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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 星期一

吳靄儀 - 終於走到袁國強也吃不消的「一言九鼎」

20171231
 
【明報專訊】收拾完議會,就輪到收拾法庭了,我早前說過的。
在西九站「一地兩檢」明明違反《基本法》條文,明明違反「一國兩制」之下, 內地人員不得來港執法、內地法律除附件三列明者不在港實施,香港人在香港只須遵守香港法律、受香港法制保護;質問政府推行一地兩檢如何能不違憲違法,七年來官員的答案飄忽,袁國強祭出第20條最後一着,無人信服,唯待人大常委會確認。如今揭盅,原來真的沒有任何基本法法理條文可據,原來可以索性宣稱:不需要任何理據,人大常委會「確認」合法本身就是足夠的法律根據!李飛指點我們,這叫做「一言九鼎」,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最高權力機關,其決定就是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回復到中古王權時代:朕即法律。法治大倒退?非也,是法治irrelevant
當然,大家都知道「法治」的基本意義,一是國家權力受法律約束,二是人民的權利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失去法治,人民就成為任強權魚肉。但我不是說這個。
法庭被削權
我要說的是,「一言九鼎」替代法治的直接後果是法庭被削權,從而失掉受人敬畏的地位。人民信賴法治,因為有明確的法律可依,服從法庭裁決,因為法庭無視貴賤貧富,只對法律公義忠誠,獨立裁斷,不受干預。一旦權力機關有權隨時凌駕法律,說合法便合法,說不合法便不合法,說了之後,法庭只有遵從並以司法命令付諸實行,那只是對極權忠誠,人民有什麼理由尊敬?法庭還有什麼憑法理獨立裁斷是非的空間?僅餘的「法治」有何可以倚賴?每年法律年度開啟禮,輝煌的儀式典禮背後,還剩下幾多法律的威嚴?窮經皓首鑽研法律學問,有何意義?
收拾了立法、司法兩權,而特區行政權早在掌握之中,或有人欣慶「全面管治」超速大功告成,然而,這也正是強國夢消散的序幕的揭開,因為極權專制縱能令一國鴉雀無聲,但歷史上沒有強權能征服整個世界的先例。只有文明法治能征服世界,令最強的經濟大國要接受約束,令發展中的小國得享保障和拓展未來的希望。歷史的諷刺,令香港特區成了政治文明落後的中國發展法治的契機,扼殺香港的法治,毁掉的絕不止是香港特區的繁榮穩定,陪葬的肯定還有國際對大國這一隅的信心,牽連至對中國的強國夢的改觀。財富、軍力會令一些人自信凌駕一切。繼2017「一言九鼎」大禮,同樣手段,在2018,以至2018打後,必然陸續有來,誰可以叫停這步向滅亡之路?
中共中央今日可以走到圖窮匕現的一步,並非偶然,而是早有伏筆,經過一而再小心翼翼的測試水溫。走至今日,我們都有份合謀。
大律師公會訓誡市民不得批評法官,然而法庭的裁決是公共檔案,其影響深遠,得失利弊,法律界卻一貫諱莫如深。這些紀錄反映特區之初,終審法院始於承擔守護基本法之下的憲制完整,「一國兩制」之下普通法法治在中國的特區發揚光大;然而在屢經打擊之後,節節敗退,終至不戰而退,缺乏超人的智慧和勇毅抵禦日漸赤裸的釋法強權。而在這段歷史之中,屢屢可見,香港社會的法治意識其實薄弱含糊,市民深信威權最終會壓倒一切。少數人不顧強弱懸殊而捍衛法治,最終被標籤為滋事分子,給威權說項的人,則日漸攀上高位,得到接受為有利香港經濟發展的務實人士。
今日的「人大常委會決定,不能在特區法庭挑戰」早有伏筆。19977月,在馬維錕案中,上訴庭裁決臨時立法會雖然不符基本法規定,但基於人大接納,所以依然合法,因為特區法庭不能質疑人大的決定。於是,臨立會再無顧忌,為特區立法,包括令絕大部分功能組別議席牢牢掌握在中聯辦勢力操控之中的立法會條例。
1999129日,吳嘉玲案,李國能為首席法官的終審法院推翻馬維錕案裁決,清楚奠立香港特區法庭有維護基本法完整的權力和責任,有權審核人大決定,違反基本法則不予實施。這是回歸後特區政治及司法獨立的宣言。中央震怒,懲處終院不臣之心,對李國能大施鞭撻,終院負荊請罪,開庭「澄清」無不臣之心,但請罪不夠卑微。626日,人大常委會釋法,推翻終院裁決,驚震國際,從此戳破終院的「終審」權,原來任由人大予奪。
吳嘉玲案站直 劉港榕案低頭
1999123日,終院在劉港榕案全面低頭,裁決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不限於在終院請其在關乎特區事務範圍外的條文作解釋,而是全面、隨時、對任何條文均可解釋,而其解釋有追溯力至199771日,對特區法庭具約束力。
打從19904月基本法頒布,第158條的人大常委會釋法權一直是隱憂,但期望人大會自我約束,不任意使用,摧毁中、英、港三方努力建立起對香港法治的國際信心,但經劉港榕案,已無人能心存僥倖。
究竟劉港榕案這個重大裁決是終院為避免受更大的打擊迫不得已作出,還是經小心判斷,以為今後可相安無事,重建終院的威望,今日已不得而知。2001720日,在莊豐源案中,終院着意維護司法獨立,不受進一步削權的尊嚴。當時特區政府要脅法庭,若不自動按照1996年籌委會的意見裁決在香港出生的中國籍公民的居港權,特區政府要求人大釋法,結果也會是籌委會的意見得到確認。終院不為所動,劃下界線,經人大釋法的條文,法庭要按釋法解釋,但人大釋法以外的條文,法庭按普通法原則解釋。結果政府敗訴後並沒有按照威脅,要求人大釋法。
然而,絕大多數香港人只了解莊豐源案是導致數年後雙非兒童湧港的罪魁禍首!
李國能辛苦經營,終於20108月提早退休,莊豐源遂成絕響。2013年,外傭爭取申請居留權資格案,律政司反以釋法要脅法庭。社會上,爭議已不在法理而是在於終院會否為避過人大釋法而裁定政府勝訴。325日,政府勝訴。法律界有認為終院裁決法理上正確的,也有對此懷疑的,至此,是耶非耶,陰影已揮之不去。但內地所得信息已十分清楚:法庭不願挑起釋法;法律界忌憚釋法;廣大市民利益所在,為杜絕無事實根據的「大量外傭家屬湧港」疑慮,法律理據次要,釋法也在所不計。
剛果案求釋法
包致金:那一天到來了
於此之前,201168日,在剛果案中,終審法院以三對二多數裁決,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13193)條。少數意見之一的包致金法官在判案書內說:「一向知道總有一天本法院要就司法獨立作出判決。那一天到來了……司法獨立是在法庭所作的決定見到。(It has always been known that the day would come when the court has to give a decision on judicial independence, that day has come. Judicial independence……is to be found in what the court decide.)」對於這句話,有些法官會動氣,怪包致金暗示主動要求釋法的法官就不是司法獨立,絕不公平。然而,包致金不惜得罪人的這句話,卻引起不少共鳴。沒有人批評這次人大釋法,但法庭在考慮是否請人大釋法之際,有沒有思算過,終有一天會碰到觸動1583)條(法院須請人大釋法的條文)的案情,那麼是否也是時機,將釋法納入正軌呢?外人無法猜測,但若然有,那就是白費心機。2016117日,梁頌恆、游蕙禎宣誓風波審訊期間,人大常委會突然釋法,以過千字「解釋」基本法104條「宣誓就職」,內容遠遠超越「解釋」範圍,不但大幅增添修改基本法內容,還越俎代庖,一併指定本地宣誓法文應有什麼效力。
梁游案 釋法遠遠超越「解釋」
20161130日,上訴庭駁回梁、游上訴,判案書並無一語關注該次釋法對香港法治有無造成問題,只強調人大有權隨時就任何條文釋法,其解釋權包括解釋、增刪、補充基本法,一概具追溯力,上訴人的代表律師只懂普通法,沒有資格陳說哪些是「解釋」、哪些是「增刪、補充」。其實這項釋法,違反法治的最基本原則,一是法律必須足夠清楚明確,令市民能夠依從,但何謂「不真誠、不莊重」的宣誓,並無準繩;二是新訂立法,法律不應具追溯力,尤以涉及懲罰性質者為甚。上訴庭的裁決,不啻表明只要是人大釋法,就算違反普通法之下的法治及一切常人相信的公平原則,特區法庭也須盲目實施;如果是這樣,法庭是否還有心有力守護「一國兩制」之下的特區法治?我們是否還能信賴法庭維護法治?如此難以服眾的判決,是否沒有上訴的空間?人大常委會釋法天馬行空,是否在特區實施之際,也無任何稍為收束的理據?退一萬步,要是我們的法治只是海市蜃樓,我們至高無上的終院,是否至少要給我們一個較為文明的說法?
梁麗幗案
 
