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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2日 星期二

戴耀廷 - 香港有獨立的條件嗎?

香港蘋果日報   2016年3月22日

港大學生刊物《學苑》發出了〈香港青年時代宣言〉,直言要求香港成為受聯合國認可的獨立主權國家、建立民主政府及全民制訂香港憲法。一群年輕人明確地提出港獨訴求,即時惹來一眾老一輩的港人嗤之以鼻,問香港有甚麼條件或資格搞獨立?我未必同意香港必然要走上獨立之路,但香港是否有獨立的條件或資格,卻不是簡單一句話就能掃到一旁的。我們先要問獨立所需的條件是甚麼?

第一類條件是最淺薄的理解,就是問若香港獨立了,將來水、電及食物從何而來?或許對很多人來說,香港一向依賴大陸提供的水、電及食物,一旦與大陸脫離,生命線斷了,香港就成為一個死城,故沒條件獨立。但這忽略了香港是一個國際城市,只要有錢,或許是貴一些,這些東西是可以向全世界買得到的。當然若是有利可圖,大陸為何不繼續向香港賣水、電及食物呢?

這就涉及第二類條件,就是香港的強鄰,即由中共統治下的中國大陸,是絕不會讓香港獨立的。香港沒有軍事力量去抗拒解放軍,且中共可以對香港斷水斷糧,那獨立的香港就必是死路一條。這說法假設了中共會一直強大下去,甚至變得更強大,超越美國成為世界第一大國,那談香港獨立實是癡人說夢。

誠然,在短時間實看不到香港能有這種獨立的條件,只要中共的專制政權一日還是在大陸掌權,香港獨立也是無望。但中共在大陸的專制政權能否長存?歷史及常識告訴我們,中共的專制政權必有結束的一天。不少中國問題專家也提出中共崩潰已經開始。即使沒有人知道中共政權何時真的崩潰,但可以肯定說,在2047年前,中共及中國大陸必會面臨一次極大的政治危機。因此,香港能有民主不是在於中國要先有民主,反是在於中國先陷入政治危機、政治混亂中。

這就關乎第三類條件,就是當中國大陸出現了極大政治危機時,香港憑甚麼可以爭取得到聯合國承認為一個獨立的主權國?我看這才是最關鍵的獨立條件,也就是如何才能符合國際法要求,獲國際社會承認為獨立主權國的條件。

不能無視內地政治發展

第一個要求是再沒有另一個主權國家能合乎國際法及有效地聲稱擁有香港的主權。這也是為何只有當中國大陸陷入政治混亂,香港才有條件獨立,因中國越亂,連中國本身的主權也分不清時,香港主權誰屬就更不清了,那香港才有走向獨立的機會。

第二個要求是香港人民在客觀及主觀上能否與其他所有的人類群體區分開,尤其是與中國大陸內的人類群體區分開。因只能在考慮了歷史傳統、種族、文化、語言、宗教、地域及經濟等因素後,能客觀地確認香港人民已是一個獨特的人類群體,並且香港人民具備了作為一個獨特人類群體的主觀自覺意識,香港才享有獲國際社會承認為獨立主權國的資格。

第三個要求是香港要擁有自行管治的能力。這是指如果香港真的被賦予了獨立主權國的地位,這地方的人民是有能力管理好自己而不會出現社會混亂。

在這裏,我不是說我希望中國出現大亂,主觀上我也希望這不會出現,但中國會如何變化,是超越人的主觀意願的。若我們只是盲目地相信只會有中國機遇而不去準備中國風險甚至中國危機,那只是自欺欺人。我也只是希望用一個客觀的角度正視香港獨立的問題,搞清楚甚麼才是香港會否走向獨立的關鍵因素。

對希望推動香港獨立的香港年輕人來說,要達成目標,不能只單顧香港內部的事,而不理會中國大陸的政治發展,因中國的未來與香港的未來實是有千絲萬縷的關係。這不在於你主觀上是否「愛中國」,不要讓情感蓋過理智而不去理會中國發生甚麼事,因這反會令自己的目標難以達成。另一方面,他們也應想方法爭取國際社會的注意,到了關鍵時刻,香港人民才有資格去爭取國際社會認同香港能成為一個獨立主權國。

戴耀廷
港大法律系副教授

2016年2月26日 星期五

無妄齋訪問戴耀廷:談雷動計畫、暴力抗爭與港獨

本土新聞   2016225

Vic:文章很長,但頗值得看。看完對戴先生重新生一份敬佩,尤其敬佩他在許多人對香港感到絕望之際,仍然能夠冷靜地分析局勢,堅韌地在困境中奮鬥。

以下摘錄若干內文,全文請看本土新聞

無:聽過以上論述後,我腦海浮現兩個問題。一、各政黨都有利益盤算,彼此有基本盤,未必有誘因(Incentive)驅使大家協商。二、自政改方案爭拗以後,即使泛民內部也存有不少猜疑,由是產生二月補選,加上佔領後無論在政黨以至社運組織,甚至民間經撕裂後互信陷入低谷。你認為純利益計算的「雷動計畫」,能否打動他們?

戴:要製造誘因,所以一定要爭取議席奪半。若然祇是爭取幾席增長,沒有意思。誘因既有短亦有長,奪半後整個政治局面會徹底改變。以前建制掌控行政、立法權,而奪半以後,雖未至於全然取得立法權,但某程度上可以增加立法權力,添加政治籌碼,政治空間更大。或者我們不作協調,在如今局面,「攬炒」機會很大,名單一多勢必票源攤薄,隨時每區失掉一席,如是者僅剩餘15席地區直選議席。若然再加上功能組別或超區有任何閃失,就連1/3都保唔住,然後順理成章通過政改,接著「普選」特首,那麼議會之路就完結了,無事可為,最終祇可以回歸街頭抗爭。

但除非你有信心在街頭可以……在任何抗爭行動,僅靠一條腿走路,一定不及兩條腿走路好,我覺得沒有理由要犧牲一條腿。我並非否定街頭抗爭(和平非暴力與暴力)的作用,而是任何抗爭運動都要用盡各種路徑,無理由自廢武功。現在各自為政,結果可能廢掉議會進路的的時候,也許拆掉一條道路,剩下街頭。

無:教授在文章或訪問中均用「非建制派」形容新的政治聯盟,為何會強調非建制非暴力?

戴:這也是出於利益計算。在香港現實政治處境,在計畫中能放置爭取最多選票的人,是純粹的推算。你清楚我使用的字眼,我並非「反對暴力」,而是「不贊成暴力」,就是說我不會使用暴力,但你要動用的話,我無法阻止的嘛,你可以繼續使用。但從一個計畫出發,我要發揮最大效益,若然計畫中有人加人令另一班人離開,我就要計算究竟入的多還是出的多。而228亦會清楚瞭解,如果本民前手握20,000票的時候,大家就要考慮,那條線究竟要劃得多遠。你一下子將他們劃走,結局是你手上的票也會削弱。當然如何劃線是由參與者商議,加入計畫的,你情我願自然無話可說;但如果無票在手,想加入也沒有人「受你玩」,是罷?選舉講究實力,你沒有政治實力,講得再美好,又有甚麼好談?

旺角一役也是理性行動

無:本民前主張以勇制暴,武力抗爭,假設被選入議會,他們表示會運用一切可行的方式中止制度暴力。你覺得街頭組織走入議會,是否一種矛盾?

戴:我覺得稍有矛盾,不過矛盾的事,全世界人都在做(笑)。我可以指出你矛盾,但我不可能說「你不能做」「你不應做」,你成功你,我就必須承認(Recognize)你。梁天琦若取得逾二萬票,你又不肯商談,或者我方覺無謂傾談,我也要計算你的二萬票,我要承認你的存在嘛!你既有機會獨力取得一席,那我們籌備名單就要減少一席,預留一個位給本土派。我就算說你矛盾,這毫不重要(Insignificant),因為不管我怎麼認為,你照做不誤。

無:換言之你是實力主義,用政治實力判斷政治勢力的確認(Recognition)?

戴:政治實力就是確認。道德層面的論述呢,自然會講,但道德論述都是策略,也是剛才提到的市場。你的市場需要你作出道德論述,你就因應而行。我個人有道德標準,我不會施行暴力,包括從實質考慮或者個人層面,但你做了,我不可能否定你的存在。我可以譴責(Condemn)你,但我必須承認你,你有二萬票,我怎可能無視你?我否定你是我「傻仔」,但反過來梁天琦僅得幾千票的話,那麼對不住了,你的理想再崇高,我也要無視,因為你欠缺實力。

我明白何以會發生初一的事情,這件事我也不覺得是由本民前策劃,但是由去幫助小販然後轉化成行動,確有增強自己政治實力的作用,而選票就反映實際增幅。是以你看到網上的文宣,本質就是哀兵、博取同情,以「呀大家出嚟頂咗磚頭嘞頂咗棍嘞,呀都係要投畀佢哋嘞」之類語言打動選民,也是用回當年「佔中」那招-博同情。行動不一,但拉票方式雷同。

無:另一方面,你提到激進甚至武力路線,及和平非暴力路線,是平行(Parallel)發展的。這也是自三年多前「和平佔中」伊始已經思考的問題,回顧美國50-60年代民權運動,既有Martin Luther King, Jr.堅持非和平路線,同時亦有Malcolm X之類-並非徹底暴力,而是主張「一切必須方法」(By any means necessary)……

戴:有需要就使用,不需要就不動用,絕不無端運用,而是理性(Rational)使用。

無:那麼本港的非暴力人士將暴力描述為非理性,然後對武力抗爭者加以譴責,會否與MLK的做法相反?他雖然主張非暴力,是一種包容,理解地同情暴力……

戴:我想Martin不是很包容到Malcolm的,不過我明白你意思。你可細閱我之前撰文,都是寫「暴力抗爭者理性地使用暴力」,我覺得這是常識。使用暴力是一個理性決定,所以我就算譴責,我也不是指責非理性,而是理性地支持暴力或認同用暴力。但我可能倒過來問:本民前,是類似Malcolm的說法-有需要就實行,但如果運動中出現一班人衝進商店搶掠,暴力抗爭者會否贊成?這些已經不是抗爭者,而是逢人就打,完全非理性的暴力,一個利用這種混亂時機去搶掠的人,相信本民前亦不會贊成。Malcolm都不會贊成群眾去搶掠,即使是搶掠也必須為滿足(Serve)抗爭目標,因為若然淪為一種任意式行為,就已經不是抗爭,而是打劫。

無:這樣說,你覺得旺角一役也是理性行動,是針對政權。

戴:顯然如此啊!現場有沒有人目睹他們衝入任何商店呢?沒有嘛。認真說,就算衝突畫面不雅觀,但過程中有警察跌倒,示威者所謂的「襲擊」,也是有「就住嚟」的……如果認真的話,早已打死人了。所以我觀察見到前線抗爭者是堅守一條道德線,這條線就是-他們是抗爭者,而非一班四處搶掠的暴民,梁振英卻想引導公眾覺得抗爭者是這類人。所以我向來形容他們是「暴力抗爭者」,我不贊成暴力抗爭,但你們的身份是抗爭者,而不是一般暴徒。

無:即是說你劃一條線譴責,也是策略。

戴:這個也許無關策略,而是本質必然出現,暴力與非暴力抗爭兩條腿走路,但共通點是雙方都屬抗爭者。我想暴力抗爭者不會贊成甚至站在搶掠者的一方,使用暴力的不一定是抗爭者,用暴力的人可以是搶掠者,而暴力抗爭者不會搶掠,而是透過暴力達到抗爭目標,所以話說回來,之前有點取笑暴力抗爭者似乎都「好道德」,事實上暴力抗爭者他們有道德線,不會毫無道德,不過那條線與非暴力抗爭者的不同罷了。}

無:何以提及民權運動,是因為我認為你可能不同意MLK有包容,部份公開場合甚至有非議過Malcolm,但大體上就是各有各做,公開譴責相對地少。另一方面亦同意,武力抗爭會出現新路,同時為和平抗爭開拓新途徑。可惜至今所見,除了譴責暴力以外,非暴力抗爭者並無作出任何反應。

戴:現在我就推行「雷動」嘛。雷動就是帶來實際……因為香港現實處境裏面,試想,你可以做甚麼帶來實際效果?非暴力抗爭79日佔領,要做的都做完了。你還有甚麼可以嘗試?你可以做的,已經是「做Show」多於實際。我同意暴力抗爭者開了新路,學術上我們叫Radical Flank Effects,由暴力所帶來的一種邊緣效果,能夠產生一種非暴力的進路,而應用於我的計畫,實際帶來的果效就是取得一半議席。將票集中成事,才能帶來實質變革(Actual Change)。現在談暴力抗爭,我不知旺角事件式的衝突何時再爆發,今次也許再激烈點,甚至延續多一天,可惜最後也會是全數抗爭者被捕。你能否在短期內帶來Actual Change?你能否說在6個月內帶來革新?雷動計畫就可以,如果成功的話。

港獨:並非大不韙,要看時機

無:以上提到「建國」之類,估計教授有嘗試瞭解部份本土派主張。其實你對港獨主張有甚麼看法?

