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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 星期一

吳靄儀 - 終於走到袁國強也吃不消的「一言九鼎」

20171231
 
【明報專訊】收拾完議會,就輪到收拾法庭了,我早前說過的。
在西九站「一地兩檢」明明違反《基本法》條文,明明違反「一國兩制」之下, 內地人員不得來港執法、內地法律除附件三列明者不在港實施,香港人在香港只須遵守香港法律、受香港法制保護;質問政府推行一地兩檢如何能不違憲違法,七年來官員的答案飄忽,袁國強祭出第20條最後一着,無人信服,唯待人大常委會確認。如今揭盅,原來真的沒有任何基本法法理條文可據,原來可以索性宣稱:不需要任何理據,人大常委會「確認」合法本身就是足夠的法律根據!李飛指點我們,這叫做「一言九鼎」,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最高權力機關,其決定就是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回復到中古王權時代:朕即法律。法治大倒退?非也,是法治irrelevant
當然,大家都知道「法治」的基本意義,一是國家權力受法律約束,二是人民的權利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失去法治,人民就成為任強權魚肉。但我不是說這個。
法庭被削權
我要說的是,「一言九鼎」替代法治的直接後果是法庭被削權,從而失掉受人敬畏的地位。人民信賴法治,因為有明確的法律可依,服從法庭裁決,因為法庭無視貴賤貧富,只對法律公義忠誠,獨立裁斷,不受干預。一旦權力機關有權隨時凌駕法律,說合法便合法,說不合法便不合法,說了之後,法庭只有遵從並以司法命令付諸實行,那只是對極權忠誠,人民有什麼理由尊敬?法庭還有什麼憑法理獨立裁斷是非的空間?僅餘的「法治」有何可以倚賴?每年法律年度開啟禮,輝煌的儀式典禮背後,還剩下幾多法律的威嚴?窮經皓首鑽研法律學問,有何意義?
收拾了立法、司法兩權,而特區行政權早在掌握之中,或有人欣慶「全面管治」超速大功告成,然而,這也正是強國夢消散的序幕的揭開,因為極權專制縱能令一國鴉雀無聲,但歷史上沒有強權能征服整個世界的先例。只有文明法治能征服世界,令最強的經濟大國要接受約束,令發展中的小國得享保障和拓展未來的希望。歷史的諷刺,令香港特區成了政治文明落後的中國發展法治的契機,扼殺香港的法治,毁掉的絕不止是香港特區的繁榮穩定,陪葬的肯定還有國際對大國這一隅的信心,牽連至對中國的強國夢的改觀。財富、軍力會令一些人自信凌駕一切。繼2017「一言九鼎」大禮,同樣手段,在2018,以至2018打後,必然陸續有來,誰可以叫停這步向滅亡之路?
中共中央今日可以走到圖窮匕現的一步,並非偶然,而是早有伏筆,經過一而再小心翼翼的測試水溫。走至今日,我們都有份合謀。
大律師公會訓誡市民不得批評法官,然而法庭的裁決是公共檔案,其影響深遠,得失利弊,法律界卻一貫諱莫如深。這些紀錄反映特區之初,終審法院始於承擔守護基本法之下的憲制完整,「一國兩制」之下普通法法治在中國的特區發揚光大;然而在屢經打擊之後,節節敗退,終至不戰而退,缺乏超人的智慧和勇毅抵禦日漸赤裸的釋法強權。而在這段歷史之中,屢屢可見,香港社會的法治意識其實薄弱含糊,市民深信威權最終會壓倒一切。少數人不顧強弱懸殊而捍衛法治,最終被標籤為滋事分子,給威權說項的人,則日漸攀上高位,得到接受為有利香港經濟發展的務實人士。
今日的「人大常委會決定,不能在特區法庭挑戰」早有伏筆。19977月,在馬維錕案中,上訴庭裁決臨時立法會雖然不符基本法規定,但基於人大接納,所以依然合法,因為特區法庭不能質疑人大的決定。於是,臨立會再無顧忌,為特區立法,包括令絕大部分功能組別議席牢牢掌握在中聯辦勢力操控之中的立法會條例。
1999129日,吳嘉玲案,李國能為首席法官的終審法院推翻馬維錕案裁決,清楚奠立香港特區法庭有維護基本法完整的權力和責任,有權審核人大決定,違反基本法則不予實施。這是回歸後特區政治及司法獨立的宣言。中央震怒,懲處終院不臣之心,對李國能大施鞭撻,終院負荊請罪,開庭「澄清」無不臣之心,但請罪不夠卑微。626日,人大常委會釋法,推翻終院裁決,驚震國際,從此戳破終院的「終審」權,原來任由人大予奪。
吳嘉玲案站直 劉港榕案低頭
1999123日,終院在劉港榕案全面低頭,裁決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不限於在終院請其在關乎特區事務範圍外的條文作解釋,而是全面、隨時、對任何條文均可解釋,而其解釋有追溯力至199771日,對特區法庭具約束力。
打從19904月基本法頒布,第158條的人大常委會釋法權一直是隱憂,但期望人大會自我約束,不任意使用,摧毁中、英、港三方努力建立起對香港法治的國際信心,但經劉港榕案,已無人能心存僥倖。
究竟劉港榕案這個重大裁決是終院為避免受更大的打擊迫不得已作出,還是經小心判斷,以為今後可相安無事,重建終院的威望,今日已不得而知。2001720日,在莊豐源案中,終院着意維護司法獨立,不受進一步削權的尊嚴。當時特區政府要脅法庭,若不自動按照1996年籌委會的意見裁決在香港出生的中國籍公民的居港權,特區政府要求人大釋法,結果也會是籌委會的意見得到確認。終院不為所動,劃下界線,經人大釋法的條文,法庭要按釋法解釋,但人大釋法以外的條文,法庭按普通法原則解釋。結果政府敗訴後並沒有按照威脅,要求人大釋法。
然而,絕大多數香港人只了解莊豐源案是導致數年後雙非兒童湧港的罪魁禍首!
李國能辛苦經營,終於20108月提早退休,莊豐源遂成絕響。2013年,外傭爭取申請居留權資格案,律政司反以釋法要脅法庭。社會上,爭議已不在法理而是在於終院會否為避過人大釋法而裁定政府勝訴。325日,政府勝訴。法律界有認為終院裁決法理上正確的,也有對此懷疑的,至此,是耶非耶,陰影已揮之不去。但內地所得信息已十分清楚:法庭不願挑起釋法;法律界忌憚釋法;廣大市民利益所在,為杜絕無事實根據的「大量外傭家屬湧港」疑慮,法律理據次要,釋法也在所不計。
剛果案求釋法
包致金:那一天到來了
於此之前,201168日,在剛果案中,終審法院以三對二多數裁決,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13193)條。少數意見之一的包致金法官在判案書內說:「一向知道總有一天本法院要就司法獨立作出判決。那一天到來了……司法獨立是在法庭所作的決定見到。(It has always been known that the day would come when the court has to give a decision on judicial independence, that day has come. Judicial independence……is to be found in what the court decide.)」對於這句話,有些法官會動氣,怪包致金暗示主動要求釋法的法官就不是司法獨立,絕不公平。然而,包致金不惜得罪人的這句話,卻引起不少共鳴。沒有人批評這次人大釋法,但法庭在考慮是否請人大釋法之際,有沒有思算過,終有一天會碰到觸動1583)條(法院須請人大釋法的條文)的案情,那麼是否也是時機,將釋法納入正軌呢?外人無法猜測,但若然有,那就是白費心機。2016117日,梁頌恆、游蕙禎宣誓風波審訊期間,人大常委會突然釋法,以過千字「解釋」基本法104條「宣誓就職」,內容遠遠超越「解釋」範圍,不但大幅增添修改基本法內容,還越俎代庖,一併指定本地宣誓法文應有什麼效力。
梁游案 釋法遠遠超越「解釋」
20161130日,上訴庭駁回梁、游上訴,判案書並無一語關注該次釋法對香港法治有無造成問題,只強調人大有權隨時就任何條文釋法,其解釋權包括解釋、增刪、補充基本法,一概具追溯力,上訴人的代表律師只懂普通法,沒有資格陳說哪些是「解釋」、哪些是「增刪、補充」。其實這項釋法,違反法治的最基本原則,一是法律必須足夠清楚明確,令市民能夠依從,但何謂「不真誠、不莊重」的宣誓,並無準繩;二是新訂立法,法律不應具追溯力,尤以涉及懲罰性質者為甚。上訴庭的裁決,不啻表明只要是人大釋法,就算違反普通法之下的法治及一切常人相信的公平原則,特區法庭也須盲目實施;如果是這樣,法庭是否還有心有力守護「一國兩制」之下的特區法治?我們是否還能信賴法庭維護法治?如此難以服眾的判決,是否沒有上訴的空間?人大常委會釋法天馬行空,是否在特區實施之際,也無任何稍為收束的理據?退一萬步,要是我們的法治只是海市蜃樓,我們至高無上的終院,是否至少要給我們一個較為文明的說法?
梁麗幗案
 
「人大決定特區無權處理」
然而,201791日,終院拒發上訴許可,連給上訴人的法律專家在如此重大的憲制問題上一個說服法庭的機會也不願意。上訴庭的裁決,遂為目前最高權威。終院的態度如此明確,內地當局還有後顧之憂嗎?下至原訟庭,在梁麗幗案中插一句「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特區無權處理」,中至上訴庭,上至終院,極目看不見一道防線。法律界人士若要維護法庭,就先得維護法治,但法律界逆耳的聲音何其少!
「朕即是法」也能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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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立法有何難?
法治的強弱,反映人民對法治有多重視。自九七以來,公眾對法治的重視日益冷淡:總有更重大的利益,總有冷淡的理由;司法覆核阻延政府花錢基建,不可讓外傭有居港的機會;梁游行為惡劣不值得姑息——可是,一地兩檢又是誰的迫切利益了?只是到此已習慣了不再關心,反正強權都會勝利,法治太過「高深」。議事規則的修改合不合憲都一樣,不外又是司法覆核,然後就人大釋法;可能不用釋法,法庭已有多種原因不予受理。香港人都不認為法律重要,我們怎能旨望那些信奉馬克思法律觀,習慣了權大於法的內地官員當基本法是一回事?「一地兩檢」是為23條立法試水溫,連赤裸裸的「朕即是法」也能忍受,23條立法有何難?君不見,特區政府叫我們必須尊重國家憲法和人大的地位權力嗎?有叫人大尊重基本法和香港人的自由權利嗎?
今天,或者公眾不當法治是一回事,但法治如空氣中的氧氣,有的時候我們不覺其存在,一旦沒有了,那就片刻之間已不能生存。法治淪亡,豈止喪失言論自由參選權利?喪失的可以是人身自由、居港權利、銀行的存款,有想過嗎?是什麼令我們安全?法治喪亡,若特區政府要剝奪我們的權利,還有什麼可以保護我們?維權人士的命運,劉霞的處境,李波、林榮基的遭遇——將我們與他們分隔的只是法治。為何內地當局對拿走香港的法治仍有保留?強權是一直存在的,大家應去想一想,是否要叫強權止步。
人民有鬥志 法治就不會死
法治死了沒有?我相信只要人民有鬥志,法治就不會死。法治未死;因為人心未死,因為有低級法庭的低級法官不畏懼在充分證據之下判決受強權保護者的罪名成立;因為仍有很多不見經傳的政府律師默默謹守崗位,很多公民仍然維護公義,知其不可為而為之;因為身為大律師行業一員,我看到公會打破沉默。法治需要有更多才德兼備,不畏艱難的法官;法治需要堅決守護這樣的法官為法庭的法律界人士,和支持他們的廣大市民。若我們每一個人都裝備自己,守護每一個守護法治的人,法治會戰勝強權,我相信。
30122017
文 吳靄儀
編輯 馮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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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9日 星期四

馬嶽 - 沒有民主,法治仍然可能嗎?