「人大決定特區無權處理」
然而,201791日,終院拒發上訴許可,連給上訴人的法律專家在如此重大的憲制問題上一個說服法庭的機會也不願意。上訴庭的裁決,遂為目前最高權威。終院的態度如此明確,內地當局還有後顧之憂嗎?下至原訟庭,在梁麗幗案中插一句「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特區無權處理」,中至上訴庭,上至終院,極目看不見一道防線。法律界人士若要維護法庭,就先得維護法治,但法律界逆耳的聲音何其少!
「朕即是法」也能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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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立法有何難?
法治的強弱,反映人民對法治有多重視。自九七以來,公眾對法治的重視日益冷淡:總有更重大的利益,總有冷淡的理由;司法覆核阻延政府花錢基建,不可讓外傭有居港的機會;梁游行為惡劣不值得姑息——可是,一地兩檢又是誰的迫切利益了?只是到此已習慣了不再關心,反正強權都會勝利,法治太過「高深」。議事規則的修改合不合憲都一樣,不外又是司法覆核,然後就人大釋法;可能不用釋法,法庭已有多種原因不予受理。香港人都不認為法律重要,我們怎能旨望那些信奉馬克思法律觀,習慣了權大於法的內地官員當基本法是一回事?「一地兩檢」是為23條立法試水溫,連赤裸裸的「朕即是法」也能忍受,23條立法有何難?君不見,特區政府叫我們必須尊重國家憲法和人大的地位權力嗎?有叫人大尊重基本法和香港人的自由權利嗎?
今天,或者公眾不當法治是一回事,但法治如空氣中的氧氣,有的時候我們不覺其存在,一旦沒有了,那就片刻之間已不能生存。法治淪亡,豈止喪失言論自由參選權利?喪失的可以是人身自由、居港權利、銀行的存款,有想過嗎?是什麼令我們安全?法治喪亡,若特區政府要剝奪我們的權利,還有什麼可以保護我們?維權人士的命運,劉霞的處境,李波、林榮基的遭遇——將我們與他們分隔的只是法治。為何內地當局對拿走香港的法治仍有保留?強權是一直存在的,大家應去想一想,是否要叫強權止步。
人民有鬥志 法治就不會死
法治死了沒有?我相信只要人民有鬥志,法治就不會死。法治未死;因為人心未死,因為有低級法庭的低級法官不畏懼在充分證據之下判決受強權保護者的罪名成立;因為仍有很多不見經傳的政府律師默默謹守崗位,很多公民仍然維護公義,知其不可為而為之;因為身為大律師行業一員,我看到公會打破沉默。法治需要有更多才德兼備,不畏艱難的法官;法治需要堅決守護這樣的法官為法庭的法律界人士,和支持他們的廣大市民。若我們每一個人都裝備自己,守護每一個守護法治的人,法治會戰勝強權,我相信。
30122017
文 吳靄儀
編輯 馮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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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2日 星期二

吳靄儀 - 維護法治與維護法官

2017821

【明報文章】一九八五年,港府推出《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草案》,其中一條,擬將對立法局議員不敬列為刑事罪行,輿論嘩然。當局解釋,這是為了維護立法局的尊嚴而訂的。公眾(包括大律師公會)不接受,此條款終告刪除。維護議會的尊嚴是重要的,但不等於無論議員言行對錯,都不能不對議員尊敬。

用諸法治、法庭與法官亦然。法治所代表的是保障人權、約束政府、程序公正的核心價值,維護法治的尊嚴,須是維護體現這些核心價值的制度的尊嚴。我們在法庭上謙恭有禮,不管法官是誰,這是維護法庭的尊嚴,理應如此。

維護法庭的尊嚴,維持公眾對法庭的信心及司法制度的威望,我們的言論,特別是關乎法庭程序及法庭的裁決,都特別檢點克制,我等法律工作者尤然。但維護法治的尊嚴、維持公眾對法治的信心和尊重,不是單憑嚴厲阻嚇公眾對法庭裁決不表尊敬就可以做到的。法治的威嚴,來自法理的證明與審判的公正,所以才有「秉行公義,必須有目共睹」的名言,而法庭的態度、法官的行為言語,直接影響公眾對司法是否公正的觀感與信心。當裁決的結果明顯不公,而法庭的裁決用詞主觀傲慢,超出了司法應有的理性語言與持平態度,各界反應強烈是理所當然。如果憤怒不是無因,而是正直的人誠實的感受,嚴詞呵責滅聲,不但無助於維護法治的尊嚴,反而令公眾感到法庭原來與專制政權一樣專橫,感到對法治失望。

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發表的聯合聲明,維護的不是法治的尊嚴,而是維護一份裁決的權威不容質疑。聯合聲明稱「未見有任何迹象顯示近日引起各方評論的幾宗上訴判決是建基於法理及法律以外的因素」,是視而不見。只舉最多人引述的一例,黃之鋒等人的判案書中的「一鼓(股)歪風」論,是引述法理及應用得體的法庭語言嗎?因「本案是一宗表現上述歪風的極佳例子」而重判三名答辯人,意在阻嚇「歪風」,是法律以內的因素嗎?原審法官裁斷三人一直主張行動和平理性非暴力,而上訴庭則斷言三人只是自欺欺人」,這也是符合法理嗎?蠻橫的判決,令政府最忌憚的青年領袖即時喪失政治前途,能怪人認為其中有政治考慮嗎?恐怕聯合聲明難以服眾,聲色俱厲,不但無助維護法治的尊嚴,反而損害了大律師公會的公信力。法治的尊嚴,由監察法治的質素做起,大律師公會有盡這方面的責任嗎?

2017年8月14日 星期一

吳靄儀 - 文字.獄

2017814

【明報文章】衝入政總廣場,律政司定要三名學生即時入獄,因為以「重奪公民廣場」為口號,「奪」字不就是預計行動有暴力元素的罪證?法庭如何判決,我等豈可預告?惟「奪」意味暴力,則是中文語文問題,必須要問清楚。「鮮艷奪目」、「爭分奪秒」、「爭權奪利」、「爭秋奪暑」、「三軍可奪帥,匹夫不可奪志」——統統都是意味暴力麼?「奪」有數解,「強取」是其中一解,但亦不等於暴力。如果「奪」字就是暴力,那麼「戰」、「鬥」呢?不是更意味暴力?「民主會戰勝歸來」,不是顛覆政權嗎?文字獄是中國封建政治制度歷代不散的陰影,無數冤魂,一字之失,可以滅族,不是因為行動涉及使用暴力,而是反映不臣之心。不臣,就是死罪。香港人害怕23條立法,最害怕的就是以言入罪,而入罪之「言」,即使用時並無謀反之意,事後也可以在文字上大做文章。出試題「維民所止」的考試官豈有謀朝篡位的意圖?但朝廷要說「維」、「止」是「雍正」去掉首級,這就是不臣的鐵證。皇帝的頭是好好的,人民的頭就保不住了。文字獄離我們愈來愈近了,「命運自決」,「自決」不就是鼓吹獨立?不就是意圖、煽動分裂國家?不就是違反《基本法》?不就可以剝奪參選權利?文字獄的特色是什麼會招罪事前不能預知,要避免橫禍飛來,就要自己預設高度安全防線,避免做任何事說任何話「刺激」當權者,反而要天天表示忠君愛國,歌功頌德。

官字兩個口,一個「奪」字,已足證行使暴力的意圖;那邊廂,有人被歹徒鬧市擄走毆打施刑,官方反應是質疑受害人何以不第一時間報警;林鄭特首的公開反應是:「未有任何證據及事實基礎,不應妄作臆測。」受害人的傷勢公開可見,不算是受襲的證據麼?只是「臆測」麼?無論襲擊者是何身分動機,不是第一要表達政府嚴懲罪行的決心麼?什麼是證據,什麼是臆測,分別不就在有關人士的政治立場麼?政治立場不正確者,涉嫌犯法,必嚴刑峻法對待;若為罪案中的受害人,則備受質疑,這就是特區政府要傳遞的信息麼?

2017年7月31日 星期一

吳靄儀 - 「一地兩檢」你信政府?

2017731

【明報文章】民間組織、專業人士連同在任及前任議員建立「一地兩檢關注組」,令我感到很安慰,畢竟香港人還不至於放棄為自己的權利和為社會公義奮鬥。

連日來的政府宣傳攻勢集中渲染高鐵如何舒適、方便、為香港帶來龐大的經濟效益,但要享受這些利益,就必須接受在西九站做「一地兩檢」;反對者不應以法律上的技術問題阻三阻四,「一地兩檢」根本冇問題,反對者不過是別有用心,為反對而反對。這些所謂違反《基本法》的問題根本不存在,因為《基本法》只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只要將西九部分劃為「內地口岸」範圍,視為內地而不是香港的一部分,《基本法》就在這個範圍完全不適用。你信政府的講法嗎?

無獨有偶,上星期五的《明報》大篇幅報道層出不窮的電話騙案,提醒市民防範。其實電話騙案已非新鮮事,但仍不斷有市民上當,原因就是以利誘之,就可取得受引誘的人一廂情願的信任,就算有人苦苦相勸不要隨便信騙徒,也會被當作耳邊風、阻人發達、別有用心。騙徒利誘之餘還加上恐嚇:如不快快答應就會走雞或有無可挽回的嚴重後果。市民半信半疑之下交出所有銀行戶口號碼密碼個人資料,事後才恍然大悟,往往已太遲。情景真是與這個政府手法有幾分相似。

其實在建高鐵上政府欺騙市民已非一日。二○○七年要撥款幾百億要收地要拆人家園,但「一地兩檢」無法解決,就說有沒有一地兩檢高鐵也會帶來龐大好處值得建,到了建得七七八八,就改口說沒有了一地兩檢就所有投資都白費了,高鐵變成廢鐵。官方發言都記錄在案,前言不對後語,奇怪的是居然有人叫香港人信這個政府!政府煞有介事估算將來的高鐵效益,先不說官方數字也顯示收益預告需下調,但看說話的方法,不也是似曾相識?當年批撥款批地建迪士尼樂園,不是算出非常誘人的收益估計,教人心動麼?後來不又是要throw good money after bad?當年有人擔心內地會建更方便的迪士尼樂園搶生意,記不記得政府如何保證不會?後來不是反口麼?還怪香港人太保守一早不投資更多批地更大呢!

便宜莫貪,還是守緊自己的權利好。法律真的只是「技術」麼?政府視保障你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憲法為隨時可以戾橫折曲的「技術」問題,還稱得上是守法麼?你能不心寒麼?猶幸香港今天仍有資訊自由言論自由,關注組提供資訊理據讓市民自己看清楚利弊!