戴:我之前都有寫過文章,對我而言,港獨並非甚麼大不韙的事,問題祇是如何達成。我看過一些論述是要令香港「有咁亂得咁亂」,北京大力鎮壓,國際社會干預,那就是建國機會。這類建國路徑,如何用暴力方式建國?當然不是直接暴力建國,因為你沒有可能勝過共產黨的武力,而是令香港要多亂有多亂,北京鎮壓,鎮壓後全球譴責,可能由聯合國接管香港等等等等……我們是否太天真呢?你覺得這種講法,全世界會這樣回應嗎?譴責完北京之後,還是照做生意。所以我不認為這種方式建國機會有多大。

這樣說始終有點大中華味道,就是香港局面與中國局面分不開。好早以前寫過一篇文章,引述沈大偉(David Shambaugh)論述中國崩潰。我並沒有就分析對不對評論,我的講法是假設沈大偉的分析正確,中國共產黨未來倒臺的時候,香港怎麼辦?那時就是建國的時機,也可能到時是香港被迫要建國。因為當中共倒下,中國一定陷於四分五裂,要保住港人利益,就要爭取國際認同。現今要做的工夫就是令國際認同香港是一個獨特的身份,所以我是完全支持香港人身份(Identity)的。然而「香港人身份」與「香港屬於中國一部分」兩者並不排斥,但如果發展到一個階段我們需要建國,就讓其自然發生好了。問題是,我們是否準備就緒(Readiness)去實行呢?這涉及兩個層面:主觀的,香港人的自我主觀意識,然後就是國際層面的肯認(Recognition)。未來日子是兩邊都要努力,既要去讓國際社會認同香港人身份,亦需自我建立這種身份。而這些我並無特別原則上抗拒。

無:你提到香港愈亂愈好,然後待政府鎮壓。想起最近觀賞的《Winter on Fire》,二0一三年的烏克蘭,與香港似曾相識:由起初純潔的學生集會,被描述為「和理非」嘉年華,直至第九日特警出現武力掃蕩,他們繼續和平集會,但開始建立防守機制,往後甚至發展為佔領區建立防線,卻仍被特警毆打拘捕。之後人民不僅開始不耐煩,在血淚中夾雜悲憤心情,佔領街頭廣場多天全無進展,然後他們受不了,開始武裝自己,其中有受過軍事訓練的人訓練群眾,不但防禦升級,甚至武力還擊,反衝擊特警攻勢,發生如旺角黑夜一般的擲磚。特別部隊更大打壓,死傷枕藉。另一支「和理非」隊伍受到感召而出現,手無寸鐵地遊行到公園,結果慘遭屠殺,全國沸騰。當時議會內反對派不僅無所作為,甚至幫政府講說話,勸退集會民眾。這種狀況令我感傷,不是在武力反抗程度,而是由和理非的無力過渡至武力反抗,處境何其相似。

戴:還是有處境上的不同。俄羅斯之後也入侵烏克蘭,但抗爭過程中俄羅斯仍然未能介入烏克蘭的事,所以事件本質就是烏克蘭政權的事。如果我們沒有北京在後,僅是反對梁振英政權呢,根本不需要發生暴力旺角,僅需兩傘的規模已經將他推翻。我們的困境是背後有強大的北京直接介入政局,反而引用匈牙利的一九五六年革命及捷克的布拉格之春,當時蘇聯在幕後的情況更為貼切。

除非出現一種局面,未來中國本身因為內部問題,令其在國際以至內部問題上自顧不暇,那麼香港或可透過行動去達到這項目標,因為其時中共已無力干預香港事務。這是我覺得最大可能的存在變數,暫時未見出現,但我不排除呢種可能性,中國政權內部並非我們想像中穩固。是以我們一路觀察形勢,靜候時機,你自然可以抗爭升級。而有社會上有暴力抗爭者存在,Like it or not,他們準備了空間,我不會特別抗拒,而祇會說路線不同。而路線不同,在某些時候,是需要譴責你,這是策略性需要。

無:就是說,譴責也是出於If necessary

戴:還有不妨回顧波蘭,在一九八九年之前,其實波蘭團結工會(Solidarity)早有實力推翻波共,但他們反而會勒住自己,因為深知推翻波共,結局祇會迎來蘇共。你寧願找個弱對手比強對手對陣,是以後來一段時間蘇聯出問題,他們就瞬間行動。如今的我們,實力遠遠不及當年的團結工會,那麼藉著「雷動計畫」成功,增強整個抗爭力量的協調效應,壯大抗爭力量,長遠而言積累5-10年時間,這段期間中共變化難以估計,可能差到一下子坍塌(Collapse)的地步,或者未至於此但陷入自顧不暇,我們就有反抗的可能性。與此同時,就是提升香港人的自我意識,爭取國際認受。

還有就是,暴力抗爭者缺乏面孔(Face),代表人物甚少,不如和平抗爭有代表人物頻繁出現,國際可以注意到。現在是你沒有人,大家又不敢高調現身,因為槍打出頭鳥,你一出現就是被捕的命運,這也是暴力抗爭能否擴闊國際市場的考慮。如果用「雷動」的平臺,其實可以製造一些介乎於暴力與非暴力之間的人,例如起碼可以類似Malcolm X的人面世,代表某一類剛才你提到的路線,長遠亦可能擴大國際市場。

2015年12月8日 星期二

戴耀廷 - 司法覆核被濫用了?

香港蘋果日報   2015年12月8日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最近批評社會上有人濫用司法覆核。據報道,他指司法覆核不應用作挑戰政府政策,法庭在三權分立的原則下,應只關注行政部門有沒有依法辦事或濫權。他這種觀點並不新,終審法院前任首席法官李國能及現任首席法官馬道立都曾多次表示法庭的角色,並不在於解決社會或經濟問題。這說法本身必然不會是錯的,問題是在應用到個別案件的爭議時,合法與否或是否涉及濫權,卻不容易與爭議所牽涉的政治、社會或經濟問題,可以簡單或清楚地分割開。

也是說,政治與法律並不是黑白分明的,所有政治爭議也會涉及或多或少的法律爭議,而所有法律爭議也會涉及或多或少的政治爭議。在界分爭議是否純屬政治或政策的爭議,故不在司法覆核所應管轄的範圍;或政治或政策的爭議也同時涉及法律問題,故仍屬司法覆核的正當管轄範圍之內,就不可能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因法律條文及法律原則本身不可能提供得到全部的指引。

政治與法律不能單純二分

因此,負責處理案件的法官所要做的決定,就不能是單純的法律決定,無可避免地涉及政治的考慮。當然這政治考慮不是關乎政治利益的考慮,而是政治原則的考慮。當中涉及司法覆核的政治原則至少包括以下兩個向度。

一、公民權益與行政權力之間的平衡:行政部門在行使行政權力去管治社會時,很多時候都會影響到公民的權益。若公民的權益是較被看重的,那便無可避免會令行政部門在行使行政權力時多了一些制肘,令行政部門不能那麼便利地作出它認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行政決定。相反地,若是更看重行政部門施政的有效性,那也無可避免地令公民的權益受到少一些保障或多一點限制。

二、司法權力與行政權力之間的平衡:法院進行司法覆核就是要監察行政部門如何行使權力去管治社會。若法院是較積極的話,那便無可避免會令行政部門在行使行政權力時受法院干預的程度增加,令行政部門不能那麼便利地作出它認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行政決定。相反地,若法院更看重行政部門施政的有效性,或是更信任行政部門而不會質疑行政部門的判斷,就會較消極地行使其監察權,行政部門受司法干預的程度就會減低。

不同法官在這些政治原則,會有不同的政治抉擇。我們可籠統地把法官大體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保守型,在公民權益與行政權力之間,他們更看重行政部門施政的有效性。在司法權力與行政權力之間,因他們信任行政部門而不會太質疑行政部門的判斷,故只會消極地行使其監察權。第二類是權利型,在公民權益與行政權力之間,他們更看重公民權益,並認為法院應更積極地行使其監察權。第三類是平衡型,他們的取態是介乎保守型與權利型之間,盡可能在公民權益與行政權力及司法權力與行政權力之間找一個能兼顧各方面的平衡點。

熟知司法覆核案例的,都知道列顯倫由他擔任上訴庭法官的時候,到他成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肯定一直都是保守型法官。今次他對司法覆核的評論其實與他過去的判決是一脈相承的。但我相信保守型法官並非主流。最為公眾熟知的權利型法官就是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包致金了。不過權利型法官應也不是主流。主流的應是平衡型法官,李國能就是平衡型法官的最佳例子。

馬道立未上任前,從他在上訴庭的判決看,不少人估計他會是如列顯倫般的保守型法官。但從他上任後所作的多宗重要裁決看,卻不難發現他有很強的平衡型味道,甚至在一些案件中還可看到他有走向權利型的傾向。

對香港現在司法覆核是否被濫用,出現越來越多司法覆核申請的原因,及如何應對司法覆核申請增加的情況,保守型、權利型和平衡型法官必然會有不同的判斷。哪類型的法官更適合香港現處的不民主政治狀況,各位可自行判斷。但在做判斷前,或許大家應想一想為何近年出現那麼多人,要透過法院去挑戰行政部門的決定,即使所涉及的爭議真的是政治或政策多於法律。

戴耀廷
港大法律系副教授、佔中發起人

2015年8月16日 星期日

周日話題:從革新論看香港前途

星期日生活   2015816


【明報專訊】《香港革新論》出版後,身邊很多朋友大惑不解,有人疑惑方志恒為何會變了本土派、有人慨嘆方志恒不再溫和變得激進、有人甚至猜測方志恒要組黨云云。

其實我和一班朋友在「831人大決定」後組織讀書會,經一年時間醞釀後寫成《香港革新論》一書,只為嘗試解答一個問題:在後政改時代,如果我們不願意投降、如果我們不希望移民、如果我們不甘於沉默,我們還可以做什麼?

從佔領運動到否決政改,民主運動陷入前所未見的「論述真空」,一方面是舊有民主論述幾近崩潰(溫和溝通路線固然被「831人大決定」壓垮,激進抗爭路線也因佔領運動未見成效而泄氣),另一方面則是本土意識全面抬頭(令民主派傳統的中國想像和港陸關係論述備受挑戰),主流泛民(不論政黨還是社運組織)在雙重衝擊下,日漸失去帶領群眾的政治論述力、願景和氣魄。我們在書中提出「革新保港,民主自治,永續自治」作為民主運動的短、中和長期綱領,目的正是要拋磚引玉、嘗試回應當前的「論述真空」。

承蒙〈明報星期日生活〉編輯的不棄,提供寶貴版位刊登《香港革新論》書評,我於是碌爆人情卡,找來了多位來自政治光譜不同位置的名家友好撰文。而我找各位友好寫書評時,特別囑咐毋須客氣盡情批判,目的是希望以《香港革新論》為引子,刺激大家思考和討論香港前途。只有讓更多不同的觀點互相碰撞激蕩,香港人才能盡快走出「論述真空」,重新團結起來「為香港前途而戰」。——文、策劃__方志恒(香港教育學院亞洲及政策研究學系助理教授)

《革新論》與香港主權論述爭議 /文__孔誥烽

方志恒博士是現今香港研究領域中最傑出的年輕學者。他有關香港政商勾結的論文,早成經典。現在方博士聯合多位溫和泛民背景的年輕人共同出版《香港革新論》,看來是要建立一個溫和的本土論述。如果戰鬥格的陳雲「城邦論」與港大學苑的「民族論」是重口味的深焙咖啡,那麼與人為善的《革新論》便算是為大家提供一個淺焙口味新選擇的嘗試。

香港本土論述多樣化,可喜可賀。《革新論》提出的香港遠景,有的創新(如重新連接南洋世界、港式雙首長制)、有的來自其他論者(如2047年後的永續自治),都是值得深入探究的議題。希望各路本土派和傳統泛民能重視和積極回應《革新論》,一同深化論述。

主權論述問題

深化論述,必須要坦誠的辯論。《革新論》十分謙厚,沒有正面批判各種香港論述。但現在很多有關香港前途的爭議,是革新論者們今後怎避也避不開的。其中最重要的一個爭論,便是方興未艾的香港主權論述問題。

《革新論》否定北京的天朝主義,要確保香港的永續自治,不會有人反對。但北京的天朝主義,不只是某派京官的隨機強硬措辭與手法,背後還有一套完整的法學理論。這套理論,具體體現在學者強世功著《中國香港》一書和他參與草擬、北京在20146月推出的香港白皮書之中。

強的香港論應用了不少納粹法學家斯密特(Carl Schmitt)的法西斯主權概念。這種觀點認為一國兩制的重點在一國而非兩制,香港的自治乃北京單方面的恩賜。北京對港主權,不限形式上的擁有,還包括對港的絕對控制和香港人的絕對效忠。中共直接操弄香港的各個領域、推行洗腦教育、時刻進行敵我鬥爭,乃是天經地義。

「主體」向法理本體提升

泛民長期被困於大中國意識之中,對於中共香港主權論述的法西斯化,毫無招架之力,除懇切呼籲中共尊重高度自治承諾之外,也無別的姿態了。近年有學者在自由主義和現實政治的框架下探索另途的香港主權論述,例如沈旭暉提出香港在中國主權下享有「次主權」論、陳雲提出香港享有「實然主權」論、《民族論》作者與練乙錚等提出的香港自決權問題,都有意無意地為雨傘革命前後的「重訂基本法」主張和「延續一國兩制到2047年之後」主張提供理論基礎,讓「香港主體」從虛浮的價值觀念向實在的法理本體提升。

這些有關香港主權的論述,對中共來說有如洪水猛獸,在宗主腳下顫顫驚驚的暮年泛民,當然不敢去碰。但《革新論》的年輕人在後續討論中,將避不開這個問題。他們怎樣回應有關爭議,將決定《革新論》在芸芸本土論述之中,終會是一杯香醇醒神的淺焙咖啡,抑或是一杯去掉了咖啡因的咖啡。

「以社會為中心」的民間自治 /文__梁繼平

去年八月,中共人大公布「八三一框架」,令舊世代抱持具大一統民族主義、期望與北京進行良性互動的「民主回歸」夢正式告吹。然而,雨傘運動未能如港人所願帶來普選,香港民主運動似乎隨即失去方向、目標與行動綱領。此時,方博士與一眾年輕學人及政界人士所編寫的《香港革新論》,正好為處於重整階段的公民社會帶來新一波的思辯。

《革新論》期望突破「民主回歸論」及「獨立建國論」兩種想像,提出「革新保港,民主自治,永續自治」之綱領。筆者在此不詳述書中內容及其對2047年第二次前途談判的看法,集中分析《革新論》能對香港民主運動短期內帶來的啟示。
「普世價值vs.本土利益」