星期日生活   2017910
【明報專訊】從七月的DQ案,到新界東北抗爭者和公民廣場三子被判入獄,引來廣泛的就香港法院是否受政治干預的爭議。有人提出香港已走向「威權法治」,引來林鄭高調否認香港不會走向威權法治。
我對這種標籤分類的討論興趣不大。我有興趣的是朱凱廸在面書上問過,但沒有很多人理會的問題:「沒有民主,法治仍然可能嗎」?
殖民地的法治
一直我們都被引導相信,香港自殖民地年代,是「沒民主但有法治」的典範。其實香港殖民地年代的法治水平,一直是被誇大(over-stated)的。
很簡單,大家可以想像在有廉政公署之前,香港遍地貪污,我縱使相信法官都是incorruptible,但執法機關可以和黑幫勾結包娼庇賭,有錢的人可以花錢搞掂逍遙法外,其實連「有法必依」這層次都談不上。
67暴動期間,很多人可以不經審訊便入集中營關一年,街上派派單張反對港英政府便判入獄。政治需要凌駕司法程序。「香港前途研究計劃」對倫敦檔案的研究便反映,67年後對「暴動犯」的刑期覆核和提早釋放,都是出於外交上的和解需要,都是政治決定。殖民地法律違反人權的比比皆是,港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起碼在80年代之前所受的保障有限。
對某些法律達人來說,不管法律是否嚴苛(他們會說:惡法也是法),只要法官依足法庭程序判案,在現行法律中找到法律根據判案和定罪,法治就完整無缺了。
這無疑是很片面的想法。
要法治來做什麼?
我們會問:我們要法治來做什麼呢?或者說,「法治」所服務的更高社會目標是什麼呢?
從西方法治歷史發展的經驗說,答案應該很簡單:西方憲法和法治的主要目標,是要制約君王或政府的任意權力(arbitrary power),從而保護個體和群體的自由和基本權利。所以在西方的歷史發展中,有關法治、人權自由和民主的鬥爭,是相輔相成的。
現在的討論有一個盲點:不少法律論者會援引英國的案例,或普通法下的一般做法來評論香港法院的行為,但世界上大部分用普通法的都是自由民主政體,而香港不是,中國也不是。
這有什麼分別?最大的分別,在乎制度內是否有足夠制衡,以及整套法律制度服務的政治價值。
法治以上的憲法精神
有人針對律政司是政治任命。政治任命可以不是重點,因為不少民主國家的司法部長,很可能都是政治官員而非司法人員(美國大部分州的司法部長(attorney general),倒是民選的)。我們沒有需要假設法官是機械人,法官當然會有個人的政治取向和道德標準。美國總統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大多人會覺得是項政治任命,因為不同法官對自由、個人權利、兩性權益等有不同看法,有些較保守有些較開放,全都有迹可尋。但在美式三權分立的制度下,會加入很多制度上的制衡。大法官是終身制,沒有旋轉門,除非退休或逝世難以撤換,總統不能肆意撤換法官。最大的制衡來自總統是民選,選民投票選總統時可以把總統可能任命的法官的傾向加入投票標準考慮,任命也需要由民選的參議院通過等。
更重要的,是法官判案時最高的原則或制約來自憲法精神。像美國憲法最重要的精神在個人自由,因為美國立國,就是當年不少英國新教徒為了逃避王權壓迫,遠涉重洋而來的。像很多人熟知的「燒國旗」爭議,抗辯者最強的理由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燒國旗可以是政治表達的方式。美國多年來在限制政治捐款上有很多司法覆核案,維護政治捐獻最強的抗辯理由,就是這是捐獻者的言論自由和政治參與自由,國會和法院都無權剝奪。法官的個人傾向,不能超越或侵犯對個人各種自由的保障。
英國沒有成文憲法,但重要的憲政原則是Parliament Sovereignty,背後的理解是國會的權力來自人民投票授權,法院所執行的法律和法官的公權力的來源也是人民授權。於是以前愛爾蘭新芬黨國會議員拒絕宣誓效忠英皇,英國的法例只會規定他們不可以支薪、不可以參加議會辯論和投票,但不會將新芬黨的議席褫奪然後拿出來補選,因為國會議席來自人民投票授權,沒有宣誓,最多是不能履行議會職務,法院沒權把這議席拿走,這是憲政下的民主原則。
換言之,在自由民主政體下,憲法的自由民主價值,作為政體要實踐的最高價值,是會對立法、判案和法官造成制約的。
基本法的憲政原則?
那麼基本法呢?基本法最高的憲法精神是什麼?如果你問中國政府,他們可能會答你是基本法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如果你在基本法的文本中找,「民主」精神其實是沒有的。「民主」一詞全文只出現一次,就是大家很熟悉的45條,提名委員會要以「民主」程序提名(太諷刺了吧)。第三章當然有很多「自由」,但都不是用「與生俱來的自由」(inalienable rights)的概念出發的,而往往是「依法擁有XX自由」,「依法擁有」,也就代表可以用法律拿走了。整部基本法只有第25條有「平等」一詞,「港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沒有提及平等權利。
法統上,最後定奪香港憲法最重要政治原則的是人大,是個政治機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當然不是自由民主政體,不會把自由和人權,遑論民主,放在首要的地位。而人權法,早已在97年被臨時立法會廢掉它的凌駕性。
港式專制下的法治和西方自由民主政體的基本分別,就是法官或法庭不會有憲政上的責任,以保障個體人權自由或民主憲政制度出發,來解釋和執行法律,其他價值例如「維持公共秩序」,維持某些儀式的莊嚴,都可以在解釋法律或判案時凌駕這些價值。
概念上的與時並進
王慧麟論及香港的法官的法治和自由觀念,一直都是偏保守的。這令筆者想起年前訪問李柱銘,談及在中英談判初期,游說中方將終審法院設在香港,以及可以聘請海外法官出任終審法院大法官。當年的律政司唐明治認為有海外法官很重要,因為「這樣我們的法制便可以跟其他地區的普通法一齊發展,互相影響,香港的法治亦得以維持。」(見《香港80年代民主運動口述歷史》頁139
這種「與時並進」應該是非常重要的。社會價值不會五十年不變,英美的普通法系統隨着社會政治價值變遷(例如對異見、個人自由或同性權益的看法),法例和法官對自由人權的看法,也會「與時並進」地修正,但香港這非民主政體,在97後在這些政治價值上無疑不會跟隨英美,反之受中國法統的影響愈來愈大。例如今天如果英國修改有關人權自由的法例,香港政府或法律界可能都不覺得有責任跟隨。
這或許解釋了西方傳媒為什麼第一時間把公民廣場三子視為政治犯。對見慣世面採訪過各地抗爭的西方傳媒來說,雨傘運動最不可思議之處就是它和平非暴力的程度,到了記者覺得有點「膠」的地步。他們覺得如果這樣和平都要入獄,西方國家起多十倍監倉都會爆滿,已經遠遠脫離2017年自由社會的標準了。
沒有政治干預、沒有政治干預
1999年,人大常委作為一個政治架構,釋法推翻終審法院的終審判決。2016年,人大常委作為一個政治架構,釋法把基本法104條「依法宣誓」四字變為近3000字的文章,並且顛覆了普通法最重要的「無溯及力」及「可預測性」原則。今年,很多人提出大量例子,支持政府的「藍絲」或其他人士,是否被檢控和判刑輕重,都和反對政府者很不同。
法律達人會覺得,只要法官在庭內跟足程序判案,在現行的憲法文件和法律中找到判案的解釋依據,那麼法治就秋毫無損了。他們仍然可以很安心的「行禮如儀」在法院內完成程序,大概只要中央沒有直接打電話到法庭找法官告訴他們怎樣判,中央仍然是沒有施壓的,不構成政治干預。
如果法治不是用來保護自由和平等,維持秩序的需要可以輕易壓倒自由、平等、民主和個人權利的價值,那就變成「維穩」的法治了。我們要這種法治來幹什麼?
文:馬嶽
編輯:蔡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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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5日 星期二

