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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9日 星期五

梁恩榮、盧恩臨 - 下一步,如何走?——回歸及重構公民教育

2012年10月19日

【明報專訊】10月8日,特首宣布接納「開展國教科委員會」的建議擱置《國教科指引》,又承諾在其5年任期內不會重推官方《指引》。「開展國教科委員會」主席胡紅玉指出因《指引》令人不安,故應擱置。她也指出擱置《指引》後,政府不會檢討、修訂《指引》,教育局更不會以此作為視學依據。「民間反對國民教育科大聯盟」雖對政府堅持不用「撤科」感到失望,但對政府的決定也表示「收貨」。簡單來說就是「回到起步點」,由各學校自決如何推行德育、國民及公民教育。

筆者對這發展深感不安,擔心學校自決會重回將公民教育非政治化(de-politicized)及泛道德化(moralized)的老路,意指公民教育只集中教授個人道德的議題而迴避政治課題。這做法是不恰當的,因為公民的定義是「在政治群體裏,按法律擁有權責和相關認同感的成員」,故此公民教育的核心應是政治教育。但是一直以來,大多數的學校都只集中教授學生科目知識、培育品德以備他們升學與就業,而忽略了「學校的公民使命」(civic mission of school),特別是其核心部分的政治教育。但香港正值民主政制改革、兌現雙普選之時,為維護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及香港的核心價值,新一代公民必須政治醒覺,並且具備相關知識及積極參與的態度和能力。筆者認為學校應積極承擔培育相關政治文化,建設有活力的公民社會的「學校的公民使命」。

具體而言,筆者認為擱置《指引》的下一步應是回歸及重構公民教育。首先,國民教育必須回歸公民教育,意指在公民教育的框架內教授國民教育。公民教育是國際上行之已久,也是港人一直信賴的學術領域,在當代公民教育論述中,公民是指「多元公民」,即個人同時可擁有多種公民身分,例如地方、國家、世界等。國民只是「多元公民」的一部分,絕不可以部分取代全部。而公民教育涵蓋面比國民教育廣闊,且強調包容性強的普世核心價值,民主、自由、人權、法治、公義等,比起具排他性及可能激起民族矛盾的國民教育更廣為國際社會接受。

重建公民教育課程

重整公民教育則是指學校應以政治教育為核心來重建公民教育的課程。根據Heater (2010),知識方面應包括與「法律/民事公民身分」、「政治公民身分」和「社會公民身分」相關的知識,此外也要培育相關的「美德/價值觀」、「認同感」和「知性及行動技能」。而以民主教育、人權教育、法治教育、國民教育和世界公民教育為五大焦點的《學校公民教育指引1996》可算是一本相當有價值的參考。筆者明白教師們一直對「政治」非常敏感,所以在教授公民教育時會傾向避免政治議題,而揀選培育道德價值的題材,但這做法實不利於香港民主化的發展。當然,筆者亦理解教師對政治灌輸的憂慮,但只要公民教育是由受過相關專業培訓的教師教授,強調多角度及批判性思考,相信教師可持平地教授有關政治的內容,現行的通識教育的模式可作為借鑑。

至於政府方面,筆者認為它應透過公平和透明的資助程序以資源來協助學校和公民社會推動有助香港民主化、捍衛人權及香港核心價值和培育國民身分認同的公民教育,而各持份者的積極參與更是監察和確保有關措施落實的力量。筆者期盼這次由國民教育所激發的「危」,可以因着各持份者的積極參與而化為有助香港民主化的「機」。

參考文獻:
Heater, D. 著(2010),郭台輝、余慧元譯,《公民身份——世界史、政治學與教育學中的公民理想》。

作者梁恩榮是香港教育學院管治與公民研究中心副總監,盧恩臨是香港教育學院教育政策與領導學系高級研究助理

2012年9月29日 星期六

莊耀洸、盧恩臨 - 學生是否有不愛國的自由?