首先,此書吸納並重整近年興起的本土思潮,論證香港人以「在地核心價值」互相維繫、培養出「主體意識」,具有「自治共同體」的政治地位。此書一方面擺脫了部分本土論述中的原生論或排外色彩,另一方面則嘗試排解與社運左翼有關「普世價值vs.本土利益」的多年爭論,此兩舉均令大眾更易掌握到本土論述中高舉獨特公民價值的面向。筆者認為,在新一波民主運動下的參政及議政團,可積極吸收當中的溫和本土論述,將之融入自己的政治宣傳及議會修辭(parliamentary rhetoric),並轉化成實質的政策倡議,加速本土意識的傳播及保障香港的自治地位。

另外,此書提出「以社會為中心」(society-centered)的民間自治與民主運動的想像,激發不同領域的公民建立群眾組織及聯合陣線,在各類專業界別及地區層面對抗政權的政治操控。另外,作者更建議公民透過「群眾集資」或「群體外包」等創新方式促成社區行動。筆者認為這非因香港難以在短期內落實體制民主化,我們就消極地將群眾視線轉移至社區;反因我們了解到國家的主權並非鐵板一塊,而是「分散、多層次、甚至是可轉化的」,此才令公民有機會在不同層面去反制國家的權力延伸,創造自我管治的可能。筆者亦認為,由於未來兩三年內香港難以再爆發大型的街頭運動,公民應把握這段時間去組織群眾、建立網絡及宣傳理念,有助培養日後的動員基礎。

發揮「以小制大」的策略

最後,此書強調了香港需具備區域視野,發揮「以小制大」的策略。書中提及的第一種區域視野,是保持香港作為中國境內的國際金融中心之比較優勢,積極配合如「一帶一路」的國家發展策略,但香港如何能像新加坡或瑞士一樣,在國際關係上左右逢源,則是未知之數。第二種的區域視野,則是與台灣、馬來、新加坡及澳門等地區聯合的華南視野,除了書中提及透過影視輸出香港文化之外,筆者認為香港可更積極與華南地區的公民社會進行交流,建立抵抗威權中國的跨境公民網絡,例如筆者日前到訪同受「中國因素」影響的台灣時,發現台灣社會對香港的民主運動深感興趣,而台灣的民主化經驗或對中國「以商制政」的研究,又可以豐富香港公民社會的知識。

作為《香港民族論》作者之一的筆者,深信社會需要出現激進論述,例如敢於直接挑戰中國官方民族主義、提倡公投自決的「香港民族主義」,以顛覆傳統的政治秩序、擴闊論述光譜並增加弱勢一方的談判籌碼。但筆者同時認為,部分較溫和的主張亦有其策略性意義,有助爭取更廣泛群眾的支持,及增加談判桌上另一方去讓步的誘因,而《香港革新論》則是在溫和論述中,值得香港人留意和討論的作品。

由自覺自主走向自決自治 /文__戴耀廷

方志恒與一眾年輕學者在「831決定」之後,告別以前的「溫和」路線,痛定思痛,反思自省,最近提出了一套新的論述,為香港前途嘗試開闢一條新的道路。他們用「革新保港、民主自治、永續自治」12字來作為他們這套新論述的綱領。
也是在《白皮書》、「831決定」及「618立會否決政改方案」後,我對香港未來的發展,同樣進行了一次深度的思考,以另一條進路,就是國際法下香港人民享有自決權去實行自治,得出與他們相近的方向及策略。當中或有不盡相同,但應能互相補足。我也用8個字來總結我的想法:「自覺、自主、自決、自治」。

自覺

「自覺」就是香港人覺醒大家是同屬一個有別於其他人的群體,分享着相同的歷史傳統,使用共通的語言,擁抱共同的文化價值及意識。所構成的一種只屬香港人的生活方式,令我們對這群體產生了獨有及強烈的身分認同。我們自覺大家同屬一個可以稱為「香港人民」的群體。這就是方志恒他們所說的香港人的「主體意識」。

但從「香港人民」構成的歷史看,構成的最主要元素並非一些以與生俱來特質如種族或膚色,而是一套在香港社會經過多年形成的價值觀及生活方式。這想法與方志恒他們提出以「公民價值論」來建構香港人的「主體性」,是異典同工。因為居住在香港這地域上,無論他的種族、出生地、方言是什麼,只要願意分享那相同的歷史傳統,學習那共通的語言,及擁抱那共同的文化價值及意識,每一個人都可以選擇成為這「香港人民」的成員,因此這身分認同是開放的。

自主

「自主」是指「香港人民」有了「自覺」後,還要有堅定的決心,以持續的行動在香港社會內鞏固、開拓及建構「香港人民」的意識。這些行動包括成立非官方的平衡管治機制(如民間商討、社會約章、民間全民投票、社區公民參與等)。這些行動一方面能強化「香港人民」的意識,另一方面可建立起「香港人民」的自治能力。這與方志恒他們所說的「革新保港」、「民間自治」和「在地抗爭」不謀而合。

自決

有了「自覺」和「自主」為基礎,「自決」就是要爭取國際社會承認「香港人民」具備享有國際法下「人民自決權」的資格。自決權有外部及內部兩方面。外部自決權是關乎「人民」決定自己與其他人類群體的外部關係,內部自決權是關乎「人民」如何做出這決定。

自決權也有兩個特點。首先,自決權是一項群體的權利,所以涉及群體未來的政治地位的決定(外部自決權),要由群體的所有成員透過一套民主的程序(如公投)來共同作出。另外,自決權是一項持續的權利,因此在選擇了什麼政治地位後,仍需要有民主的程序讓「人民」的所有成員,平等地參與決定如何發展群體的經濟、社會及文化(內部自決權)。這是自決權與民主管治的關係。

而國際法近年的發展,大部分「人民」在行使外部自決權時,都不是選擇成為獨立的國家,而是在一個與他們有關連的主權國內的一片地域上實行自治。這是因為地域自治較能同時平衡主權維護國領土完整,和讓「人民」能在最大程度上維持其獨特的身分認同的需要。一項新的權利也因而在國際法中逐漸形成中,就是自治的權利。

自治

「自治」就是「香港人民」在行使外部自決權時,可以決定成為一個在中國主權下的自治地區。但這按國際標準而設定的自治,與《白皮書》下的自治存在根本的分別,就是什麼才是自治權的源頭。按自決權和自治的權利而擁有的自治,是「香港人民」因其「自覺」、「自主」和「自決」而固有的權利,並非如《白皮書》上所說是由中央政府賦予才可以享有。

現有的「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只要能確認及體現得到「香港人民」真正的自治權利,尤其是「香港人民」的內部自決權(民主管治)能實際實踐得到,那也不需要再演繹或修改。但若「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實際操作未能真正尊重「香港人民」的自治權利,那麼就必須在國際社會的支持下,「香港人民」與中國政府重新談判,建立一個能真正尊重「香港人民」自治權利的自治體制。

方志恒及一眾年輕學者以更長遠的目光去準備香港面對「2047二次前途問題」,提出重新制訂一個能充分體現香港人主體意識的新憲法,並透過全民投票機制,來給予新憲法正當性,以「永續自治」。上述有關「香港人民」的自決權及自治的權利的論述,我相信能為他們提供另一理論基礎。

在「後雨傘時代」,我們需要新的思維去引領「自覺、自主」的「香港人民」走一條「自決、自治」的路。方志恒及一眾年輕學者,正正在最適當的時候,為香港注入一套能開闢出一條新道路的新論述。

仍需把中港互動放上議程 /文__呂大樂

「後佔領運動」的香港社會正處於一個政治悶局的狀態:行動遠遠超前於思想的準備,而當前者未能帶來預期的效果時,由組織者到參與者均不知如何面對後續的問題。繼續高呼「莫忘初衷」是可以的,可是如何將此轉化為有目的的政治行動,這卻是令他們頭痛的問題。將整場運動理解為一次「人民覺醒」(因此未有取得具體的政治成果也沒有什麼所謂)亦未嘗不可,不過日後怎樣將思想上的覺醒轉化為政治及社會訴求,這並不容易處理。在目前這個「後佔領運動」的處境裏,跟很多社會運動的經驗一樣,激情過後,仍舊需要回到思考「怎麼辦?」的老問題。

《香港革新論》一書的二十四位年青作者,認真的進行反思,大膽拋出了二十二個課題(包括全書綱領和後記)供關心香港政治的讀者探討,如何在這個悶局之中尋找「革新保港,民主自治」的新的出路,這需要智慧的同時,亦需要勇氣。而他們要處理的(儘管並未有很清楚和直接的表明),是兩個大問題——何謂香港的主體?怎樣具體地操作這個主體的概念?坦白說,《香港革新論》一書並未有全面地回答上述兩大問題(而我們作為讀者或者也不應該有這樣的要求);事實上,這兩個問題之大,實非一兩本書的篇幅之內可以全面處理的。但能夠將問題提出來,已經相當不簡單了。

未見深入討論面對北京之策

這二十四位作者的意見與分析,並非完全一致。但當中一個共通的問題是,對於如何在現實政治中面對北京,並未有深入的討論(袁彌昌和房吉祥的兩篇是例外)。我不認為在今天的政治環境裏,任何探討香港前景的討論,很難想像可以不將中港互動這個題目放到最為中心的位置。在迴避了中港互動這個重要因素的情况下,一切關於香港主體、自主、自治(意思應該是高度自主的自行治理)的討論,都變得只是一種主觀期望,而不是在思考很實在的、可以具體操作的政治運作模式。

主體自治議題 討論勢遇阻撓

這就是說,談香港主體性——無論是政治的、經濟的、還是社會的方面——很難抽離於香港已經回歸中國的背景。這不是一個個人喜歡與否,又或者單純是民族主義與否的問題,而是兩者實實在在的存在各方面的關係,而且這些關係已不再只是雙方心照不宣的共識,而是正式的中央政府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單方面假設對方會「適可而止」、為了大家之間長遠和諧的關係而「留有餘地」,明顯地是一廂情願,甚至是脫離現實。今天,大部分香港人都不太願意正視如何跟內地相處的問題,可是這個問題並不會因為我們的主觀喜惡而自動消失。而更重要的是,在未來的日子裏,中國因素的影響力只會愈來愈大。我所指的中國因素跟國家的國際地位、經濟影響力沒有直接關係;九七回歸之後,整個生態環境已起了變化。中港兩地往來早已由以前單邊傾斜變為雙向流動,香港需要重新認識來自內地的規模效應。至於香港社會內部亦發生了轉變。抗衡反對派的團體、行動愈來愈有組織化的趨勢,除了受到物質激勵的刺激外,這還真的可以發展為一門取得和鞏固利益的事業。由於利益格局起了變化,一定會有更多人投身其中。所以,就算不主動出擊,但求「革新保港」,對手也會找上門來,不會讓主體、自治等題目可以隨隨便便的在社會上討論。這並不是我會想見到的情况,但中港互動必然出現。

那麼我們應該如何處理中港互動呢?這是一個難題。香港整個社會從回歸之前到今天對此仍欠一套完整的論述,而要求作者們立即對此有一套看法,可能是有點兒不公平。但可以想像,到他們再深入討論之時,不能避免要將這個問題放上議程,並且要把它視為最核心的課題,而不可左右而言他,輕輕帶過便算。——作者為香港教育學院亞洲及政策研究學系講座教授

編輯/方曉盈、蔡曉彤、孫志超

2015年7月21日 星期二

戴耀廷 - 香港人民自決自治之路

香港蘋果日報   2015年7月21日

根據國際法,所有「人民」(people)享有自決權(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在國際法,「人民」是特定的概念,有特定的意思。但甚麼人類群體才構成「人民」,國際法並沒有很清楚的定義。不過國際社會普遍認同受殖民地或外國政權統治的人類群體,都符合國際法的要求,是享有自決權的「人民」。在非殖化大體完結後,「人民」的概念進一步擴展至包含其他的人類群體。

不少學者認為決定某人類群體是否符合「人民」的資格而享有自決權,要考慮兩方面的因素。第一方面是能否有客觀的因素把這人類群體與其他所有的人類群體區分。這些客觀因素包括歷史傳統、種族、文化、語言、宗教、地域及經濟。第二方面則是主觀的因素,是這人類群體是否自覺自己是有別於其他人類群體,並有共同的意志要維持他們這獨特於其他人類群體的身份認同。學者們的意見認為在界定「人民」,主觀的因素比客觀因素應是更重要。

不少人誤解行使自決權就一定是指走向獨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一條都規定,自決權包括了「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1970年的聯合國大會2625號決議,說明「人民」行使自決權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時,有四種可能的選擇:一、建立自主獨立國家;二、與某一獨立國家自由結合;三、與某一獨立國家合併;四、採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

自決不一定是獨立

在非殖化大體結束後,建立獨立的國家並不再是「人民」行使自決權的主流方法。與某一獨立國家自由結合或合併只適用於某些群體,故更多「人民」在行使自決權時,是選擇不脫離與之有關連的主權國,而是在此主權國內享有「其他的政治地位」,令他們仍可自由地決定群體的經濟、社會及文化的發展。「人民」在主權國內的一片地域上實行自治,是「其他的政治地位」的一種,也是越來越普遍被選擇的方法,因地域自治既能平衡主權國的領土完整,也能同時保障擁有自覺自主意識的人類群體,在最大程度上維持其獨特的身份認同。

自決權分為外部與內部兩方面。外部自決權是關乎「人民」有權決定自己與其他人類群體的關係,就是決定是否獨立或自治。內部自決權則是關乎「人民」如何做出這決定。因自決權是屬於一個群體,故應由群體的所有成員共同行使。因此,自決權是包括一套民主的程序,能讓「人民」的所有成員共同決定群體未來的政治地位。自決權也是一項持續的權利。在「人民」決定了選擇成為一個主權國內實行地域自治這政治地位後,仍需要有民主的程序讓「人民」的所有成員,能平等地參與決定如何發展群體的經濟、社會及文化。這也是自決權與民主管治的關係。