2017年7月24日 星期一

吳靄儀 - 走出陰影 曬曬太陽

2017724

【明報文章】愈來愈愛看區家麟的文章,寫旅遊眼光獨到,寫評論一針見血,近年來時局嚴峻,反而更見深度,最近見他介紹新作《二十道陰影下的自由》,才知道他過去一年潛心寫論文正式研究香港傳媒的審查,證明花精神研究學習、思索分析的確是可以令人的思想更上層樓。區兄正當盛年,我很期待他負起帶領及推動香港新一代思潮的任務。我的一代,讀書人自然而然身負針砭時弊的使命,有人稱為public intellectual,在沒有民主議會的年代,政府重視輿論,社會給予獨立敢言的人特殊的地位。我的一代隨着社會變遷而過去了,但人類對言論自由、思想自由的要求沒有過去,新的擴張權力的手段崛起,要有新的批判力量作為抗衡,不讓生而享有自由的人淪為專制暴政的奴隸。人們愈不信任政治人物,有公信力的傳媒愈是重要。操控任何傳遞知識、鼓勵人們獨立判斷的媒體,自古以來就是暴政的夢想,至今不變,變的是過去的審查及禁制手段我們見得到,能對之譴責;現代的操控,我們雖然深深感受得到,有如包圍着我們的空氣污染,但卻捉不到、摸不到,不知如何對付,最後,只渴望找到逃離的門路。區家麟這本書最獨特,也是最令我肅然起敬之處,就是他不但沒有覓路逃離,反而轉身直面深入霧霾,分析出二十種方式源頭交織成的一張密不通風的「結構性審查」的大網,逐步檢驗,而且以區家麟活潑文體道出,偶有因論文所需的較學術性的討論,也很容易略過,令讀者可以迅速閱畢全書,再深思回味。我案頭有居禮夫人的名句:「Nothing in life is to be feared. It is only to be understood.」這位搜索最可怕的癌症的治療的勇士告訴我們,不需害怕,只要了解——了解害怕的物體,我們就會對付,不會再害怕了。這本書讓我們了解結構性審查,讓我們不再害怕,很值得再三細閱。

但細閱還不足夠。我在細閱的過程中不住問。為什麼會這樣?為什麼陰影的力量這麼大,足以癱瘓這麼多人,甚至癱瘓一個本來充滿活力的多元化社會?什麼可以掃除陰影,帶來陽光?我注意到一個虛缺,就是每個人的autonomy——自主自決、為自己負責這個基本思想和信念,這是文藝復興的中心思想,也是木心《文學回憶錄》突顯的古希臘人類敢於違抗天命的精神;隱藏在二十道陰影迷宮地下的魔怪是對得到別人認可的渴求,除掉魔怪,走出迷宮,曬曬太陽——區家麟,寫你的續集!

2017年7月2日 星期日

吳靄儀 - 特區20年:法治、民主、人文社會

   2017630

特區20年,香港狀況可借近代詩人 William Ernest Henley 名句總結:"My head is bloody, but unbowed." 頭破血流,但未低頭。

只有一紙中英聯合聲明,一本《基本法》代替米字旗下的英國主權,居然可以撐了 20 年,堪稱異數。且從三大範疇檢驗:把守法治法制、建設民主香港、養育人文社會。

把守法治法制:香港的法治及法制,九七年前,源頭是英國普通法。普通法是由判例發展而成的一套法律原則。法庭遵照判例判案,最高權威是樞密院的判例,上議院(今作聯合王國最高法院)的判例是重要的參考案件,實際上與樞密院作用相若。判例不只是一個裁決及法律原則,還是一套思辯的方式、不言而喻的行為規範和基本價值觀,沙上劃下有為有所不為的底綫。因此香港司法管轄區雖小,但可供汲取、不斷因社會改變而更新的法律思想及法理,卻豐富如海洋。成文法(即條例、附屬法例等)亦往往可搭「順風車」,挑選適合香港的英國法例,按香港所需,多除少補,本地立法;英國推行的法律改革,適用者收歸港用,不適用者不理會。香港法例並非由零開始,劍橋牛津學富五車的法學教授對英國法律發展的評論和建議,切可借鑑。

英國憲制大部份非成文。香港的憲制文件主要是《英皇制誥》,涉及的實際案件罕有。所以香港法的「法」,基礎是自大憲章以來的普通法原則:王權受法律限制,法律保障人民的財產和自由。

九七後切斷水源,轉接駁到《基本法》這個天台水箱, 幸而香港當年身家厚,萬國來此經商為法治,遂有條文保障原有法律 ─ 即普通法、衡平法等、中國法律不對港實施、司法獨立、享終審權等。不幸水箱接駁到中國大陸的一制,接駁喉管的開關掣是人大常委會。二十年五度人大釋法,開關掣越開越鬆、越大,一洩如注,有在終審之後推翻終審庭判的,如1999 年《吳嘉玲》案後對第 24(2)(3)條及 22(4)條的《解釋》:有在司法覆核已入稟而准許已由法庭批出,在正式耹訊前攔截的如《陳偉業對律政司司長》,2005年對第4553條關於特首剩餘任期的《解釋》;然後就是2016年赤裸裸粗暴介入司法程序中途,施展名為對基本法第104條對香港法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的《解釋》。第四次2011年在《剛果》案釋法,形式上是由終院第1583)條請人大常委會作「解釋」第19條,實質上中央當局的干預,早在三級法院呈堂三封外交部書函表露無遺。

五度釋法,每次都是拿走一些香港的高度自治及原先在基本法之下享有的權利。第一次釋法剝奪了萬千香港家家庭在內地的子女居港權及家庭團聚的權利,奪了香港特區管制、審批其永久居民來港居住的自主權;第二次,20044月是主動釋法,將政改「三部曲」改為五部,拿走了特區啟動政改程序的自主權。《剛果案》釋法,給予國企純商業活動英治時代所無的「外交豁免權」。董建華說每次釋法都是為香港好,是罔顧事實的謬論。

釋法打擊香港原有法治和法政,作為決定法律效力的憲制文件,基本法居然意義可以任意改變,對法治破壞之巨,眾所周知,亦對其無可奈何,但以黑衣遊行、傳媒評論公然反對,是不肯低頭。不肯低頭而抗拒無效,中央政權及其啦啦隊欣然拋棄「自我約束」的承諾,不但早在2013年白皮書全盤推翻,於今20周年早之際,索性宣布釋法「常態化」,提早施展社會主義精神,使用法律為政治監控工具,統治港人,而所指「法律」,就是基本法。

但與此同時,20年基本法實施,更引起了香港內在的法治文化根本性質的變化。由國家政治機關為政策理由隨時行使權力,藉「解釋」基本法條文修改法律的做法,迅速凌駕了普通法引伸既定的法律原則於每宗訴訟的做法。簡單地說,威權就是法律,法庭瞬息可淪為按人大常委會旨意作出裁決的機關。頭破血流是一定的了,問題是能否守住不低頭的底綫。

二十年判案書可提供綫索,由公眾自行判斷。《吳嘉玲》(第2號)判詞,是流血下跪而仍作劉楨平視;《吳小彤》案因居港權而豎立一部分人的「合理期望」;《莊豐源》案層層法院嚴守龍門,按基本法第818條,以普通法原則解釋憲法條文。到了宣誓風波,梁、游案,上訴庭判詞駁斥上訴人代表試圖以普通法規範《解釋》的效力範圍:” The view of a common law lawyer, untrained in the civil law system, particularly the civil law system practiced in the mainland, is, with respect, simply quite irrelevant”

特區最大的成功,是當年爭取到終審發院聆訊可有一名海外非常任法官。自1997年至今,邀請到的海外法官都是聲名顯赫的前任首席大法官或在任的上議院、最高法院大法官,一面維繫了與其他普通法地區的人脈交流與思維趨向及法律發展,一面加強了特區司法制度的透明度,讓全世界看到變與不變,就算是間有錯誤,也是在陽光下,仍未陷入一片黑暗之中。

二十年最危險的變化是在中央全力支持的梁振英特首管治之下推動的對「法治」的顛覆,將「法治」從「約束政府、保障自由」普通法之下的法治,偷龍轉鳳,變為社會主義法律思想的政權以法律限制人民自由的統治工具。於是法制的每一個部分:立法、執法、檢控、調查、發動民事刑事官司,以致司法程序,均是以此為核心。

梁振英在其臉書說明:「政府必須用民事及刑事手段遏止」以向廉署舉報打擊政府官員的手段。是以,人民「打擊官員」最本事就是向執法機關舉報,而特首還以顏色,則以民事刑事訴訟及檢控為手段。梁振英身體力行,看得見的是頻頻發律師信及以譭謗告人,看不見警察的行動,本屬律政司主管,「不受任何干涉」的刑事檢察工作,是否早已成為特首所用的「手段」?1999年,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以「公眾利益」為不檢控胡仙的理由之一,震動社會,司長堅持沒有做錯,本人責之所在,在立法會提不信任動議。18年後的今天,檢控是否仍然獨立不受干預,今天的律政司司長民望還不如當日的梁愛詩,已無人有興趣過問。

以法律為統治工具另一特色是不問原來立法目標,濫用法律告人,以展示民主女神像呼籲市民七一遊行的抗議者沒有申請公共娛樂牌照而控告的「強搶民女」事件是一例,還有其他案件如「DQ」議員案、以刑事檢控對付長毛在立法會會議上的行為等,仍在司法程序之中,不便多言。梁振英以民事刑事為手段針對抗爭者,民間則以法庭為僅餘可以約制政府的無上權威,以法庭裁決有利哪一方為判斷司法獨立的標準,合意則歌頌,不合意則侮辱,而視法庭為行政當局的工具者則反之,視法庭判決抗議人士無罪為「放生」,視定罪為彰顯「法治」,其實兩者對「法治」看法一樣錯誤。

二十年來守護法治也有兩批人,一是好歹維護法庭與法官不受質疑,不受侵犯,作為維護法治的核心;一是維護法庭不墮入錯誤;前者的成績較為易見,其實兩者對法治的持久兀立不衰同樣重要。二十年法治及法制是倒退還是不變,或者見仁見智,但可以肯定的是,我們沒有做到令普通法之下的法治更加清澈更加鞏固,為2047之後穩鋪前路。

法治說得太長,下篇再談民主及人民社會。

2017年5月29日 星期一

吳靄儀 - 衝突與偏見

2017529

【明報文章】建制派以梁振英以民事程序訴梁繼昌為理由,稱梁議員有利益衝突,批評他沒有申報,要他退出調查梁特首UGL事件的專責委員會。這個說法十分奇怪,《議事規則》第83(5)條列明,立法會議員需申報的「個人利益」是指(a)受薪董事職位;(b)受薪酬的僱傭關係、職位、行業或專業;及(c)以立法會議員身分提供的,或由該身分引致的個人服務。究竟梁議員被梁特首告誹謗,有什麼「利益」要申報?如果沒有利益,要申報什麼?第83A條說明:「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會議上,議員不得就其有直接或間接金錢利益的事宜動議任何議案或修正案,或就該事宜發言,除非該議員披露有關利益的性質。」第84(1)條訂明「議員不得就其有直接金錢利益的任何議題表決」,(1A)規定,「就表決的議題有直接金錢利益的議員須在該議題進行表決時退席」。此兩條特別關注的是金錢利益,直接或間接。最明顯的例子,就是若工務小組委員會要審議是否通過某項基建,而某議員是擬投標該工程的公司的董事之一,那麼這位議員在該議題上就有相關的利益須披露甚至退席表決了。

