制的安排,如設立聯邦制,又或者一種民主機制如選舉等,有效地處理政治衝突。只有在這些政策無法有效處理中央與地區的矛盾,造成不公義之情況下,受影響地區的人民才有提出分裂的權利。例如有中央政府長期漠視地區人民的民主參與權利,不允許其有普選,該區人民就應有權要求分裂。

第三,這套論述認為,只有國家出現針對地區、族群等大規模違反人權之情況,受影響的人民才有分裂的權利。

但是,像Allen Buchanan等的說法,受到另一種理論挑戰。這套分裂理論去得好盡,姑且稱為「天然分裂」論。即是說,個人也有,人民也好,應該有天然「分裂」的權利。分裂,像呼吸一樣,就是天然的,是與生俱來的,甚至可以是天賦的權利。這裏的說法是:

其一,學者如Magarit and Raz的論述認為,人們是群體生活的,是靠社區來維繫。所謂「國家」(nation),就是文化一元下的社區所組成。只要有一大班人在共同文化、共同記憶、共同經歷下,在民主及自由的理念下(Magarit and Raz 以圍城文化encompassing culture 來形容之),願意走在一起組成一個社區,願意組成一個共同體來管理好自己地方,外界亦應尊重此權利。

其二,另一班學者如PhilpottBeran等認為,根據自由民主的理念,每一個自由人都應有自主的權利。自主的權利,包括了每個社區的成員,有權選擇自己的身分。當一班有共同身分的人,願意共同組織社區,利用自由民主程序,組成國家,解決爭端,自己管治自己。這個說法,就是政治連結的權利(freedom to political association)。

但是,當在社區內,有一些人忽然覺得,他們的價值,與原來的社區有衝突,他們不願意接受原有社區的價值,不再接受原有社區的身分,不想與原有的社區有任何連繫的時候,從政治連結權利的自由出發,他們應該可以自由地離開這個社區,另組一個社區。所謂合則來不合則去,只要他們不想再同某一個社區有任何連結(associate),他們應可透過合法及民主的程序,例如公決(referendum),提出「分裂」。而且,分裂亦不是洪水猛獸,也不應要由主張分裂的人民,證明其受到「不公義」的對待之後,才有所謂的補救性分裂的權利。即使是民主自由的國家,例如捷克及斯洛伐克,也是和平分手,沒有大打出手,更何況假如分裂更有助各自地區人民的發展,為何一定要勉強「統一」在一起?

以上兩個截然不同的說法,都構成了,個人或人民,是否有「天然分裂」的權利。前者從個人權利出發,後者是指集體有沒有權利分裂而已。

按以上說法,法理港獨的理論基礎,可以這樣來演繹:

1. 假如用補救性分裂權利的角度出發,香港一直以來,都沒有從英國管治,以至中國管治下,得到應有的政治參與權利,長期得不到國際標準下的政治權利參與,例如特首普選遙遙無期,立法會普選也不消提。既然北京無心給予港人民主權利,那麼香港人就應有分裂的權利,各行各路。

2. 又從補救性分裂權利的角度出發,香港政府長期壓抑人權,除了政治權利之外,其他的如言論自由等,不斷侵蝕,不斷惡化,不公義的情况愈揭愈多,分裂是唯一的方式,保衛自己地方人民的權利,不再受中國政府無理侵蝕。

3. 從天然權利的角度出發,香港人擁有共同記憶、歷史經驗及文化價值,已經符合了學者Magarit Raz所說的「圍城文化」(encompassing culture),自然就有分裂的權利。只要透過公投,每個人就自己的決定來投票未來會否願意與中國「連結」(associate),只是一個手段而已。

細心分析以上所謂法理港獨,其面對的盲點是:

第一,剛才說到的如科索沃的例子,又或者Buchanan在他的另一些文章提到的伊拉克庫爾德族人,其面對的「不公義」(injustice)情况,可算是人神共憤之侵害人權事件。但是,雖然香港人權紀錄拾級而下,政治參與權利只有寸進,但與科索沃的種族清洗,以至庫爾德族面對的化武襲擊,香港真係小兒科而已。如果香港以此作為「分裂」的理據,比較薄弱也。

第二,從個人自主有權選擇「連結」(associate)的角度,又或者從集體權利的角度,即港人有共同經歷、歷史及文化角度來推論人民有「天然分裂」的權利,仍然處於政治科學學者之間的討論,仍未是一個獲國際法承認的權利。因為這權利直接衝擊現代國家的根本精神,即是領土完整的理論。假如此說法成立,那麼一個地區會陷入無窮盡的「分裂」。例如香港境內的香港人主張獨立,而又可以用此理由成功獨立的話,原來在香港境內的中國移民,可能會變成少數族裔,他們到時是否又可以用同一理由提出「分裂」香港,自己獨立成國呢?

第三,學者如Milena Sterio提過,一個地區能否有決定自己政治地位的外部自決,牽動的是國際大國的政治。我則認為,最主要的是美帝的態度。現在美帝對港政策的法律依據是《美國香港政策法》。此法的立法背後,是美帝願意接受「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所以,美帝要改弦易幟,忽然支持香港建國,相當有難度。而且,現在暫時看不到美帝有支持港獨的戰略需要,反而香港維持中國管治,有利美帝利用香港作情報交換、金融監控及人員流動的操作。

京長期不予港充分自決權利 外部自決理由充夠

當然,國際法不斷演進,有關「分裂」是否屬於天賦權利的討論,已經有三十多年了,從加拿大最高法院討論魁北克公投獨立的法律案件之中可見,有關分裂的國際法律理據,相當豐富。現時,溫和泛民青年的內部自決之主張,仍是國際法上,自決權解釋的主流。但假如北京長期不願意給予香港人充分的自決權利,那麼部分香港人就有足夠理由,要求外部自決,決定香港的政治地位了。

既然溫和泛民青年主張的內部自決,不包括港獨,那麼他們就要有足夠準備,面對日後法理港獨派的挑機了。

(溫和泛民青年若要有力反駁法理港獨,必先理解「分裂」理論。主張補救性的分裂權利的學者是Allen Buchanan1998, 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 Dimension of Secession in Percy Lehning ed. The Theories of Secession London: Routledge),至於主張天然分裂權的是 Avishai Margalit and Joseph Raz , 1990)‘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 87 Journal of Philosophy 12

文:王慧麟
編輯:曾祥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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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8日 星期二

王慧麟 - 扭曲人性的官僚作風

2015年7月28日

【明報專訊】社會學家韋伯以「官僚」(bureaucracy)來形容政府官員的處事習性,其本意是指現代政府之人員或機構的管理特徵,但是,隨着時代發展,「官僚」已變成負面的形容詞,意指官員處理按章辦事、缺乏效率、只講程序而缺乏彈性等。

本來現代社會分工細緻,為達至更高的效率,公共政策應該細化以確保不易出錯,減少酌情的因素。但是,這種官僚習性,卻令不少政策愈來愈荒謬,不可思議的社會現象,愈來愈多。

在鉛喉事件中,不少人的注意力都放在喉管、焊料、工程質量等問題。上周的最新發展,就是政府有意訂明,日後工程不能以焊接方式接駁喉管。不過,有業界人士分析,鉛水事件的背後,是政府工程追求「價低者得」的惡果。早有建築界人士提過,如此政策導致公共工程的質量出現問題,例如學校的改善工程,明知中標公司提交的物料質素惡劣,工程質量馬虎,也得勉強接受。

社會犬儒風氣能怪誰?

鉛禍事件甫起,輿論矛頭指向不合格的喉管、焊料以至預製組件的質量等,其背後的假設,就是政府工程盲目追求價低,承建商要賺錢唯有偷工減料。諷刺的是,現在投標政府工程的公司,早已習慣以暴力式劈價來搶標,中標之後就用盡不同理由,逼政府追加撥款。我們不禁會問,為什麼各間公司都不老老實實地以真確的價錢投標呢?這種劣質的投標文化,查實已成為業界日常。多年以來,儘管有不少工程界人士提出改革之議,官員有聽進去麼?

在早前小學女生墮樓事件中,死因庭法官狠批學校各級職員,集體說謊。不少網民批評「老師」毫無常識,枉為師表。不過,現在要當小學老師,大抵需要學位資格,其知識及見識一定比普通家長高得多。為什麼這些正常人進入了學校體制之後,卻被扭曲成為一個「講大話當食生菜」,以至置死人於不顧的「老師」呢?

