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7日 星期四

嚴尚民 - 佐治魯卡斯與原力 星球大生意

電影講座   2015年12月17日

《星戰》迷等待十載的《星球大戰:原力覺醒》未上映前,從熱烈的門票預售情況看來,成為2015年(橫跨2016年)最賣座電影三甲,應該不難。因為早已從電影正傳中衍生出大量前傳電影、改編小說、人偶玩具、模型、動畫、電腦及手機遊戲的《星戰》,本身已自成一種影響世界的次文化,經許賺不許蝕的迪士尼收購後,各種產品的銷售只會更上一層樓,無遠弗屆的「西斯原力」(Sith),早從銀幕框框走進真實世界。導演J. J. Abrams繼承史提芬史匹堡成為新一代荷里活電影金童,新《星戰》系列將會是他定江山的一役。從商業的角度,《星戰》是一盤可永續再生的大生意,不過從一個較嚴格的藝術評論角度,之前的6集電影,經得起時間的考驗嗎?

1977年5月,由佐治魯卡斯的Lucasfilm獨立製作的《星球大戰》在美國上映,票房亮眼,在奧斯卡頒獎典禮獲10項提名,最後抱了6座小金人離場。但今日重看,電影無疑在世界觀的概念、特技效果和配樂等部分都非常出色。本來想成為美軍軍官的魯卡斯,因為曾收太多超速駕駛告票和患糖尿病而不能如願。喜好賽車的他,能執導這部戲,可算是圓了他在現實世界實現不了的夢,光速奔馳於戰爭世界中的,正是他。

不過就演員的表現、編劇層面看來,《星戰》其實非常平庸,只要看一兩次,不難看出電影的漏洞。男主角馬克漢米爾(Mark Hamill)演技平平,劇本的情緒處理更令人失笑,天行者盧克(Luke Skywalker)看着養父母死了,燒得體無完膚,傷心不到30秒,便恍若大徹大悟,跟隨他的Uncle Ben歐比王肯諾比(Obi-Wan Kenobi)離去,接受訓練,成為絕地武士;當盧克看着師父被黑武士(Darth Vader)一刀兩斷,傷心了一會兒,擊落緊隨的Tie-Fighter戰機,又竟然會高興得大聲呼叫, 這些情緒上的不連貫,作為一個《星戰》迷,只當小疵不礙事,但從戲劇角度看來, 人物只為劇情服務,查實都幾膚淺。

之不過,《星戰》的配樂,對劇情的幫助十分大。今時今日John Williams已成為殿堂級配樂家,正值風華的他寫出氣勢磅礡、情感到位的交響樂曲風配樂,為電影加了不少分數,可以想像到,只要把配樂拿掉,片中的大部分場口都會失色不少。

魯卡斯商機無限

荷里活新世代的導演成名時都非常年輕,不過憑《美國風情畫》(American Graffitti, 1973)得到5項奧斯卡提名的佐治魯卡斯似乎是較懂得長遠投資的一位,在開拍《星戰》前,因為《美》片票房大賣,在好友史匹堡慫恿下,魯卡斯與投資方二十世紀霍士再議合約,不過合約的條款不是提升薪金,而是魯卡斯的獨立製作公司Lucasfilm Ltd.承包所有電影上映後推出的周邊商品擁有權(例如映像小說化、玩具、服裝等)和續集簽約保證權等。當時霍士因為另一套電影的周邊商品銷售失敗,輕易便把擁有權轉讓給魯卡斯,而魯卡斯因為推出其他產品所賺取的版權費,截至今日為止,起碼有數億美元。

魯卡斯因《星戰》的周邊產品得到豐厚利益,他確實獨具慧眼,知道《星戰》的特效、聲音設計將成就空前,便從自己的電影公司闢幾個分支,專門負責技術開發和提供影音硬件設備。天行者音響公司是魯卡斯影業的子公司,專職音效和音響設計;Industrial Light & Magic(ILM)專門製作電影視覺效果,即當時《星戰》的所有特技,都由魯卡斯的ILM包辦,今時今日自成一國的彼思動畫(Pixar),也是來自ILM;而THX音響器材公司,除硬件設施外,更創造了不少大受歡迎的電腦遊戲,公司的名字來自魯卡斯的第一齣科幻電影THX 1138 (1971)。