這個規定,是保障議會的公信力。然而「利益」是清楚界定的,不是「想當然」。例如立法會辯論雷曼事件成立專責委員會與否,有議員稱代表銀行界的李國寶議員須退席,主席就裁決不成立,因為「成立專責小組」議題,與東亞銀行並無直接或間接金錢利益。

有人認為,梁振英告梁繼昌,這個「原告」、「被告」之間的關係,就需要申報,甚至構成梁議員退出調查的理由。這個說法的理據是什麼?沒有人說得清楚。最常見的說法是梁繼昌對梁振英有偏見,因為他誹謗梁振英。這太奇怪了,告人誹謗,不等於誹謗成立,即使成立,亦未必涉及偏見;即使某議員對某特首有「偏見」,也從不是個須退出委員會的理由,因為議會的性質就是有強烈的不同意見的選民代表辯論是非對錯,投票決定結論。

議員不是法官;官員不是被告;議會不是法庭。審理一宗案件的法官,固然不能有個人金錢利益牽涉在內,也不能有實在或明理人認為有可能存在的偏見。若梁振英告某法官誹謗他,那麼無論該法官多麼公正,甚至已忘了有誹謗官司在,他也不能審理任何民事刑事告梁振英的案子。這完全是另一回事。司法獨立須嚴格保護,但同一原則不適用於立法會,法官不能加入政黨,大部分議員屬政黨;如果同一原則加諸立法會程序,則恐怕每次審議什麼也不夠法定人數!

2017年3月13日 星期一

吳靄儀 - 難平

2017313

【明報文章】令人難過的消息接二連三,又聽得有線新聞因財政困難可能面臨停播,我多年來不看電視,獨看有線新聞,若他們停播,或許停看電視也是時候了。

曾蔭權案,定罪與刑期都在上訴,但最難接受的是,為何要用這樣的手法,拖長調查五年去折磨人?原先的控罪兩項,不外是指控他有利益關係而不申報。所指的「利益關係」,及沒有申報,都是沒有爭議的事實,是否構成刑責,問題只在於該等關係(業主/租客、準租客/裝修設計師)是否屬須申報範圍、是否故意不申報,及事情是否足夠嚴重至「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的程度。有什麼複雜性要查五年?第三項控罪,是性質最嚴重的收受利益一項,則是查了五年證據也是不完整,臨近審訊才突然加上,廉署承認根本沒有向李國寶查證,只憑「豈有如此巧合」就去告人,結果陪審團無法達成裁決,還要重審,從頭折磨。調查權和檢控權在行政當局手裏,向來是最易濫用的權力,怎能怪人相信檢控背後有政治目的?

特首梁振英告梁繼昌議員以UGL事件誹謗他,相信絕大多數市民都認為是「惡人先告狀」,因為事實上梁振英是簽了合約,事實上是收了巨額款項,部分在他上任後已支付,無論法律上有沒有責任申報,身為特首,也要以公眾觀感作行為準則。從協議書的條款可見,他同意了兩年內有責任為UGL提供服務(provide such assistance in the promotion of the UGL Group and DTZ Group as UGL may reasonably require),為什麼不算是須申報的利益衝突?問題不在於UGL實際上有沒有提出過要求,也不在實際上有沒有提供服務,而在於他承諾了提供服務。他在協議文本上手書附註「在沒有利益衝突的情况下」(provided that such assistance does not create any conflict of interest),顯然不影響合約的有效性和約束力,只是規範了有責任提供的服務的範圍,為什麼就不用申報?如果這本來是要申報的一份合約,我就看不出為什麼加了這句就不用申報!

有些事,根本就不公平,詭辯與威嚇別人收聲,只會令人更加憤憤不平。這就是國家領導人的典範麼?告人誹謗的人,最好先問問自己的名譽值幾多!

2017年2月27日 星期一

吳靄儀 - 法官的尊嚴

2017227

【明報文章】我不認識杜大偉法官,但差不多二十年前,他在西區裁判法庭審訊的一宗案件,在我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

1998年,回歸不久,臨立會進駐舊立法局大樓會議,梁國雄及他三位四五行動成員在公眾席上抗議,被保安制止及帶走,其後交警方檢控,在西區裁判署審訊。當值律師服務委派我代表四名被告人,但後來長毛選擇自辯。這宗案件,政治意味當然非常濃厚,特區政府隆重其事,派了很多人出庭,民主派人士亦十分關注。我還記得,我提出的法律觀點之一,是特權法是否適用於臨立會。法官冷靜聆聽所有證供及陳辭,包括長毛的近乎政治宣言,後來宣判四名被告罪名成立,頒下的判決書,詳細分析證據、證人口供及法律理據。那只是一宗不守秩序的控罪,而裁判署案件數目龐大,頒下判決書絕無僅有,而如此清楚嚴謹處理,更顯示法庭意識到案件對社會公眾的意義重大,須讓人清楚理據。這宗案件,其實應作為典範。

今次七警案在杜大偉法官席前審訊,被告由全港最大名望的大律師代表,法官定罪判決,頒下的判決書共八百多段,判刑囚兩年,「愛港」組織破口大罵,污言穢語侮辱法官,並煽動種族仇恨,連同內地喉舌,威脅法官本人的人身安全。三萬多警員及家屬公開集會,有如黑社會「曬馬」,還有尊貴嘉賓到場,以壯挑戰司法的聲勢;餘勢未了,梁特不發一言。我無以得知杜官的感受,法官素來守則,不會回應對自己的攻擊,可能他早知會有極大爭議,安之若素。法官的尊嚴,一如法律界的尊嚴,不在顯示勢力霸道,而在謹守專業原則及公眾對專業水平的期望。

有言警隊執法,常需面對重大壓力,尤其是處於兩極化的政治環境之中,更動輒招惹不滿的一方辱罵,其實法官、律師、大律師,亦經常面對同一樣的壓力。他們所從事的專業,不但不因此降低對他們的要求,反而加重警惕,不論任何情况下都須做到專業準則的要求。法官就職時宣誓,以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公義:serve the HKSA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onestly and with integrity, safeguard the law and administer justice without fear or favour, self-interest or deceit——這就是真正的尊嚴所在。

2016年11月21日 星期一

吳靄儀 - 衝冠一怒為紅顏

20161121

【明報文章】宣誓案上周判決,所涉憲制問題重大,但區慶祥法官的判決匆忙,判案書所述的理據粗疏,令人遺憾。立法會主席決定不上訴,幸好梁、游二人堅決上訴,即使凶多吉少也甘為之。此案要上訴至終審法院,訟費不輕,發動眾籌,值得捐助,不是為他兩人的席位,也不是基於認同他們的行為,而是基於區官判決引起的憲制疑問對香港實在重要。

既然已有上訴進行在即,此處不宜詳論案情法理,但只是從常識判斷,區官的判決有兩項已是極難接受。其一,法庭以簡易程序取消由合法選舉選出的議員的資格,史無前例。至目前為止,選舉呈請也只是挑戰某位議員是否合法當選,而合法當選的立法會議員,只能透過立法會程序喪失資格;直接由法庭應行政機關所請取消資格,聞所未聞。由選民投票選出,起碼也需藉民主議會程序罷免。其二,法庭以司法覆核權力,推翻立法會主席行使議事規則之下的權力所作的關乎議會事務的決定,甚至動用禁制令禁制立法會主席作出任何違反法庭就梁、游二人的裁斷的決定,這似乎與三權分立之下,司法機關對立法機關應有的互相尊重傳統憲制態度不符。就算法庭認為立法會主席基於錯誤法律觀點而作出錯誤決定,將事情發還主席,讓他考慮過法庭觀點,再重新決定,相信已經足夠,這是禮之所在。

可惜的是,一般公眾反應,似乎對梁、游宣誓案引起的問題,包括人大釋法,已失去興趣。人們雖然不至高唱「大快人心」,也覺得他二人「咎由自取」,活該失去議席;看的是結果,不是程序及原則,甚至會造成什麼先例、對將來有什麼影響都不理。中央政府就是看準了這點,關鍵問題只是有多少人、有多強烈要剔走這些「滋事分子」。至於用什麼手段,將會帶來什麼後患,真正在意的只有幾名書獃子。於是人大釋法附帶的一大串對香港制度的侵犯長驅直入,從此香港不再是我們的香港。

2016年11月9日 星期三

吳靄儀 - 人大常委七違反 釋法越權

立場新聞   2016年11月9日

人大常委會11月7日頒布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非但前所未見地干預及破壞香港法治,而且多方面違反《基本法》,亦超越了本身「解釋法律」的權限。如此「釋法」對特區有甚麼約束力,值得質疑。問題嚴重、複雜而深遠,以下只是簡約說明,交付公論。

一違反:《基本法》第158、159條,中國憲法第67(4)條

今次釋法最明顯有別於人大常委會1999年第一次釋法之處,是第一次釋法基礎,據常委會所說,是第24條的「立法原意」,由於終審法院在《吳嘉玲》案給予第24(2)(3)條的解釋不符合該條的「立法原意」,所以人大常委須藉釋法加以糾正。依據的權力是《基本法》第158(1)條及中國憲法第67(4)條。

但今次釋法,完全不觸及104條的「立法原意」,而不諱言是因《基本法》有漏洞、香港特區法例有漏洞,故須補充及指導如何以具體細節地實施。人大常委會並無對特區《基本法》補充立法的權力。

在中國憲法第67條之下,人大常委會除了有67(4)「解釋法律」的權力之外,還有67(3)條,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的權力。但屢次釋法,引用的是67(4)條,該條並不包括對任何全國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