有教育界人士提過,現在教育當局管束中小學,相當嚴厲。學校領導動輒得咎,像小學生墮樓死人事件,定必是頭號大事,領導層怕日後教育當局追究責任而方寸大亂,處事自然畏首畏尾。另外,教育當局素來以放大鏡態度「睇實」學校,一不達標,殺校的寶劍就在頭上。對小學校長來說,學生墮樓是負面消息,學校領導怕此事影響學校及老師形象,影響家長觀感,影響招生,於是就會用盡方法,不讓傳媒知悉以免事情被「扭曲」,以免影響校譽。結果,悲劇就是這樣發生了。

我們不可能把社會上所有怪事,都歸咎官僚主義。在社會上,確實有真誠可靠的工程師,恪守專業,不讓劣質公共工程遺禍人間,也有好的校長據理力爭,做好本分。只是,單靠個人能力就能抵擋官僚主義嗎?近期的事件說明,你我都是凡人,面對官僚怪獸,大抵只會失語,待有大事發生後,大家頓作事後孔明,紛紛跳出來在臉書指指點點一番。社會風氣犬儒至此,能怪誰呢?

2015年6月23日 星期二

王慧麟 - 最難說的道歉

2015年6月23日

【明報專訊】上周四立法會的鬧劇,執筆時仍未見落幕之期。筆者看到的是,一個又一個立法會資深議員,一位在電台哭成淚人,一位在記者會上哽咽,一位在專訪時面如死灰地訴說因果等等。一個共通點:他們不約而同地向公眾致歉。

然而,從一些報道中可見,議員們的道歉,他們的支持者未必全盤接受,因為有議辦工作人員透露,有支持者打電話去議辦投訴其議員之表現,仍然語帶憤怒,炒蝦拆蟹兼之。建制粉絲餘怒未消,可以理解,因為一句道歉,不足以將時光倒流,讓他們的議員可以轉頭再投過。但筆者卻發覺,道歉也好,哽咽也好,「甩轆」之30多位民意代表,直至今日,仍在互相指摘。即使他們均同意事件有錯,但罪不在己。相信他們的擁躉,看在眼裏,可能更加眼火爆也。

既然議員已公開道歉,但為何其粉絲仍餘怒未消呢?

現代意義的道歉始於16世紀

查道歉之英語為apology,與希臘語apologia有密切關係。在古希臘的法律體系之中,最著名的一章,可算是柏拉圖撰寫的〈蘇格拉底的申辯〉(The Apology of Socrates)。從柏拉圖版本的記載,此篇應該是蘇格拉底關於其被控腐化青年等指控的自辯(apologia),而非現代意義的apology,即是道歉。學者Nick Smith考證,具有現代意義的道歉一詞,應從16世紀開始使用,例如在莎士比亞之《李察三世》的作品可見,apology已有regret(此處可譯作懊悔之意)之含意。其後,有關apology之語義發展,已非單純的道德論述,而是走進了司法系統的場域。Nick Smith提出,一方面,在法院裏,律師會不斷利用apology作為申辯的策略,為其當事人尋求最大的利益。這些利益就是,在刑事上,能夠讓其當事人得到較低的刑罰,而在民事上,即使輸了官司,可以付出較少之賠償。

但在法庭以外,apology在公共場域方面,已慢慢發展為,一個人向另一個人負上道德責任的詞語,具有濃厚的宗教意味,其含意包括悔悟(repentance)、認罪(confession,有譯作自首)、悔恨(remorse)、責備(blame)以至道德上無可爭辯的事(moral defensivelessness,用現代說法可以是,「在道德上說不過去或講唔通」)。這些道德含意已慢慢進入了法院,讓律師、法官在處理刑事及民事糾紛時,若有被告向受害者提出道歉時,法官不知不覺就會用了以上的道德規範,來審視其道歉是否真誠可信,即是這位被告所說的道歉,是否真的有懺悔(contrition)之意味。當然,究竟被告表達道歉之意,受害人會否接受其懺悔之說,卻是另一回事。

從道歉詞語的歷史發展及司法實踐,學者Nick Smith提出了「絕對及毫無保留的道歉」(Categorical Apology)的標準,來審視一個人,在法律上有沒有做到真正的道歉。他的分類相當仔細,但簡單而言,假如一個政客A做錯了事(例如說謊、隱瞞其貪污行為等),首先,他有沒有如實透露事實的全部及真相呢?他有沒有承擔做錯事的道德責任呢?他有沒有仔細分析及識別,其做錯之事,如何對無辜者造成了何種程度的加害?他有沒有在道德上,尊重受害者為一個對話者(interlocutor),而不是當受害者是一個仇人,目的是要破壞受害者的名譽?他有沒有向受害者作出毫無保留的致歉(regret)呢?他有沒有真誠地向受害者作出道歉(在此,受害者有權不接受其懺悔,甚至可以選擇交由公眾決定是否接受)呢?他有沒有提出如何改善的做法呢?他有沒有向受害人提出補救(redress)呢?他是否有真心及全心全意地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提出道歉,抑或是為了自保而道歉呢?他有沒有情感上感到因為其錯事而難過及內疚呢?

行貨式道歉 難獲法官認同

當然,Nick Smith的論述,可能對於一般做錯事的政客,期望過高。但先不談這些標準是否適用於其他國家或地區,在美國法院,的確有一個程序讓被告作最後的陳述(allocution)。在此,往往就是被告的機會,借機在法院向受害者作出道歉。學者M. Catherine Gruber的實證研究指出,被告如何準備及做好此道歉陳述,相當重要。因為假如能夠做得情理兼備,發自內心的「真誠」致歉,超越行貨式的I am sorry/I apologise的陳述(例如我向受害人道歉,對受害人家庭作出種種傷害作出道歉),對於爭取減刑,好得多。她指出,一般行貨式的道歉,難以得到法官認同,部分原因是,受制於法庭的設計及制度的問題,被告一般只能向第三者,如法官作出道歉,但法官既非當事人,亦非事件的參與者,也非受害人,他會以什麼心態去審視及量度,被告的道歉是否真誠呢?他又能否代表受害人,接受被告的道歉呢?美國一年有幾萬宗聯邦刑事案件,每年至少有幾萬人say sorry,法官會否也聽到麻木呢?

難怪最近,香港有關道歉法的諮詢,也列出了反對為道歉立法的人士之意見,當中包括,「或會助長言不由衷和經盤算的道歉」以及「有為訴訟程序增添不必要複雜性之虞」。像我這些平民百姓,比較關心的倒是那些言不由衷和經盤算的道歉。舉例,在一宗案件內,被告說到道歉時,面容扭曲,語帶哽咽,而且說到某幾個關節點時,身體還有些少震動,假如我是受害者,看見被告如此向法官申述及道歉,我憑什麼可以判定被告的道歉是真誠的,是毫無保留的,還是被告的陳述策略,希望博取法官的好感,影響訴訟結果呢?

建制議員向誰道歉?

我不是這些建制派議員的選民,我無從判斷,究竟這幾天,他們在鏡頭前的表現是否做到真正道歉,抑或是虛情假意。但是,我卻看到,他們除了道歉之外,至今還沒有針對此事,提出改善方法,以至懲罰的方法。至於外界會否接受他們的道歉,原諒他們的作為,就應由他們的粉絲決定,但我作為旁觀者,假如有他們的擁躉不滿意其民意代表解釋,不接受其道歉,可以理解,因為部分議員在提出道歉之前後,均稱會向中聯辦解釋,讓人感覺,究竟這些所謂的「道歉」,是對選民說的,還是說給西環聽的?究竟這些議員的真老闆,是投票給他們的選民,還是西環的某幾位高層呢?

坦白說,一些言不由衷、沒有同理心的道歉,難道受害者會接受嗎?