練乙錚 - 論法治和法治膠

氣短集   香港蘋果日報   2017830
 
高院上訴庭判傘運三子獄刑之後,社會對本地法治是否依然獨立且健全的看法出現嚴重分歧。法律界一些一直以來對法治有承擔的人士,毫不含糊地捍衞本地法治的聲譽,認為律政司要求追加刑罰及其後上訴庭的判決,完全沒有超越法治的界限,不是無可厚非而是無懈可擊,而所謂香港出現政治犯的說法,完全沒有根據。
筆者今天就本地法治可能出現的漏洞或裂痕,對上述法律專業人的看法提出質疑。
在文明體制例如三權分立有鞏固民意基礎和深厚歷史傳統的地方,司法這一權通常也是最脆弱的、最被動的;這點在西方政治體制理論裏講得很清楚。十八世紀末年由美國開國父老咸美頓等人執筆的《聯邦黨人論叢》第78章這樣說:「the judiciary is beyond comparison the weakest of the three departments of power; that it can never attack with success either of the other two; and that all possible care is requisite to enable it to defend itself against their attacks... from the natural feebleness of the judiciary, it is in continual jeopardy of being overpowered, awed, or influenced by its co-ordinate branches.
這段說話,美國政治理論界和法律界到今天都奉為金科玉律。現屆總統特朗普儘管狂妄,甚麼人都敢欺負,就是不敢對着法官造次(試過一兩次,但很快就學乖了),因為以力大無比的行政權欺壓無力自衞的司法權,是很大的政治罪行,他犯不着。這樣,司法權這個弱者反而有一點強勢,但那不是來自其本身,而是由於人民知道,要是不無時無刻都警惕地守護着它的話,它就會被行政權或立法權擊倒,而最終受害的是自己。
這個要時刻維護司法權的悟性,這個對行政權和立法權的戒懼,在今天的民主國家裏,不只在法律界,在一般人的認知裏,都已經是常識。那麼,在我們眼下的香港,當司法權不斷受到來自高於其上的專制國家行政和立法權的干擾的時候,本地法律人為甚麼好像沒有同樣的悟性和戒懼,對受盡風吹雨打的司法獨立依然顯得信心滿滿?
懷疑不削弱法治反能保護 
面對最需要法治維護的那些人對法治的完好產生疑惑,為甚麼我們香港的法律人好像都無動於衷,卻本能地認為那些疑惑是錯誤的、有害的;為甚麼他們不是用詳盡的道理試圖說服大家不必疑慮,而是簡單地否定那疑惑,甚至提出指摘?為甚麼這些法治的守護者的戒懼,不是由於國家行政和立法權的欺凌,而是由於人民道出了對法治受損的憂慮?
在專制帝國陰影底下而竟然能夠撐到今天的香港法治,無疑有相當的生命力,其中當然包含了無數剛直不阿、對法治有承擔的法律人的心血和貢獻。但是,在暮色蒼茫危機四伏的法律環境之下,面對本地法治運作的一舉一動,任何人也不能自滿,不僅要用如鷂鷹般銳利的眼神專注,還應懷一種如醫者般的仁疑去思考觀察到的現象。這種懷疑態度,見諸言論,不僅不會削弱法治,反而能夠在越發惡劣的條件底下對法治的正常運作產生保護作用。
民眾觀察了這兩年以至最近的若干法院裁判,產生了哪些疑慮呢?
概括了很多比較零碎的疑慮,民眾心中都有此基本一問:香港是否已然產生了政治犯?對此,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以否字作答。但是,她把政治犯的定義收縮得非常狹窄。她說:「政治犯是指一些人因與當權者意見不同,而被當權者以不相干的原因,由無罪屈成有罪。」這顯然有問題。筆者試舉一例作說明。
大家知道,同一控罪,證據確鑿而罪名成立之後,量刑一定程度上包含法官的主觀,有些法官會判得輕一些,有些則會判得重一些,這在沒有行政干預的公正審判底下也是會發生的,都沒有問題,入罪者無論獲輕判還是重判,都不是政治犯。但假設罪犯獲輕判之後,行政權的確因政治原因覺得不滿意,刻意找一位素來傾向重判的法官重審,沒有對這位法官給甚麼壓力,卻成功把犯人重判。常理認為,這個犯人變成了政治犯;但是,按譚允芝的定義卻不是。
可見,便是在法律人完全遵守專業操作規則、有關的法律條文本身並未受到諸如釋法蹂躪的情況底下,政治犯的出現依然有可能。
問題在於,是否政治犯,在上述例子裏,不在乎罪名與被告的行為是否相關,而在於檢控者有沒有法律以外的政治動機。
政治犯條件太高不合常理 
其實,按譚允芝的定義,中國根本沒有政治犯。打個譬喻,按中國「法律」,「妄議中央」是不容許的,嚴重的可進秦城;若某君的確曾經私底下妄議中央六四問題處理手法而遭揭發,被人民法庭判有罪入獄。按譚允芝的定義,這個人也不是政治犯。
顯然,譚大狀把「是政治犯」的條件訂得太高了,不符合國情港情,也不符合常理,因此無助減少民眾疑慮,反而有助特府高層振振有詞批評民眾的疑慮「毫無道理」,直到林鄭那種含血噴人的地步。
宗教信仰不容信眾質疑教條,極權國家也不許人民表達對領導人的不信任。但法治不是宗教,香港的法庭現在也還不至於是極權者的天下,那為甚麼民眾一向敬重的法律人卻容不下他們在如此不堪的人大釋法餘波底下對有合理疑點的審判結果提出疑問呢?
除了有否政治犯的大惑之外,不少人對上訴庭法官撰寫的判詞也有不少意見,其中最令人費解的,大概不是個別「特色」修辭,而是對「暴力」的理解是否過份寬鬆。衝入公民廣場會引起推撞,說的沒錯,但衝者目的卻不是要令護衞員受傷;原訟庭認為過程中導致的暴力並非嚴重。但是,上訴庭卻認為,帶頭衝的人見追隨者眾,明知若發生推撞會有人受傷卻依然喊衝,事件就很嚴重,帶頭者因此要加倍受罰。這在普通法裏是牽強說法。
如果百多名衝入者和少數幾個護衞員人數明顯懸殊,而護衞員的指揮官依然下令護衞員以身阻擋,導致護衞員受傷,那要負主要責任的是沒有行使「必要的謹慎」(due care)的指揮官(或者也包括護衞員自己)而不是犯非法進入的衝者。後者目的只是求取象徵式勝利,並非要侵犯人或破壞物。這是普通法裏很普通的論述,為何在審判或判詞中不佔比重?
這令筆者想起一段往事。1970年暑假,筆者在波士頓一所小型文物博物館裏當守夜。館長事先對筆者說,夜巡的時候若遇盜賊非法進入行劫,千萬不要試圖阻止而必須馬上避到安全地點報警。這就是館長要求的due care。文明社會不要求普通人當烈士。(即便是在戰爭裏,指揮官眼見實力懸殊硬拼必死的話,正確做法是下令投降交出武器。)
至於律政司認為黃之鋒等人以「重奪公民廣場」為口號,其中「奪」字是蓄意使用暴力的證據,那就真是強詞「奪」理,暴力得很。如此寬鬆地理解暴力而產生先例,以後有人「橫刀奪愛」被告上法庭的話,恐怕要判終身監禁。那是控方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可憐辯方大狀李志喜在庭上有辭而莫辯!
法律人無法接受法治崩壞 
像這樣的疑點其實不少,政府不解釋,是意料中事,但法治精英視而不見,就很難讓人理解。民眾疑竇不解,發言為聲,法律人卻要求民眾住口,那恐怕不是保護法治的最好方法吧?
面對法治崩壞(或僅僅是法治崩壞的可能性),民眾的感覺比法律人更敏銳。為何如此,筆者有一解釋:法律人無法接受法治崩壞的可悲、可怕事實,因此採取鴕鳥政策。對畢生為法治理想服務的法律人而言,承認法治崩壞的話,一個十分困難而且痛苦的選擇就馬上擺在眼前:要麼繼續維護這個逐漸變質的法治局面──等同替蠻橫的行政權服務,要麼與體制對抗而批判之,成為體制敵人。台灣美麗島事件裏,一批人權律師出現了,為被控罪的「黨外人士」打官司,與獨裁政權對抗,有些律師因此被當權者監禁,自己也成為政治犯,失去自由。法律人走這條路也許太沉重,有些人可能因此不自覺地變成鴕鳥。
法治崩壞,民眾有感,也有不少實例說明崩壞的可能性。早前有保皇資深大狀無視普通法物權法對地下空間使用權的保障,捩橫折曲硬銷一地兩檢,令人對法律人產生疑問;同樣的人格,早已見諸不止一位律政司身上。前車作鑑一葉知秋,難道政權不可以同樣地把一些法官也變成俘虜而把法治置於險境?
筆者一向反對輕率的「法治已死」指摘,但看了最近律政司和法庭的表現,覺得情況有變。「政治已然沖垮法治」的說法今天是否成立,容或還有爭議,但對香港法治前途的顧慮,已經不是天方夜譚。

2017年8月26日 星期六

卓文 - 香港臨終前

夾心人   2017823

筆者在此專欄,心情從未如此沉重,下筆也從未如此困難。兩個社運判決,令我對多年信任的司法制度開始失去信心。

早在立會議員DQ案,我已判斷特區進入法制社會。當時疑中留情,沒有批評法庭。因為人大釋法這個金剛箍,法官只按法例裁判,角色被動,發揮空間有限。不過東北十三子和公民廣場三子兩案,對不起,政府不但有追打反對派之實,更令人質疑法官政治中立性。

兩案如出一轍,原審時已判有罪,被罰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太輕,利用制度賦予權力,要求判刑覆核。參考司法機構年報,覆核案件極為罕有。20142016間,裁判法院到原訟法庭,3年內只得13宗,2015年更只得一宗。今次一口氣兩案,又是有關民間抗爭,若說沒有針對性,很難令人信服。

先要說明,個人不是認為犯案青年無罪。事實上,若原審判處他們相等覆核刑期,我反而會接受。第一審法官聽取控辯陳詞,考慮前因後果作出結論,無論怎樣,都值得信賴。不過律政司窮追猛打,罔顧下屬放棄上訴建議,若說不是政治決定,是自欺欺人。另一方面,政府申請覆核,客觀亦對法庭造成壓力。撇開這點,今次上訴庭表現,部分輿論認為法官「識做」、「配合」,這未免偏激。不過審判過程及判決書內容,特別是反東北一案,基本是未審先判。法官政治立場鮮明,也是不爭事實。未來同類案件,若由相同法官審判,結果可以預見。但這是我們熟悉的法治嗎?

哀莫大於心死,兩案判決後,有朋友成立「香港臨終前」群組,互唱輓歌。不要問喪鐘為誰而鳴,喪鐘開始為你我而鳴。


卓文 - 法官也是人
夾心人   2017825

港人對法官尊重,近乎迷信。普遍認為他們獨立無私,基本上對法庭判決不會異議。這是建基制度和多年建立聲譽。

法官是終身委任制,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特首委任。至於終審院首席法官和其他法官,除由特首委任,須得到立法會同意。同樣,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情況下,終審院首席法官建議,方可由特首正式免職。另一方面,由於要保持不偏不倚形象,法官也要和他人保持距離。不要說應酬,普通社交聯誼也有意識地避免。正如退休法官王式英接受專訪時表示,「法官人生是很孤獨的」。

不過法官是人,也有人的問題,沒可能做到如雙眼被罩正義女神(Justitia)的客觀、不徇私和一視同仁。他們會受到個人性別、年齡、出身背景和喜惡而影響判斷。法官有立場,在法律行業是公開秘密。在刑事案件中,不少案例顯示個別法官判刑有輕重之分。

法官有立場不是問題。以美國為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由總統委任,人選政治立場是傳媒焦點。委任權雖在總統手中,不過要參議院同意及通過。由於總統和參議員是民選產生,加上傳媒第四權,令委任過程公開及得到制衡。至於特區,委任制度表面和美國沒分別,不過特首不是民選,立法會也不是全部直選。整個委任制度有否足夠制衡,「上面」有否施以影響力?由讀者自行判斷。除制度不足外,法官也有人性貪念。在法院工作,唯一光宗耀祖成就是被委任為終審院法官,甚至首席法官。這誘因,加上中央不斷「三權合作」壓力和愛國觀念,會否令法官自動「配合」判決,可能性不容抹殺。