2012年9月29日

【明報專訊】香港不少學校定期舉辦升旗禮,作為國民教育的一個環節,增加學生對國家的認同及培養學生的愛國情操,當中涉及肅立、唱國歌,甚至向國旗敬禮等。《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兒童權利公約》皆保障香港公民及兒童的表達自由,若學生基於各種理由而不想參與升旗禮或其中任何一部分,是否有權拒絕?一些學校將這些愛國活動列為必修項目,若學生不參與,會否被視作曠課,需接受相關處罰?強迫學生參與是否合理合法?本文從法理角度探討此議題。假如香港有官司,肯定會參考以下兩宗美國權威案例。

不可強迫學生說違心之言

第一個案例是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1942年,美國西弗吉尼亞教育局通過一項決議,規定學生必須參加升旗禮,向美國國旗敬禮及朗誦效忠誓約(Pledge of Allegiance),不從者會被逐出校。根據當時法例,被逐出校的學生是「不合法地缺席」,可會被視為青少年罪犯及刑事檢控,而學生的父母亦同樣有刑事責任,最高可罰款50美元及監禁30天。一名「耶和華見證人」(Jehovah's Witness)信徒興訟,指其教義禁止信徒向任何象徵或標誌敬禮及起誓,因此此項決議侵犯他們受憲法保護的表達自由和宗教自由。美國最高法院裁定此項規定違憲,法官Robert Jackson指出,國旗是國家的象徵,向國旗敬禮及宣誓是一種表達,即個人以行動及語言表達接受該國的政治理念。公民的表達自由受憲法保障,除非引起清晰及即時的危險,否則不能被禁止;同樣地,他們亦不能被強迫對某事物表達認同。

法官解釋,一些基本權利(包括言論自由)並不取決於投票,政治多數(political majorities)不能通過投票剝削少數人的基本權利。而且任何官員均不能指定某些政治、民族主義、宗教或其他意見是正統而強迫公民以言辭或行動服從。因此,即使國會通過此項決議,學校都不能以此為由,剝削學生的表達自由。法官寄語國會和學校,民族團結不應靠消減反對聲音來達成,強迫統一意見只會造成惡果。案件的發生和審訊均在美國參加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愛國情緒高漲,但依然有公民敢站出來,藉訴訟維權,而法官又能冷靜理性斷案,體現司法獨立。70年後的香港,是否有如此權利友善和寬容的社會環境?

與不參加升旗禮的學生商量另類安排

另一案例是Goetz v Ansell,這案體現了美國公民真的有不愛國的自由。1973年,美國伊利諾伊州通過一項法例,規定公立或接受公款資助的學校學生在每個上課日都應向國旗朗誦對國家的效忠誓約。一名學生因不相信誓約中所言「於美國人人享有自由與公義」,因此不願意參與。校長要求他在宣誓儀式進行時離開禮堂或安靜地站立,但學生堅持在憲法的保護下,他有權利選擇安靜地坐着。法院裁定學校不能要求不願意參與的學生站立,因為安靜站立這個行為也屬於一種表達,等同要求學生宣誓。除了不能強迫學生站立外,學校也不能要求學生離開禮堂,因為要求離開禮堂可被理解為一種懲罰。因此,只要學生不作出任何破壞性或侵犯其他學生的權利的行為,學生可以選擇以任何姿勢留在該場所。倘在香港,有學生(和其家長)均認為青天白日滿地紅旗才堪稱中國國旗,而不少家族成員遭共產黨逼害,若學校逼學生向五星旗敬禮,這是否有違良心自由和表達自由?

以上述兩案例為鑑,香港的學校在舉辦升旗禮等愛國活動時,必須尊重學生的表達自由。若學生不願參與,在沒有影響學習和學校運作,亦沒有侵犯其他學生的權利的前提下,學校應容許不參與的學生用其選擇的方式等待活動結束,切忌強制學生在不自願的情况下讀出誓詞或喊口號,活動前應與學生和家長商討活動的安排。其實,強制不心甘情願的學生參與這些愛國活動,往往令學生心口不一,陽奉陰違,令此等活動變成徒具形式的造假愛國活動,於培養國民身分認同往往弄巧成拙。