或許國際法還未明確承認自治的權利(right to autonomy),但只要一個人類群體有足夠強度的自覺及自主,他就擁有自決權,並有權行使自決權在主權國內的一片地域上實行自治。這種自治可稱為以自決權為基礎的自治,或更簡單說他們享有自治的權利。

在回歸前,已有學者提出生活在香港地域上的人類群體,符合國際法對「人民」的要求,是享有自決權的。考慮到香港的獨特歷史背景,香港人民在行使自決權時,未必適合成為獨立的國家,但香港人民理應享有包括外部及內部層面的自治權利。在上星期的文章,我記述了香港人民如何在過去的幾十年,逐漸建立起自覺、自主的意識,成為了香港人民自決、自治的基礎。

回歸這麼多年,香港特區雖擁有很闊的自治範圍,但特首及至少一半立法會議員還未真正由香港人民選舉產生,北京政府對他們一直是有很大的影響力的。由他們來代表香港去行使香港的自治權力,香港就不能算是在實行真正的自治。香港人民一直沒有特別強調他們是享有自治的權利,是因為按《基本法》的規定,只要特首及立法會全體議員最終都能按真普選的原則選舉產生,那香港就會是由香港人民選出來的真正代表來管治,香港人民就是真正管治自己,就可以真正開始我們的自治之路。

北京剝奪港人自治權利

但不幸地在此輪政改,北京政府堅持2017年特首的選舉辦法必須嚴格按全國人大常委會831決定而制訂,而831決定又是緊跟北京政府在2014年6月公佈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所宣示,對「一國兩制」的官方演繹及香港所能享有的「高度自治」的理解而定出來的。按這方案而產生出來的特首,因北京政府能透過提名委員會去篩選候選人,並不能是香港人民的真正代表。在白皮書及831決定公佈後,雖經過雨傘運動七十九天的佔領行動,也未能促使北京政府改變立場。最終這方案在2015年6月18日,遭立法會以28比8票否決,結束了歷時兩年多的政改之爭。

這輪政改已不單是關乎2017年特首選舉辦法的問題,而是關乎更根本的問題,就是香港人民在官方版本的「一國兩制」下及《基本法》的範圍內,是否還有可能享有真正的自治,實現香港人民的自治權利。北京政府表明即使以後重啟政改,還是必須按照831決定。如果北京政府一直堅持要依據831決定來篩選特首候選人,那麼香港人民是不可能在《基本法》的框架下,也不能依據北京政府透過白皮書所宣示的「一國兩制」及那套自治的意念,實踐得到他們所享有的自治權利。

此路既不通,香港人民要實現真正的自治,走我們的自治之路,就只能回到更根本的基礎,就是香港人民在國際法上所享有的自決權下的自治的權利。白皮書下的自治與國際法自決權下的自治,實在存在着很大的落差。香港人民的自決自治之路是漫長的,但由現在開始,我們起碼有三方面的工作可以做:一、強化及擴大香港人民自覺是屬於獨特於其他人類群體的身份認同,及加強香港人民維持這身份認同的決心。二、既然《基本法》的官方機制不能容納香港人民自治的權利,可透過成立非官方的平衡管治機制(如民間商討、社會約章、民間全民投票、社區公民參與等),進一步發展香港人民在公民社會已建立起來的自治能力。三、爭取國際社會認同香港人民是享有國際法下的自決權和自治的權利。

戴耀廷
港大法律系副教授、佔中發起人 

2014年11月22日 星期六

戴耀廷 - 誰擺法院上枱?

明報   20141122

不容置疑,即使沒有法庭頒的禁制令,特區政府按現行法律是有足夠權力去清場的。就算是以公共秩序的原因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律政司在法律上也是比受佔領影響的私人團體更適合。但律政司卻沒有這樣做。

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在被問到特區政府以民事訴訟的禁制令去協助清場,那是否「擺法院上枱」時,他回應說:「法庭只能解決法律問題,不能解決政治問題。學生對民主的訴求是一個政治問題,不能透過法院解決,要透過磋商才能解決,法院只可維護法律。」

誠然,如李國能法官所言,法院有其局限,只能處理法律問題,法院也沒有權去處理沒有放到法院面前的爭議,更不可能處理一些表面是法律的問題,但深層次卻是政治的爭議。當然任何人都有權把涉及他們利益的法律爭議,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裁決。但本身有公權力去清場和申請禁制令的特區政府,卻什麼也不做,最後容讓了私人團體去把法院推到清場的最前線,有沒有人把法院擺上枱和誰把法院擺上枱,已是甚囂塵上了!要擺法院上枱,也不一定要直接做什麼,有時候,不作為也可以把法院擺了上枱。

當律政司長袁國強被問到為何不向法院申請禁制令時,他只解釋律政司申請所考慮的因素與私人不同,平衡各方因素後,才決定不向法庭申請,但他卻沒有透露考慮過哪一些因素。當然我們不是司長肚裏面的蟲,故不可能知道他考慮過什麼因素才決定不申請禁制令,也不知特區政府考慮過什麼,決定不引用現行法律賦予的現行權力去清場。

合理的懷疑就是特區政府本身無力清場,故利用法院的認受權威去支持清場。但無論律政司是基於什麼理由不提出申請,及警方基於什麼理由到現在還不採取行動清場,把法院擺了上枱已是不爭的事實!語言偽術是幫不了你們的!誰是破壞香港法治的罪魁禍首,也是顯而易見!最淒慘的是,法院在這情况下也只能啞子吃黃連。

2014年5月3日 星期六

戴耀廷練乙錚對談 研判政改形勢 真普選要靠資本家醒覺

佔中傾呢啲   香港蘋果日報   2014年5月3日

「我最擔心是拋出了一個中間方案,屆時一定會分裂。」戴耀廷
「你唔好話乜嘢袋咗落袋先,攞唔到公民提名,不如拉倒。」練乙錚

「唔好講到咁恐怖啦,倒在血泊中……」戴耀廷與心目中的「智者」練乙錚討論佔中,冷不防練總提出這血的忠告。「智者」預言,共產黨會進行「斬首式」鎮壓。研判政改形勢,練總提醒一人一票就是普選終局,若無公民提名,他寧願「原地踏步」,「你唔好話乜嘢袋咗落袋先,下次再嚟過,冇呢件事!絕對冇!」梁振英上場後,紅色資本大舉擴張,本地資本家若能「在患難中醒覺」,或會為真普選帶來一絲希望。只可惜,這一天為時尚遠。

記者:雷子樂

練:中央政策組前顧問練乙錚
戴:和平佔中發起人戴耀廷
記:《蘋果》記者

5月天,政改首階諮詢完結,接着是佔中商討日、六四、電子公投、7.1……踏入社運動員的季節,練乙錚最近撰文,「反傳統」提出「為積聚更高能量集中推動『佔中』,今年的六四和7.1,都最好不搞」。透過Skype越洋對談,練總解釋,他倡議不搞,其實是大搞。

記:為何會有此想法?

練:泛民的本土派今年或杯葛六四,最近一年,本土運動的聲勢壯大,我最初怕今年六四冷場,這對六四、佔中都不好,所以提出「唔搞」,但前期的教育工作要多做,讓力量要積聚,等到佔中,一鼓作氣。「如果斬釘截鐵話唔搞,佢仲驚過你搞」。我說不搞,其實是大搞。這是兵行險着,以扭轉一旦出席率降低的不良影響。

記:這是否將六四與佔中綑綁?

練:應該綑綁。紀念歷史事件,要從中吸取教訓。六四有很多面相可參考,六四是殘酷鎮壓、是學生運動、是反官倒、六四後經濟發展但社會腐化,這是一系列的六四意義。今年在香港,哪個是六四最重要意義?我認為是要求言論自由、爭取民主。這是綑綁,是很合適的綑綁。1989年的事件,今年放在香港搞,有一種所謂「本土化」、「現在化」的過程。我們拿她的一部份面相去紀念,行動策略也要有不同。


戴:困難在於實踐,始終不是某人號令就可以發生。支聯會也有其運作原則,「如果冇得搞集會,支聯會下年資源可能匱乏好多」。去年我曾估計今年7.1佔中,但政府令政改諮詢拖後了半年。不過大家仍期望7.1有些事發生,例如6.26(電子公投)有結果後,在7.1誓師。

六四既與佔中綑綁,對於運動的結局,練乙錚也提出悲觀的預期,提醒戴耀廷,要做好「倒在血泊中」的心理準備。隔着電腦聽到這忠告,戴耀廷不禁苦笑說:「唔好講到咁恐怖啦」。練總冷酷的告訴戴耀廷,他要面對的,是一個已失去純潔性的殘酷政權,絕不會心慈手軟。

練:六四很不幸是倒在血泊中,之後中國民主倒退,獨裁政權反撲非常厲害。如果香港這運動做得不好,可能會出現很悲慘的局面。

戴:這涉及對習近平的判斷。你如何看?

練:我覺得無論哪位共產黨員當政,「都唔會點軟」。他們會看國際形勢、香港、內地內部情況,總體而言,「佢硬得過就硬」。若佔中力量微弱,很易會招至無情打擊。「係一次過decapitation(斬首),收拾你班友」。

戴:唔好講到咁恐怖啦,倒在血泊中。

練:你面對的是一個已出了第一滴血、失去純潔性的政權。她不會心慈手軟,「只不過係形勢畀唔畀佢做到嗰步,共產黨嗰種兇殘,我哋見過。唔好對佢有乜嘢幻想,問題係形勢會唔會對我哋有一種保護性」。

你看台灣,佔立法院,政府不敢高壓,佔行政院,(政府)就用暴力,「如果民意唔喺嗰度,佢會用暴力,就算台灣民主體制,佢都會咁做。香港連民主體制保障都冇,會更加嚴重」。

戴:如能凝聚強大民意,基於理性計算,我們能令她讓步?

練:未必是讓步,而是打擊未必太兇殘。如只得小貓三四隻,「佢真係會殺落嚟,群眾真係會當災」。

戴:如小貓三四隻,香港警方已可處理。當你用不合比例打壓,反而刺激更多人出來。

練:不合比例打壓,人民會反感,但站出來的人會少,因為怕。我並不樂觀,因香港的抗爭傳統還是較弱、本土派行動時間還短。你看台灣,有100年、400年抗爭。

台灣反服貿佔立院一氣呵成,香港的佔中擾攘了一年多,仍未成事。練乙錚與戴耀廷都認為,香港人缺乏抗爭文化,練總更不忘點出,香港的本土派提出的一些觀點,泛民溫和派根本未能「接招」。但本土派的行動卻太過「狼胎」,與民情脫節。

記:為何台灣一下子就可佔立法院,香港佔中卻商議一年?

練:不能這樣看,你看不到台灣有傳統、有理論、歷史、烈士、樣板、經驗都相當完備。

戴:我同意。佔中為何要「搞咁長」,因我們還欠缺抗爭文化,不能跟台灣相比。

練:(香港)本土派說得對,(中國)13億人也爭取不到,你如何爭取內地民主。除非在香港做到樣板。如六四不本土化,香港的抗爭運動是搞不起來。

戴:佔中非完全沒跟本土派溝通,例如曾跟黃洋達對話。他們要求不要或修改《基本法》,可能需時更長。

練:我覺得,泛民兩翼也抵打。激進派在姿勢、腔調上,「何必咁唔畀面人哋呀?」但在實質問題上,溫和一翼確要反思。最近有文章批評,泛民見台灣搞佔領立法院,走去又支持又拍手,如在香港發生,泛民溫和派已指手劃腳,「話呢個唔好,嗰個唔好,和理非非」。這文章提出一個尖銳問題讓泛民思考。在實質性問題上,溫和一翼,缺乏「理」。搞運動,一個是「理」、一個是「勢」,激進一翼,在勢上「狼胎」,但在理上,溫和一翼有許多功夫要做。

當政改來到表決一刻,民主派必須回應究竟應「袋咗先」,還是「原地踏步」這抉擇。觀乎目前情勢,練總認為,若無公民提名,倒不如原地踏步,因為一旦邁向一人一票選特首,那就是政改的終局,「你一賣咗身,冇得番轉頭」。

記:政改應「袋咗先」還是原地踏步?

練:今次落到幾多就幾多,冇第次喇。《基本法》說過,最終達到普選。最終兩字,誰來解釋,是人大常委。當給了你普選,還不是最終?一個有廣泛代表性提名委員會、根據民主原則、最終達到普選特首,完全做到了。哪會還有下一步?「你唔好話乜嘢袋咗落袋先,下次再嚟過,冇呢件事!絕對冇。所以我覺得,攞唔到公民提名,不如拉倒」。

戴:但國際專家也說,普及而平等,未必一定要有公民提名,因相當多國家未必用公民提名,原則是選民有真正選擇。

練:政黨提名也可以呀,但又不准政黨提名。我不介意一步一步來,但現在的問題是沒有下次,所以「個價唔好,唔好要,下次仲有得傾,喺呢個階段積聚力量」。在國際上,一次追求不到,可有下一次,可不斷完善,但香港沒有逐步。一人一票後,她(共產黨)已覺完成義務。「我唔覺得爭取咗咁耐,攞唔到民主,有乜大事喎。最弊係你一賣咗身,冇得番轉頭」。

戴:我同意如只要了一人一票,但沒有真正選擇,「一定冇辦法要得落」。但如畀你真正選擇,但提名組成方面有可能有微細操控,也要排斥?

練:天光跟天黑是gradual(漸進的),但有明顯分別。在這問題上我是零信心。

記:如有公民推薦,你認為可接受嗎?