2017年8月24日 星期四

鄭煒 - 政制和法制 從來密不可分

2017824
【明報文章】「雙學(學聯及前學民思潮)三子」判刑後,法律界不論政治光譜,幾乎同聲約束社會就事件的討論。香港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更罕有地發表聯合聲明。到底是專業訓練令他們認為不可質疑法庭判決,還是政治智慧令他們覺得不應自毁法治長城?
無論如何,判囚一事觸發了傘運以來最大規模的群眾動員。這說明法律精英的研判和普羅市民的觀感落差甚大。周日的示威者大體無意向法庭施壓,但大抵心存義憤,認為判決不公。忽略官民間的「心理距離」,只是照本宣科,既無助穩固法治威信,更無從修補社會撕裂。
坦誠的公共討論因而至為重要。問題的核心,一是分析上訴庭推翻裁判法院的事實認定和量刑準則、判決幾名社運領袖入獄的法理依據;二是商榷律政司自佔領運動以來,借助法庭威嚴處理政治事件的手法。
非民主政體下法庭的同質性
首先,細讀上訴庭判辭,不難發現當中糅合了法律和道德觀點。法官們一致認為社運人士「重奪」公民廣場的舉動是暴力行徑,助長了社會「歪風」,因此必須以阻嚇刑罰重建社會秩序。這裏流露出司法人員對於何謂「理想公共秩序」的想像。這些價值判斷恰好是詮釋學派批評實證主義者的理由,後者認為道德和法律可以截然二分,前者則指出許多不證自明的法律原則,其實無法抽離政治道德甚至社會脈絡。
正如本案的法理依據,緣於《公安條例》對示威遊行的限制和管制。這條例是前殖民地政府因應「六七暴動」而設,部分條文早在1995年因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廢除,卻於1997年臨時立法會三讀重生。為「反英抗暴」度身訂做的法例,審判了香港的第一批政治犯,半世紀後又導致類似的質疑。這不單是歷史的巧合,亦顯示政制和法制從來密不可分。
以案例為基礎的普通法地區,法官的價值取態向來是關鍵。美國民主黨藉總統上台,傾向委任自由派法官;特朗普就任,迅即委任保守派大法官,收緊移民入境政策,令美國自由左翼因公民權利被削弱而躁動不安。同理,英國工黨貝理雅政府在2003年推動設立最高法院,既立志改變上議院議員擔任樞密院法官的慣例,確立三權分立原則,也試圖打破因保守黨在戰後長期執政在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形成的制度優勢,以便推動第三波社會改革。
換言之,民主制度的政黨輪替,為不同法理學派和意識形態提供了交鋒和學習的機制。這樣可以避免法官的法律和道德觀點出現過度「同質性」。美國民權運動得以成功,固然離不開行動者堅持非暴力抗爭和國會的法律修訂,但各級法院的案例逐步接納社會求變的訴求,也很關鍵。個別法官因未能說服保守的大多數而撰寫的不同意見書(dissenting opinion),往往傳承平等、自由、民主等普世價值。
香港雖然號稱國際都會,但近年來政制改革裹足不前,令議題如公民政治權利、工人權益、退休保障、環境保育、同志平權、創科智能等全面滯後。在此形勢下,新興社運團體才千方百計動員民眾參與社運,志在以體制外的動員引入新思維,推動政治改革。只要我們放下成見,便會發現社運不是只有破壞沒有建設。當下植根香港社會的概念如言論集會自由、司法獨立等核心價值,文化保育、公共空間、「反地產霸權」、本土意識等,大抵緣於歷年社運訴求。
政治事件和磨蝕的法律威信
正是因為推崇示威者爭取的價值,令外國傳媒標榜「雙學三子」為「政治犯」。其理據不單純在於法院判決,亦在於公權力的膨脹和訴訟纏擾。把外國傳媒誣為「外國勢力」再因人廢言,殊不合理。因為理念上傳媒的天職是監督政府,而非作政權喉舌。現實上,最想《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關門大吉的,恰恰是美國的執政者。
不過,什麼是政治犯,的確甚難界定。本文先簡單認證,再具體分析。
斷定「政治犯」的簡易準則,是該犯是否因牴觸政權而被捕下獄。而所謂政權,傾向指涉威權政體。這並非雙重標準,而是民主制度即使沒有健全法治,但有政黨競爭和中立傳媒,令權力很難集中。相反,威權政體普遍容不下司法獨立。何况當侍奉權力成為生存邏輯,異見人士又怎會有保障?假如港人再不守護開放社會,讓威權邏輯生根,「雙學三子」是否「政治犯」,便不證自明。
對於何謂「政治犯」,歐洲理事會和多個國際人權組織定義有鬆有緊。本文從嚴羅列:
第一,因行使基本公民政治權利而下獄。這些權利包括思想、言論、集會和宗教自由等。台灣美麗島事件中的黨外人士,就是因言入罪的典型政治犯;僅派發反殖傳單就被判煽動罪的曾德成前局長,也是國家壓制下的受害者。
第二,干犯刑事罪行只是政治審判的手段。這裏涉及政權的本質、政治運作的計算和刑罰的嚴苛程度,需要用智慧去判斷。不過,甘地和曼德拉普遍被視為政治犯,而梭羅和馬丁路德金則被視作公民抗命的先驅。
第三,起訴有針對性,欠缺公平。傘運的參與者數以十萬計,但只有少數領袖被捕起訴。交替引用成文法和習慣法起訴,頗為偏離先例;訴訟過程更是「斬件式」的,導致「一罪兩審」的疑慮。與此同時,涉及官員和警方的訴訟卻一再延緩或冷處理。
第四,訴訟者有角色衝突,難言中立。雖然律政司長屬於司法體系,卻同時是政治委任官員。首先,「雙學三子」領導的佔領運動直接令律政司長輔理的政改項目觸礁。再者,據路透社報道,律政司長否決了高層檢察人員的意見,決定就量刑覆核。律政司長非但沒有選擇避嫌,反而積極主導訴訟過程。
其實政府借助訴訟動員瓦解社運的策略,已歷時數年。在佔領運動時,警方本有充分法理依據清場,卻一直拖延。直到親政府社團組織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後方才介入。過去3年來,選舉確認書、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反東北發展案覆核等例子接踵而至。這種策略性運用公權力免致民意反彈的手法,看似聰明隱晦,卻為親建制動員製造誘因,並將法庭推到社會矛盾的中心,消耗政府的中立形象。漫長的訴訟更為社運人士及其家人朋輩帶來沉重生活和精神壓力。
試問正常社會,哪會有那麼多親政府團體動輒上街、聽審,為執政者搖旗吶喊?不斷依靠法庭威信去解決政治問題,到底是彰顯法治還是磨蝕法治?
勿把推動變革學生描繪為黑道罪犯
雖然「他不是求憐憫,是求公義」和「出嚟行,預左要還」表達的觀點類似,都是被告要為其行為負責。但是,前者考慮和體諒該行為的動機和精神,而後者則明顯不倫不類。請不要把推動社會變革的青年學生,描繪為競營私利的黑道罪犯,好嗎?
(編者按:文章標題為編輯所擬;來稿原題為「庶民可以談論法治嗎?」)
作者是倫敦政經學院政治學博士、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助理教授

陳文敏 - 法律和公義

2017823

【明報文章】最近有位法律學生給我發了一封電郵,對近日法院的判決及法律和公義感到悲觀。他提到去年修讀法律制度一科的時候,我常常談到法律制度必須建基於一些公義的價值之上,十五世紀衡平法(equity)的出現,正正就是為修正普通法只顧法則的文意而往往忽略了法律背後所追尋的公義和價值。

當然,公義並不是一個絕對清晰的概念,何屬法律所容許(what the law is)和何屬法律應該容許(what the law ought to be)兩者之間亦沒有一條清楚的界線。法院不是立法機關,不能重寫法律,但解釋法律往往不是非黑即白,而是存在一定的灰色空間,法院往往得在這空間游走,從而平衡法律和公義。不少在上訴庭或終審法院的案件,雙方總有各自的理據,而答案往往並非只有對或錯,而是有不同的選擇。這抉擇需要兼顧法理人情和公義,而法官個人的價值取向亦無可避免地會滲透其中。司法獨立並不能完全排除法官的個人價值取向,只能減低法官個人價值取向對判決的影響,並要求法官平衡各方面的理據,保持開放的態度,以及對其選擇作出解釋,而社會絕對可以對法院的判決作出批評。

近日上訴庭就雙學三子的判決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在處理判刑時,法院有相對遼闊的空間,原審法官持一個較諒解的態度,在判刑時較側重被告犯事時的背後動機和理想,而施以較輕的刑罰;上訴庭則傾向治亂世用重典的阻嚇性刑罰,這兩者都屬於法院酌情權的範圍。即使我們不同意上訴庭最終的判決,但這不應影響我們對司法獨立的信念。

上訴庭認為此時此刻法院對這類判案應把持阻嚇性刑罰的原則是無可厚非,法院需要發出一個清晰的信息,嚴詞指出以暴力手法爭取社會公義是法律所不容 ,但嚴刑重典是否便可發揮阻嚇性?還是只會加深年輕人對法制的不信任?案發的時候,所謂以激烈手法進行抗爭的歪風尚未出現,若將日後出現的情况歸咎於當日的年輕人又是否公平?緩刑會否是一個較佳的選擇?一方面清楚指出日後這類行為會被判監禁,一方面給年輕人一個重新思考的機會,緩刑期間他們犯事便會被即時收監,這是否較佳的處理?