作者莊耀洸是香港教育學院教育政策與領導學系一級專任導師,盧恩臨是香港教育學院教育政策與領導學系高級研究助理 

2012年8月25日 星期六

梁恩榮、盧恩臨 - 抽離理性反思的情感教育 是灌輸的溫牀

2012年8月25日

所謂「尊重教師」
Source: KurskHK.net時事台

【明報專訊】近期特區政府不斷努力,希望擺脫國民教育科是灌輸的指控,但《明報》的報道指出吳局長曾說「通識教思維、中史教史實、國教科則教感覺和價值觀」,此種抽離史實、理性反思的感覺教育,很容易淪為灌輸的溫牀,而《德育及國民教育科課程指引》其中一敗筆就是附錄六有關「情感模式」的討論。

作為公民教育的一個環節,國民教育必須定位在公民教育的框架內。在相關的文獻中,「情感模式」的爭議較大。支持的觀點指出縱然學生有公民知識,都不一定會轉化為行動,而兩者之間的橋樑往往是「情」,是「情」使他們付諸行動。保守的觀點則指出長期且過激的情是理性、批判思考的致命傷,加上藉着「情感模式」來培育具排他性的國民身分認同,特別容易出現灌輸。因此老師應藉着「批判性反思」,平衡過激的情所引起的負面影響,鞏固及深化情及相關理念。以下筆者將用兩個例子來說明「情感模式」的不同層次的應用。

例子一:升國旗時「澎湃激昂的感覺」

第一個例子是羅范椒芬女士在任職教統局常秘時撰寫的〈談愛國:國民身分認同〉一文,分享她在天安門廣場看升國旗時有「澎湃激昂的感覺、油然而生的民族情懷」,而文章的反思問題則建議學生思考曾否在唱國歌的過程中「感受到愛國的情懷和作為中國人的驕傲」和作為中國人「可以如何為國家將來的發展作出貢獻」。這例子引導學生在沒有深入分析的情况下盲目認同國家,這種強調感情、行動,但不重視深入分析和反思的做法容易出現灌輸。

例子二:內地城市與農村學校的分別

另一例子如下:一位香港教師帶學生探訪內地的農村學校,香港學生看見農村的校舍殘破簡陋,對農村孩子的境况甚表同情,紛紛表示願意為中國作出貢獻。之後,教師帶學生探訪內地一些大城市的學校,美輪美奐的校舍,令香港學生感到疑惑,城鄉學校的資金從何而來?何以城鄉的分別如斯大,地方及中央政府都置若罔聞?此例的教師雖同樣以情感開始,但他懂得運用批判性思考將引發的情感加以鞏固及深化,從個人的情感層面轉化至更深層次的政策層面,思考事件背後的制度、權力、政治、意識形態及文化的議題,訓練學生的分析及批判思考能力,有助學生成為「批判性愛國者」。當然,也有觀點認為國民教育只應處理客觀資料,不應引入情感,但是,一般的公民教育都會培育同學的知識、價值/態度和能力,而價值則一定蘊含着情感,故此,只處理客觀事實的公民教育,是不完整的。

若以上述的討論來分析《指引》的附錄六,則可見其不足之處。附錄六建議教師在國家範疇的教學以「情」出發,注重「情感」和「情懷」,首先讓學生了解國情,再以人物、場景、事件和時間四個思考的切入點,探討國家發展在政治、社會、人文及科技四方面的影響。雖然附錄六並沒有建議教師只教授國家的光明面,但亦沒有提醒教師國家發展的爭議性、國民身分認同的排他性和「情感模式」的危險性,更沒有指出在引發學生的情感後必須引導學生作出批判性反思來深化學習。雖然在附錄四有詳細說明爭議性課題的教與學,若教師懂得將附錄四的要點配合附錄六的建議使用則可能達到深化學習的目的,但短期而言,這只是奢望。筆者認為,當這些困難尚未有解決良方,局方堅持匆匆上馬,實在是下下策。

作者梁恩榮是香港教育學院管治與公民研究中心副總監,盧恩臨是香港教育學院教育政策與領導學系高級研究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