◆延伸閱讀:
.M. Catherine Gruber(2014), I'm Sorry for What I've Done: The Language of Courtroom Apologi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Nick Smith(2014), Justice Through Apologies: Remorse, Reform and Punish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年5月3日 星期日

王慧麟 - 所謂溫和Part II

周日話題   星期日生活   201553

【明報專訊】友人閒聊後,分域街角話別。友人謂:「溫和泛民這個標籤很厲害,它令到不少溫和派變成了激進派。」聽完之後,頗有感觸。

泛民內部的溫和聲音,不完全是某一兩個民主黨派成員的專利。它未必是媒體的寵兒,它未必是街頭行動的急先鋒,但肯定是一把重要的聲音。那麼,泛民的溫和聲音是支持抑或反對袋住先呢?上周3間大學民調機構的民調結果可見,在自稱泛民的受訪者之內,有11%支持袋住先;至於自稱是中立的市民,則有54%支持袋住先。

泛民內部的溫和聲音,究竟是代表哪一種聲音呢?假如只是某一兩個民主黨派的成員的話,相信他們是11%的其中一員。如果他們聲稱是代表社會的中間聲音的話,那麼就請媒體別再說,他們代表溫和泛民了,因為他們頂多是代表社會上一班無黨派及自稱中立的人。

為什麼要這麼嚴格地區分呢?因為泛民的溫和派,未必個個支持袋住先。即使是大狀黨的溫和大狀,也三番四次說過,假如是831原封不動拿上立法會的話,他會反對。另外,不少曾經在2010年政改方案討論以至今次政改討論作過多番努力的泛民溫和派學者及專業人士,經過兩次諮詢及折騰,也反對袋住先。所以,媒體一股腦兒將焦點放在一班泛民中所謂的溫和派,並將之與所有真正溫和派的人拼湊在一起,打成一堆支持「袋住先」的泛民人士,確實會出現友人剛才所說的印象。

所謂溫和派≠真正溫和派

終究泛民的真正溫和派,沒有統一的思路及面孔,很少上街抗爭扔東西,較多舞文弄墨低調行事,所以很容易給所謂的溫和派「被」代表。不過,要分辨真正的溫和派,從歷史脈胳來看,並不困難。因為真正的溫和派,對民主發展有想法,有底線,並非一味退縮忍讓,而是據理力爭,任憑激進派的批評而不怕,堅守底線盡力爭取。

九七前後,北京認為肥彭方案單方面拉倒直通車,於是你做初一、我做十五,先僭建一個籌委會,後來變本加厲,搞了一個臨時立法會。民主派議員絕大部分反對成立臨立會,並決定杯葛。當時,民主派內部無論是溫和或激進,咸認為臨立會成立理據不足,基本法亦無此規定,杯葛到底。這個說法,民主派即使山頭林立,大抵堅守到底:除了一個政黨(最後,此政黨在1998年立法會選舉大敗,此為後話)。但民主派的綑綁式立場,溫和派在論述及行動上身體力行,站在民意一邊,確實對臨立會施加強大壓力,在民意不支持下匆匆收爐。

真正溫和派企硬底線

2010年的政改方案爭論,社會的焦點在於立法會的議席,但是,特首選舉也是內容之一。囿於2007年的人大常委決定,2012年特首選舉應只是一個過渡安排,按道理應沒有什麼「蠱惑」招數,但現實往往暗藏殺機。因為政府提出了選委由800增加至1200人的同時,也維持入閘門檻,即是八分之一的選委提名門檻。如是,泛民若要入閘,就由過往100名選委支持,暴增至150人。問題是,假如政府要出陰招的話,可能會將四大界別的個別議席及選舉方式轉變,將泛民的支持者擠走,連入閘的機會也不保。當時主張談判的泛民朋友的底線,就是一定要有泛民入閘,否則拉倒。在泛民溫和路線的背書,加上當時曾蔭權政府的一定作為下,至少保住了泛民可以入閘的底線。當然,這個方案,非常不理想,但在當時場景,大家把特首選舉改革的終極對決,放在2017年的政改方案,這個中期過渡方案,也勉強接受。

從上述可見,泛民的真正溫和派,在政改議題上不是沒有底線的。越過這條底線,什麼也不要談。現屆特首選舉方案的底線,應是泛民可以出閘。這也是馬丁方案的初衷。這也是為什麼上屆政改主張溫和路線的朋友,今次紛紛不支持袋住先的理由。這不是什麼政改方案不應為某一個政黨度身訂做的歪論,而是一個政改方案不應該為排除某一個政治勢力度身訂做的正論。泛民的真正溫和派,在政改立場上,方向清楚,底線清晰,不容一些所謂的溫和派借機混水摸魚,披着一個在淘寶網買回來的人皮面具扮着溫和面對高牆無限妥協。

所謂溫和派面對高牆無限妥協

退一步說,假如一個真正的溫和派,忍辱負重,願意勉強接受831框架的話,他亦必然會尋求在此限制下,爭取最大的民主空間,至少會增加泛民出閘的機會。例如早前就有溫和派學者在諮詢期完結前後,向友儕提出符合831框架的方案,爭取支持。這是溫和派一貫以來的談判邏輯:在極為有限的空間內,盡量爭取最大的民主空間。然而,自上周三政改方案推出後,一些泛民的所謂溫和派有沒有向政府提出反建議呢?他們有沒有就十分之一的入閘門檻提出反對呢?提委的組成如果有微調的可能,他們提出了什麼可行及可接受的意見呢?政府提出以2n票以出閘,他們有沒有提出反建議,例如名單制、排序制或可轉移制呢?又例如出閘後強制50%門檻方可當選呢?白票守尾門,也是不是應該再堅持到底呢?他們在沒有提出任何可行的反建議之下,又憑什麼要求其他泛民人士,包括真正的溫和派,轉軚支持袋住先呢?假如只是以什麼「投票權可以行前一步」,又或者「民意支持袋住先」的言論要求其他泛民朋友支持,其見解恐怕與建制派也不相伯仲吧?泛民溫和派素來以論述力強見稱,為何在支持袋住先方面,卻降grade到與建制派的說法並駕齊驅呢?

今次政改,泛民的溫和聲音面對前所未有的內部分裂。有些堅持努力到最後一分鐘,仍然希望在831框架之下做到最有機會讓泛民出閘,不過,相信他們在上周三政改方案出爐之後,亦終於明白,面對831決定的銅牆鐵壁,任何努力可能只會徒勞無功。有些朋友,從頭到尾都反對831決定,但基於溫和派內,素來互不攻擊的傳統,不會站出來指斥溫和派的同路人,同時,亦肯定這班朋友之努力。只是,泛民的溫和派,做人做事素來是有底線的,那麼,現在所謂的溫和派,他們的底線在哪裏呢?

文 王慧麟
編輯 葉雨舟

2014年10月17日 星期五

王慧麟 - 應劍指撕裂仇恨的元兇

2014年10月17日

【明報專訊】不能因人廢言。財爺沒有說錯,香港社會的城牆厚,根基深。否則,佔領運動早就變成全民暴亂及血腥鎮壓收場。

正因如此,當電視畫面播着執法者疑似與有勢力人士「合作」,又或者拉着示威者往暗處拳打腳踢,甚至扯開眼罩發射胡椒噴霧等等。我們已經不能用常理,嘗試說服自己說,這只是小部分害群之馬所做,又或者因為當時警力不足所以先忍讓後拘捕云云。

在示威混亂場面的時候,部分人們往往受現場環境帶動,出現非常激烈的反應。這時候,受過專業訓練的執法者就應該按最專業的做法,控制自己的情緒。不過,畫面所見,執法者拳打腳踢,所謂專業,敵不過內心對示威者的仇恨。仇恨掩蓋理性,壓抑不了暴力,再加上社會上,撐執法者及反執法者之組織嚴重對立,互相攻訐,氣氛升溫,執法者自己率先沉不住氣,暗黑下私下執法,踐踏法律,輿論大嘩。

自英治始,香港社會之所謂法治,大抵只是停留「守法」。守法者,是指人民守法之時,願意犧牲自身權利,讓執法者代為執法。守法與執法,均有底線,就是依法。但當佔中提出的「公民抗命」之運動後,為了普世價值而惡法抵抗、不怕違法的討論,慢慢在部分青年人之中發酵。像「公民抗命」這類討論,美國法學理論家如Joseph Raz,已經討論了30年,相當成熟。

但這種有關惡法抵抗與法治的討論,與單純的守法或違法的討論,層次不同。執法者關注的只是守法,但政治家或社運人士談的是有關「惡法抵抗、以法達義」的公民抗命的情况,是政治哲學層次的討論。我們不可能要求前線每一個執法者以法達義,這非執法機構的管理原則。如是,難道要他們在揮動警棍,棍打示威者之前,要想起甘地不合作運動背後的政治哲學意義?咪玩啦!我們要追究的,既是違法濫用私刑的執法者,更要劍指近幾年管治力薄弱,借仇恨及撕裂社會來鞏固自身政權的執政者!

2014年7月7日 星期一

王慧麟 - 司法有曙光?