練:理論上可考慮,但在《基本法》「最終」兩字下,是不可考慮,「一係(畀)公民提名、一係政黨提名」。中間方案,對方是不會接受。

第一,你不會成功;第二,就算今次成功,下次也可以操控到,「到時一樣冇得郁」。而且,公民提名是最清晰,現時沒一個方案可拿到七成人支持。

戴:我同意,從運動凝聚力,一定是最清楚。而國際標準,不一定要有公民提名,但要確保選民有真正選擇。我最擔心是拋出了一個中間方案,屆時一定會分裂。

要打破小圈子選舉制度,會直接動搖到地產商的根本利益。練乙錚早在唐梁之爭時,已提出「板塊理論」,點出梁振英背後的利益板塊,包括本地二線資本家、及背後的「(共產)黨線」。資料顯示,華潤前一哥宋林是最早表態提名梁振英參選特首的商界選委之一。練乙錚說,紅色資本「搞到香港污煙瘴氣」,或會是本地資本家醒覺到要支持普選的一個契機,只可惜這一刻還未來臨。

練:香港就算做生意,資本家要發財,都要搞好體制。(政改)原地踏步,實際上是另一種方式,逼資本家去做事。

記:現時提委會,不就是很維護到資本家的利益嗎?

練:小圈子選舉,將來也可能是紅色資本的天下。

戴:本地資本家有沒有可能為抗衡紅色資本家的侵入,而站在普選的一方?因為普選反而能令本地資本家有機會可以建站自己影響力,優勢多於紅色資本家。

練:我覺得完全有可能。梁振英上台後,香港資本家當中,也分裂了,但另外的一批,還未有很強烈的民主意識,「咁階段嚟講,你落咗袋,就最終,到佢哋有咗民主意識時,佢哋都冇符」。你想這批人有民主意識時來幫吓手,「最好而家唔好搞住」。

戴:李嘉誠會否會有這種意識呢?

練:我不說名字,但從歷史發展觀點來看,一定會有這樣的資本家出現。如果你推遲(政改),將之拉倒,都會有些力量可以積聚。本土力量現未有毛有翼,資本家的意識未出現,「佢畀唔到個好價你,不如推咗佢」。

戴:策略上我覺得要在政制設計上,讓本地資本家的聲音繼續有機會發聲。對他們來說,一下子跳到普選,未必有信心適應,所以在提委內,仍有途徑給他們提候選人,而公民提名讓民間提候選人,大家有機會提候選人,對本地資本家有保證些。如全面將排除他們聲音,他們亦有恐懼。

練:社運左翼看不到、或不重視這點。香港面對這樣強大專制的勢力,不可以缺少任何一邊。我覺得本地資本家仍需更多時間,如他們遭遇一些「患難」,會在當中醒覺。所謂患難就是紅色資本家進入,搞到香港污煙瘴氣。香港的資本家基本上按法律辦事,不會太離譜,「但你睇吓華潤嗰啲路數,唔止大貪,係巨貪。咁你香港點有資本主義前途?呢啲事情一路發生,對本地資本家係一種打擊,咁搞落去係唔掂,但而家可能未到呢一刻,可能未夠痛,畀啲時間佢啦」。

後記

2003年,時任中央政策組全職顧問的練乙錚,上街爭取還政於民,翌年被政府免去職務,「乘桴浮於海」,輾轉到了日本。11年後,縱使預期佔中或出現「倒在血泊中」的悲慘結局、縱使不是百分百認同佔中的理論,練乙錚還是決定參與,「捨命陪君子,冇所謂啦……我哋呢批人,都六張幾,有好多嘢,未必我哋能夠做得到,都係交棒畀後生仔嘅時候。有啲嘢,如果我哋同佢哋做咗,會容易啲」。 

2014年3月22日 星期六

戴耀廷 - 捍衛香港的法治

明報   2014322

最近三位法律界超重量級人物先後發言,都是針對香港現在法治所處的境况。

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指出只有在法治得到彰顯時,香港法制所珍惜的自由,包括言論及新聞自由這些核心價值,方能得到保障。他更強調當港人的自由受到威脅時,更要挺身而出,竭力保障港人所珍視的自由,免受侵蝕。

現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重申法律必須尊重基本人權,確保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才能體現法律的精神,證明法治是存在,保障社會的福祉。

前律政司長黃仁龍說明法治不止是關乎法律的架構,更是關乎整個法律環境,是要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及自由,和維護公平與公義。因着在「一國兩制」下,中、港兩個不同法制之間的交互關係產生出複雜的法律爭議和深遠的政治影響,及中、港在經濟和社會領域的急速融合,黃仁龍警告我們更要提高警覺,捍衛香港的法治。

三位法律界超重量級人物在此時此刻的發言有幾點共通:一、法治不止是關乎嚴格遵守法律,更是關乎法律的內容必須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他們的言論確立了對法治更高層次的理解是「以法達義」,就是法治的要求是法律必須能實踐公義、必須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二、香港的法治,包括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現正因各種原因承受着即時的威脅。在回歸以來,法治所受到的衝擊及威脅,是愈益嚴重的,故港人必須警覺。

三、因而港人要以行動去捍衛法治及法律所要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就更形迫切了。重點是法治不會是自然而然就能維持下去的。在香港的法治正不斷受到衝擊的時候,捍衛法治不止是法官或法律界的責任,更是香港社會內每一個人的責任。當見到香港的法治受到損害時,每一個港人都有責任站出來,願意為捍衛香港的法治付上個人的代價。

2014年3月1日 星期六

戴耀廷 - 希望

明報   201431

當聽到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被刀手襲擊受重傷,心裏實在非常沉重。劉進圖是我港大法律學院同屆的同學。他這次被襲的原因至今未明,但這樣的事情竟發生在一位於香港報界工作多年的知名知識分子身上,且因香港近期傳媒被打壓之事甚囂塵上,更令他今次受襲惹來各種猜想。我在這裏不想去猜度他受襲背後是否涉及什麼政治因素,而只是以多年朋友的身分,祝他能早日康復,也希望警方能盡快拘捕兇徒。

接着,就是想到自己。這樣的事會發生在自己身上嗎?自一年前提出以公民抗命行動去爭取普選,我的生活已是徹底被改變了。過去的二十年,在大學的工作給我一個安定的生活環境,也很有滿足感。差不多每天我都可以回家吃晚飯,雖然總是很忙很忙地做着不同的事。但過去這一年,整個生活已被佔中所佔了。大學的教研工作不能停下來,更要做得比以前好,再加上佔中大量的聯繫、策劃工作,實在是透不過氣。我知道我正在透支我的生命。

這裏我也不談親中報章差不多每天都有的攻擊文章了。我不時還會收到帶有恐嚇成分的匿名信件。初收到時,都把它們看為惡作劇。但見到發生在劉進圖身上的事,自己也突然惶恐起來。難道香港真的已變成了一個我再不認識的地方?

幸好上天給了我一份相當樂天的性格,即使在這種境况下,只要好好的睡一覺,醒來即使身體仍是疲累,心中的鬱悶還未能完全驅去,但內裏的力量卻可以繼續支撐着自己繼續走這條佔中之路。更重要是,我心裏還是懷着希望,而力量就是源自這希望。這希望並不因外間的紛亂而消失了或感應不到了,即使有時會變得微弱了一些,要更專注及更敏銳才可從中儲夠力量前行。

你若問我這希望有沒有證據去支持,我只能說我沒有,但我卻能肯定地告訴你,我是切切實實知道這希望是存在,不然我連走下一步的力也沒有。當你見到我還在走着,那就證明這在我心中的希望仍在。

2014年2月22日 星期六

戴耀廷 - 新聞自由與法治民主

明報   2014222

新聞自由與法治及民主之間的關係是互為依靠的。

法治不止於公民要守法,更在於以法限權,限制行使公權力的政府機構。除了透過獨立的司法機關去監督行政部門及官員依法施行管治外,獨立、自主和公正的新聞媒體亦是非常重要的限權機制。司法程序需時及法律費用昂貴,很多人根本不能承擔得到,故即使受到一些不公義及不合法的對待,很多時候都難以依靠司法渠道去挑戰行政部門。獨立、自主及公正的新聞媒體,透過努力查證真相的新聞工作者,讓不公義及不合法的政府行為可暴露於公眾之前,補足這些體制內的限權機制的不足。新聞自由就是這種社會限權機制的重要保障。

民主選舉讓公民可以自由地選擇他們的政治領袖代表他們行使公權力管理社會。當公民行使他們的普及和平等的選舉權時,通過選舉表達他們的自由意志作出選擇時,那是假設了公民能有充足及正確的資料去判斷各候選人是否適合出任這些公職。若現任的議員及官員要爭取連任,他們因手握公權,在資訊發放上必有先天的優勢。公民若不能透過獨立、自主及公正的新聞媒體的報道去掌握他們的工作成效及道德操守,那會令選舉不能是真正公平的。沒有新聞自由,公民就難以掌握這些基本資料在選舉中作出理性的選擇。新聞自由為民主普選建立起穩固的基礎。

新聞自由也需要法治及民主制度去保護。新聞自由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公義就是要確保每一個人的基本人權受到保障。法治下的法律要限權,而限權的終極目的就是為了要達義。有了達義的法治,新聞自由才能得到穩固的保障。在民主制度下,政府需要定期得到公民的授權才能繼續執政,那會令政府不能不慎重考慮公民的訴求。新聞自由既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政府自然不敢貿貿然侵害新聞自由,更不敢像現在般粗暴地干預新聞自由了。

沒有新聞自由,法治和民主都不容易建立起來及維持得到。沒有法治和民主,新聞自由也不可能受到保障,不受侵害。

2014年2月21日 星期五

戴耀廷 - 「民主程序」的法律解釋

2014221

【明報專訊】《基本法》第45條規定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要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從條文的文字意思去理解,進行這「民主程序」提名的是提名委員會。由提名委員會經過這「民主程序」去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在法律解釋上應不會有太大爭議。

任何機構去作任何決定都必會經過一套程序,那提名委員會這機構要做提名的決定,自當經過一套程序。若我們反對由提名委員會去提名,自然不能接受現在的安排,但那就需要修改《基本法》才可以。但若我們接受現有《基本法》條文在法律上的局限,那關鍵就會是提名委員會那套提名程序是什麼了。《基本法》為這程序定下了法律上的性質,這程序必須是「民主」程序。那我們可如何去理解「民主」這性質,令這套提名程序是「民主」的程序呢?有幾點可以幫助我們理解。

一、這「民主程序」的功能是什麼?

《基本法》規定了這「民主程序」是用於提名,而非用於其他形式的決定。用最通常使用的含義及用通俗的語言去理解「提名」,它肯定不能等同選舉,且邏輯上也有問題,若這提名程序是準備人們去進行選舉,那它不可能本身就是另一次選舉。因此任何程序安排實質上是一種選舉,無論叫它做「預選」、「初選」、甚或「篩選」,那都不符合「提名」的文字意思。

「選」是從多個中揀出一個或以上的意思,但「提名」的意思應是產生多個選擇去讓人從中去揀。「民主程序」既是用於提名,那最起碼的意思是它不能規定提名委員會委員要從多個參選者中揀出一個或以上的為候選人,而應是讓提名委員會委員產生多個候選人給選民去選,那才符合這「民主程序」所要達到的提名功能。

二、這「民主」的提名程序所要達成的目的是什麼?

因這套「民主程序」是為了讓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那麼最起碼的解釋是這「民主程序」不能與普選的目的相背離。而普選的理解最相關的《基本法》條文有3條。第25條規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26條規定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39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而《公約》第25條規定選舉要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

整合起來,那就是說普選應是可以讓所有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都能平等地行使。因此在理解「民主程序」的具體要求時,必須能確保普選的意義能實踐出來。若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無論其具體安排如何,令到有部分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能平等地行使,那就是不符合「民主程序」的法律要求,因不能用這套程序來實踐得到《基本法》規定的普選。

三、這用於達成普選的提名程序所要實踐的「民主」是什麼?

有些人以為「民主」只是指少數服從多數,故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就只可以是由提名委員會所有委員投票以少數服從多數的程序,讓得票最多的若干名參選者成為候選人。這是一個相當狹窄及抽離的解讀,因它未有考慮「民主」這概念在第45條的語境中,是用來為一套提名候選人去參與普選的程序定出性質的。

「民主」的意思也可以是指多元的意見及利益能被接納及反映得到。這是更豐富及更能符合提名的程序功能及實現普選目的的意思。這也是說「民主程序」須能讓多元的意見及利益在提名的過程中反映出來。

多元可以有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整個社會內的多元,那麼「民主程序」應能反映得到社會中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多元意見。一定數量公民聯署支持一名人士參選行政長官,只要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無論具體安排是怎樣,最終未能容讓這人成為正式的候選人,那也是有違「民主程序」的精神。

在民主制度,政黨扮演關鍵角色,這也應是「民主程序」所應包容的多元意見及利益。同樣,若提名程序未能容讓政黨建議的人選成為正式的候選人,那也存在問題。

上述是一個最廣闊的民主多元,但提名委員會的「民主程序」最起碼也應實踐得到的多元,是提名委員會內的多元。提名委員會的代表性愈高,那麼提名委員會內部的多元與整個社會的多元的差距就會愈少。要能達到提名委員會內的多元,提名程序必須能讓一定數量提名委員們聯合建議,無論具體安排是怎樣,他們建議的人都可以成為正式的候選人。所需委員的數量愈少,民主多元的程度就愈高。

其實在香港現行的選舉制度中,已採納了這種民主多元的精神,那就是立法會地區直選所採用的比例代表制。只要候選人取得一定數量的選票,他就可以當選。現在設計的是提名程序,開放度理應更高,故以這種民主多元的精神去理解「民主程序」,應能符合《基本法》的法律規定的。

我在這裏只是提出「民主程序」所可能包含及所不可能包含的法律意思。我並沒有表示支持或反對哪一個具體普選行政長官的方案。最後是選取哪一個方案,是政治而非法律的決定。而政治決定要達成共識,最好的程序當然就是商討了。