荷里活倫理精神

在《星戰》前後,魯卡斯在生意上已十分成功,到了續集《帝國反擊戰》,他根本不用親自出手,只提供原著故事,作品依然叫好叫座,周邊商品大賣。

「假手於人」的《星球大戰》及《帝國反擊戰》,偏偏是系列中(包括前傳)最耐看的兩集。整個電影的野心巨大,對天行者成為絕地武士的迷惘寫得非常入肉,他很想成為絕地武士,卻一直不了解絕地武士是什麼,電影到最後亦沒有解釋清楚「原力」到底是什麼超人類的力量,而天行者也沒有得到什麼異於常人的威力,第一次毀滅「死星」時,靠的其實是勇氣和自信(這也是很多人能投入《星戰》世界的原因,其實大部分時間它講的是做人處世不能缺乏信念和勇氣,而不是什麼超自然能力)。

寫他與黑武士是父子這條線更厲害,因為天行者的迷惘正是不能手刃父親,他希望藉着見面可以改變父親,但黑武士卻叫他順應天命,加入「黑暗世界」。豈料劇情正正相反,以希臘悲劇的格局開首,完成了第5集,卻在第6集以反宿命的方式收場,黑武士在最後回到「光明」一方,替兒子擺脫成為「西斯帝」(Sith Lord)的命運。亦因如此,後來最受歡迎的周邊產品,最高發行量和銷售量的便是黑武士了。

後來的評論都提及電影對東方世界的參考,但其實對東方精神,例如日本武士道的探討都只屬表面,對於美、死亡等價值都非常西式,尤其說到注重家庭的觀念、兄妹之情的價值,也非常「荷里活」。《星戰》三部曲的方程式由沒有血緣關係的家庭崩解開始,經歷迷惘與挫敗,認識到戰友同儕,打敗最終對手(死星和黑帝),最後和家庭團聚(漢索羅和莉亞公主結婚,與天行者親上加親)──強調家庭價值正是荷里活電影馴化觀眾的一貫手法之一,從這角度看它在推崇的其實是一種新教倫理,並不是什麼東方精神。對於黑澤明電影《武士勤王記》、武士的設定都只是形式上的參考,例如電影過場的方式是參考了黑澤明電影仿日本式趟門的開合、武士各類型的劍款就對照了日本武士的武器造型,不過文化意涵上跟東方精神並不一致。

原力是人類本性

直到《星戰前傳》推出前,魯卡斯長達20年沒導演任何電影長片,反而不停為他人作嫁衣裳,如為史匹堡的《奪寶奇兵》系列提供故事,使之成為合家歡賣座電影,同時為《星戰》和《奪寶奇兵》的電視遊戲擔任角色設定者,基本上不做導演,他的收入仍比業內的巨擘多,亦因為這些外傳系列,令到《星戰》的傳奇一代接一代傳下來,吸納了更多觀眾,魯卡斯就如希臘神話中的萬達斯皇帝,點石成金,更多年輕觀眾要求補上電影的前傳部分,千呼萬喚之下,才終於令到《星球大戰》系列前傳成事。

毫不意外的是,這系列電影一下子就成為了當年的票房冠軍,儘管如此,電影的故事並沒有任何創新的地方,前傳的第一部加了賽車情節來帶出安納金是機械天才,除了滿足魯卡斯的賽車狂熱和推出更多產品之外,似乎並沒有一定的必要性,外傳第1集並沒有太多給人深刻印象的地方,而那位赤武神的雙刃激光劍非常搶眼,但原來只是一隻紙老虎,劇情全在意料之中,並無重要性可言。

前傳第2集《複製人戰爭》和第3集《黑帝君臨》的情況比首集略好,不過前半部繞了一大個圈才入正題,而用賞金獵人作為複製人的原形並沒有太大的理據,因此除了為炫耀當時屬於嶄新的後期特效,確實也想不出什麼原委。電影到了後半部終於切入正題,寫安納金──即後來的黑武士的成魔之路,前傳安納金的歷程寫得尚算深入,因為怕失去帕德美,他想藉得到黑帝的暗黑力量去保住她的性命,偏偏卻因此愈走愈偏,投靠了「黑暗界」,成為了黑帝的一隻棋子。

編劇在編寫這劇本時跟正傳相反,沒有太多出乎意料的地方,是正正式式的一套悲劇。若然把《星戰》由前傳起順序去看,得到的是對黑武士更多的憐憫,對黑帝的奸險更加不齒。目擊銀河系由共和走向帝國,黑帝就像歷史上各位獨裁的元首,使計玩弄人心,一步一步鋪排,成為一統天下的暴君。電影中的「黑暗面」,到頭來也非什麼偉大異能,《星戰》要講的「原力」,其實是人性本身的黑暗與光明的本性對決──貪婪侵吞人心,恐懼蠶食靈魂,信念能戰勝一切,堅忍就可渡過難關。是正是邪,說到尾是存乎一心。