2014年7月7日

【明報專訊】兩周前,立法會財委會主席吳亮星主演蹩腳秀,強行通過東北前期撥款。在這場投票攻防戰之中,吳亮星算是交足功課,讓議案通過,但過程之粗疏,確實令市民大開眼界。

事後,有議員提到要搞司法覆核云云,亦有議員質疑其有違反議事規則之嫌。後來,事情不了了之。但相信有關議員亦應明白,根據過往判例,如Cheng Kar Shun & Anor v. Honourable Li Fung-ying & Ors [2009] 4 HKC 204,法院基本上不會干預立法會內部事務,除非該等事務違反《基本法》。在Chan Ka Wah v HKSAR (CACV126/2011)的上訴案件裏,上訴法官夏正民同意高院法官的判決,不同意給予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其中一個原因,是財委會的決定是立法行為,不能司法覆核。法院的原則如此明確,相信立法會法律顧問相當清楚,而任何早前大喊司法覆核的議員們,相信亦心中有數。所以,在事件發生後叫什麼司法覆核,相信是宣示政治立場居多。

法院不干預立法機關,是英國普通法的傳統。這源於國會至上論,即國會是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而國會是由人民選舉出來的,有民意授權,其立法行為有民意基礎,在權力分立的原則下,不應受法院約束,况且,傳統以來,法官是由大法官推薦委任,缺乏民意授權,在國會至上論之下,有民意授權的立法機關之行為,沒有理由要受到沒有民意授權的法院所約束。

這個普通法傳統,及其背後的脈絡,都在香港適用,當然亦有變化。因為1997年之後,香港的政治體制源自基本法,行政、立法、司法系統的權力由基本法賦予,同1997年前的殖民地體制有所不同。像國會至上論這些英國獨有的憲法傳統,理應不適用。但法官在上述Cheng Kar Shun案指出,在有成文憲法的普通法地區如巴哈馬,由於政治體制由憲法賦予,情况與英國不同,但其原則之修正,由彰顯國會至上,轉為彰顯憲法至上,而基本原則,即是司法不干預立法,則不會有轉變。

這個說法,表面上合理。但竊以為其精髓在於民意授權。國會至上論有其獨特之歷史發展而成,但核心的價值是民選國會。同樣,法官援引之巴哈馬案例,其有實權之下議院,都是由民選產生,至於上議院即使是由當地總督委任,而議席分配必須反映下議院的政治分佈,執政黨成員佔多數。換言之,當法官談論普通法原則之時,有沒有花足夠篇幅來討論,香港立法會既然是「半桶水」的民主,議席分佈不能充分反映民意授權,法院引用一些前殖民地獨立後的民主國家案例,以至源自英國國會至上論的原則來處理針對立法會的司法覆核,又是否完全合理呢?

司法覆核權該伸延到哪裏?

這裏指涉更深一層的問題,究竟法官處理司法覆核的時候,其覆核的權力該伸延到哪裏呢?舉例,假如立法會的行為(act)或者決議的過程,雖然表面上符合程序,但議員在基本法下獲得保障之表達意見自由權利受到不合理的剝奪,難道法院就不應干預嗎?又例如,議員在沒有主席按議事規則要求議員離席之下,遭保安抬走,甚至保安不讓他重新進入會場,那麼保安在可能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之同時,又有沒有違反基本法保障之意見表達自由,以及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權利呢?假如法院採取立法會之行為不受司法覆核的約束,則可能在上述之情况下,議員的發言權及人身自由就受到無理剝奪了。

於是,假如法院認為,既然國會至上論已隨着九七之後而逝,取而代之是基本法至上論,那麼法院是否應體現基本法內,賦予人民之權利(特別是39條之國際人權標準),而不是因為所謂權力分立而自我約束呢?

學者Geary, Jago 及Morrison在其書中提到,英國(嚴格來說是指英格蘭)的司法系統,表面是司法獨立,實際上是相當政治化。按學者Griffith及他們說法,在20世紀初至70年代,所謂法院不干預行政部門的普通法原則,背後更多的是政治理由。其中一個突出的原因,是首相委任大法官(Lord Chancellor)的時候,往往傾向委任立場親政府,不會對政府的改革方案說三道四的人選。由於大法官操縱法官升遷任命大權,其效果往往是與政權思維接近(或曰保守)之法官擔任,由他們處理針對行政部門之司法覆核案件,往往傾向不干預。

Geary, Jago 及 Morrison 認為,以上傾向,在1998年英國通過人權法之後,出現比較大的變化,主要原因是人權法引入歐洲人權公約,而歐洲人權公約的相關案例,亦引入法院訴訟,加上英國樞密院(實際上是上議院法官兼任),往往亦有處理殖民地或前殖民地的有關的憲法人權保障,於是這些歐洲人權法律,以至國際人權法律的解釋及原則,亦一併帶進法院,令英國法院在處理各類案件,包括司法覆核,慢慢轉變為體現人權作為案件的訴訟主軸。

法院司法化

如此,法院在體現人權,還提出司法覆核人士一個公道的話,其判決難免衝擊公共政策,例如少數族裔有沒有因宗教理由戴頭巾上學的訴訟,已經影響教育及宗教政策。這些就是二三十年來所謂的「司法化」(judicialisation)之現象。即是說,一批勇進的大法官所帶領下的法院,以司法之名,介入政治以及公共政策,以體現憲法所保障的人權。

綜合學者 Kapiszewski , Huneeus, Couso及Sieder所述,司法化大致有指涉3種形態:其一,一些法律的觀念、原則、方法以至術語等,滲入社會各階層,成為公共場域之語言(例如程序公義,基本上一個中學生大概都曉得); 其二,法院之判辭及決定,體現社會及經濟權利,從而影響公共政策以至政府決策(例如房屋權);其三,法院之決定影響政治,當然包括高層政治以及一般政治,例如公務以至政治人員委任等等,而且,更重要的是,政治人物亦願意,甚至主動透過法院(例如釋憲)以「插手」,或曰體現憲法內之政治權利。

拉丁美洲經驗看到,遇到行政不彰,政治爭拗導致政局廢弛,國會失救之情况下,人民無法透過正常政治體制來爭取權益,他們主動或者被迫透過法院,伸張正義,以期達到改革經濟及社會政策之目標。但是,這些都需要法官願意承擔此「責任」才成,亦願意改變原有的自我約束,盡量不干預行政及立法機關,只會埋首法律字面解釋的觀念才成。學者Couso就提到,拉丁美洲過往幾十年出現愈來愈多司法化的現象,背後的推手,是有一批法學者提出接近美國的憲法觀念,當然這些外來的憲法觀念亦需要有本土因素及再造,既衝擊固有保守之觀念,亦對改變法官觀念,讓其思想鬆綁,走向勇武進取有莫大關係。

說到這裏,香港終審法院亦有司法化的現象,比如W案件讓跨性別人士有婚姻權(W v Registrar of Marriage [2013] HKCFA 39),亦有案件指出申請綜援的居港7年之限制違反基本法(Kong Yun Ming v The Director of Social Welfare, FACV No. 2 of 2013),都是體現經濟及社會權利的比較正面的發展。但是,其他的部分仍然相對保守。近幾個月,立法會財委會會議吳亮星被指「夾硬來」,立法會大主席「剪布」的權限,新界東北發展示威陸續有人被捕,七一預演佔中有511人被扣留部分要負刑責,方方面面都挑戰市民權利的底線。這些案件,假如有議員申請司法覆核,或者有市民因之被控非法集結,按照法律書本上的原則及認知,這些人士打贏官司的機會很低,相信凶多吉少。在市民大眾仍然相信司法的時候,我們至少希望有勇進的法官,站在保障人權的高度,推進司法制衡行政專制及立法專橫之界線,不懼司法化的指控,抵擋正在加速流失的自由,捍衛我城。我不期望個個法官像南非前大法官Albie Sachs那麼勇進,但至少在如此政治高壓及肅殺的社會氣氛下,讓市民看到一點曙光吧!

◆延伸閱讀

1.Adam Geary, Robert Jago and Wayne Morrison (2008), The Politics of Common Law – Perspectives, Rights, Processes, Institutions (London: Taylor and Francis).

2.Javier Couso, Alexandra Huneeus and Rachel Sieder (2006), Cultures of Legality: Judicialization and Political Activism in Latin Americ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4年2月23日 星期日

王慧麟 - 假的假不了

星期日生活   2014年2月23日

【明報專訊】人生第一次踏足商台,時維2004年,梁文道在職之時。一天,文道忽然來電,邀約到辦公室一聚。在吞雲吐霧之間,他說着要開一個新的吹水節目,晚上11時,由陶傑擔正,還有他的朋友拍檔一起。不久,房間內多了幾位仁兄,包括劉細良、蔡東豪及湛國揚等。這是《光明頂》的開始。爾後筆者轉去將軍澳一家機構打工,開咪後不久就離開了。

隨後,蔡、梁出走。

之後,斷斷續續地客串《光明頂》,還有幸在阿蘇的節目當嘉賓談毒食品。最後因為灣仔的一家機構之正職實在太繁重,還是專心做好本業,完全離開了商台。

2008年轉職期間,搲撈,問當時之《光明頂》監製,可否回巢客串。監製大叫歡迎,又謂須循例問准當時之高層黃永先生。不旋踵監製稱黃永先生想見小弟。監製亦感愕然。依時赴約,猶如見工interview。面試詳情已不太記得,只記起黃兄指導小弟若轉職政治公關時應更多了解商業社會運作,以及在商界工作切勿太學者蛋頭,還言及商台早上節目需要人才,可錄一段聲帶給他聽聽。 隨後,監製不好意思地告訴小弟,《光明頂》不用上去了。 當然,直到現在,小弟還是沒有錄一段聲帶給黃永先生審核,該寄去哪裏了?