2013年12月14日 星期六

戴耀廷 - 合法性、正當性、認受性

明報   20131214

Legitimacy是一個複雜的概念,主要是與政治權力有關。這概念包含不同向度,至少包括法律、政治倫理及社會心理的向度。從它的中文翻譯,就可看到其複雜性。Legitimacy的中文翻譯,常見的有「合法性」、「正當性」和「認受性」。

「合法性」是一個常用的翻譯,其重點是法律的向度,在於權力是否按合法的途徑取得,這是最狹窄的理解。另一個翻譯是「正當性」,重點是政治倫理。按一些政治倫理的理論,合法的權力會被視為正當的權力,但若用其他政治倫理的理論,合法的權力未必是正當的。因此,政治權力是否正當,無論合法與否,完全取決於所依據的政治倫理的理論是什麼。「正當性」能帶出這概念更豐富的內涵,因而比「合法性」較好。且legality也是譯作「合法性」,故如果legitimacy也譯作「合法性」,會容易做成概念上的混亂。

還有一個翻譯是「認受性」,重點是社會心理的向度,在於權力擁有者是否被人們認可和接受他們是正當地擁有權力。與「正當性」不同之處,權力正當與否,不在於政治倫理的理論,只在於人們實際上是否認受那權力安排。只要人們實際認受權力,即使從政治倫理的角度看是不正當,對那些人來說,權力仍是正當的。舉一個例子,在中國皇朝時代,當然以現在的民主、法治的政治倫理去看,皇帝的權力是不正當的。但在幾千年的中國歷史,卻鮮有人會質疑皇權是不正當的。大部分人都實際地接受了皇權是正當的,反是持異見者會被人們視為是離經叛道。同樣,合法的權力會被認受,但卻不是必然。合法的權力可能不會被人民所認受,但不合法的權力也可能會被人民所認可,不然也不可能有革命的出現。

選擇哪個legitimacy的翻譯,可能反映人判斷政治權力是否正當的標準是什麼。那麼,特首是否legitimate呢?特區政府是否有legitimacy的危機呢?那就要看你用哪一個翻譯了。

2013年9月7日 星期六

戴耀廷 - 不合作的權利

明報   201397

在國際人權公約中,你不會見到有一項權利叫不合作的權利,這是我在研究公民抗命受啟發而創製出來的一個說法。公民抗命本身不能改變不公義的制度,而是要其他公民受公民抗命者的感召而參與不合作的運動,那才能對政府產生政治壓力把不公義的制度改變過來。人若不享有與政府不合作的權利,公民抗命的作用也有限。

過去說到與政府不合作,都只是說不合作運動,為何我把它說成了與政府不合作的權利呢?這是基於管治的事實。任何政府或政權,即使是專制的政權,也都要依靠人民自願接受政府的管治,政府才能有效運作。政府不能單純靠武力去威嚇人民,或是用福利去收買人民的支持,因兩者都是太昂貴。這也是說,人民要自願與政府合作,任何政府才能有效運作得到。若人民拒絕與政府合作,任何政府或政權都不可能應付得到的,即使是專制的政權也是如此。

這是一項權利,是因為它是每一個人與生俱來就享有,也是沒有人可以拿得走的一種自由。但有兩個原因令人們忽略了這項權利。首先,人們往往在政府的教育灌輸之下,根本不醒覺自己是享有這項權利。政府利用了人的慣性和惰性去令他們與政府合作,而不自知他們其實是有權不與政府合作的。另外,這項權利必須與其他人一起行使才能產生作用,且一同行使權利的人必須相當多才可以。

要讓人知道他是享有與政府不合作的權利,不是要煽動他們去行使這權利,只是若人們不知道自己享有這權利,他們就根本不會行使這權利。要讓人知道他們是享有與政府不合作的權利,也不是叫人去推翻政府或政權,或鼓吹無政府主義,只是這會把管治的關係完全扭轉過來。

在未自知有不合作的權利前,人不自覺地接受了必須與政府合作,只是當政府施政實在不濟至民不聊生的地步,人們才有意識要改變政府或政權。但若人知道其實他們是享有不合作的權利,那麼責任就在於政府去說服人民與政府合作。主從關係就會徹底改變。

2013年9月6日 星期五

戴耀廷 - 法治所需的法治文化

信報   2013年9月6日

法律體制(legal institutions)與法律文化(legal culture)之間的關係,與其他的體制架構(institutional structure)和體制文化(institutional culture)之間的關係一樣,有三個向度:

一、承托:體制架構需要相配應的體制文化承托,才能令這體制架構發揮出其應有功能;

二、培育:設立一個體制架構,有助在體制內培育起相配應的體制文化;

三、促成:若體制內已形成某種體制文化,那會產生內在的力量推動體制改革,促成建立起其配應的體制架構。

因此要有可以承托實踐某一法治層次的法律體制,就要有相配應的法律文化。有了這法治層次的法律體制,將有助在社會內培育出相配應的法律文化;當社會已有某法治層次的法律文化,那會促成相配應的法律體制產生。

普選制度還未建立

如之前談論法治的文章說,香港的法律體制所要實踐的法治,已超越「有法必依」的層次,而達到「以法限權」的層次,並逐步邁向「以法達義」的層次。

與「有法必依」這法治層次相配應的法律文化是公民守法。在這點,香港大體是達到的,雖仍有很多進步空間。

與「以法限權」這法治層次相配應的法律文化是公民對公權力持批判的能力,不只是盲目遵行法律,因為這樣才能令限權的法律體制發揮限權的功能。

與「以法達義」這法治層次相配應的法律文化更為複雜,要能尊重每一個人享有作為人的尊嚴所應有的基本權利、關愛社會內的弱勢社群,讓他們能享有基本生活的需要,並信任社會內信奉不同價值的群體和公民能透過商討達成共識。


從要有相配應的法律文化去承托法律體制這向度看,只是強調公民守法的法律文化,那只能承托「有法必依」這法治層次,卻不足以承托更高的法治層次如「以法限權」和「以法達義」。

若我們認同香港的法治要達到「以法限權」和「以法達義」的層次,那麼就要確保香港的法治文化也能達到可與這些層次相配應的法治文化水平;只是滿足於維持公民守法的法律文化,那就不能保證香港的法治可繼續維持在「以法限權」和「以法達義」這些高層次的法治。若法律文化不能相配應,法律體制向下滑落至較低層次的法治是完全可能的。

此外,從建立起某一法律體制能培育出相配應的法律文化的向度看,香港的法律體制在限權方面已基本上符合要求,唯獨民主普選的制度還未能真正建立起來。

由於民主普選的權利也是達義所要達到的基本權利之一,香港法律體制在達義方面,也因未能保障公民的平等政治權利,故亦有缺欠。因此,能盡快在香港建立起民主普選的制度,將有助培育起能配應「以法限權」和「以法達義」這兩個法治層次的法律文化。

市民取態最為重要

還有,從已形成的法律文化,會促成相配應的法律體制建立起來這向度看,就會明白公民抗命對法治發展的積極作用。支撐着公民抗命行動的法律文化,是一種能對現行法律及法律權力持批判思維的能力,這可與「以法限權」相配應。公民抗命是基於法律須符合具體公義訴求的渴求,那可與「以法達義」相配應。

或許香港市民過去對公民抗命認知有限,但自今年年頭「佔中」提出來到現在,愈來愈多市民知道公民抗命,並愈來愈多市民由明白到接受,甚至決定會參與公民抗命的行動。

「佔中」倡議的公民抗命行動,正是把香港原有的法律文化推向更高的層次。一旦公民抗命所包含並可配應「以法限權」和「以法達義」的法律文化能形成,那就必能推動香港法律體制向更高層次的法治演進,最終必會令民主普選的制度在香港建立起來。

現在香港社會出現阻止公民抗命所包含的法律文化形成的行動,他們能否成功,現在還是未知之數,但卻必與香港的法律體制能否維持、發展至更高階法治有緊密關係。

對香港人來說,若大家是重視香港的法治水平和發展,不只是滿足於低階法治或接受香港法治向下滑落,那麼大家對公民抗命和「佔中」的最終取態若何,將會最為重要。

法治論.之四 

2013年8月14日 星期三

陳文敏 - 實事求是

明報   2013年8月14日

日前一批自稱港大法律課程學生家長向大學發出匿名公開信件,指摘佔中發起人戴耀廷花大量時間在佔中行動,質疑他無法履行副教授的職務。對有關質疑,港大及戴耀廷均已公開回應。自己因為身處外地,故未有另外回應。

大學教員主要有三方面的職務:教學、研究和行政。大學是知識的寶庫,學者將所長貢獻社會是理所當然的。因此,大學一向鼓勵學者積極參與社會事務,由出任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成員,以至出任林林總總的公職和義務工作等,這些工作均是同事們額外承擔的義務,亦佔去同事們大量時間。今天的學者不應只是躲在象牙塔內埋首研究的學人,同事們義不容辭地參與社會事務,這是港大的承擔,也是港大人和家長們可引以為傲的地方。

學者所承擔的義務工作,有些可能較受社會認同,有些可能是較具爭議的,但作為一個崇尚學術自由的機構,港大不會因這些義務工作的性質而責難同事,這亦正是大學可貴的地方。

至於教學和研究的工作,戴耀廷自己已作交代,港大每年均會評核同事的表現,戴耀廷的教學表現一向名列前茅,今年更開了新的選修科。研究方面,除了得到教資會的研究基金外(GRF Grant),他今年的著作量甚豐,單是與佔中有關的學術文章已有不少。佔中本身其實就是一個極具價值的研究課題,這類行動在不少經歷過渡公義(transitional justice)的地區亦曾出現,公民抗命本身更是一個長期被研究的法學與政治學課題。

戴耀廷當日向我提出借用港大場地時,我考慮到借場地的目的是在討論一個公眾關注的議題,這符合大學的使命。由於這並非大學的活動,並考慮到日後必有人質疑,故我亦按例由大學收取慣常租用場地的費用。

我感謝家長對大學教職員表現的關心,亦希望這以匿名公開信形式表達的關心並非出自他們對佔中行動的看法。佔中行動是一個具爭議的行動,不同人對這行動有不同看法是完全可以理解,但或許我們應就此行動作討論,而非以轉彎抹角的方式來處理這嚴肅的問題。

2013年7月19日 星期五

譚蕙芸 - 五餅二魚

評台   2013年6月25日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早上,我與戴耀廷再次相遇。今次,會面地點是他位於香港大學的法律學院辦公室。這個辦公室,我到訪過幾次,對這裡的陳設感到熟悉:從地板到天花的書櫃放滿了學術書,旁邊擺放了一枝木結他(他愛唱聖詩),還有,最深刻印象的是,在這個又窄又長的房間盡頭有一個偌大的玻璃窗,甚少下窗簾。戴耀廷每次出現,背後都有一道強光襯托,有種宗教式像要高歌Alleluah的Aura(聖光)。

我靠窗坐下,回望他的頭殼。哎呀,乜少咗咁多頭髮,白髮也似乎多了。講個秘密給你知,我跟朋友私底下匿稱戴耀廷做「戴BB」(他也不知道的),部份是因為他的天真性格,也因為他的外表比實質年齡年輕,故此有這稱號,但現在戴BB已不再BB,「佬味」重了。

戴耀廷雖然不算「姿整」,但對外表有一定要求。跟長毛對談那張照片刊出,坊間一致讚賞,認為色調反差大,非常有型,戴卻投訴,太太指他衣服下的肚腩凸了出來。另一次,我跟他說,他在電視鏡頭下的樣子頗「殘」(疲累),他告訴我,太太已逼他做了一次面膜護理。

長毛 戴耀庭

我第一次遇見戴耀廷是五個月前,在今年二月初。還記得是個星期五下午,地點在沙田某商場的咖啡室。跟這個人訪談,第一個感覺是,他出奇地平易近人,沒有架子。筆者在學院工作,見識過學者總會有點心高氣傲,戴耀廷呢,不會因為你是一個小角色而看扁你。筆者問什麼問題,他不會被冒犯,還用心思考,給你答案。

舉一個例子,第一個訪問裏我問他,二○一○政改那次,民主黨與中聯辦談判後,拿回來的方案被人狠批「出賣香港人」。今次爭取真普選,群眾運動的代表若要走進密室跟中方談判,如何能避免被批評為「出賣佔中支持者」?