佐治魯卡斯早前以40億美元高價把親生仔賣了給迪士尼,預計第7、8和9集加外傳、韓索羅傳等,每年會為迪士尼帶來過百億美元的收入。這中間有多少來自對《星戰》的熱愛?還是對金錢的熱愛居多?「原力」講求的是中庸和平衡,物極必反,但現實中又會不會呢?還是《星戰》狂迷願打願捱,每每有新作推出都會捧場支持呢?這可能才是尚未盲目追隨《星戰》的影迷需要反思的地方。真正的「原力」精神被耗盡前,大家要冷靜下來,像路克的師父所云,聽從心的指引。願原力與大家同在。

2015年12月16日 星期三

陳文敏 - 「一地兩檢」初探

明報   20151216

近日「一地兩檢」再次成為城中的熱門話題,一方面政府花了這麽多錢興建高鐵,大家希望高鐵能發揮最高效益是絕對可以理解的。另一方面,「一地兩檢」涉及十分複雜的法律和憲制問題,必須小心處理。有人提出,外國能夠解決為何香港不能解決?問題並非如此簡單,外國沒有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限制,亦往往沒有對國民實施出境限制。

「一地兩檢」涉及出境及入境兩部份,入境比出境的問題更複雜。按政府的構思,出境方面, 在本港登車的旅客只需在西九龍總站登車前,同時通過兩地的出入境管制站,便可利用高鐵直接前往國家高鐵網絡沿線的所有城市,登車後毋須再上落車進行邊檢,旅客可在內地自由上落車。入境方面,在內地任何一個城市登車的旅客,亦可直接前來香港,在抵港後才通過兩地出入境管制站。

邊防檢查包括出入境丶邊防安全、關稅、走私和檢疫等問題。入境旅客來到香港才辦理離開內地邊防的手續, 假若不獲內地邊防批准離境,情况便會變得很複雜。內地人離境要先獲批准,批准可能涉及內地的公安法和刑法。若內地人士不獲准離境而遭扣押遣返,則內地海關人員便需要在西九龍站內執行內地法律,而這些內地法律並不適用於香港。此外,若有大量內地人士可以不經內地邊防而乘坐高鐵直抵香港,西九龍的內地出境管制能否應付?而這些人士已身在香港,對香港又會有甚麼影響?

又假如有內地旅客嘗試走私瞞稅 ,內地海關須執行內地法律,或要求完稅,或充公物品,嚴重的可能要扣押有關人等,在這方面內地應課稅物品和有關條例和香港的法例並不相同,香港執法人員難以代為執法。

為解決避免在對方境內處理離境問題,「一地兩檢」往往須在兩地同時進行。我今年初由倫敦乘「歐洲之星」往比利時開會,在倫敦上車時進行「一地兩檢」,在比利時便不用再通關檢查,回程時則在布魯塞爾進行「一地兩檢」。換言之,「一地兩檢」可能要在北京、上海等高鐵沿線各站同時進行,這又是否可行?

馬傑偉 - 大悲大覺

明報   20151216

京都之秋,楓葉滿園,艷紅如火,澄黃有若繁花。尤其雨後,露滴掛松針,說不盡的愉悅與滄桑,分不清是喜是悲。美,在最盛放之時也是消失之時。紅葉美不勝收,都只是兩三個星期,珍惜翩翩落葉最美的一瞬間,一覺醒來,禿樹已盡失姿彩。這也許是日本文化裡不可或缺的美的感傷。

在吉野山林木之中,無端遇上多年不見的舊同窗,是閒來無事的下午,便在茙庵咖啡室說說近况。單親的他幾年前喪子,獨來京都重新開始。寧靜的生活似是撫平了傷痛,但孤獨的這五年又隱約加深了悲哀。悲,有深有淺,如萬花筒的顏色。哭崩的悲慟表面看來很慘烈,但深鎖在肺腑的傷痕也許更頑強又絕望。他慢說從前,眼淚不疾流下,那大悲而平靜的神情,更令人感到人世苦難是如斯沉重。