後來,好幾年沒有去商台了。直至兩年前,一位年青朋友子健約筆者上商台講讀書,我誠惶誠恐地問,要不要請示黃永先生。子健在電話中笑了一笑,約好了時間便去錄音。

還有,就是健吾的節目。我還是重複地問同樣的問題:要不要請示高層?怕不怕?他說,903的。上一次早了一點到商台,在大堂簽到時,那位姐姐還問我:「咦!《光明頂》?唔使咁早啊?」

我一直思考,為何在一再問他們要不要請示高層。因為心裏面總覺得,假如因為我的出現而累到他們被罵,會感到好內疚。我心裏有這一重顧慮,因為我有「偏見」,總覺得可能這個機構內的某些高層,其實不是大家想像中那麼落落大方,而像我這類橫衝直撞性格的人,隨時會因為個人言論甚至行為,會連累機構內的某些現職僱員。無謂啦!

殖民政府發牌說起

我誠惶誠恐,怕連累朋友,是因為香港傳媒的奇特生態。97年前,電子傳媒機構依靠殖民政府的養分維生,其殺手鐧就是發牌。2008年,筆者做了有關電訊條例的皮毛研究(後來在2008年3月5日明報《世紀版》發表)。做文抄公,我當時寫:

「1955年商人何佐芝以佐德有限公司名義,去信輔政司(即相當現時之政務司長)戴維(E. B. David),申請成立一家商營廣播電台。何佐芝提出,基於他與生意伙伴在澳門綠邨電台的成功經驗,相信香港需要多一間電台。他提議政府可在發牌條件內,列出多項條款。當中兩條值得注意: 『1. 新電台的廣播政策,不會與政府有衝突,並將會在任何時候捍衛社會的總體士氣;2. 政府的緊急公布及消息將會在傳播中位列最優先次序。』在信內,他還提出,若果他獲得一個廣播牌照,加上現有的電台,到時所有港人都只會聽香港的電台,豈不美哉?」

殖民地政府不會無端白事發牌予電子傳媒機構。所以,香港的商營電台不配合殖民地政府政策,基本上也不能生存。我的演繹是,電子傳媒可以反共,不可以反英。在此背景下,電台人事不會因為反共而下台,反港英呢?幾乎不會在節目中出現。電子傳媒成了另類擁殖維穩機器。有傳媒老前輩嘗言,97年前,香港新聞自由比現在更差,因為不可以反對英女王,說的就是這種情况。當時的電子傳媒,在反英與反共之間,終究沒有選擇高舉新聞及言論自由,既反英又反共。一或以客觀中立為名,兩邊都不反,多搞體育跑馬劇集;一或選擇反共。至於港英政府橫加干預新聞自由,粗暴干預新聞報道呢?它們有沒有站起來高舉反英旗幟?你話呢?

意見節目 又威又戴頭盔

問題來了,電子傳媒機構,可以用好多方式做brand building,建立品牌,卻為什麼有機構選擇以個人意見節目來作為機構品牌行銷呢?當然,閣下可以有幾重解讀。

其一,一個電子機構靠反共建立了一種無畏無懼的形象,亦依賴反共形象行走江湖,一路走來都有強烈的批評中共(注意,不是批評中國)的節目,假如因為換了一支國旗而有退縮,則電台失了金漆招牌,還有誰會相信這家機構所說的話呢?個人意見節目有助鞏固這種看來相當有「風骨」的形象,多搞幾個又何妨?

其二,商人搞傳媒,不保證有「文人辦報、以筆報國」的經世致用思維,而是看中電子傳媒在制訂議程以及帶動社會輿情的影響力。這種影響力,足以令高官權貴地產巨賈,紆尊降貴,對傳媒機構忌憚三分。那麼,當傳媒高層與權貴有頻密互動之後,會不會有一些超越及非傳媒性質的討論呢?還有沒有其他的合作與交換呢?傳媒會不會因為與權貴互動而有更多界外利益呢?界外的利益可以方方面面,政治可以有,政策一樣有,經濟利益可以有,公營機構贊助節目也可以有,只要發牌條件容許,枱底下,什麼合作都可以談。

其三,搞個人意見節目,節目部與新聞部的操作方式好不同。後者還很着重新聞行業的操守,盡量持平公正,不帶個人感情,相當「和稀泥」。前者着重的是noise,聳動的議題設定,預設的敵我分明,誇張(稍為)的言語攻擊,踩界的針鋒相對,最重要的是造神,特別是要塑造一個輿論偶像,由她來帶動節目,起承轉合,非黑即白,只有善惡,少理真相。如此,節目的收視或收聽率攀升,廣告(希望)隨之而來。

傳媒機構若能做到三者兼得,又威又戴頭盔,官商大小吃得開,為民一再請命,收視收聽廣告又有,可以名利雙收,既有道德高地,又可以錚錚風骨之餘搵錢,可謂最理想之境界。但是,現實社會哪有如此完美?97年後,香港已入了中共口袋。電子傳媒之發牌,理論上還是中環管轄,但說到底西環以至北京才有最終話事權。97年前,反共不反殖,依靠政權,乃係生存之道。97年後,殖已遠走,反共?還可以反到多遠?不要牌照乎?不想在兩會採訪乎?

超出管理層的底線

商人靠手上傳媒在官場吃得開,關鍵是官場中人,還是一堆信守西方核心價值的港人,即使骨子裏對傳媒很有意見,表面上還要和顏悅色,忍氣吞聲。但近兩年的政治生態丕變,依附政權的一堆「粉」,排斥核心價值,政治單邊主義,不怕挖爛塊面,總之針鋒相對,樹敵為樂,抽廣告視等閒,打破了原有政商秩序。一時之間,遊戲規則沒有了,變成打爛仔交,以前一些電子傳媒機構,靠借名嘴影響力𢱑界外利益的操作沒有了,怎麼辦?要麼乖乖地聽命,要麼繼續疾風知勁草,日日食西北風?誰出糧給員工?

主持要成為輿論之神,必然是有性格的名嘴,而且批評論政,必然不能蜻蜓點水,一定要痛快淋漓,發前人所未發,甚至加火加辣,方能顯出獨特風格,吸引聽眾。於是,節目要靠她的風格,才可生存。但性格巨星,往往是最難管理的一員。從主持人的角度,既然機構一直高舉什麼聲為民開,挺聲而出,是敢做的,她定必秉持口號,凡事去盡。主持人心中的言論自由是沒有底線的,因為這樣才會聲為民開,開到盡。但假如管理層受制於方才所說的情况,其實是有底線的,而且隨着政權愈來愈跋扈而把底線愈拔愈高之時又怎麼辦呢?說的白一點:假如管理層真的是怕了權貴,哪些美麗的口號只是說說而已,你又教管理層如何處理那些如開籠雀般的名嘴呢?難道管理層要對住名嘴說,其實本機構的口號只是騙騙群眾而已,查實本人怕得要命?

李慧玲事件是否涉及新聞自由,是非曲直清楚不過,毋須筆者多言。但有兩點值得談談。其一,有機構支持者聲稱,她的早上節目廣告量低,愈做愈蝕,遲早都要走。表面上,節目成本太高,廣告收入低,一個合理的做法是減主持人工,或者縮減節目時數,又或者把她調走。然而,假如機構真的重視廣告收入,她的上手,即黃永先生在做早晨主持之時,節目卻是賺錢的,但為何要把黃氏攆走?退一步說,既然賺錢是早晨節目的員工表現之重要指標,那麼李慧玲走後,理應找回黃永先生及楊振耀回巢開壇才對,是吧?為何卻是首席智囊呢?