戴耀廷當時沒給我答案,我也早把事情拋諸腦後。想不到,他回去真的拼命思考,第二次碰面,跟余若薇對話時,他提出了以「商討日」解釋群眾授權問題。其後,戴耀廷幾次跟我說,「商討日是因為你的問題發展出來!」我感到很驚愕。我是誰?不過一個small potato記者,專業生涯向政客發問,已習慣被充耳不聞。由此可見,戴耀廷不會因人廢言,任何人的意見只要合理,他也聽得入耳。

筆者「行走江湖這麼久」,訪問對象有平民百姓也有政商巨賈,戴耀廷有一種純粹和天真的氣質。第一次訪問,我已聯想到,那種氣質源自他的宗教信仰。果然,隨後相處,更令我肯定這個觀察。

有人批評,和平佔中太宗教色彩了,在教會開記招,商討日也要像舉行崇拜般唱詩歌,有人聽到「愛與和平」四個字就要起雞皮疙瘩。大家要明白,戴耀廷本人就是一個虔誠基督徒,你要他擺脫宗教味道,那就不是完整的戴耀廷,而是一個假裝的戴耀廷。曾憲梓曾指控「戴耀廷搞佔中是因為想出名」,我覺得,曾老先生太不了解戴耀廷了,若有得選擇,他根本不會搞掂中。

舉個例,我在二月初訪問裏,問及他在和平佔中的角色,戴耀廷語氣肯定地說,不想做領袖,希望有其他人主理,他則擔任顧問或「軍師」。當時我感覺到,他對牽頭人角色是抗拒的。

怎知到三月底,隨着朱耀明和陳健民也「落水」,戴耀廷似乎漸漸進入發起人的角色。依我觀察,外界期望他能飾演一個說話圓滑,會「畀Bite」(供電視台剪輯使用的精簡發言)的領袖,他偏偏不是這樣。他是心裏相信,口裡就說出來,而且不會為討好傳媒而說漂亮話。亦因為這種性格,政治世界的人會覺得他太「口疏」;黃之鋒在對談裡,也忍不住取笑他「中伏」次數多,經常說錯話。

但我卻看到,鏡頭前和鏡頭後的戴耀廷是一致的。這一點在公眾人物裏極為罕見。戴耀廷在他撰寫的<走過「佔中」的三個月>一文裏說過:「與負責對談系列的譚蕙芸在一次對談專訪前,看到她為我準備好各樣事,我笑說我好像一個藝人,而她成為了我的經理人,對談系列好像變成『佔中飯局』。誠然,走在「佔中之旅」,我就如聖經中使徒保羅所說,「成了一台戲給世人觀看」(林前4:9)。」

我最初讀到這裏,有點不快。我以為,戴耀廷覺得他像個「演員」被我擺布。的確,有人看了這句,還怪罪筆者以傳媒力量介入了和平佔中的進程。我後來請教戴耀廷,這句話意思是甚麼?他解釋,「成了一台戲給世人觀看」意思指,他無所遮掩,一言一行讓世人觀看,這種展示不是為了俗世榮耀,而是謙卑下來,為神所使用。

這就是核心了。戴耀廷經常跟我說:「佔中的進程,快得連我自己也跟不上」。普通人聽完會覺得無稽:「你也跟不上,莫非別人跟得上?」這就是對他的誤解。他所說的是,自己從撰寫文章引發了關注,到現在擔任發起人,他在運動的一切言行,都不是「他自己」的意願,而是有超越自己的力量在主宰,而這個力量,就是他的上帝。

別誤會,我自己也是「教會逃兵」,沒有動機在這裏傳教。我更加明白,對沒信仰的人來說,得悉佔中的發起人看重信仰,或許有點不安。但我卻認為,正正因此令人心安。戴耀廷雖然不會時時刻刻在公眾場合高調談及自己的信仰,但從我長時間觀察所得,他的確視信仰為其生命的重心。我看到,任何一個以人性為考慮的平凡人,根本沒可能有膽量去觸碰刺中中共核心要害的一國兩制底下的普選議題。若一個人不是有比人性更高的使命,他老早應該回家與妻兒享受天倫之樂,或乖乖在院校留守高薪厚職。但我卻看到,戴耀廷自從沾上佔中這件事,他和他身邊的人,正為此付上了難以估計的代價。戴常笑說,只有「傻佬」才會搞佔中,就是這個意思。

明白了戴耀廷的動機與力量的來源,一切就變得明白。有人批評,和平佔中的宣傳「好老土」,因為對他們來說,最重要不是門面功夫,所以宣傳方法有點樸拙;有人批評,發言人說話矛盾,因為他們希望讓大家平等發聲,故籌備商討日,不是以主事人發言為權威;有人批評,他們不懂得利用傳媒做勢,因為他們的目標,是要啟蒙大家民主精神是什麼,而不是搞人氣泡沫。

不是說,和平佔中不需要改善。從我近距離觀察,佔中的確有不少缺點,可以做得更好(商討日忽然唱歌,筆者也嚇了一跳;佔中三子有時各說各話,大家都會疑惑;宣傳圖文不夠簡潔,基層未必明白)。但正因為戴耀廷看重「超越俗世的譽榮」,他能放下坊間的批評,心無旁鶩地做最重要的事。即使紛擾混亂,他仍能保持清心。他告訴我:「只要不是違背原則,我甚麼都可以放下,尤其是那種『覺得自己應該是怎樣一個人的想法』」。無謂的自尊,他可以不要。

戴耀廷提出佔中後,整個香港政界騷動起來,政治人物要不表態力撐,要不肉緊批評,沒人甘心冷待此議題。有一次我跟他打趣說:「戴耀廷,你現在就像一塊餅,大家爭相來搶,搶來或許為了咬一口,又或者只為扔到地上踩一腳」。戴苦笑,卻跟我發展這比喻。我說,或許這件餅更像聖經裏的「五餅二魚」,可以分給無窮無盡的人吃,像徵佔中人人也能感到「自己有份」,感到被尊重,大家都是持分者。戴很喜歡這比喻。

戴耀廷的確像一件餅,他甘心放下自我,不介意人人都來趁熱鬧,讓大家都咬他一口,所以,跟他親身碰過面的人,無論在觀點上如何跟戴爭論得面紅耳赤,都不能不被他的耐性和善意感化。接觸過戴耀廷本人的人,沒有人會指斥他有機心,最多會指他是個「天真的書生,太學術」。所以,隨着他跟泛民不同派系人物對話後,自二○一○年政改後引發的泛民割裂和衝突,似乎有迹像緩和下來。

然而,佔中每步路都艱巨。六月初,佔中舉行首場商討日,當時我在海外,透過視頻看直播,心情也是忐忑不安。坊間對於「商討日」感到陌生,有人擔心參加者小貓三兩,有人擔心到場市民會有不滿,有人擔心反對者搞亂秩序,有人批評向隨機抽樣的參加者派發一百元的做法。總的來說,社會裡對「商討日」work唔work充滿懷疑。但戴耀廷認為商討日是市民充權,民主精神的重要體現,故堅持推行。然而質疑和批評聲音不絕,有些更來自同路人,叫戴耀廷承受巨大壓力,商討日之前徹夜失眠。

事實証明,戴耀廷是對的。經過佔中三子和一眾義工努力下,商討日順利舉行。參加過的市民,不但認為經驗寶貴,不介意花了一個周日下午舟車勞頓,甚至願意捐出一百元車馬費,無論支持或反對佔中的參加者都認同,參加過程中,感到自己的聲音被尊重,是一種陌生而美好的感覺。這就是戴一直所強調的「賦權」(Empowerment)。

好多人批評佔中,是基於不理解。我曾經問過戴耀廷:「對你來說,提升香港人民主精神,是否比爭取普選更重要?」他認為兩者沒有衝突。我卻看到,有優次的分別。若只想羸,只希望拿到普選制度,運動的走向就只需要增加支持度和人氣,與對手鬥大。但觀乎戴耀廷現在看重的工作,如籌備商討日,或與不同人以無窮耐性去溝通,似乎更希望香港人能明白,民主精神不只是一人一票這麼簡單,而是如何解決公共紛爭,尊重差異又達至真正和諧這個目標。

筆者要承認,未進行對話系列之初,我對民主的認知,和不少香港人一樣,流於表面和口號式。系列完結後我才發現,原來民主不只是四年一次投票,而是可以落實到生活上的一種精神。

我正職是大學講師,四月底,學期尾,最後一課乃同學進行小組簡報(Presentation)。由於我在溝通上的疏忽,同學對計分制度理解出現混淆,有人以為只需要出席一個課堂,有人以為要出席兩個課堂,但評分卻已進行了一半。這下出現了危機,班上同學認為評分方法不公,要求我解決。

我首先就自己的溝通疏忽,向同學致歉(我看到同學的臉上的訝異),然後,我做了以前肯定不會做的事,就是叫停課堂,請全班同學,一起提出解決方法。最初,眾說紛紜,爭持不下。一向性急的我,竟沒半點不耐煩(連我自己也嚇了一跳),還向同學分析不同解決方案的利弊。奇蹟出現了,約十五分鐘之後,我們從三個方案裏,漸漸理出一個方案。原來的紛爭,在商討之後,不需要投票,全班三十五人也能達至共識,大家都感到滿意。我跟同學這樣總結:「有不同意見,只需要慢慢傾,就能解決問題。一個班房是這樣,一個社會,就算在普選議題上,也一樣可以這樣傾。」我覺得,當天同學的簡報內容即使做得如何出色,也不及那十五分鐘的討論來得那麼有教育意義。

離開班房的路上,我思考了很久。回想以前,遇到類似情況,我一般的做法是,叫同學投票解決,卻發生過五十對五十的難堪情況,班房形勢更分裂;故此大部份時間還是以老師高高在上的位置,極權處理,我話事。現在回想,是我對民主不夠信心,而且處理手法不成熟,並不是「民主不是好東西」。

我的意識出現這種改變,和我連續跟戴耀廷合作了三個月,撰寫這個對話系列相信有關。我親眼目睹戴耀廷如何尊重每一個對話嘉賓;見證過他如何解釋民主精神不只是「鬥人多」,而是重視每一個人的發聲權,我想,我潛移默化被他改變了。這是我參與採訪之前,預料不到的事。

和平佔中好像好複雜,好像好學術。但其實,小至一個三十五人的班房,大至七百萬人的城市,我自己親身體會到,只要你用心聽,用心理解,民主精神,也可以實現在你和我的生活裏,就在此時此刻,不必等到二零一七。

本文為譚蕙芸、戴耀廷著《對話X佔領》一書的後記,由作者提供,原名為《五餅二魚(系列採訪後記)》,原文寫於2013年六月廿五日。

本書於書展發售,出版為明報出版社  

2013年7月17日 星期三

戴耀廷 - 一場關於公民抗命與法律公義的對話

2013年7月17日

【明報專訊】K大學是南非在種族隔離時代的一所大學,B是K大學法律學院的副教授,並在社會推動公民抗命的運動爭取結束種族隔離的法律。C是K大學的校長,因B的社會行動而召見B。以下是他們的對話。

法律教授 卻教唆人犯法?

C:B先生,我收到投訴說你作為大學的法律教授,卻在大學外教唆人犯法。你可以給我一個合理的解釋嗎?

B:校長先生,我所推動的是公民抗命。

C:那不是一樣嗎?不也是叫人犯法?

B:公民抗命的確會涉及違法的行為,但公民抗命與一般違法行為不同,是因為違法的目的是出於公義,而非出於自利。有些違法行為是涉及暴力的,但公民抗命就必然是非暴力的。

C:法律就是法律,違反就是違反,無論出於什麼原因,叫人違反法律就是不尊重法律。

B:但公民抗命者是會自願承擔罪責的,那顯明他們是接受及仍尊重這法律制度的權威,不過只是希望透過觸犯法律去引發公眾去關注法律本身是不公義的,從而促使不公義的法律能改變過來。

Where do you draw the line?

C:你口口聲聲說是為公義,那由誰來說什麼是合乎公義?若人人都說自己是為公義,那麼人人都有藉口去犯法,那麼法律還有什麼用?Where do you draw the line?

B:當然社會對什麼是公義有不同理解,但那也不是說任何公義的理解都能成立的。起碼國際社會已接納了所有國家的法律都得保障基本人權,包括了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法律的終極目標就是要保障基本人權。若一項法律是違反基本人權的,那就是不公義的法律,公民就可以用公民抗命的行動去爭取改變這些不公義的法律。

C:我雖不是念法律,但你也不要欺我不懂法律。維持社會秩序不也是合乎法律公義嗎?人要遵守法律是因為法律是維持社會秩序的重要力量。人不尊重法律就是破壞社會的秩序。沒有秩序,人就會活在混亂中,人的生活和權益就得不到保障。

B:你是對的,法律的主要功能是要維持社會秩序,而我也認為維持秩序對社會來說是重要的。但我們還要問那是什麼樣的秩序?我們是否要維持任何的社會秩序,即使那是不公義、侵犯人權的秩序?人是否要不問情由地遵守任何法律、接受任何性質的法律秩序呢?

為犯法而犯法?

C:你還是未解答誰去決定什麼是不公義?若任何人都可以決定因那是不公義就不去遵守法律,那麼法律怎樣能維持社會秩序?即使你認為那是不公義的,你也不能違法去促進你所說的公義!你現在所倡議的無異是「為犯法而犯法」!

B:校長先生,看來你對公民抗命的認識真是很有限。如一位知名歷史學家所說,把公民抗命說成是「為犯法而犯法」,或是出於惡意歪曲,或是由於完全無知,二者必居其一。公民抗命的重點並不是在於違法那一點,而是這些為定義犯法的人是希望他們的行動能引發其他人的關注和認同他們的公義訴求。若其他人不認同他們所作的真是為公義,那些法律也不會被改變,但無論如何公民抗命者都會為他們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因此,最終決定什麼是公義,是交由社會全部的人。一些純為私利的違法行為,無論人如何解說那是為公義而行,公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他們最終也不會被認同的。

公民抗命 啟動一個反思程序

C:但你再高的理想也不可以叫人犯法!若人人都是這樣,法律的權威還何存?

B:校長先生,我想反問為什麼公民應尊重法律呢?法律的權威又是源自哪裏?

C:法律的權威是源自制定它的國會,我們的立法機關。

B:那國會又是基於什麼可權威地制定人人都應遵從的法律呢?

C:那不是很簡單嗎?我們的憲法賦與國會立法的權威。

B:但又是什麼給予憲法這樣的權威呢?

C:來自制憲的制憲大會。

B:那它的權威又是從何而來?

C:來自人民!

B:但人民並沒有參與去選出制憲大會的成員啊?

C:人民最終接受了憲法並願意遵從不就可以嗎?

B:你所說是對的,但那不是說你也同意了法律最終的權威還是源自人民是否承認法律是有規範性的嗎?公民抗命就是要啟動一個反思程序,讓所有人去反思現行的一些法律是否應享有被人人遵從的權威。而思考的要點就是那法律是否合乎公義。

C:你要人人都去反思法律是否享有權威、是否合乎公義,那是否對人的要求過分一點?大部分人都只是會跟從法律的規定,而沒有時間好像你說那樣做的。那是不切實際的。

B:你也說得沒錯,大部分人都是懶得去想法律是否合乎公義的問題。但公民抗命就是要去喚醒他們。若他們不願醒來,或是醒了仍在裝睡,公民抗命也不可能成功。但你叫我連去喚醒他們也不去嘗試一下,我就不能接受。

C:你這種做法是相當危險的,一旦人人都這樣做,難道你叫政府天天都會因公民抗命就修改法律嗎?