不但如此,《基本法》本身更將對其「解釋」權及「修改」權分得清清楚楚:158條訂明,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159條訂明:「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159條同時賦予香港特區有權提案,並限制人大對《基本法》的修改權:程序上,修改議案列入人大議程之前,得先由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意見;以範圍而言,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毫無爭議餘地:人大常委會158(1)以至67(4)條之下的解釋權,不能用作補充或修改《基本法》的條文,否則就是越權侵犯人大的權利,不應給予任何法律效力。

這個問題,早在1999年第一次釋法引起的憲制爭論有深入的討論,特別見於溫紅石《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一文(收錄於佳日思、陳文敏、傅華伶合編、香港大學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居港權引發的憲法爭論》)。此處不再覆述。1999年12月3日終院判決《劉港榕》案,終院裁定,人大常委會在158(1)條及67(4)條之下有權隨時行使解釋權,不限於158(3)下的終院提請;對《基本法》任何條文解釋,不限於158(3)所指的特定範圍條文。但終院從來沒有說過,人大常委會所行的「解釋」權包括補充和修改權。

是為人大常委會越權第一違反。

二違反:人大常委會無權代特區立法、修改香港特區法例、補充或解釋香港法例

今次人大常委會對104條的「解釋」,不是解釋104任何不清晰的字眼或理念,解釋的是何謂「依法宣誓」。如何「依法」理所當然是指依照特區有效(即不抵觸基本法)的本地法例。人大常委會不諱言,今次釋法目的是為了補充,堵塞香港法例的漏洞。人大常委會,無權代特區立法,無權補充或修改法例。

《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法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第二章第二段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第三段說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基本法》,以及上述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基本法》第66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只有立法會有權訂立、修改、廢除香港法律,人大常委會越俎代庖,是違反基本法的行為。

對104條的「釋法」,第(一)、(三)、(四)段針對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的第21條(有關拒絕或忽略宣誓的後果)及第19條(有關拒絕或忽略宣誓的後果),第(二)段針對立法會《議事規則》據基本法第72、75(2)及79條之下的規則。人大常委會企圖介入、干預、修改、補充上述法規及其運作,是違反了《基本法》第2、8、17、18、19、66及73(1)條。

三違反:人大常委會違反基本方針政策第二章

特別值得指出的是,莫說香港法例並無抵觸基本法,就算有任何抵觸,人大常委會也無權插手修改、補充:基本法第17(3)條訂明,常委會在諮詢基本法委員會之後,若認為立法會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但無溯及力。

第160條涉及特區成立時,人大常委會對原有法律不符合基本法者「不採用」,但亦不作修改或廢除;修改和廢除,須按基本法由立法會立法處理。

上述條文,都是對於對港基本方針政策的嚴格實施。人大常委會違反上述基本法條文,同時是違反中央人民政府在聯合聲明所聲明的基本方針政策。

四違反及五違反:人大常委會無權解釋特區法例,無權介入特區法院審理案件

今次釋法,明顯是藉解釋「依法宣誓」名義,頒令對所涉的本地立「法」,須作的解釋及須執行的後果,而法庭現時正在審理的司法覆核,正是涉及相關的法律及憲制效力。

基本法第80條訂明,香港特區各級法院是香港的司法機關,行使香港的審判權。解釋法律正是審判權的核心,應由香港法庭行使,不受人大常委會侵犯。

基本法第85條訂明,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人大常委會,無權藉解釋法律,介入法庭正在進行的審判。梁愛詩所說「不怕一萬,只怕萬一」,是為擔心法庭審判結果不如所願,所以特意在判決之前「釋法」,是刻意干涉法院審判案件,違反基本法第85條。

六違反:人大常委會無權干涉司法任免

人大常委會對104條釋法的第(一)、(二)、(三)及(四)後,涉及不「依法」宣誓的後果是喪失相應公職的資格;104條,包括法官的宣誓,「釋法」的應用,可令法官被免職,而決定法官不「依法」宣誓的權力,交付在「監誓人」的手上。

法官的任免,由基本法第88、89及91條訂明。第89(1)條訂明,香港特區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建議,予以免職。第89(2)條訂明,首席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任命不少於五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進行審,並可根據其建議,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予以免職。

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後果,直接抵觸上述條文,違反法官任免及司法獨立的保障,違反基本法第88及89條。人大常委會無權修改上述條文,或改變該等條文。常委會對104條的釋法,並未明言不觸及法官任免,造成混亂,動搖對司法獨立的根基。

七違反:人大常委會解釋「依法」,解釋基本法無法可依

「依法」二字,素有明確理解,人大常委會今次所謂解釋「依法」,實質是大幅附加該「依」的新「法」,波及整本基本法的涵義,例如第2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39(2)條: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例子繁多,不能盡錄,人大常委會都隨時可以附加「法」律限制。

如此打擊層面大的行為,人大常委會竟倉卒為之,置《基本法》的莊嚴於何地 ? 是誰不「擁護」基本法 ? 是誰違背誓言 ? 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天下人面前的莊重聲明,還不如特區一名議員的宣誓方式及忠誠重大 ?

常委會違反基本法的行為,特區有義務遵守嗎 ?

《劉港榕》案只裁決人大常委會根據158 (1)及67(4)所作的對基本法任何條文的解釋,對特區各級法院有約束力。但人大常委會不按158(1)及67(4)條所作的實質上不是解釋任何基本法條文的政治指示又如何 ?

《吳嘉玲》案,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的判案書提到特區法院是否具司法管轄權去審核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的立法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以及倘若發現其抵觸《基本法》時,是否有司法管轄權去宣佈其無效。首席法官的結論是清晰肯定的 :「法院必須具有上述的司法管轄權… … 以確保這些行為符合《基本法》。」

這幾句話引起了軒然大波,千斤巨壓之下,首席法官作出了《吳嘉玲》《第二號》判案書,表示特區法庭沒有,也不能質疑人大常委會的權力,但終結如此說 : “… the Court accepts that it cannot question the authority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r the Standing Committee to do any act which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Basic Law and the procedure therein”

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依據基本法所作的行為必須遵守 ; 違反基本法而作的行為又如何 ?

2016年11月7日 星期一

吳靄儀 - 喪法治 強權治國

2016117

【明報文章】中國沒有法治,君權、黨權永遠凌駕法律,治國於是永遠倚賴強權,壓迫人民,直至流血革命,改朝換代,又從頭再來。

因歷史的遇然,諷刺地香港有了法治。在中英談判、主權移交下,約法三章,香港得以繼續享有法治。萬國來港做生意,惠及中國大陸,香港百姓,遂有立足之地、容身之處。

然而積習難返,有事仍回到強權,見第1581)條而手癢,一而再、再而三,以「釋法」為手段介入香港的獨立司法制度,終要令法治在香港也消失。香港一日有法治,即使這法治並不完美,即使百孔千瘡,只要法律界信念仍在,只要香港人對香港政治仍有希望,法治仍有前途,仍有翻身復壯的機會。香港一天有法治,中國就仍有希望有一天建設起真正的法治社會。香港法治這支燭光熄滅,半個世界就會在未可見盡的將來,陷入一片黑暗,由飄忽不可預測的強權意欲及血腥暴力的權鬥統治,人民生活在恐懼與委屈之中。

寫於人大第五度釋法前夕,公眾共識,這會是歷來最壞、最不必要的一次,但區區數名大權在握的人,短短數日,閉門密議,就可以即時推動無有可以與之抗衡的力量。本來,合法的權力,也須合憲地行使,受到憲制原則的約束,第1581)條,不應任意動用,但不認得法治文明的強權,不來這一套。有權為何不用?一用為何不再用?上次得逞,今次更無懸念,以後每况愈下,後果由別人承擔。

特首梁振英究竟是誘使、慫使、協助、促使釋法,還是反對、不願意、不支持釋法?如大律師公會主席說得正確,律政司長也認為釋法沒必要,則梁特不是反其律政司意見而行,破壞香港法治;就是即有其律政司意見支持,仍無心或無力維護香港法治不受破壞。香港特區,在基本法之下享有獨立司法權,特首據說在482)條之下,有「執行本法」的職責。在國家、特區重大利益上嚴重失職,有何面目仍居此位?

梁特下台與否,我們仍要面對問題——我們要怎樣走下去?香港人要法律界怎樣走下去?

2016年10月12日 星期三

吳靄儀 - 當2047冇到?

20161010
【明報文章】袁國強說,基本法於2047630日後仍具法律效力,因為「五十年不變」的時限字眼只出現於第5條,沒有說自動失效就可「推斷」為繼續有效。
真真可圈可點。當他說得對,「只有」第5條在2047630日後失效,但第5條說的是特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中國大陸是社會主義國家,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制度,作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別有符合中國憲法的規定,否則香港自然實施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基本法就是根據中國憲法第31條成立特區,在第5條明文豁免香港實施社會主義制度50年。意思清楚無比,如無別的安排,2047630日之後,豁免終結,社會主義制度自動在香港實施,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自動失去法律保障的基礎。請問,其他條文還有什麼基礎和效力?
就說大家關注的土地契約。香港的土地物業擁有和轉移的法律效力和保障,就是建基於資本主義制度的法制和法律概念,這些原則和概念,貫穿所有官民處置土地的行為。事實上,正因第5條只是明文保障至2047,法律界質疑特區政府批出超越2047的土地契約授權何來?2047之後的剩餘年期,在社會主義制度之下有何作用?這個問題早在立法會提出過,一直沒有答案,因為不可說,到時中央政府自會出手解決。這當然是高層次的政治智慧,但普通市民沒資格倚賴這些政治智慧,他們需要的是法律保障。
5條不但管資本主義制度,還全面涵蓋「原有的生活方式」。熟悉中英談判歷史的人很清楚,這是「人權、自由、法治」的代名詞。第5條是「總則」的一部分,就如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一樣,貫穿整套基本法。基本法沒有「一國兩制」四字,因為「總則」的11項條文,就是一國兩制。袁國強同我們開玩笑?他沒有看姬鵬飛發言中說到基本法是實踐中國在聯合聲明承諾的對港方針:「並宣布國家對香港的各項方針五十年不變」?沒有查閱聯合聲明附件一的第1條第1節?
的確,五十年不變不等於五十年後不能續期,但是,司長,基本法沒有自動續期的條文,這才是要點,是香港人必須及早探討2047後要延續什麼、改變什麼的原因。