2017年8月23日 星期三

練乙錚 - 法治上海化 政治西藏化

氣短集   香港蘋果日報   2017823
特府尋釁,傘運三子刑罰加重,鋃鐺下獄,大家都為這些年輕人嗟嘆、惋惜;香港的法治因這次案件那不堪至極的二度裁判而崩裂,更是令人扼腕。特府官員面對「政治犯」的指控,不是像張建宗那樣閃爍其詞,便是如林鄭般作鐵嘴雞式的乏理反駁,外強中乾,靠的只是赤裸裸的權力。高院上訴庭那份以香港司法史前所未見的北方政治語言書寫、以主觀臆測的心理推論取代無合理懷疑的判詞,導致法律界、輿論界排山倒海的質疑,統治階級竟無一人有言以對。
一直以來,筆者對「法治已死」、「香港出現政治犯」的一類指控都有所保留,但經過這次官司,也不得不修改看法。大家記得,在419日的本欄文章裏,筆者這樣說:
「特府三年來以政治檢控作為打壓手段,人所共知;然而,本地這些被打壓對象與典型的專制國家裏的政治犯不同。後者往往是行政系統和司法系統同流合污或者行政系統完全控制了司法系統之後的產物。但是,香港的司法制度還是非常獨立的,絕大多數司法人員都很努力頂住來自行政系統(和西環)的壓力,力求保存司法獨立。倘若『香港政治犯』一詞當下在國際上傳開,世界各國的人誤以為香港的司法系統已經投降了、跟政權同流合污了,那叫正在被政權鷹犬欺凌而堅持司法公正的大多數司法人員情何以堪?」
為此,筆者提出以「特殊政治犯」一詞描述一眾被「有法用盡」的行政系統以政治原因遭刻意檢控、司法系統被動而不得已地履行裁判責任的情況底下遭判刑的那些人士。如此小心翼翼,乃是因為不忍香港法律界幾十年來點滴建立起的馳譽國際的法治聲譽毀於一旦。然而,經此一役,筆者用的「特殊」二字,已然不必。一紙判詞,充份證明傘運三子都是不折不扣的政治犯:若然不是幾位主審法官自己的喪心定見見諸文字,便是由法院系統已經設置的隱形黨委書記捉刀或起碼是經其「潤飾」的產物,而絕對不會是如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說的「用了一些情緒性字眼」那麼簡單!
一葉知秋,政治犯出現了,即表示法治的根基已然鬆脫;此案若上訴無門或上訴不得直、判決結果施用到以後所有同類案件的判決上的話,香港司法從此被政權馴服而新加坡化,殆無疑問。然而,香港的法治崩壞,不會止於新加坡化。
商業法治危機四伏
新國政府行政系統固然能夠、而且不斷全面操控所有的政治檢控和判決,但在商業、物權和其他民、刑事案件上,法治的根基依然健全穩固,但香港因為紅色資本全面入侵,商業事務方面的法治已是危機四伏,政治環節的法治失守之後,商業及其他環節的淪陷便是必然,而且會來得很急促,因為背後的三權合作還要加上土豪金的第四權。也就是說,香港的法治,最後是上海化, 在北方政權的眼中「止於至善」。
一片撻伐聲中,特府及其說客與本地一眾《環時》派用上了「求仁得仁」的說法。這是非常不仁的說法,不僅不倫不類,而且引喻失義、涼血、殘忍,令人聯想到林鄭說她同情三子母親,不過是貓哭老鼠假慈悲。這又一次證明,甚麼美好的東西,一到了共產黨及其支持者手中口裏,即變成垃圾、毒物。
「求仁得仁」一語出自《論語.述而》。(子貢)曰:「伯夷、叔齊何人也?」 曰:「古之賢人也。」 曰:「怨乎?」曰:「求仁而得仁,又何怨?」 答話的是孔子。關於兩位「古之賢人」,故事是這樣的。
伯夷、叔齊是商朝末年諸侯國孤竹國(今河北省)國君的長子和三子。孤竹國國君生前立叔齊為太子。他死後,叔齊卻想把王位讓給長兄伯夷,伯夷說:「父王遺命,不改動。」說完便走了。叔齊覺得自己不應該繼承王位,也跟着走了。後來伯夷、叔齊聽說岐山的西伯昌是位有道德的人,便依附於他。西伯昌死後,他的兒子、後來的周武王即位,帶着西伯昌的棺木,進軍伐紂,伯夷、叔齊不贊成以暴易暴,拉着他的馬韁繩勸他說:「父親死了不埋葬,卻發動戰爭,這叫做孝嗎?身為商朝的臣子卻要討伐君主,這叫做仁嗎?」武王不聽,進軍滅紂,建立了周朝。伯夷、叔齊不願吃周朝的糧食,跑到首陽山(今山西永濟西)裏餓死。
伯夷、叔齊悲壯殉義,距離孔子生活的時代約六百年;孔子以「求仁得仁」的說法對伯夷、叔齊作蓋棺定論,是一種無上的褒揚。而且,孔子說這話,體現的是他的廣闊胸襟。大家知道,儒家的政治道德基礎就是「順乎天而應乎人」的「湯武革命」, 即古史上記載的湯伐桀、武王伐紂這兩次犯上作亂、弒君的暴力革命。當時伯夷、叔齊反對武王伐紂,如果孔子不客氣一點,會說他們兩位的「仁」,不過是婦人之仁;但孔子沒有那樣說,而是認真地把這兩位歷史人物視為求仁而得仁的「古賢人」。
現實裏的情況卻是,一個對自己的人民動用武力絕不心慈手軟的政權,把完全沒有使用任何暴力的三子於抗命行動中與守衞員互相推撞而後者受輕傷的事件渲染為嚴重的暴力事件而把三子「繩之於法」,旁邊插科打諢的說客隨即以輕藐的口吻拋出「求仁得仁」這幾個字。對比典故中的歷史,馬上照出這一批人的醜惡嘴臉。(說話的袞袞諸公當中,又赫然包括大律師石永泰。上周六的一個研討會上,允石君要求,筆者為他作了紀念簽名,想來後悔,只得希望那四字是這位言笑晏晏的番書仔不熟書而作的胡言亂語。)
法治上海化,那麼政治上又如何呢? 筆者認為香港不可避免西藏化。
這並非危言聳聽。如果大家看得透香港和西藏表面上的各種差距分別,當會察覺兩地的同病相憐及香港趨同於西藏的傾向和走勢。對比中原的漢、共文化、宗教、語言、公德、道德和生活方式,香港和西藏都與之有深刻的差別,甚至如果仔細研究人種基因,也可得到同樣的結論(最後這點筆者不只一次指出過,而且是引用大陸基因遺傳學研究結果的報道)。
和香港一樣,西藏也是「自治區」,1951年有與中共簽署的《十七條協議》,精神內容與香港的《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類似,可是到後來都被中共一一否定、撕毀。在相同的待遇之下,難道西藏人與香港人的內心反應不會一步一步趨同嗎?西藏早有分離主義和獨立運動,香港最近也有了。那是有客觀的基礎,再加上政權所作所為火上加油生成的結果,並不是甚麼梁某人、林某人個別的行動話語導致的。
是的,西藏和香港的分離主義和獨立運動都有國際背景,而且碰巧都和英國殖民主義歷史有關。西藏曾經是英國的保護國,1912年至1949年之間,更在英國勢力的幫助之下宣佈獨立,並且確實享受過幾十年的事實上的獨立。香港是前英國殖民地,現存的體制基本上是英國人建立的,藕斷絲連,英國管治的餘熱依然影響着香港。這是歷史條件決定的。1997年之後的香港管治搞得不好,人心思變、人心思獨,十分自然。中共若是明智,處理香港事務必要像英殖後期那樣如履薄冰,無奈不是那樣。小棒則受,大棒則走;法治消失之後會有各種更強力的打壓,香港成為中國的西藏2.0,看來已無可避免。

馮睎乾 - 駁林鄭歪論

香港蘋果日報   2017823

親建制媒體報導,周日有「數百人」遊行聲援「13+3」,我一聽這數字,個心當場離一離。「數百人」咁大規模,難怪林鄭食完大食會,唔係,集思會,翌日即開記招回應。打了大堆官腔,她終於入正題:「兩單案涉及嘅都係違法行為,所以有啲說法話,今次當事人係被政治逼害,或者係所謂『政治犯』,我覺得呢個說法完全不正確。」對此我有兩點回應。

一,「政治犯」和「良心犯」皆有約定俗成用法,不是一女子說了算。據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定義,「良心犯」(prisoner of conscience)專指沒用暴力,純粹因表達(宗教、政治等)意見而被囚的人;「政治犯」較廣義,即使行使暴力,只要是參與政治活動時犯法而被定罪,皆可稱之。「13+3」不是很暴力,但也不是毫無暴力,因此「良心犯」不適用,但說他們是「政治犯」則完全正確;撈埋叫「良心政治犯」,把「良心」當形容詞,亦可。

二,「政治犯」還有狹義用法,如蘇黎世大學刑事法教授、歐洲人權委員會前主席Stefan Trechsel所說,「政治犯」指「犯法者由於政治因素,致量刑不成比例地重」(Personen, bei denen das Strafmass, gemessen an der begangenen Straftat, aus politischen Gruenden unverhaeltnismaessig hoch ausgefallen ist)。現在很多香港人疑慮的,正是此點。林鄭強調當事人犯法,是廢話,因為大家爭辯的並非「定罪」,而是「量刑」,即是否如Trechsel所說,「量刑不成比例地重」──若然,我們就有理由說是「政治逼害」;若否,當事人就要挺起胸膛承擔法律後果。但律政司、林鄭這幾天怎回應呢?他們一下子跳到結論,直接否認政治檢控,卻沒針對關鍵問題作辯解,例如:上訴庭何以一反常態,推翻原審事實裁決?因此林鄭對判決的回應,根本是循環論證式詭辯,大段廢話就是一句:「因為政府沒作政治檢控,所以他們不是政治犯。」777的語言偽術,實不遜於689

2017年8月22日 星期二

吳靄儀 - 維護法治與維護法官

2017821

【明報文章】一九八五年,港府推出《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草案》,其中一條,擬將對立法局議員不敬列為刑事罪行,輿論嘩然。當局解釋,這是為了維護立法局的尊嚴而訂的。公眾(包括大律師公會)不接受,此條款終告刪除。維護議會的尊嚴是重要的,但不等於無論議員言行對錯,都不能不對議員尊敬。

用諸法治、法庭與法官亦然。法治所代表的是保障人權、約束政府、程序公正的核心價值,維護法治的尊嚴,須是維護體現這些核心價值的制度的尊嚴。我們在法庭上謙恭有禮,不管法官是誰,這是維護法庭的尊嚴,理應如此。

維護法庭的尊嚴,維持公眾對法庭的信心及司法制度的威望,我們的言論,特別是關乎法庭程序及法庭的裁決,都特別檢點克制,我等法律工作者尤然。但維護法治的尊嚴、維持公眾對法治的信心和尊重,不是單憑嚴厲阻嚇公眾對法庭裁決不表尊敬就可以做到的。法治的威嚴,來自法理的證明與審判的公正,所以才有「秉行公義,必須有目共睹」的名言,而法庭的態度、法官的行為言語,直接影響公眾對司法是否公正的觀感與信心。當裁決的結果明顯不公,而法庭的裁決用詞主觀傲慢,超出了司法應有的理性語言與持平態度,各界反應強烈是理所當然。如果憤怒不是無因,而是正直的人誠實的感受,嚴詞呵責滅聲,不但無助於維護法治的尊嚴,反而令公眾感到法庭原來與專制政權一樣專橫,感到對法治失望。

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發表的聯合聲明,維護的不是法治的尊嚴,而是維護一份裁決的權威不容質疑。聯合聲明稱「未見有任何迹象顯示近日引起各方評論的幾宗上訴判決是建基於法理及法律以外的因素」,是視而不見。只舉最多人引述的一例,黃之鋒等人的判案書中的「一鼓(股)歪風」論,是引述法理及應用得體的法庭語言嗎?因「本案是一宗表現上述歪風的極佳例子」而重判三名答辯人,意在阻嚇「歪風」,是法律以內的因素嗎?原審法官裁斷三人一直主張行動和平理性非暴力,而上訴庭則斷言三人只是自欺欺人」,這也是符合法理嗎?蠻橫的判決,令政府最忌憚的青年領袖即時喪失政治前途,能怪人認為其中有政治考慮嗎?恐怕聯合聲明難以服眾,聲色俱厲,不但無助維護法治的尊嚴,反而損害了大律師公會的公信力。法治的尊嚴,由監察法治的質素做起,大律師公會有盡這方面的責任嗎?

馮睎乾 - 天子犯法,屈庶民重罪

香港蘋果日報   2017年8月22日

同律師D飲茶,提起近日「13+3」判決,D從事刑事檢控,問他高見,他冷笑一聲:「是但講兩點啦。一,上訴庭通常唔disturb原審factual finding,因為原審個官會比上訴庭更清楚當時發生咩事。依家原審裁判官話,無證據顯示黃之鋒三條友襲擊,或明知保安受傷都要爬過圍欄,呢個係事實裁決,但上訴庭就話佢哋咁做,實知道極有可能造成人命傷亡,咁即係當原審嘅事實裁決係廢,呢點已經有問題。二,上訴庭話原審法官考慮犯案動機,犯咗原則性錯誤,但我認為呢個考慮好合理,動機係咪noble唔重要,好明顯一定唔係私利,衝入公民廣場,唔通當古惑仔開拖咁判?」問他有否看過法律學者張達明的評論,因為張日前也提及第一點,D說沒有。法律界人士既能獨立想到同一疑問,則袁國強確有責任向公眾解釋:為什麼上訴庭這次可一反慣例,推翻原審的事實裁決?