B:對於你這樣說,我是感到困惑的。從你的角度看,穩定壓倒一切,即使那社會秩序是不公義的,但你不要忘記這種穩定是虛假的。不公義的制度所衍生的不公義,只會在社會內不斷蔓延,到了爆發出來時,對社會的衝擊會更大。所以,真正危險的是置不公義不顧,把它掃進地氈下去就算了。或許公民抗命真的是危險的,但那只是對既得利益者和專制的執政者而言,因公民抗命把公義及不服從的價值和思想注入了原本是順民的人心裏。那麼,無論行動最終是否成功,他們要繼續施行不義的管治都不再會是那麼容易的了。

C:你也說了,這種行動未必能成功。若你的行動不可能成功,但你卻鼓吹人參與,結果是參與的人都受損,你不覺得你要為此負上責任嗎?

B:我當然會為此負上責任,但每一個人也要對自己及社會負責。我不斷向人重複地說,在考慮參與公民抗命行動前,他必須慎重地計算代價。我問他們三個問題:你是否堅定相信不公義的法律要被改變?若是,你是否願意為這付上代價?若願意,你能付上多大的代價?或許,行動不會一下子成功,但參與的人都是在慎思下才決定參與。當然我自己也必須為這行動付上我自己的代價。

挑起社會矛盾和衝突?

C:你現在所作的是,只是挑起了社會內的矛盾和衝突。

B:我想我沒有挑起社會的矛盾和衝突,因那矛盾和衝突已長久存在,只是人們漠視了它。我所作的只是要讓所有人都得去直接面對這些矛盾和衝突,不讓人可以再去迴避它。

或許我是天真了一點

C:你認為公民抗命這種政治浪漫行為在我們國家有可能成功嗎?

B:或許公民抗命真的帶有一點兒政治浪漫,我也不知道它在此階段能否成功。但我相信關鍵在於人心裏面是否還有着一點兒的善,並我們能否透過公民抗命把這點兒善勾出來。或許我是天真了一點,不過我對所有人心內裏還可以是保留着那點兒善,還是有信心和盼望的。這是包括了那些在現行不公義制度下享有特權的人。

C:你所說的,聽來是充滿矛盾,公民抗命既是要脅迫人去做一些事,但你又說那是要去引發人的善。我實在不能明白。我見不到公民抗命怎可能成功改變得到不公義的法律,即使那些法律真的如你所說是不公義的。

B:公民抗命的確是帶有矛盾性的。那些公民抗命者是出於善而非出於恨去進行那些看似是脅迫的行動。他們的善是因他們見到法律的不公義,為了那些受法律壓迫剝削的人,他們不是要去傷害別人而是願意「自殘」。他們「自殘」的行為是要「脅迫」每一個人去面對自己的良心,就是要每一個人,包括了既得利益者,在自己的心田內搜尋那可能仍保留着的善,看他們會否基於某些人的無私、利他和自我犧牲的行為,而能夠超越自利的思維,讓他們裏面仍存的善去引導他們去與其他人去商討何謂共同的善,尋求共識,以使法律能變得公義一點。

不要再留在大學法律學院?

C:我沒時間理會你說的一大套歪理,你在外面做什麼,大學也懶得理。但你是在大學教法律的,你的學生以後要當律師或法官,他們的職責是要執行法律,也就是要人去守法,你現在所作的對他們會產生負面的影響。若你要繼續推行你的社會運動,我也沒興趣阻止你,但請你不要再留在大學的法律學院了。

B:校長先生,你好像忘了我們大學的教學目標是要幫助學生去堅守民主社會的核心價值,包括了基本人權、公義、平等和言論自由。大學也是要協助學生去積極參與改善社會的行動,以促進人民生活進步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我看不到我現在所作的與大學的教學目標有什麼不符。反之,讓學生去思考公民抗命的意義,是實現這些教學理想的一種有效方法。我們在法律學院教導學生,並不是要訓練出一群只懂操作複雜法律條文及程序的法律技術員。我們是要建立起一隊能維護法治的專業法律團隊,而他們所要維護的法治,不是那種不問法律內容就去遵守的低層次法治——「有法必依」,而是法律須能實現公平、公義和人類尊嚴的高層次法治——「以法達義」。

2013年7月16日 星期二

戴耀廷 - 佔中道德觀

香港蘋果日報   2013年7月16日

有批評指「佔中」是不道德的,這涉及「佔中」所要達到的目的,及「佔中」作為達到此目的之手段。若目的是不道德的,那麼即使用了合乎道德的方法為實踐手段,那也是不道德的。但即使目的是道德的,假如用了不道德的方法去實踐此目的,這仍是不道德的。因此,「佔中」是否合乎道德,就既要看「佔中」所要達到的目的,也要看「佔中」作為達到此目的之手段。

這裏我把「佔中」的目的只設定為爭取2017年特首選舉須符合國際標準對「普及和平等」的要求。認為「佔中」是不道德的一個說法,是指「佔中」高舉「普選」,但大部份港人根本不認為普選是重要,他們更重視生活水平的改善;即使香港需要實行普選,也不一定要根據「佔中」的理解,要符合國際標準;港人必須考慮中央政府的憂慮,也不應要求一蹴而就,可先接受有篩選候選人的普選方法,然後再爭取全面的普選權利。

這種看法有其本身的邏輯,但我要說的不是哪種看法是對的,而是「佔中」要求普選須符合國際標準是否不道德。《基本法》規定《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其中就是包括了合乎國際標準的政治權利。這是國際社會確立的普選標準,是每一個人所應享有的基本權利。一個人採取行動去爭取保障自己的基本權利,很難說這目的是不道德的。或許有一些人認為他根本就不想要這本屬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故爭取權利的行動對他來說是無謂的。

某些寧讓別人代他決定一切的人,更會抗拒由自己去承擔起行使自由和權利所帶來的責任。這就好像一個奴隸甘願受奴役,他自己不但不會參與解放行動,更希望其他奴隸也不去與奴隸主進行抗爭求解放,因他害怕其他奴隸起來爭取自由的行動,有可能招來奴隸主對所有奴隸的全面打壓,令自己受無妄之災。但他卻沒有權阻止其他想要得回這些權利的人採取行動去爭取權利。起碼不能說那些爭取保障自己基本權利的人是不道德。反過來說,阻止別人去爭取自己的基本權利可能才是不道德的。再且,若能成功爭取到權利,所有人都是可得益的,基本權利並不只屬那些有去爭取的人。

或許沒有太多人會真的認為「佔中」爭取普選的目的是不道德,但不少意見的確認為「佔中」是實現一個合乎道德的目的之不道德手段。他們認為「佔中」令無辜的人受到損害,故是不道德的。「佔中」作為一種實現某種政治目的之手段,它是否不道德,就得要看以甚麼標準去量度。

其實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都有可能影響其他別人的權益,因此單純因某人的行動導致另一人的權益受損並不必然是不道德的。舉一個例子,某人要趕去簽一份合約,他原計算走路去簽約的地方只要大約十分鐘,但路上行人那天卻不知甚麼原因特別多,令他需要更多時間才能走完路程,結果他因遲到而簽不成合約遭受損失。這人卻不能說在路上阻着他的行人是不道德的。

一個可考慮的準則去判定「佔中」是否合乎道德,就是「合乎比例」(proportionality)的原則。這涉及幾個問題,而對這些不同問題的不同結論會直接影響「佔中」這手段是否合乎道德的看法。

一、因「佔中」而權益受損的人所受損失的性質是甚麼?

  有意見說「佔中」因會長期堵塞中環要道,會阻礙人準時上班、影響店舖生意、令香港的經濟生產總值減少、令香港的信貸評級被調低等。從這些所可能涉及的權益,其性質都不屬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權利。

二、這些聲稱權益受損的人是否真的及如何被「佔中」損害他們的權益?

  即使這些權益損害真的存在,但「佔中」卻未必是直接造成這些損失的主因。首先香港公民要公民抗命「佔中」,實是被北京政府一直漠視港人對民主的訴求所逼出來的。再且,「佔中」者雖會堵塞中環要道以示爭取普選的決心,但「佔中」者已事先說明行動是非暴力的,警方應可以很快就完成清場,故不會長期佔用道路的。若出現長期佔用道路的情況,那只是由於警方和特區政府沒有採取適切的行動而導致這些損失。

三、「佔中」的目的是甚麼?是否合理的目的?

  如上所述,「佔中」的目的是要保障所有港人的基本權利,而這政治權利是受國際公約所確立的,層次與聲稱受損的權益明顯有高低之別。保障這些基本人權的行動也必然是合理的目的。

四、「佔中」是否與要達成的目的有關連及是必須的?

  在香港獨特的政治情況下,不採用「佔中」這行動,實在很難有機會促使北京政府放棄其固有要完全操控特首選舉的底線。很難令人相信只是依循正規的諮詢程序,北京政府會讓港人有真普選,而過去採用過的爭取方法如議會否決、集會、遊行、變相公投、絕食等都不會有效,因此才要採用公民抗命「佔中」這更激烈但仍不涉及暴力的行動。當然有人會認為即使「佔中」也不可能迫使北京政府退讓,但起碼「佔中」是在現行眾多方法中最有機會的一個,其關連性及必須性應可成立。

五、「佔中」所可能造成的損失及達成其目的所可能帶來的正面後果,在平衡後哪一項是較優先?


  這可能是最關鍵的問題。若人們經過慎重思考,仍認為那些可能會發生和可能是由「佔中」所造成對一些人的一些損失,相比起所有港人的基本人權明顯會因不能落實真普選而被侵害是更重要,而判定「佔中」是不道德的話,那我也無話可說了。

戴耀廷
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佔中發起人 

2013年7月13日 星期六

戴耀廷 - 媽媽的憂慮

明報   2013713

在一個論壇有一位媽媽語重心長地對我說:「請不要到學校教學生犯法,他們若犯了法,會影響他們一生前途。叫他們甚麼都去反對政府,回到家裏,是否也是那樣?我和子女的關係也會被破壞呀!」

我能體會這位媽媽的感受,我也相信這是她真實的憂慮,故不能把她的感受隨便掃到一旁去。但我也聽見另一位母親同樣是心裏不無感傷地訴說,她不希望女兒將來要繼續生活在香港這樣的管治困境中,社會貧富懸殊,政治制度不公平,因此她會不惜公民抗命以爭取制度上的突破,希望女兒能在公平公義中成長。

兩位母親都是真誠地把她們的憂慮說出來,但卻可能反映了他們對子女、與子女關係、對社會,以至對政府的不同期望。第一位媽媽盼望子女奉公守法,安穩過活就好了。對社會沒有太多期望,只求可自由地謀生活就可。其他人的事是少理為佳,最重要是自己和家人生活穩妥。對於政府,老百姓理應順服,對在上位者應當尊重。這也可能是從他們與子女的關係中投射出來。當年輕人常去挑戰政府的權威,他們憂慮自己作為父母的權威也可能得不到尊重,因父母也是居於上位。他們期望子女應尊重父母,並引伸至政府,故此子女不要去搞甚麼反對政府。

但在現今的多元社會,政府與人民的關係,以至父母與子女的關係,再不可能要求下一代像以前般單純地去順服權威。一個人也不可能獨善其身,以為搞好自己和家人的生活,一切就會穩妥。社會環環相扣,你不去理其他人的事,其他人的事也會影響到你。人也不可能只求溫飽,要有尊嚴才是人活着的意義。若人的基本權利受剝削,他們的尊嚴就必然受損。或許有些父母的確感受到自己在與子女的關係中權威受到挑戰,尤其是現今的年輕一代真的有點我行我素,對長輩尊重不夠,但我們也不可能把這簡單地投射到公民與政府的關係。畢竟我們離開「父母官」的時代太遠了。

作為父母,可能我們要先放下我們的權威,讓子女在自由中去學習公平、公義和尊重,但最好的就是以身作則。

2013年6月12日 星期三

陳文敏 - 和平佔中運動

明報   2013612

「和平佔中運動」剛舉行第一次的商討,但近日建制派對「和平佔中運動」的抨擊已是鋪天蓋地,既有慷慨陳詞,也有危言聳聽,甚至人身攻擊。自己對「佔中運動」抱着觀望態度,因為實在還有太多未知的因素,例如具體的佔領地點、人數、時間等,故難以在這階段作出有意義的判斷。

為甚麼會出現「佔中運動」?我認識戴耀廷差不多30年,他曾是我的學生,後來成為我的同事。他在學生時代已熱心參與社會事務,是學生會的積極分子,並為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成員,參與《基本法》的諮詢工作。爭取88直選時,他還是個熱血青年,現在已是年近半百,但直選仍未在望。他所代表的是一群在30年來默默爭取民主普選,但一次又一次失望和落空的人。中央對2017年普選特首的承諾似乎正在加設重重關卡,普選只是別人「選」完後才可以選,近日也有不少人強調2020只是中方答允最早立法會可以由直選產生的日子,卻不一定會發生。爭取了30年,到孩子成長了還未見普選,於是他們說:「我們等夠了!」

「佔中運動」有兩個預設的條件,一是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並非真正的普選,二是行動有足夠市民的授權支持。假如這兩個條件均符合,香港會是一個怎樣的局面?有為數不少的人對普選絕望,不願再相信政府,寧願走到街上,向政府說「我們等夠了!」到那地步,政府或中央要擔心的已不是交易所每天會損失多少,而是香港已變成無法管治之地。政府已完全失去管治認受性,舉步維艱,社會四分五裂,政治危機比經濟危機要嚴重得多。

要避免這場政治危機,最簡單的方法莫如在2017年落實真正的普選,如果行政長官不是由真正的普選產生,他根本無法有效管治屆時的香港。

戴耀廷可能是傻,可能是儒生之見,但最少他勇於堅持自己的信念,最近這段日子他和他的家人相信受到不少壓力,但雖千萬人吾往矣,不論我們是否同意他的觀點,單是這份堅持和執著,已經值得我們敬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