2016年9月6日 星期二

吳靄儀 - 上議院的老爺們

201695 

【明報文章】此稿寫於投票日之前,民主動力民調公布之後。壯士斷臂,智勇可嘉。但已可見,來日大難,願天佑我城!
這裏說一個讀案例有感的小故事。話說英倫的叛國罪由幾條古代法例制定,最主要而仍生效者為13511848Treason Act。古老法例與現代法例文體不同,但拆解下來,1848法例之下,「圖謀(compass)剝奪英王的王位」,即屬叛國。照說,以發行刊物「圖謀」廢除王位,亦在叛國罪範圍內,因為1848法例並無指明採取武力或暴力手段是犯罪元素。
英國《衛報》决定以身試法,於是向律政司預告,將發表一系列鼓吹英國廢除君主制度、改立共和國的文章,問他這是否會觸犯刑法、律政司會否檢控。律政司不置可否。200012月,《衛報》果然發表該輯文章,然後再邀請律政司公開表態不會起訴。律政司既不起訴亦不允表態。《衛報》老總Rusbridger 先生與主筆Toynbee女士於是入禀法庭,要求法庭宣告律政司違法不表態,並宣告將1848叛國法解釋及制定發表廢君主制文章為刑事罪行,是違反人權法例。原訟法庭不受理,認為事無訴因,純屬理論。《衛報》上訴,改為只要求法庭宣告,為答合人權法例,有關之1848條文須解讀為不適用於發表鼓吹共和國政制的文章。上訴庭判其上訴得直。律政司不服,上訴上議院法庭。
2003626日,上議院頒下裁决,律政司上訴得直,《衛報》敗訴,但毋須支付對方訟費,理由是同意上訴庭認為事涉公眾利益,應予准許提出覆核,但同時拒絕將申請發還原訟法庭審理,因為1848法例,在當下民主社會,顯然不能理解為以刑法制自由討論政治制度,一字咁淺,不應浪費法庭時間!各大老爺妙語如珠,但經典一段如下:Freedom of political speech is a core value of our legal system. Without it the rule of law cannot be maintained. Whatever may have been the position before the Human Rights Act 1998 came into operation, it is difficult to think of any rational argument justifying the criminalisation of the conduct of citizens who wish to argue for a different form of government.
上議院的老爺們,當然是英女王冊封的。有這樣的傳媒,有這樣的律政司、這樣的律師和大律師,有這樣的法庭,我們才會有信心我們的人權和自由真正的保障。

2016年9月1日 星期四

吳靄儀 - 撐議會:撐開2047前途討論空間

2016831

【明報文章】立法會是我們的議會,香港人有權在自己的議會,公開和無懼地辯論一切最直接影響我們整個社會的幸福和方向的問題,包括香港2047年後的前途問題。

一直以來,建制派在議會的主要角色,是阻止任何重大問題在立法會得到真正的辯論。今次選舉,關心香港的選民,首要目標就是要以選票結束建制派在議會壟斷議程的霸權。唯有這樣,我們才能奪回屬於香港市民的辯論空間。這是選民的責任,不單止是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人的責任。這個星期日,每個香港選民都有責任投下保障香港、保障自己的自由的一票。

選舉主任以梁天琦涉嫌倡議港獨為理由而取消他的參選資格,即時掀起了鋪天蓋地的熱烈爭議。對港獨的取態、對政府禁制港獨的手段的回應,一下子成了選舉的焦點。這是當權者聲東擊西之計,不惜把公務員中立地位捲入漩渦。

社會不能不面對如何走下去的問題

其實,港獨理所當然需在來屆的議會中得到辯論,因為在否決831政改方案之後、在雨傘運動清場之後,社會已不能不面對「香港應如何走下去」的問題,在一浪又一浪的大陸化之下,不能不檢討一國兩制實施以來的得失,不能不回應新世代要尋找2047年之後香港前途應如何解決的響亮聲音。在這個框架內,作為2047年前途議程上的一個項目,港獨有權得到討論。與此同時,港獨亦絕不能獨佔討論空間。

有什麼說得通的理由禁止討論港獨?政府恫之以法,說港獨「違反《基本法》」。我從來未聽過市民的行為能「違反基本法」,即使反對所有基本法條文,也不能構成「違反基本法」罪名。20146月,60萬憤怒市民參加公投,梁振英恐嚇說公投「違法」。有市民即時反駁:我違反了哪一條法律?你且來拘捕我吧!梁特首無詞以對。即使當年保安局長窮兇極惡硬銷23條立法,也未敢說倡議、支持台獨、藏獨的言論可以入罪。有1000個理由反對香港獨立,也不構成一個禁制討論港獨的理由。不討論,如何能判斷是否言之成理?其實,不經理性批判而認定港獨是對是錯,同樣是非理性的。反對,不是不許討論的理由;不許討論,理由只有一個,就是說也說不得,光是討論,也會造成即時的重大危險,說穿了就是會惹怒北京。如果我們接受這個理由,香港還有任何權利和自由嗎?接受這個理由,不就是等於承認一國兩制已名存實亡嗎?如果一國兩制名存實亡,不是更需要討論香港如何走下去嗎?

「香港人」的身分認同,是不可逃避的現實。在可預見的未來,中國政治文化與價值都無法容納「香港人」身分所代表的文化價值,也是不能逃避的現實。如何處理這個現實,是不可逃避的問題。除非中央當局決意走上暴力鎮壓的不歸路,否則這個問題仍需透過理性探討和辯論去解答。

不可不論港獨 也不可只談港獨

是以,不可以不討論港獨,也不可以只談港獨,以獨立為2047年後香港前途的唯一出路。未經批判思考就視「獨立」為唯一途徑不符理性要求,而不考慮香港人的意向更令發起港獨運動基礎薄弱。認真以開放態度討論2047年後的香港前途,理所當然須包容多元化的想像和選擇,包括在現階段看似不可能的路向。基本法本身是一個時代的產物,在那個時空有其必要甚至可取之處;但在下一個世代,香港、台灣、西藏以至全中國,未必沒有更合乎人民的需要及願望更好的制度與安排。

今年年初,我看到《學苑》2015年度最終回的《香港青年時代宣言》,深為感動。公平開放的讀者,都能感到當中的誠懇與堅持、激情與理性,特別是義無反顧地對自己的一代及香港未來所作的承擔。《宣言》的分析和描述是詳盡而真摰的,對將來的香港各方面應有什麼政策目標,盡力提出了具體建議及支持這些建議的理由。漠視這份有分量的宣言,是糟蹋香港最可貴年輕一代思潮與理想。

《宣言》歸結於〈我們的2047〉。他們說:「二次前途問題,將由我們這一代人,正式帶入香港人的視野。」他們說:「《中英聯合聲明》中50年不變的承諾在2047年屆滿。香港的命運再次成為未知數,究竟是獨立成國,維持現狀,還是成為中國城市,現時社會鮮有觸及。2047年說來遙遠,然而香港人早在70年代末已開始討論九七的問題,觀乎現時香港赤化之快之急,我們現在已需要着手準備二次前途問題。」他們說:「我們有突破界限的勇氣。我們的香港有無限可能……」

This is the voice of the future. Ignore it at your peril.

也許,新世代不知道30年前,我們選擇了香港;30年前,我們決定留下來在一國兩制之下,為香港在法律之下的自由奮鬥。因為這是大多數香港人的意願,因為這最實際可行。當時,就是像我這樣的人,投身議會,爭取一個行政機關必須向之負責的民選立法機關。

也許我的一代錯了,也許我們應浴血街頭、點綴歷史;但歷史只許我們立足現在、面向未來。只要今日的議會仍在、只要民主選舉仍在,我們在朝在野每一個人,都須撐起一個有制衡力量的議會,在議會內撐開最大的空間,讓全香港討論任何真誠提出的2047年前途的意見與期望。

2016年8月30日 星期二

吳靄儀 - 挽救香港 要你投票

2016829
【明報文章】立法會選舉臨近,我呼籲所有關心香港的人出來投票,選出一個能制衡政府的立法會。若能重建能制衡政府的議會,過去幾乎令人憤怒的香港赤化必然會有所收斂。即使動不了建制派的鐵票,只要上一屆沒有投票的47%選民之中,所有支持非建制派的選民也出來投票,這是可以做得到的,我們是可以撐得住香港的。
的確,今年的立法會選舉情况比任何一屆混亂,令人感到有點手足無措,但只要把握到制衡政府這個最重要的目標,冷靜分析,就會不難決定如何投票。
不少人說,今年的立法會選舉結果,直接影響下屆特首選舉,那麼要選出怎樣的立法會才可擋得住這位CYL連任?我覺得,香港人是無法預測中央會讓誰當特首的,所以我們的目標要選出一個有力量和有決心制衡政府的立法會,無論誰當特首,立法會都要有擋得住行政專橫的決心、頭腦和力量。
為此,我們需要有足夠的非建制議席,同時在人選之中,我們既需要有衝勁的新世代生力軍,也需要有戰鬥經驗的老馬和政黨組織的支持。可幸,今次人馬雜沓,驟看混亂,但冷靜看清楚,可選的人其實只是僅夠。
首先,唯命是從的建制派已經夠晒數了,不用我們去幫一把,那些平日表現看似不錯的人,到了關鍵時刻(例如23條立法),就會出賣香港,支持北京,而且大條道理。
其次,在新面孔之中,要選思想理念清晰而原則堅定的人,他們才能打持久戰,愈戰愈勇;勇於責人但自己思想行為一無是處的人,就不必考慮。同時,在舊人之中,不應單以成敗論英雄,特別是一兩件事上的缺失,而是要看其人在履行議員公職之際,所表現的質素和操守。不符為政者應達到的期望,應退位讓賢。
我自己對不少言行似是而非的參選者感到不滿,但這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我手中的寶貴一票,要為香港人而投給值得信賴的人,看今次的名單,香港人有足夠的選擇。