D續說:「原審當然有可能搞錯factual finding,但公民廣場呢單我就睇唔到錯咩。以前幫個鄉紳打過單case,佢有塊地畀政府告非法侵佔,輸咗,但原審裁判官睇漏一個關鍵事實,我於是提出幾個理由上訴。結果冇得上訴,理由係原審雖然睇漏一點,但你其他幾點都係輸㗎啦。呢類官司我打唔少,原審睇漏嗰點好重要,正常係上訴九成九都贏,但嗰次唔得,知唔知點解呀?因為嗰塊係官地吖嘛!」很多人罵年輕人犯法,但政府犯法又如何呢?回一回帶,引發佔領運動的,本來是人大那個違反基本法的831框架。按照基本法和04年釋法,政改有五步,第一、二步是行政長官向人大常委提交報告,人大常委「確定是否需要修改」,但確定是否修改,不等於規定如何修改,因此831框架根本不符合基本法。同是違法,皇帝高床軟枕,草民則罪加一等!你大可認為「13+3」罪有應得,但以為這便是彰顯法治,則未免太天真了。

2017年8月21日 星期一

林夕 - 為這種大人感到羞愧

香港蘋果日報   2017821

133被判監禁,外面的人呼籲,別讓他們感到孤單。有父母的公開信送暖、校友老師同窗的認同、他們絕不會孤單,單單判刑那兩天,我手機何止哀鴻遍野,簡直在發放催淚彈,有人說憋了很久終於能夠哭出來了,有人氣憤到哭完又哭,本來想回他們一句:同聲一哭吧。

但是這「同聲」也不能濫用,這「同聲」並不整齊,正如周永康所說的另一個世界,有大量真心誠意「有請小鳳姐」的留言,有名有姓的大人慶賀他們「罪有應得」,為此悲憤而同聲一哭的才是極少數。

批評133既然要公民抗命,伏法也是「求仁得仁」、「出得嚟行,預咗要還。」不只前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一個,不值得驚訝,我只是非常非常奇怪,有那麼多大人,又不是葛珮帆之流另有政治任務在身,對133這些年輕人的批評,何以苛刻到近乎涼薄,別具慧眼看出他們「自我感覺良好」,搞英雄主義,一如法官狠批他們毫無悔意。奇怪,既然他們相信違法達義,公民抗命以反影社會不公義,又怎麼會表示悔意?如果真的高呼我後悔了,大人又會說「看見棺材先識得流眼淚」了。奇怪,說他們求仁得仁,做了就要面對,他們有逃避過嗎,有求情過嗎?他們繼續堅持自己的理念,怎麼又落得自我感覺良好的罪名?求仁得仁的同時,若覺得判決有疑惑,就等於沒有公民抗命的胸襟了?他們預備了犧牲,若有人忽然用陰招打他們一頓,打他們的人就不用追究了?

我也不鼓勵英雄主義,但橫看豎看,若有看過他們入獄前所有言行,若給人英雄的感覺,也不是他們本意。即使給予大人這種感覺,他們沒有一個是為了私利,大人不同意他們的作法,也不敢理直氣壯說不同意他們所爭取的東西吧?改編一下石永泰那句說話:「這種犧牲難道不值得你們一絲的尊重?」

133若有甚麼做的不妥當,不成熟的地方,大可懷着悲憫做出忠告,安坐家裏的大人,因種種苦衷不發一言也罷了,還要挑剔他們自我感覺良好?奇怪,東北發展以及政改引發過漫天妖言,這些大人何曾批評過一句這班自我感覺超級良好的權貴,何曾用過這麼嚴苛的標準去批判引發「暴力」的始作俑者?有這樣不計較個人利害的年輕人,為改善社會出頭,大人的不感到慚愧,還自我感覺良好,以老師訓斥學生自居,苟真如此,有同理心的人都會為這種大人感到羞愧。

P.S.我稱被判刑的年輕人為133,免得落人口實,連累他們被捧成英雄。

2017年8月20日 星期日

馮睎乾 - 求神拜佛,所為何事?

香港蘋果日報   2017820

文壇前輩在臉書發聲,說我們既尊重法治,就得相信法官,所以應該服從,不當抗議,又指責入獄年輕人「太自義,太膚淺」云云。她這說法,大概也是很多香港人心聲,我毫不詫異,但最令我驚奇的,是她發聲明的動機,用前輩的話來說,竟是「要對基督耶穌和我自己真誠」——她不想裝出一副同情年輕人的模樣,原來怕穌哥不高興。真有趣。

討論政治,我興趣不大,反而想談談宗教。前輩最火的一句話,應該是說年輕人「太自義」。我明白有此想法的人很多,而躁動的年輕人有時也確實予人這感覺,但有必要咬牙切齒,把浮泛印象當作客觀事實批評嗎?他們反東北撥款,動機大概跟當年香港人群起反23條一樣,並非為了私利,或許動作過了火,但這算「自義」嗎?《聖經》裏,只有死守律法而不談仁愛的法利賽人,才被穌哥形容為「自義」(dikaiountes heautous),哪有犯法而淪為階下囚的自義廢青?

前輩公告天下,說臉書表態是要對耶穌真誠,恕我也真誠地說,這舉動何嘗不自義?難道耶穌要在天國登入臉書,才知道你的心?批評年輕人沒有罪,但理由得正確,動機也不要太搞笑。既是基督徒,請重溫穌哥金句:「你們不要論斷人,免得你們被論斷。因為你們怎樣論斷人,也必怎樣被論斷。」以我理解,此話不是叫你三緘其口,而是三思後言。退一萬步,就當年輕人自義吧,但假若穌哥在世,祂會選擇說年輕人自義呢,抑或是力排眾議要覆核刑期的袁國強,以及那位說「社會近年瀰漫一鼓歪風」的楊振權自義?哪一群更像法利賽人?物有本末,事有終始,知所先後,則近道矣。

這幾年有個怪現象:政壇很多品格卑劣的人,紛紛強調自己信耶穌。不肯定他們是否想曲線抹黑基督教,但我不由得思考一個問題:即使說世人皆有原罪,但怎麼偏偏基督教特別多罪孽深重之徒?我自己有個理論:基督徒贖罪成本較低,所以更不怕犯罪。大家也知道,《聖經》記載兩個犯人同耶穌一起釘十架,一個譏誚耶穌,另一個則哀求耶穌記念他,主基督就對後者說:「我實在告訴你,今日你要同我在樂園裏了。」這節經文很易令信徒以為,懺悔不怕遲,臨死也是贖罪時,樂園還即日可到,上天堂容易過返大陸,信耶穌方便過搭高鐵。是否因為有此想法,某些基督徒才有恃無恐作惡呢?

想起佛經故事:鴦掘摩羅盲目遵從老師命令,殺掉999人,佛陀現身點化,令他大澈大悟,證阿羅漢果。換了是耶教寓言,故事該到此為止——救世主出手了,還不「天堂留位」,皆大歡喜?但佛祖不叫你服從權威,只教你相信業力,所以鴦掘摩羅悔過後,依然要飽受煎熬,被受害者親友一路毒打。眾生終究離不開因果,我就不信基督徒有天堂捷徑。求神拜佛,就是修德,除此以外,豈存救贖?

2017年8月19日 星期六

黎恩灝 - 今日香港:威權式法治的另一案例

2017819

【明報文章】數天前,在聲援「新界東北案」被告加監判囚的晚會上,群情洶湧之餘,有台上發言者指出,即使因為一單案件而對法庭失去信心,港人仍要相信香港的法治,因為這條防線不能失守。筆者聽後,認為此論頗堪玩味,值得細思。

筆者早在去年秋天於《明報》撰文,指出在威權政體之下,只有以法管治(rule by law),法律不是限制政府權力的防線,而是鞏固政府權力的管治工具;香港背靠威權中國大陸,又有「人大釋法」作為政權強大的「法律武器」,在體制上實不足以抗衡「有權用盡」的威權政府(參見拙作〈有法管無法治 不認命要抗命〉,20161115日)

法治與法管(以法管治)在理念上南轅北轍,前者強調以公正的法律限制政府,保障人權;後者則將法律從屬政治權力。既然如此,採用法管路線的國家,除了透過嚴刑峻法打壓異見,還有什麼板斧去維持管治?回答這個問題,新加坡是一個值得探究的案例。

「懇求式公民」

Jothie Rajah在《威權式的法治:新加坡的立法、論述與正當性》(2012年)一書指出,新加坡實行法管的一個指導思想,是將法治當中的自由民主價值,從屬於國家經濟發展和危機意識濃厚的「生存至上論」,有策略地將不少維持政權利益、限制人權的法律包裝為法治的體現。換言之,就是新加坡式的「儒表法裏」。這策略之所以奏效,和新加坡的殖民歷史有莫大關係。新加坡殖民政府將法管發揮得淋漓盡致,藉法例賦予政府控制各種發牌、監控、籠絡利益集團。作者分析,在世界歷史經驗可見,追求(民族)獨立的反殖鬥爭,也許是凝聚群眾重視個人權利和法治,以及打破殖民式法管的一個決定性事件(the one defining event),但這並未在新加坡的獨立過程出現;反之,新加坡獨立後,幾乎完全繼承殖民政府的司法體系和其強大的、非自由主義式的法律傳統(powerful illiberal ideological tradition)。所謂「法治」,只是面紗。

作者引當地出版法、宗教和諧法等為例,指出它們有系統地在法律文本排除法治的內涵,融入殖民年代內部安全法——即緊急狀態下行政機關能蓋過司法機關運作甚至防止司法覆核的手段——於一個正常狀態下運作的法律條文中;又例如法律專業法,法律專業團體只有得到政府邀請,才可以評論法例。新加坡政權一方面通過歷史論述建構,例如多番歌頌殖民政府有效管治、殖民政府的司法體制是國家遺產等等,向公眾美化其「假法治」;另一方面通過雙重體制(dual state)的操作,在商貿法制上保持公平公正迎合外資,卻以嚴法打壓異見,營造有「真法治」的表象。總而言之,新加坡的法管,就是抽走法治中的權利內涵,換上殖民主義的法管實質,以所謂「法治程序」把一系列保障政權的法例進行立法,在諸限制人權的法例之下,形成「懇求式公民」(supplicant citizen)的文化,國民行使自由不再是天賦人權,而要當局批准。作者總結新加坡的司法體制,本質上就是承接英殖法管的「新殖民主義」。

一國兩制本質 繼承英殖司法體制

相信讀者看罷上文,一定感到熟悉。該書作者筆下的新加坡,和香港的經驗有太多相似之處了。香港由英國過渡到中國,經歷的就是劉兆佳提出的「沒有獨立的非殖化過程」。一國兩制的本質,就是繼承英國殖民時代包括司法的體制,即使香港在主權移交後設立了終審法院,在「人大釋法」的設計下,真正的終審權只是由倫敦搬移到北京。中央和特區政府過去談論法治和司法獨立,不從保障權利着眼,只聚焦吸引外資、維持投資者信心等等。近10年來,政權對司法體制的論述,由強調「法治」的經濟效益,擴展到推廣司法體制維護執政權力的政治效益。2008年,習近平以國家副主席身分訪港,提出「三權合作論」,指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要「互相支持」;2014年,國務院發表有關一國兩制的「白皮書」,提出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而香港各級法院法官及司法人員也是「治港者」,要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等職責;到今年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稱香港不實行三權分立,而是實行特首為核心的行政主導,指中央依憲法和《基本法》對港行使「全面管治權」,變相否定司法機關的獨立和制衡權力。在上述的歷史和政治結構下,儘管香港仍然有司法覆核和人權法,整體的「法治」也會逐步被當權者以法管所侵蝕。