其二,有機構支持者稱,她做節目,愈來愈霸道,不聽管理層指示,將自己放得比機構為大。這又更奇怪了。她的主持風格,在黃昏時段早是如此,難道在調動她上早晨節目時,會變成一個乖如馴鹿,聽聽話話的小白兔?退一步說,假如她真的是桀悍難馴,倒是反映了高層的管理出了問題,為何高層可以讓她一直視自己比機構為大而視若無睹,甚至更「升呢」到早晨節目呢?

10年依舊

一個機構,cut cost、裁員、請人,是平常事。有員工被炒釀成了軒然大波,10年前已弄得一塌糊塗,10年後依舊亂七八糟,其實只是管理層不願意坦白地告訴廣大市民,其實此一時彼一時了,本機構已不是97年前的那個機構,都已經2014年了,為了生存,其實好想/意圖/正在/已經跪低,那些什麼「勁草」「敢做」口號只是用來宣傳之伎倆而已,即是香港超市掛出來的「特價品」價錢牌,其實毫不特價,甚至可以貴絕全港。只是超市賣貨受《商品說明條例》監管,而電台之服務就不受其約束。不要忘記,電台服務是免費的!

還記得10年前,梁文道離開商台,答應他車走他的私人物品。車子泊在廣播道。他準時離開機構,不久就打開我的車門,嗖的一聲坐進車內。擋風玻璃前有一堆攝記拍照。我問:咦!你的個人物品呢?怎麼沒有東西帶走?他說,辦公室房間內都是一大堆書,留給一些年青監製們。

手空空、無一物。下次這家機構再喊什麼「天地有正氣」的口號,聽下就算吧,何必太認真?

文 王慧麟
編輯 方曉盈

2013年6月2日 星期日

王慧麟 - 維園燭光 告別中國

星期日生活   2013年6月2日

【明報專訊】一九八九年的春夏之交,我正在應考高級程度會考。我的考試時間相當長,由四月直踩至五月,因為我要考「中國歷史」。那是一個未改制的中國歷史科,共有三卷﹕是的,三份考卷,分兩天,共考九小時。

翻開當時准考證(見圖),我考完經濟科之後,約有兩個星期準備中史科。但隨後兩個星期,好不平靜。電視畫面整天到晚都是北京的學運消息。還記得有一晚,正與家父熱烈討論個人考試及前途之際,就被眼前的電視直播嚇呆了。電視上正讀出《必須旗幟鮮明地反對動亂》,即是日後著名的四.二六社論。

自此已經沒有太大心情準備考試,心緒頗不寧靜。中國歷史卷三是斷代史。中史老師避開了全宇宙都選擇的隋唐史,另闢蹊徑,轉攻清史。修讀清史,好容易民族主義上身。尤其是清中葉衰敗之後的種種事件,從鴉片戰爭至辛亥革命,中間的光緒新政、維新變法、甲午戰爭、義和團、八國聯軍等等,都是一連串所謂「喪權辱國」的歷史紀錄,讀畢往往義憤填膺,有拋頭顱灑熱血的熱情。

當時一邊看報看新聞,追看北京學運最新情况,一邊卻要「死念」康梁變法失敗原因評析、甲午戰爭清國戰敗理由甚至英帝治外法權等模擬試題及答案,愈讀愈熱血沸騰,丁汝昌附體, 有千斤重擔兩肩挑、中國前途在我手之感。正是外邊打到飛起,自己卻要平復翻滾的心情應考,有立即劈筆拒考,飛去北京投入學生運動之衝動!

後來的事……大家也清楚。

我輩沒想「香港人vs中國人」

人生第一次上街,是六四屠城之後。中史老師好心,逐個學生打電話,一起上街。我負責買黑布,也順便買了一件黑衣。買布的時候,街檔的老闆,知道我買來參加遊行,給我一個點頭,以示支持。

至於高考,中史科考獲A(1),順利考入港大。這是另一個故事。

畢業後,百無聊賴,在學兄李植悅介紹下,進入了政團工作。在九七年之前,大都在做議員助理及政策研究的工作,經常要落區幫手。在九七年前,民主派的議員助理或政策研究的同輩,六四或多或少是驅使參與公共政策研究,以至無悔無怨地,每天直踩十多小時工作的原動力。我輩當時相信民主派前輩的分析,認同「平反六四、建設民主中國」的口號,認同「中國無民主、香港也沒有民主」的口號(還未至於論述那麼高層次),認同既然中國一時三刻也沒有民主,在後鄧還是政治肅殺的年代,香港民主派更要緊守崗位,做好中國土地下之民主示範單位,接好民主棒,爭取民主,寸土必爭。

這是一個相信香港的民主發展,是必要、也是需要與中國民主發展扣連的年代。在九七年前,華叔有一次在民主黨黨校講座,談到香港民主運動時,不是從八八直選談起,也不是由二次大戰後港督楊慕琦的政制改革談起,而是由1925年省港大罷工及鄧中夏談起,講到香港與鄰近的廣東省人民,如何一起英勇抗英反殖。華叔由這段歷史談起,我輩聽教聽話,咸認同香港與中國(至少是粵省)應放在同一視角下策動群眾運動,行裏應外合之效,對香港及中國命運繫於一線之口號沒有提出異議,彷彿是理所當然的事。從來也沒有想過,要在香港參與群眾運動之前,先問自己究竟是中國人,還是香港人,更要先搞一輪身分認同之腦內思想鬥爭。

回想起來,中學時中國歷史科的教育,六四的洗禮,以至大學畢業後參與政治活動的過程,從來不會質疑甚至懷疑有所謂「香港人 vs 中國人」的身分認同爭論,更遑論把它當作是一個「問題」。當時也不會想到,建設民主中國這句口號有什麼問題,更不用說討論應否杯葛出席六四燭光晚會(儘管過去我只是出席了兩三次),以至上升至國族論述之層次。參加六四之示威及悼念活動,就是一件很自然之事,既不會在出席之前先問自己究竟是香港人還是中國人,也不會問自己之國族、族群、身分以至性別立場,然後再反問,自己應否因為自己是不是認同愛(中)國,才決定出席。

年輕一代主體意識爆升

然而,每一代人,都有他們那一代的群眾運動。我輩的群眾運動,六四必然在心中排在首位。但八十後或之後的一輩,卻不是六四,而是七一。我輩對六四仍有一份執著,因為我輩對民主中國仍有一絲希望(可能現在這一絲只有一毫米那麼幼),因為我輩仍認同,當時北京的民主運動,希望終有一天,德先生和賽先生可以在中國的土地上遍地開花。在我輩的目光之中,六四不完全,甚至並不是一場本土民主運動,而是一場香港或港人有份參與及支持的中國民主運動。

回到七一,卻是一場徹頭徹尾的香港民主運動。這場運動牽動着大部分香港年輕人的心。2003年之七一示威,讓八十後一代看到香港的希望,是他們那個年代的群眾運動,催生了之後更強烈的香港人主體意識,告別了「獅子山下」式的I love Hong Kong,而是重新建構對香港的認同,催生了日後皇后碼頭、反高鐵以至菜園村的抗爭行動,一場立足本土的社會運動。

正當我輩部分朋友,仍勉力理解和嘗試明白本土社運的發展及意涵的時候,民主派前輩卻變得手足無措,對於年輕一代主體意識爆升的情况,百思不得其解,搞不清來龍去脈,以至部分前輩至今還認為,菜園村明明是一個房屋安置政策的問題,為什麼要把它扯到城鄉矛盾以至規劃公義等議題。

年輕人主體意識爆升、躁動,催生了一個朦朧的本土意識,以至本土認同。而且,相關討論在網絡有愈來愈烈之勢:有因應本土認同而產生的本土性與中國性的爭論,有因為本土認同而催生了國族認同的討論,香港人與中國人的身分認同之矛盾(if any),政治上則是質疑「中國無民主、香港無民主」的論述,認為香港民主命運可以甚至應該與中國命運割裂,甚至應如何建構一個,以香港人為主體的香港歷史,而不是由北京當權者定義的香港歷史,所以既然中史要必修,則香港史亦同時要獨立成科及必修!

這些意識形態之對立與罵戰,對民主派前輩而言,是一件火星的事情。因此,當「愛國愛民、香港精神」的口號惹起了紛爭,他們確實搲破頭,因為他們不理解或不知道,原來年輕人的主體意識已經爆晒燈,也不理解年輕人在網絡世界上的討論,已經去到何等程度。兩個世代,出現另類的「數碼區隔」。所以,當有青年朋友提到,六四事件是否應該有本土視角的時候,民主派前輩怔了一怔,因為他們腦裏面,還是認為六四是一場愛國民主運動,是一場在香港之中國人,參與的中國民主運動,為什麼要有本土視角?