2016年8月9日 星期二

吳靄儀 - 猛火煮蛙

201688

【明報文章】一九八三年底,中英談判期間,我在以保存中國傳統文化為使命的月刊發表文章,公開談論香港獨立為香港人須面對的選擇。文章題目為〈妥協與頑抗——擺在眼前的〉:沒有底線的妥協,就是完全與中共政權下的中國大陸同化;徹底抗拒同化,邏輯上就只有香港獨立。兩條路都難以接受,但香港人必須破除禁忌,正面討論,面對代價,作出選擇。文章刊登之後,一片沉寂(可能文匯、大公除外,但我忘記了),因為香港人視抗拒為畏途,寧願寄望於一國兩制方針之下,香港會五十年不變。《中英聯合聲明》簽署既成事實,我們就努力建立一切能守護香港那一制的原則與制度,堅持在《基本法》之下我們所有的空間。

三十年多年之後的今天,為何港獨成了家傳戶曉的熱門話題?為何有17%港人支持港獨,而年輕人之中有四成人支持?是不是獨立的條件忽然成熟?是不是香港人忽然有興趣成為獨立國家?決不是。自1999年人大釋法以來,香港人的原有生活方式、自由權利、自治自法的範圍已不住遭到蠶食,尤以2003年反對23條立法大遊行之後,中央改變政策,香港機構干預香港事務已日深,雖然已有人警告這是「溫水煮蛙」,香港人會在不知不覺中盡失自由,但「港獨」仍沒有變成話題。忽然變成熱門話題,始於特區政府及中聯辦為了自己的理由,忽全力加強火力,猛火煮蛙,於是半昏迷的青蛙,忽然紮醒,看到原來原有的生活方式,已完全沒有了「一國兩制」之下的生存空間。要生存,就只有極力扎掙,跳出沸水,在蓋子壓下之前。起碼,17%的人相信。

這場掙扎,不可能不流血,在現在的條件及狂人強權領導之下,鮮血必然會是白流,要消滅港獨何其易?只要香港人的原有生活方式在一國兩制之下確實受到尊重,港獨就沒有銷路,反之,就會愈亂,在添馬廣場上不過二十餘的陳浩天向聚集的群眾說,革命不是時候,因為未有足夠的群眾基礎,這是十分正確的決定。未來幾年如何發展,就要看雙方的智慧了。

2016年8月2日 星期二

吳靄儀 - 司法覆核

201681
【明報文章】梁天琦、吳文遠及陳德章分別提出對選委會及選舉主任決定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原訟庭拒絕緊急處理固然令人失望,但政府反對緊急處理的立場,更加令人深感遺憾。一個尊重法治的政府,現應把握機會,盡早得到獨立的司法覆核,以為政府行為是否合法的指引。選舉主任要求參選人提供資料,以決定該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若干條文,既無先例,亦無法例條文明確賦予選舉主任該等權力,而另方面,有合理的社會觀感認為此舉是事前政治審查,損害言論自由及自由、公平選舉的基本公民權利,因此法理根據絕非毫無爭議,而違法審查,茲事體大,後果嚴重,令選舉蒙上陰影。即使律政司長真誠給予法律意見認為合法,亦應歡迎盡早得到法庭指引,有參選人提司法覆核,其實是求之不得的最適當機會,律政司長至低限度應保持中立,而非持反對立場。政府這次做法,進一步加深市民對政府不服從法治的不信任。
回想當年立法局專責委員會調查前入境處長離職一事,要求政府交出一封廉政公署發出的書函,政府以該書函受公眾利益豁免拒絕出示。為解決爭議,布政司陳方安生入禀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裁決公眾利益豁免是否成立。這才是一個習慣遵從法治的政府的表現。
其實,正如區慶祥法官在其判案書中強調,上周的裁決,結果只是排期八月聆聽是否給予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代表政府的莫樹聯資深大律師,倚賴所謂「劉山青」案例,申辯若選舉主任否決申請人的參選資格,申請人應待選舉結束後再提選舉呈請。姑勿論「劉山青」案例是否適用。這個理由,其實已是反對法庭給予參選人提司法覆核許可的陳辭,若這是政府的理據,為何不同意即堂處理許可申請?混水摸魚之心,昭然若揭,徒惹人鄙視。
如今,若選舉主任一律確認申請人的參選資格,則兩名參選的申請人不再有基礎繼續提司法覆核,除非法庭認為有公眾利益理由裁斷法律真確意義;但不參選的第三名申請人則可能仍能繼續。設若任何一名參選人的參選資格被否決,則無論司法覆核或選舉呈請,都大有可能勝訴,後果就是涉及的選區的整個選舉要推倒重來,虛耗公帑,誰之過?

2016年7月31日 星期日

吳靄儀 - 妥協與頑抗——擺在眼前的路

本土新   2016716

編按:今天港獨議題甚囂塵上,其實討論仍是晚了三十三年 。早在一九八三年,吳靄儀博士已發表過以「港獨」作為香港出路的文章,本刋為此專訪了吳靄儀博士,她指這文章出來後,沒有任何人回應過。我們感謝《明報月刋》授權轉載《妥協與頑抗:擺在眼前的路》一文。

很多人對中、英兩方香港前途談判的立場做過不同的分析,其中不乏中肯的意見。最可靠的看法大概是:中國堅持在一九九七年收回香港,最好不在危及香港繁榮安定的情況下收回;英國基本上同意要交出香港,但堅持認為如果硬性規定一九九七年交回,香港的安定繁榮勢必大受打擊。英方堅拒透露談判內容;鄧小平則一再公開聲稱談判範圍只限於一九九七年前的措施,九七年中國收回主權之後誰來管理香港怎樣管理香港的問題,「是不可談判的」。看來,中、英都在談「過渡時期」的問題;只是雙方對過渡時期應不應該硬性定出期限的問題上立場不同。

中國都會比香港金錢的畸型社會更理想?

那麼,長遠來說香港會怎麼樣呢?英國不會也不能永遠擁有香港這個殖民地;「過渡時期」不管長短——到期之後,香港就要歸還中國;北京政府是英國及國際上承認的合法中國政權,把香港交還給北京政府是絕對不容置疑的做法。不妨做一個好的推想:英國的目標是要這個過渡時期過得妥當得體,不影響任何一方的利益,包括英、中、港及在港從事貿易投資的其他國家,不影響英國在國際上的聲譽,終而皆大歡喜,友善揮別香港。中國收回香港也極盼在順利情況下收回,既不損害利益,也藉此示範給台灣看。為了順利收回香港,同意歷史因素下所要求的「過渡時期」是可以的,甚至在一九九七之前,也可以完全不提改變,一九九七之後,更可以視為特區,准許香港擁有資本主義經濟結構,保持原有法制,實行高度自治主權(不知「港人治港」有沒有這個涵義?);但是這些寬容的做法,也只是「過渡時期」的一部份,過了十年、二十年、五十年,情況漸漸改變,香港終歸是中國共產政府統治的社會主義中國的一部份。所以今天的談判,姑勿論那一方佔上風——其實談判如果成功就不可能有任何一方「佔上風」之事!姑不論談判多麼成功,香港最終的政治命運是一樣的。當然談判成功的程度,對過渡時期裏香港人的生活,甚至對香港長遠的經濟命運都會有很大影響;光是這一點,已經足以證明談判成不成功是有其極大的重要性的。但是,他們對香港長遠的政治命運的影響,充其量是間接的、是不肯定的。

長遠來說,我們希望香港怎麼樣?這一點,討論的人很少。這也許因為香港人很現實,認為「長遠來說人都死了」「不可以預知的」或者「不可以改變的」事情不必去思量。但是香港的長遠命運並不是完全不可以預知的。肯定可以知道的是:中國政權今天是堅決穩固地操在中國共產黨手中;這個政權在中國大陸上日益穩固,五十年之後也不會比今天弱。「反清復明」是非分之想了。或者說,別說五十年了,就是十五年罷,十五年前的中共統治局面跟今天的中共統治局面分別極大。一九六八年文化大革命搞得如火如荼的時候,大家難道是想像得到中國大陸今天會這樣開放自由嗎?既然如此,誰會預知十五年後的局面會發展成哪一種境地?可能在民生、民權、自由開放方面,中國都會比香港金錢的畸型社會更理想。這種說法是有的,也是有人相信的。有人甚至相信中國到時不再是共產政府!但是這究竟是不是一個合理的推測呢?

中國不可能變成一個實行民主政制的中國

中國共產黨並非光在拿共產主義作幌子的;中國共產黨也不是掛共產主義之招牌做資本主義之生意。不正是和不重視中國共產黨對共產主義的認真態度的人只好咎由自取。共產黨的政治觀、階級觀、經濟觀乃至政治方法,都說得清清楚楚,絕不含糊;細讀近代史和中國領導階層的著作的人隨時會得到印證。政策方針是有彈性的,可以因為時勢需要而修改;某些情形下,中國還可以容忍異己;但是,基本的原則和最終目標則不得轉移絲毫。此外中國政府是一黨專政的政府。這一點也很重要。對黨而言,黨的權力是最重要的,是大前提,可以包容暫時性的、有限度的批評,踰與半吋就是要嚴格箝制、繩之以黨紀。共產主義從來不標榜民主;共產主義走的是「民主專政」——一種大不相同的路線。在共產主義統治下,中國未必一定是比民主政制統治貧弱;有人相信他們的治安就會好——有些人還相信寧枉勿縱!但是如果我們相信共產主義制度下會有更多民主競選、自由開放、公開批等情事,那我們就大錯特錯了。所以十五年內可以發生的變化很多,但變化不是漫無規限的。中國不可能變成一個實行民主政制的中國,中國也不可能變成一個流行自由經濟的中國,除非中國政府放棄共產主義。

這樣來說,如果香港最終的政治命運是成為中國共產政制的一部份,即我們根本可以預知「過渡時期」裏的基本方針,就是香港逐漸受同化。中國政府的介入會越來越多,香港會出現越來越多的中國大陸來的人。或者,區議會、市政局、乃至立法局及各類團體會多了一些親共代表;通行的名詞用詞會多用內地流行的一套;掛五星旗的建築物會越來越多等等。不然的話,又怎麼能叫「過渡時期」呢?難道要成為「暫時不便」時期加上「一齊改變」?