政府藉法庭增參與社會行動風險

從具體司法操作來看,政權除了有「人大釋法」,近日一地兩檢爭議更發現政府可以用基本法第20條作「隨意門」,變相在境內實施中國大陸法律;政府內享有高度酌情權的行政部門,亦能限制公民的政治權利,例如選舉主任可發出「確認書」及撤銷異見者的參選資格,實在令筆者難以認同香港法制是以限制政府權力至上的法治制度。香港主權移交後的臨時立法會,恢復了英殖過渡期廢除的《公安條例》若干條文,凡遊行集會,主辦者必須先得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方為合法,等於行使集會自由要有警方批准,與前述新加坡的「懇求式公民」無異。過去一星期兩宗被覆核刑期上訴的16名年輕朋友,當初就是因觸犯公安條例而被捕。而他們之所以被加監判囚,並非由法庭主動提出覆核,而是由律政司提出。政府「有權用盡」要求覆核刑期,更明言上訴庭的判決書為日後同類案件提供量刑準則的指引,客觀的政治效果就是主動藉法庭提高日後參與社會行動的風險,以及剝奪在囚者未來5年不得參選的權利,最終得益的,就是當權者。今日香港,就是「新殖民主義」和「以法管治」的另一個案例。

在最近兩次律政司提出覆核社會運動參與者和組織者刑期的判決中,坊間對判辭以至法官裁決議論紛紛甚至感到憤慨。回應者、評論者有從判辭內文入手,分析判決合理性;亦有從法律專業技術着手,指出如何從現有體制的空間去繼續上訴,推翻結果。筆者並非法律專業出身,暫時無能力投入法哲學、法理學的討論。但新加坡的經驗告訴我們,撇除法官判決,一個繼承殖民司法體制的威權政府如新加坡,其法律制度和文化結構也不會以促進法治為依歸。要準確理解香港有無法治,是需要扣連歷史、政治、經濟的條件和限制去分析。

不能迷信殖民年代留下的「法治」面紗

筆者相信法治,不是因為香港已經有真正的法治,而是因為相信落實法治所必需的民主制度。香港人也不能再眛於迷信殖民年代留給我們的「法治」面紗,而要認清:中國法制打壓人權,不等於英國遺留的法制全面體現法治。在香港推動民主運動,和推動體制去殖化以達至真正法治,其實是分不開的。

延伸閱讀:Rajah, Jothie.2012Authoritarian Rule of Law: Legislation, Discourse and Legitimacy in Singapor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7年8月18日 星期五

郭家麒 - 不要讓年輕人感到孤單

香港蘋果日報   2017818

13名年輕人因2014年參與反對立法會審議的新界東北前期發展工程撥款示威,被上訴覆核刑期,判監813個月;而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就衝入公民廣場的事件,同樣被律政司上訴覆核刑期,分別判監68個月。一群有志有理的年輕人,為了香港的公義身陷囹圄,我作為同路人有萬分感慨與悲憤。

這兩宗案件都是活生生的政治檢控與政治打壓。律政司對於他視為政敵的人,只要不滿判刑結果,就利用法庭資源作出刑期上訴。政府對於年輕人的政治打壓,無所不用其極。在位者試圖殺雞儆猴,以嚴刑嚇退勇於發聲的年輕人們。

有不知情的市民,只看電視播放的短片,被誤導年輕示威者的行為激烈暴力。我,當日身於立法會大樓,我眼中大樓內外,是人數比示威者多出數以倍計的持槍警察與保安。示威者只有雙手,或者有人持有竹枝,但面對警方的盾牌、胡椒噴霧,雙方強弱懸殊,示威者根本毫無反抗能力。

外界不斷向示威者冠以「暴力」之名,但,又有誰譴責制度暴力?新界東北發展本身是一場不公義的發展。政府先縱容財團囤地牟利,後無視發展商以暴力、威逼的方式,逼走在村內居住、耕作超過70年的原居民。新界有大量空置閒置土地,然而政府欺善怕惡,選擇向最弱勢的村民開刀,摧毀村民家園、摧毀農家辛苦建立的農田。

而立法會以不公義的制度、不公義的選舉方式,出現不公義的財委會主席,通過不公義的撥款。面對立法會的制度暴力,又有誰可以代表香港人,向法庭進行上訴覆核?

法庭是彰顯公義的地方,但前提是政府需要是由民意授權,為人民服務,向人民負責。立法會的職責是監察政府,守住公帑,但制度畸形,向建制傾斜,立法會的表決結果,又何以反映真實的民情民意?

東北案的13名青年,與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他們都不是為了個人利益而作出衝擊。他們只是為了公義而發聲,為了改變社會而發聲。東北案原審裁判官去年判刑時特別提到,多名被告願意為別人的權益發聲,他們的行為不是錯事,更加是好事,更寄語眾人堅持為弱勢爭取公義的想法。可悲的是,永遠與市民站在對立面的政府,卻藉着司法程序,把我們一代有理想、有抱負的年輕人,親手鎖進獄中。

阿銘是我非常欣賞的年輕人。借用他在判刑前,跟另一名被告何潔泓的說話互勉:「我們會孤單、難捱,會跟朋友、家人、伴侶分離一段時間。如果一個人相信自己不後悔,同時實踐了所相信的,即使在你軟弱的時候,記住公義就在身旁。」

這些年輕人,犧牲了個人的自由、前途,守護社會的公義,守護我們的家園。社會必須要蘇醒,不要讓他們孤立無援,不單讓公義在他們身邊,也讓他們知道,香港人也在他們的身邊。

郭家麒
立法會議員

2017年8月16日 星期三

陳文敏 - 問

2017816

【明報文章】就一地兩檢的討論,政府的態度似乎是政府所提出的方案已是無懈可擊,任何其他方案都不屑一提。反對者提出的方案,它似乎都不假思考便一口拒絕,這是令人惋惜的。

我對政府的方案最大的憂慮是它根本無法符合《基本法》,政府嘗試用第20條來繞過《基本法》,更令人擔憂此例一開,《基本法》內不少保障皆會形同虛設。支持這建議的人或許會說這是杞人憂天,即使有違《基本法》,也只局限於高鐵而已。然而,誰能保證此例一開就不會有其他的例外情况?香港賴以成功的地方是它的法治根基,如果連《基本法》的保障也可以這樣繞過,只要有足夠的經濟利益便可以置法理於不顧,那法律還可以提供什麼保障?香港還有什麼法治可言?

假如一個人從廣州乘坐高鐵南下,他什麼時候才離開內地?按政府的建議,他是在抵達西九站通過內地的邊境檢查後才算離開內地。同樣地,一個人從西九前往廣州,在西九站經過香港和內地的檢查後,他忽然有要事要改變行程,返回香港,他是否必須經過內地批准才能離開西九車站的內地口岸?按政府的建議,一旦他通過內地檢查,即使他仍然在西九站內,他已經是在內地口岸,要回來便必須得到出境批准。這兩個例子說明,西九站內的內地口岸已經成為內地的一部分,換言之,這建議無可避免地要將香港的邊界重新規劃。

在九七年通過《基本法》時,國務院亦同時詳細界定了香港特區的領域,以深圳河的中央為界,深圳河南面便是特區範圍(221號決議)。在特區內中國法律不再適用,特區受香港法律的管轄。因此,當政府的建議改變國務院對香港範圍的界定,並將原來不適用於香港的法律應用到香港,甚至將原來香港的地方改劃為內地口岸,這如何能符合《基本法》?

我並不反對興建高鐵,但我擔心我們要犧牲唯一仍能分辨一國兩制的法治根基。香港市民是否願意為了經濟利益而放棄《基本法》的規定和香港法治的根基?是否沒有其他可行的方案?我不相信政府的建議是唯一可行的方案,但政府願意聆聽嗎?

2017年8月9日 星期三

陳文敏 - 一地兩檢:可以誠實一點嗎?

201789
【明報文章】大部分對政府一地兩檢方案有保留的人士並非否定高鐵,而是希望尋求一個更能平衡一國兩制和一地兩檢的方案,希望政府亦能以這態度聆聽反對的意見。
假如今天我處身於西九站內,我是身在香港,受香港法律的管制。若我遭不合理禁制,我可以向香港的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可是,按政府的建議,西九站部分地區將成為內地口岸,在那兒香港法律並不適用,香港警察不能在那裏執法,香港的法院在那裏亦沒有管轄權;相反,那裏受中國法律(包括刑法)的管制,並由國內的公安執法。基本法清楚說明,除國防外交以外,中國法律並不適用於香港。在這樣清楚的條文下,政府的建議怎可能符合基本法?
政府說,那裏已不再是香港,所以不存在違反基本法的問題,而且香港政府在內地口岸仍可執行一小部分香港法律,所以這是賦予香港更多的權力。這好比說,我原來有$10,你授權我交$2.5給你,然後你給我$0.5,卻說這$0.5令我更加富有,難道特區政府真的要我們相信這樣荒謬的詭辯?
特區政府一邊說香港法律可以將一些地方假定為內地管轄區,所以那裏仍然是香港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說,內地口岸不是香港的一部分,所以沒有違反基本法。這論點旣自相矛盾亦不恰當,法律上的假定一般只應用於事實或證據方面,這和將部分香港領域交由內地以內地法律管轄是完全另一回事。
律政司長日前搬出一大堆中國憲法的條文,令人摸不着頭腦。不如誠實點說內地有權收回香港,甚至可將基本法置之不理,大家會明白這是政治現實,但這並不等於說這方案符合基本法和一國兩制!
就我先前提出的方案,即北上的旅客在西九站進行一地兩檢,南來的列車則在福田站停留約20分鐘進行車上檢查,近日政府回應說,每班列車有近570名乘客,檢查不能在20分鐘內完成,這只是人力資源的問題,增加人手進行車上檢便可解決。政府又說,停車會影響其他高鐵的班次,這只是誇大安排班次的困難。為保障旅客安全及避免西九站成為理想的恐襲目標,行李須在上車時已進行檢查,剩下的清關問題亦不難解決。

2017年8月2日 星期三

陳文敏 - 一國兩制的喪鐘

201782

【明報文章】政府就高鐵方案承認了兩點:第一,西九站作為離境口岸,全中國的法律必須適用,因此政府否決以附件三的形式引入中國法律,因為根本無法預知什麼中國法律適用或不適用。第二,現時的方案是要繞過《基本法》,由於西九部分地區已劃為內地口岸,故不存在內地法律適用於香港的問題。這其實等於承認,政府的方案是違反《基本法》,而政府的解決方案是重劃香港的範圍,將部分本來屬於香港的地區劃定為內地口岸以繞過《基本法》。

政府說這樣不違反《基本法》,因為《基本法》沒有界定香港的範圍。但《基本法》對一國兩制的多項保障,均建基於香港的地理範圍不會收窄,例如內地的法律和政策不會在香港實施,香港居民在香港境內受香港法律的保護,內地法律必須符合第十八條的規定才能適用於香港等。如果香港的範圍能隨時改變,這些保障便會形同虛設。

政府說可以將西九部分地方租借給內地政府,但租借土地時,土地仍然受香港法律的管制,現時的方案則是西九站部分地方根本不再屬於香港政府管轄的範圍,這是放棄而非租借。政府又說,根據《基本法》第二十條,中央授權香港進行這個方案,這簡直是強詞奪理!第二十條授與香港額外的權力,適用於深圳灣方案,容許香港海關在香港境外執法。西九方案則是中央政府授權香港政府放棄香港政府的管治權,這是什麼理據?