問題是,主體意識之上升,就等同本土化,就等同族群矛盾、在地鄉土以至最後之去中國化嗎?這次支聯會的口號,特別是有關「愛國」、「愛民」的網上或社會討論,則見這幾個概念不斷拋來拋去。事實上,每個概念都有其背後的系譜,極需要詳細梳理,但可悲的是,網上及主流報章,並不是意識形態討論的場域,結果是,你用族群意識開帖,他就用香港中國、一邊一國講港獨回擊,你用國家認同開帖,他用去中國化還帖,一時之間又變成誰是真正本土,誰是假本土真賣港的口水討論!

對普羅市民而言,這些論爭都在互聯網發生,的確「離身」。我輩好多「正常生活」朋友上網,談的不是風花雪月,就是子女playgroup,平日對政治無甚興趣。他們會一年復一年地去六四維園悼念死難者,相信也不太理會(或者不理解)這些論爭的緣起及走向。但一石激起千重浪,網上討論愈烈,遲早也會燒到現實社會。當「中國人 vs 香港人」的身分認同、國族認同以至主體性等語言進入尋常百姓家(就像台灣一樣,在民主化之後,身分認同等學術語言走入群眾及選舉)之後,已不再是學術語言,而是街坊語言,也不是談論Stuart Hall或Frantz Fanon,而是談論為什麼柴米油鹽衛生巾都給強國人搶光光。對街坊而言,主體意識的呈現,是藥房買不到奶粉,是嘲笑強國人喝益力多居然可以豐胸,而不是什麼後殖民性的主體意識覺醒。

悼六四 想像美好中國

悼念六四,是一種對民主中國的期待,到底,還是懷着一種對美好中國的想像。想像的中國,與現實的中國,從來都是兩回事。假如有人說,因為六四是人類災難而值得香港人悼念的話,這沒有錯,但是全球各地,每天都有災難發生,例如為何不在每年九月十一日,在香港維園搞一場悼念美國九一一死者的悼念晚會,向紐約消防員致敬?願意出席六四晚會的話,到底心底裏,還有一點兒「中國」的存在。有親北京人士常說,不希望看到六四晚會有那麼多燭光。好的,今年支聯會在自己隊友亂踢波,開罪了丁子霖,結果不喊「愛國愛民」,沒有了「國」。假如未來幾年,六四晚會出席的人數愈來愈少,又或者在表述、口號以至文宣都沒有了「國」,北京官員也不要沾沾自喜,可是一個「告別中國」的開始。


李純恩 - 迷思得頭痛
香港蘋果日報   2013年6月2日

今年維園舉行的紀念「六四」晚會,因為「本土派」對主辦機構「愛國愛港」的口號反感,可能會因此杯葛。

這件事情看起來是香港「民主力量」的分裂,本應是當政者樂見的,但實際上,卻是給北京出了一個更大的難題,因為所謂的「本土派」的主張,在北京看來就是分裂主義,分裂祖國和香港,那就是「港獨」。

對於北京來說,香港人念念不忘「六四」不可取,但「港獨」更加有害,如果香港人都聽了「本土派」的話,不去維園參加燭光晚會了,那就意味着有更棘手的事情發生。所以在理論上,如果「六四」集會和「港獨」一定要二選其一,北京當然寧可要大家去維園點蠟燭算了。「兩害取其輕」嘛!

所以,這天我打開報紙,看着支持今年「六.四」集會的人和杯葛集會的人在報上的論壇版為各自主場辯論,我倒沒去想什麼「民主力量大分裂」,而是忽然代入了中央政府的角色,十分有趣地發現,萬一迫不得已,就得發動群眾,去維園參加「六.四」集會,以壯大維園的人數,來突顯「港獨」不得人心。你說,今年的維園燭光晚會,會不會多出許多來自民建聯、工聯會的生力軍?

2013年3月31日 星期日

王慧麟 - 關於政改 我想說的是……

星期日生活   2013331

【明報專訊】其實,劇本早已寫好了,只是我們沒有做足準備。

我不想常翻舊帳。我在一月中曾經在他報提過,北京領導層正在向民主黨拋橄欖枝,希望溫和民主派「迷途知返」,並估計北京好快會提出2017年普選特首的方案,當時有即時評論「花生友」,在拙文文末之回應版面冷嘲熱諷……

當然,賣文終歸為稿費,倒不會介懷。

可惜的是,香港人多熱中於即時發泄,不願意花點時間、花點心機去了解對手究竟在想什麼,做什麼和準備搞什麼。結果當北京出招,自己則方寸大亂,給打得七零八落,最後只能夠在「臉書」玩精神勝利法,在虛擬的空間裏大罵對手如何無恥。自己在現實社會中落後於人,而不能在對手出招之前,先下手為強,輸咗,與人無尤。

讀張曉明的《豐富一國兩制實踐》

我沒有水晶球,又沒有中間人,更沒有見過所謂傳話人。自去年十一月開始,要了解北京領導層怎樣看香港及日後對港決策,我一直讀這一篇文章:現為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所寫的《豐富一國兩制實踐》。這篇文章是一份政策性文件,擘劃了未來至少五年的北京治港方針,但是,本地傳媒多數當它是「黨八股」,寧花精力去討論特首的施政報告,而卻冷待這篇八股,真的非常奇怪。

每當北京領導層就港事發言,我就會把此文拿出來再細讀一次,坦白說,比讀毛選更花精神。自十八大開始,北京對港政策,已經有重大調整。此文重新演繹(或曰活化、或曰修正,隨你喜歡便是)了「一國兩制」,將過往不少香港政客常說的「一國」與「兩制」並存之傳統思維,轉變為一國先於兩制,一國派生(香港一般稱為「衍生」)兩制,兩制從屬一國。

換言之,在現時北京領導層眼中:一國與兩制有高低、從屬及派生之關係,而不再是三十多年前討論基本法時,無論是左中右之香港政界人士,對「一國兩制」之傳統理解及共識。所以,現在一些民主派前輩,一再挖三十年前對「一國兩制」之理論,還要與現時北京領導層爭論什麼才是「一國兩制」之「真義」,嘥氣也!

一國兩制已被重新定義

此文花了大量篇幅,重新定義「一國」與「兩制」,之後才是戲肉。戲肉是什麼?就是北京未來五年,想在香港做什麼具體工作。當中,比較重要的,就是要搞好港澳特首之普選工作。所以,假如讀者願意冷靜地想一想的話,北京於2013年啟動特首普選方案之討論,是不可避免的。這不只牽涉到本地立法的時間表。更重要的是,五年後,北京領導層亦可能要再做一次音樂椅,愈早做好有關工作,就不會讓這件事成為中共領導層之間的政治議題,重蹈去年年初特首選舉覆轍,成為中共領導鬥爭的議題。

好了,既然要搞普選,下一步北京主事官員自然會想到,萬一政改方案通過了,那麼,就不能百分百保證未來特首一定是聽話的「應聲蟲」。人在其位,自有其權,權在他手,終歸不是好事。而且,萬一,真的只是萬一,特首寶座給一個「李登輝」式的人物贏出,選前對北京恭恭敬敬,坐正特首寶座之後忽然來個「本土化」,可真的是嚇死人。像現在的「限奶令」,港人資源優先的口號,在北京眼中,不就是「本土化」傾向麼?但是,提出這些口號及政策的,居然是自己人梁振英……

中央設防火牆防脫軌

於是,這篇文章裏面就提出,北京要設立幾道防火牆,慎防他日普選之後,有人會脫軌演出,賣中不賣港。這些具體措施有:

1. 北京將特首述職及報告制度化。過往十五年,特首述職予人感覺是儀式化,每年聖誕循例北上見一見領導層,講幾句挺港之言論。但什麼是制度化呢?文章內沒有詳述。定期述職?每三個月一次?向哪個部門述?要述些什麼?

2. 北京要對主要官員的任命權落實好。還記得去年七月一日新政府上場之後,個個局長輪流排隊上京與北京主事官員見面。無人知道,究竟這些司長及局長上去談些什麼,報告一些什麼,立法會又沒有着力跟進。但何為任命權?是否包括考核司長及局長表現?任命權是否包括司長、局長需定期向北京匯報?是否包括需要直接聽命於北京的指示?有任命權,是否包括有撤換權?

3.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特別行政區立法的監督權落實好。即是說,立法會日後通過的法律,全國人大常委將用什麼方法行使監督權?監督權是否包括設立一套新的制度,讓人大常委重新審查及行使否決的權力?