「一廂情願」妥協的幻想

當然,對於本來就相信共產主義的「愛國人士」來說,這是天大的好事,熱切盼望的大事;但是這樣的人在香港並不算很多。土生土長的「還算青年」的一輩中對香港的歸屬感一般都信當濃烈。香港未必真的那麼十全十美,但是跟別的地方一比,好處只怕多一些。面對九七問題,有些人以移民的方法逃避;但也有不少人不願意這樣做;其中比如「匯點」組織裏的人贊成他們心中的「港人治港」,還有就是潛力頗大的一些社團領袖,相信即使不是「港人治港」,也準備發起團結本港居民,培植他日中國接收香港的時候與中國政府談判的力量。他們一方面相信沒有別的路可走,另一方面又相信會有組織的條件下,跟中國當局談合作條件是可行的辦法。他沒有希望藉此盡量保持香港人珍惜、香港賴以生存的制度、權利和自治結構。易言之,他們願意作出有限度的妥協以維持大局,維持基本利益。

這個目標用心良苦;但是這個目標實際不實際呢?看來即使委曲求全,也未必會有多大的成功希望。最大的原因是地位不對等的兩方,絕不可能真正坐下來講條件,結果只好是勢力薄弱的一方據理力陳己見,聽由掌權的一方決定一切。如果決定不符合勢力薄弱的一方定要求,那麼,他們是該抗拒呢?還是該妥協?不準備抵抗的話,只好一步步妥協,直到完全聽掌權的一方的裁判,唯命是從。準備妥協而不考慮抗拒的人,又可以有多大的談判力量呢?所以說自私的妥協,比如近來頻頻上京的鄉議局一類的團體,如果他們認為可以跟中國講好條件保障他們的利益而不顧香港全局命運,那麼,他們的想法未免太過一廂情願了。

但是,最重要的還是一點;即使妥協真的成功,那也不過是「過渡時期」而已,維持五十年大概還說得過去,要是你老是不踏上社會主義的路,那根本就失去「過渡時期」的用意了。長遠計仍是要拿定主意,接受共產主義社會政權,做個共產制度下的中國人。那麼,現在就要看清楚不要騙自己,更不要騙取別人的支持。

獨立是「唯一出路」

反之,如果不願意接受妥協的後果,唯一可做的就是絕不妥協。但是,要做到絕不妥協,要堅持長遠保留香港現有的一切特殊有利條件,保留一切居民現有的權益自由,保留目前這種不受中、英政府干預的實際自主,則事實上只有一條路可行,那就是獨立。這樣一來,堅決不願接受共產政權統治的香港人可以繼續做香港華人了;不願意「英國人在統治三十年」的一些大學生可以不必受英國人庇蔭了;要治港的港人也可以放手大治了;預備組織民間力量的領袖也有了明確的目標了。舞固然可以照跳,馬固然也可以照跑,連法治也可以繼續推行。高等英國人請回祖家去,不然就留下來做一個同舟共濟的普通香港人;熱愛中國政權的人請回中國去;願意在資本主義社會拼老命搶奪遍地黃金的人,更可以在這裏以青春作賭注去賭他一賭。

「香港獨立」不成的原因

搞「獨立」是冒大不韙。這點誰都知道。頑強如鐵娘子,也不得不說:「要不是中國的緣故,香港早就獨立了。」新華社香港分社的許家屯可以容許不同思想背景的人同入愛國陣營,却不能容忍不支持統一的人。提出各種解決香港前途方案的每一位論者,幾乎都開宗明義先說「香港當然不可能獨立」。由此可見——香港獨立這個意念相當普遍,但害怕這個意念的現象也相當普遍。

事到如今,「冒大不韙」也要分析一下。「香港當然不可以獨立」的理由有三點:
()香港不能以軍事防守
()中國統一是神聖的大業,每一個真正的中國人都要奉為基本信條。
()中國不容許。

第一個理由在今天的國際政治經濟環境裏不能成立,因為國與國之間的經濟利益互相關連,唇亡齒寒,只要香港在國際經濟上有獨特作用,那麼,其他國家會出於自利而維持香港的完整地位。主要當然是得到中國同意,與中國保持友好關係——這當然跟星加坡和大馬關係的情形相似。所以,第一個理由不配合第三個理由是不能獨自成立的。第二個理由不是理由,因為講信條的人是不講道理的。中國為什麼要統一?七十年前,我們相信中國不團結是不能強大起來的;今天的中國不強大麼?中國版圖因朝代而異,為什麼今天就不可以有新的發展?所以說,不是講道理,是數人頭——有多少人相信,有多少人不信。第三個理由是唯一的真正難題。這是一個實際的難題。中國容許香港獨立的客觀條件是俱備的;中國不容許,香港就獨立不了。事實就是那麼簡單。

中國不能容忍香港獨立的原因是眾所周知的。第一就是為了面子:中國也信奉中國統一信條,但主要是把香港收回,一雪前恥;第二是為了台灣;台灣可以是一個潛在的軍事威脅。進一步問:中國有沒有可能改變態度呢?獨立的香港被中國管治下的香港更有機會保持繁榮,而香港對中國友善,可以促成中、港互惠。但是,中國會認為,獨立的香港會比殖民地香港帶來更大的恥辱。殖民地還可說是英國人持勢逼迫腐敗清廷割讓,獨立却等於是香港中國人公開表示不歡迎中國的政權。

更重要一點是:中國何必改變態度?中國政府堅信香港人絕大部份歡迎回歸祖國,再不然的話,還可以借重一下香港中國人強烈的民族意識;如果擺明只有兩條路,一是繼續做英國殖民地政府的順民,一是回歸中國,那麼,香港人絕不會公然站在洋鬼子那一邊!正因為這樣,「獨立」於是成了冒大韙:一旦多出了「獨立」這條路,選擇就不是這樣明確了——起碼道德上講,香港人不一定認為獨立等於背叛了五千年中國文化。既然口口聲聲說「香港當然不能獨立」,當然也沒有人問「香港人是不是當然願望獨立」這個問題了;其實答案是什麼,大概絕不是中國當局想像那麼簡單。香港人是很實際的,這種沒有機會成功的事,香港人大概不會認真去想;大家也許都寧願妥協;但要是認為妥協根本沒有意義,那就要公開的問:大家是不是願意堅持不變到寧願獨立的地步?

我們只有自己的力量

香港人對共產政治的看法在過去的十年二十年中經歷了不少變化,大致上說,印象是變得越來越好了,而中、港的關係也越來越密切、友好了;從五十六十年代的恐懼和口誅筆伐,逐漸變成容忍和接受。這其中重要的原因一方面當然是中國政局逐漸穩定,對外逐漸開放,另一方面是雙方都有意避免強調敏感的政治上的分歧。「從大陸逃難來的」這一類說法固然不再有太多人說,甚至「大陸」一詞,大家都覺得不夠尊重而改稱「中國」了。但是,這並不表示這一代的香港人比以前更樂意在中國共產政權下生活。他們願意跟中國友善共存,互利互惠,但一旦重提被接管的可能性,香港人往日的抗拒就成了今日的反應了。

香港人的這種感受,中國認為既不可理解,也不可忍受。英國則認為可以理解,但不可以慫恿照顧——可能還會被英國視為要求加長過渡時期的因素之一。但是,最基本的政治現實,是香港終歸要歸還中國,而唯一公認的合法中國政權是北京政府;香港中國人如果不大喜歡中國的政權,那也就太抱歉了!就以目的含糊的「觀察社」來說,盡管他們可以不斷地向香港政府反映至少是他們一代的香港人的意願,但是,港府畢竟可以替他們做什麼呢?

這個世上沒有可以代替我們拿定主意的人;這是最幸運也是最不幸的一代,我們只有自己的力量。這股力量是微不足道的,但是我們有責任認清楚我們所要的是什麼。目前的邏輯是:我們不預備放棄我們認識的,用血汗心智塑造出來的香港。從政治上講,結論便是要求獨立。不願意走獨立之途,就唯有妥協了。

(文章原載於《明報月刊》198312月號)

註:小题為本土新聞編輯室所加

2016年7月25日 星期一

吳靄儀 - 篩選侵犯選民權利

2016725 

【明報文章】選委會無端要求參選人在簽署提名表格內的聲明之外,還要簽署「確認書」,而選舉主任更以須決定參選人的聲明是否真誠為名,進一步要求提供資料,以決定其提名是否有效。全人類都可以看到這是透過選舉主任進行的政治審查,是如假包換的篩選。反對行政長官選舉設篩選的人,應該更強烈反對將篩選手法強行加諸香港立法會選舉制度,因為涉及的絕不止於某些政治人物的參選機會,而是侵犯了所有選民的選舉權。人權公約及基本法訂明,選民有在公平公開的選舉,自由投票選出他的代表。篩選的機制,審查參選人,禁止符合法定要求的參選人參選,即是剝奪選民透過票箱表達意願的權利。
舉個極端例子,假如選舉主任否決了所有報名參選的人的提名,只剩一人,那麼這個選區就等於沒有選舉,選民的選舉權完全落空。同樣道理,否決所有支持某種政治理念的參選人,或選擇性否決個別參選人,即是違憲違法,剝奪選民的權利。
過去,參選人只須符合法定條件,簽署據法例要求的提名表格,提名即屬有效,這些要求是客觀而公平、中立的,例如年齡、永久居民身分等。選舉主任的職能只是查核有沒有正確填寫及提名人資料是否正確、參選人有沒有簽署法定要求聲明,便可決定提名有效。法例從來沒有要求選舉主任審查聲明是否真誠、參選人過去言行是否可能與聲明內容相牴觸等等。觀其言行,決斷參選人的真誠與否、與基本法條文與精神相符合與否,是選民的權利,透過票箱行使。參選人違反聲明、違反誓言,自有法律上、政治上的機制制裁。這是一套行之已久的制度,亦是符合民主選舉制度的起碼條件。是以設讓選舉主任審查參選人的政治理念,已是徹底地、系統性地破壞了整套選舉制度,這當然直接打擊每個香港人的權利。
現時政府宣稱這是防止鼓吹港獨人士參選,但對於不鼓吹港獨,甚至反對港獨的參選人,他們的權利仍受侵犯,因為他們有責任維護言論自由,即使他們反對甚至厭惡有關言論,如果參選人必須支持審查機制才合參選資格,堅守原則的參選人就一律會被否決,結果選民只能在公開表態順從政府指示的參選人之中作選擇。我們真能讓香港的選舉制度,一夜之間徹底變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