筆者曾經提出在西九離境可以容許內地執法人員處理離境手續,但從內地進入香港時,則在深圳站停留約十五至二十分鐘作車上檢查,這方案可避免破壞一國兩制,而代價只是增加少許車程,政府沒有解釋為何這個方法不可行,是否增加二十分鐘的車程(但省回在西九站檢查的時間)便會令高鐵完全喪失其經濟效益?

一七○七年蘇格蘭為保持與英格蘭的自由經貿而放棄自治,詩人Robert Burns慨嘆蘇格蘭已變為可買可賣。今天香港可以為高鐵的經濟效益而放棄香港的部分管治權,明天中央也會有不同的理由延伸其管治權。西九遠遠不只是一個內地口岸,而是內地管轄權逐步伸延到香港的前奏,是進一步敲響一國兩制的喪鐘。

2017年7月28日 星期五

李怡 - 目的

世道人生   香港蘋果日報   2017728
袁國強就西九站劃出10萬平方米給大陸管轄,宣稱「基本法無define(定義)香港範圍」,至於香港本地法律同樣「無define香港territory(領土)」。
《基本法》是不是沒有定義香港範圍呢?讓我們看《基本法》「序言」:「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因此,《基本法》明言中國在香港行使主權的法源是《中英聯合聲明》。而聯合聲明的第一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收回香港地區(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以下稱香港)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19977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已經清楚界定香港地區的範圍是「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了。袁國強怎麼可以睜眼說瞎話指「基本法無定義香港範圍」呢?
至於《基本法》第七條說香港土地是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區管理並可出租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袁國強據此稱可以出租給國家。但這一條絕非意味出租後可以實行租賃者自己的法律而《基本法》及香港法律可不在那兒實施,根據第八條、第十八條,所有香港地區都無例外地實施《基本法》,並言明「全國性法律」不在香港地區實施。因此,在《基本法》訂明的香港地區內實行大陸法律,並沒有法律根據。
袁國強又稱,「實行高鐵一地兩檢的要求,是由香港提出,內地亦是本着幫助香港的心協助」。
這個「此地無銀」的聲言,使人更懷疑「一地兩檢」不僅是因應中共的需要而提出,而且這根本就是香港要建高鐵的目的。甚麼意思?意思就是從香港前往大陸的便利來說,根本是不需要高鐵的,更不需要把高鐵站建在市中心。香港建高鐵的目的,就是以「一地兩檢」為藉口,把大陸專權政治的執法利劍,插進香港的心臟。因此,建高鐵是手段,藉高鐵搞「一地兩檢」才是目的。
法律界人士David Tang昨天在facebook上說,「高鐵最令我反感的,是特府打從Day One就存心欺瞞」,「甚麼48分鐘直達廣州,根本是惡意做假。火車到的,不是廣州市中心,而是番禺,不過站名叫『廣州南』而已,要再坐十幾個站地鐵才到市中心,最少半個鐘。更糟的是,48分鐘是指中間不停站的直通車,而直通車,一天卻沒有幾班,其他的,要60分鐘以上,再轉地鐵,就是一個半鐘以上了。現在的九廣直通車,也是一個半鐘多一點而已」。
還有,大陸大部份城市的高鐵站,都遠離市中心,為甚麼香港非設在西九不可?香港有52%300400萬人居住在新界,他們去大陸會直接從北區過境,要坐高鐵也去深圳坐,不會繞來西九的。
因此,高鐵不論從成本還是需求來說,根本不值得建。建高鐵的目的現在終於清楚了,原來就為了要弄個「一地兩檢」。
香港失去的,不是「割地」,而是由此開始並將逐漸擴大的中共在香港的執法權。
香港人還以為無所謂,以為沒事發生嗎?

2017年7月26日 星期三

呂秉權 - 自己破壞法治 如何信你一地兩檢?

2017726
【明報文章】「一些領導幹部法治意識比較淡薄,有的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甚至徇私枉法等問題,影響了黨和國家的形象和威信」——習近平,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學習貫徹全面依法治國研討班講話,201522日。
「中國認為『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習近平,於巴基斯坦議會引述《論語》,2015421日。
早知今日,何必當初?
昨天,特區政府公布廣深港高鐵西九總站「一地兩檢」方案,在香港境內設內地口岸區,由內地執法人員在內行使內地法律,希望香港市民相信內地講法治。
港人對內地法治信心已被破壞
可惜,「回帶」一看,香港人對內地法治的信心已被嚴重破壞,正如習主席所講有些領導幹部有法不依、徇私枉法,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
舊事包括:銅鑼灣書店案的越境執法疑雲,無回鄉證者被「擄走」,「強力部門」對目標對象可行使「專政」,超越法律行事;2013年,禁書商姚文田被誘騙到深圳拘捕,判刑10年;2013年,港商潘維曦被人在香港綁架回內地,判囚16年半;1995年,港商蘇志一被內地拘捕,肇慶公安多次「押人」回港取證,蘇被囚終身;2004年,內地公安懷疑到摩星嶺跨境執法被警方拘捕,最後不了了之釋放。
在推銷「一地兩檢」時,官員多次以英法和美加情况對比。但筆者認為中國的情况難以與歐美國家比較。
第一,法治排名。根據統計世界法治排名的「世界法治項目」(World Justice Project),在全球113個國家和地區之中,英國法治排名第10、法國第21、美國第18、加拿大第12、中國內地第80、香港第16。「一地兩檢」的必要條件,是司法地區的文明程度相若,像英法相差11位,美加相差6位。但內地跟香港則相差64位,難以與美加等國的例子相比。因此,美國如何擴大與外國的「一地兩檢」,也不會與古巴「一地兩檢」,英國不會與俄羅斯「一地兩檢」,南韓不會與北韓「一地兩檢」。
第二,遵守國際難民公約。美國目前已與加拿大等6個國家15個機場實行「一地兩檢」安排,正考慮增加日本、冰島、巴西等11個機場入列,但客流龐大的中國機場不在其中。美國對「一地兩檢」國的其中一個要求,是要她遵守聯合國兩條有關難民的公約和議定書(1951年和1967年),尊重尋求庇護者,保護他/她免受迫害。2015年,有取得難民資格的中國異見人士滯留泰國,被強行遣返中國,聯合國難民署對此「深切擔憂」。
第三,美加的「一地兩檢」,美國在外只有拒絕入境權,沒有拘捕權。駐外的美國執法人員如想拘捕疑犯,只會暗中通報美國機場的執法人員在飛機抵埗時行動,不會跨境執法。
201410月,一名從溫哥華前往美國西雅圖的美國女公民,被美國駐溫哥華的邊檢人員發現其為本國盜竊和搶劫的通緝疑犯,美方邊檢人員沒有當場阻截反而讓她登機並暗中通知西雅圖警方,在該名疑犯落機之時,迅速將其逮捕。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衛局的數字顯示,美國用同類方法與駐外邊檢人員裏應外合,每天大約在美國的機場等候拘捕22人。可是,在西九的「一地兩檢」,內地執法人員有拘捕權,分分鐘可押送港人回內地處理。
第四,突發情况。內地的司法管轄權不包括路軌和隧道,那麼如果有人犯了事跳軌是否香港執法人員接管?有人掉了財物進路軌,但遭人冒認起爭拗,這又歸誰管轄?列車在香港境內行駛中,如果有港人因政治問題被公安找麻煩,這時他拉動煞車手掣,甚至打破玻璃跳車,香港警察會否將其交回內地?在月台違法上網轉載法輪功等信息會否被內地拘捕?
「誠信」到用時方恨少。將人治包裝成法治,特區官員真的不易為。
作者是浸會大學新聞系高級講師

李怡 - 說到底是信任問題

世道人生   香港蘋果日報   2017726
高鐵一地兩檢安排,大致上是:特區將有關入境及離境的部份樓層及月台層租給大陸,在大陸租用的樓層及月台,以至車廂,中共人員有全面執法權,包括入境、清關、檢疫和刑事執法,在車廂的刑事案件由大陸處理。大陸執法人員200人。可配槍。在租用區執行大陸法律。車廂發生刑事案件,由大陸法院處理。沿途香港段的車軌則屬香港特區擁有。
不想窮究所以的市民,也許受轉軚大狀蠱惑,說向大陸設「新租界」合憲,說人大常委有權對香港的範圍作出調整,又說大陸執法人員在香港執法沒有問題,駐軍都可以何況執法?殊不知,香港與大陸的關鍵區別正是法律。講駐軍的《基本法》第14條規定:「駐軍人員除需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至於中共在香港設置機構,也有《基本法》第22條規定:「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香港有沒有司法管轄權,是不是實行香港的原有法律,是香港維持一國兩制的基石。《基本法》特別在第8、第14、第22條作出規定,正是中共當時在憲法層面的承諾。為甚麼深圳灣口岸又可以由大陸租給香港以及可以實行香港的法律呢?因為一來中共憲法並沒有作出明白的限制,二來眾所周知,在一黨專政之下的憲法、法律都只是裝裝門面,跟香港傳統的「法的統治」不可同日而語。
香港目前跟大陸、台灣都沒有罪犯引渡條例,反而大陸跟台灣有,甚麼原因?據了解,香港與大陸就司法合作的商談一直未能達成協議,關鍵問題是因為香港沒有死刑,而大陸、台灣均有死刑。無死刑地區,原則上是不能同有死刑地區相互引渡罪犯的。僅此一條,就可見港中兩地的司法管轄基本不同甚而不能相通。一地兩檢容許大陸執法人員在香港執行大陸法律,不僅違反《基本法》規定,更是擺明對香港司法制度的踐踏,衝擊一國兩制的法律基石。儘管有人說,李波事件已是大陸人員在香港執法啦。但由暗到明,畢竟有很大差別。
路軌屬香港業權,而車廂就實行大陸法律,那就更荒謬。輪船在公海上,可以視為輪船登記國的領土延伸,一旦進入別國的領海,就要受所在地的法律管轄。火車、飛機也一樣。若高鐵車廂屬大陸法律管轄範圍,倘若車廂出現刑事糾紛,甚至要煞停在香港擁有的路軌上,那麼該執行有死刑或沒有死刑的法律管轄呢?
張炳良前兩天說,一地兩檢是信任的問題。說到底,的確是信任問題。李波,桂民海,劉曉波,要香港人對中共在香港執法「信任」,除非瞎了眼睛。香港在深圳灣口岸通關、美國在加拿大境內通關,與中共在西九執法,根本是兩回事。可以信任,和絕難信任,豈可等量齊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