我傾向將這三個措施與2017特首普選方案,扣連在一起,當作是普選方案的2.0。假如2017年普選方案通過,這些措施自然會一併在北京(注意:這些措施毋須經過本地立法)處理好,然後公告天下,香港人會不會被諮詢,天曉得。即使2017年普選方案不通過,這些措施的時間表可能會遲一點,這就要視乎本屆政府的表現,以及本屆政府有沒有做錯事,讓北京主事官員有可乘之機,即是說,有沒有一個突破口,讓北京借機推動上述政策。

舉一個極端例子,香港的限奶令弄得某些人不高興,引起了所謂的港中矛盾。如果北京有官員(報章也好)提議,全國人大常委會要對香港之立法行使監督權,否決立法會通過之限奶令,那麼香港政府該如何處理?這個講法,香港人不高興,但十三億人民拍手叫好,你估北京會站在港人,還是國人的角度來思考問題呢?

不認識對手 怎與對手談判?

老人家,愛說舊事。二十多年前,民主派前輩往往能搶在時機之先,在北京推出對港的種種關卡及古靈精怪政策之前,先做好研究、對策及論述,然後再在社會中率先引爆,把北京殺個措手不及,讓對手跟着民主派的論述而走。二十多年後的今天,民主派前輩可能征戰太久,疲憊之極,已經變成「被動王」,往往墮在時機之後,不斷地跟着北京思路走,變成真正的「路徑依賴」,失去了向前衝的力氣。跑不動了,於是北京按照劇本做什麼,民主派被迫跟着劇本走。今次2017普選特首方案之討論,就是好例子。

對手變,泛民不變。現在民主派面對的對手,已不再是魯平時代的「一國兩制」,已經進化至王光亞時代的「一國兩制」。我們,根本不認識對手,又怎麼能與對手談判?還有籌碼嗎?

2013年2月18日 星期一

王慧麟 - 「佔領中環」既是過程也是目的

2013年2月18日

【明報專訊】吾師港大教授戴耀廷提出「佔領中環」之論,泛民各派反應,好壞參半。教授言辭素來溫和理性,曾為普選聯一員推動政改,現在終於按捺不住,直接行動,正正反映了,現在連部分溫和民主派朋友,對4年一次的龜速民主談判,感到非常不滿了。

行動家John-Paul Flintoff根據自身經驗,指出一個有意義及有成果的社會行動,首先需要有一個觸動人心、有希望及願景的論述作為基礎。教授是資深法律學者,卻被部分泛民人士批評,佔領中環乃「違法」行為,作為法律學者竟然「知法犯法」,期期以為不可。

事實上,經過30多年的「口號」爭取,由叫「八八直選」到「2017雙普選」的泛民政客,口水多,口號更多,進展極慢。而且,部分泛民奉華叔早年提出的「合法主義」及「惡法鬥爭」之戰略思維為圭臬,以為示威必然要守住合法底線,認為泛民一切活動要「守法」,才能感召更多市民加入,迫使政府就範。

「守法主義」 只會自我設限

然而,時移世易,經過30年多的所謂「爭取」,現在這些泛民朋友所持守的信念,已不是華叔所說的「合法主義」,而只是「守法主義」。過去,「守法主義」之鬥爭可以成功,是因為作為對手之政府領導,本身也是「守法」者,願意按照法律原則做事,回應市民之訴求。但是,如果政府領導本身已「不守法」,領導作風侈偽,拒行社會公義,任意扭曲法律原則的話,部分泛民朋友所講的「守法主義」,只會自我設限,把行動困在法律框架內,結果處處自我受制,示威變成行街,政府睬你都傻。

近兩年,政府看穿泛民行動之「合法主義」底線,知道泛民最多只是叫口號而已,不單不聽民意,更索性變本加厲,加強打壓,現在連示威擺街站也要管制。面對新形勢,若部分泛民朋友還相信守法主義,既不合時宜,亦不是華叔以前所講的「合法主義」了。因為華叔提出「合法主義」的潛台辭是,當公義不能彰顯的時候,就需要「惡法鬥爭」,衝破「守法」的籠牢,走向公民抗命的道路。

吾師是法律學者,其「法治」論述所提出的「法治」發展階段論,最終達到「以法達義」之最高境界,就是透過法治來彰顯社會公義,而不是當社會公義不彰之時,還要大談「守法」。法治階段論的一大前提,是人類社會之「法治」發展,就像經濟基礎轉變,而生產工具、模式及關係轉變一樣,可以分階段「向前」發展,即使過程中有跌跌撞撞,有時會倒退,但總體仍是向前發展。

法治觀念隨社會變化演化發展

但對香港而言,植根於英國普通法內之「法治」論述,到底都是舶來品。Tom Bingham的小書The Rule of Law,臚列了「法治」一詞包含的元素,包括了權力分立、國會主權,民主憲政、行政限權及監督、司法獨立、保障人權等,但他在解釋這幾個元素之前,卻花了一個章節來講解英國歷史上主要的憲法性文件,猶如一個英國簡明憲政史,原因是什麼?

竊以為,Bingham的目的,在於解釋自1215年大憲章(Magna Carta)開始,英國法律制度的發展,其實就是王權旁落的過程,當中經過了貴族與王室權力的鬥爭,貴族與平民的權力鬥爭,過程曲折,既有前進,亦有後退,最終是在19世紀中葉,英王全盤交出權力,國會主權正式確立,法院全面改革走向司法獨立為止。換言之,普通法之法治觀念,是經過數個世紀的鬥爭發展而形成的一個較為完整的理論,而且更隨着社會變化而不斷演化及發展。

單以「守法」「不守法」討論「佔領中環」?

Bingham沒有說到,當普通法之觀念輸出至殖民地之後,所遭到的扭曲及變化。英國普通法下的法治觀念,與英國獨有的民主政體及歷史發展分不開。但是,殖民地的法律體制下,沒有國會主權論,沒有民主選舉成分,沒有執政黨及反對黨的互相制衡,更沒有完全的司法獨立,殖民地政府宣傳下的所謂「法治」觀念,實際上只是「守法主義」。在殖民地政府眼中,好市民就是要守法。示威嘛?要和平理性。集會嘛?記得要執好垃圾。罷工嘛?不要阻人發達。但當市民談到憲政民主、人權自由等「法治」的元素時,要麼恐嚇會破壞營商環境,要麼派人監視,要麼就大力打壓,談也不能談。由是,殖民地警察就可以用「不合法」的名義,任意拘捕及毆打市民,1970年代之威利警司,就可以在維園恣意怒打保釣示威者。

然而,進入21世紀,當法治已成為全球普世價值的時候,現在香港談的法治,就應回到法治觀念的原點:香港既然是一個普通法地區,在普通法含義下的法治,還要不要有民主體制的發展,要不要權力分立及制衡,要不要真正的司法獨立,要不要行政體制限權,要不要讓市民有社會及經濟權利等等。換言之,有些泛民朋友,單以「守法」或「不守法」,來討論「佔領中環」背後的含義,甚至批評「佔領中環」不合法,本身就是陷入殖民地法治論之框架和困局內,反而正正擁護殖民地不公義之法律觀念。

吾師提出的佔領中環論,激起社會討論香港的民主發展及「法治」觀念,只是第一步。社會運動需要的,不能只是吹水鬥激進:你佔領中環,我去燒區旗。而是如何將此討論演化為一場改變社會的運動。對此,John-Paul Flintoff說到,好多時候一場講意識形態的運動,例如推動環境保護的團體及人士,素來用禍延子孫,以至對地球有害的負面及恫嚇信息,來吸引社會人士注意和支持。但他提到,這些手法對於意識形態非常強烈的人來說,比較有作用,但對於社會絕大部分意識形態不強烈的普羅大眾而言,這類高舉意識形態的做法,只會趕客。

如何將討論演化成一場運動

Flintoff說,一個比較好的方法,就是強調,假如你做了這樣那樣,就會有這樣那樣的正面好處,加上身體力行,從鄰居做起,在社區建立一種新的觀念及生治形態,則可慢慢地透過不同社區網絡,輻射與社會各階層,爭取更多人支持,變成一場改變社會的運動。

「佔領中環」已引起社會注意及討論, 透過一場大型的、有強烈及有切身關係的社會運動,可以扭轉及改變港人對「法治」與「守法主義」的看法,至少讓天天中環上班的上班族及中產,停一停,想一想,究竟我們還願不願意,讓民主發展這樣龜步的走下去?甚至思考一個更重要的問題:究竟我城的「法治」該往何處去呢?

◆延伸閱讀
John-Paul Flintoff(2012), How to Change the World, (London: Macmillan) .
Tom Bingham(2011), The Rule of Law, (London: Pengu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