翌日相約到嵐山。此旅遊區長久運作多年,已一套流程。遊客一般是乘小火車上山,穿過楓葉環抱的山谷。下車再換乘長木船,順桂川而下,激流湧浪,甚是刺激。木船終站是渡月橋,遊人可漫步寺院。我們訪嵐山多次,棄小火車長木船,自由遊走,反覺閒適。渡月橋過後,沿桂川步道,慢慢細味山巒密佈的紅葉叢林。之後到常寂光寺,小楓葉有如星星,給人常寂的安靜時光。再到大覺寺,庭園開闊,頗有大覺大悟的效果。我年少時讀詩詞,已忘記多年。今次京都遊,在嵐山下,試寫四句如下:「桂川流水滔滔,嵐山楓林戀戀,常寂星光串串,大覺者渡月橋。」這些年我也經歷過困苦,如今快樂生活是一種覺悟。心內默禱身旁的他,也從大悲過渡,在月橋彼岸,找到恬靜人生。

黎佩芬 - 北京霧霾

明報   20151216

北京法院審判維權律師浦志強,法院門外,示威者舉起「浦志強無罪」標語示威,記者採訪報道,駐中國外使人員想要進庭旁聽不果,門外宣讀聲明,他們全部一應被強行驅離。網上流傳現場拍下的錄像片段,在霧霾已成地標的北京,不論來自何方單位的畫面,均統一呈現一種粉塵瀰漫的朦朧狀態,紀實地拍下驅人場面以外,更記下那片日常兜口兜面的土灰濛,十分嚇人,明喻隱喻,分明這裏不是人住的好地方。

口罩是片中提升嚇人效果的道具。驅人者全程戴罩,又厚又凸那種3M,有人頭臉不露,有人的口罩將半張臉包成黑色。若然全世界的警察制服只配備防毒面具,則因應空氣污染領先全球推出為保障人員健康發給普通執勤公安以口罩,中國將是首例。但口罩似早已是便服公安的不成文常規,有如軍人的臂章,卻是起着反作用。各式驅趕畫面上兇神惡煞通常被描述為公安的人,不時便佩有口罩。

在這烏霧天裏大多數示威者卻沒戴口罩,他們無視濁氣,被扯跌在地上仍然張大嘴巴,對鏡頭大喊民主自由。也許,到頭來污染只是天然加諸的舞台布幕背景,就好像上蒼為受屈的人打一個大雷,為人間慘劇下一場浩然的雨,以在人心中昭示一點什麼,這本來就是中國的「文化煙子」。

跟浦先生未曾見面,但好記得被囚中他的同伴許志永律師,他在我們處登過一篇受委約的短文以後,寄來了一篇很長很長長得沒法子登報的文章,洋洋灑灑說的是公民權利,字裏行間就是那中國民間的浩然正氣。

微博則一定是三言兩語,而顛覆國家竟也只需要七條?不是中文有神功,網絡也非洪水猛獸,只是活在北京,愈來愈困厄。

李怡 - 年輕人的認同和創作人的聲音

蘋論   香港蘋果日報   2015年12月16日
      
上周末,商務局長蘇錦樑在電台談到旅遊業,他說11月數字顯示訪港旅客較去年同期減少了10.4%,減得最多是大陸客,少15.4%,「但亮點是非內地旅客有連續兩個月增加,在11月份增加了7.6%……這個會是新的常態。我們追求的是『重質』而不是『重量』,我們亦會循這個方向發展」。

商務局長莫非轉了性?大約兩年前,酒店、商場、旺區店舖一面倒地向自由行客膜拜,不僅嚴重擠壓普羅市民的生存空間,更由於香港社會特色的消失和大陸客的惡習,使其他地區的遊客卻步。而蘇錦樑多年來都強調要以好客文化、增加旅遊設施來應付激增的大陸客。去年4月一坨糞便引起港中媒體的爭拗,蘇局長當時表示香港人應該「包容」這種隨地便溺的「文化」。現在,怎麼突然認為少大陸客多外地客是「重質不重量」的良好進展?

蘇錦樑跟梁特唱反調

近幾年,世界各地對蜂擁而來的大陸客質素其實早有定評。從公廁和景點一些專為大陸客而張貼的告示,即可見到。在今日世界,中共國的國家經濟力是崛起了,但窮得只剩下錢的中國人走向世界,除了錢之外,沒有受到尊重,也沒有人以中國人的身份自豪。但特府高官公開指大陸客質素差,卻是第一次。而且不經意間,跟梁特唱了反調。

梁振英周日出席香港十大傑出青年頒獎禮,發表講話時說,他很羨慕香港幾百間中學裏面隨便一間的中學生,因為今天香港有更多教育資源投入,社會更加重視香港青少年的發展。他作為香港特首,「很願意與香港任何一間中學的任何一位中學生,來一個角色的調換,我用我今天這個崗位換他今天作為一個中學生的身份」。因為「香港社會今天已經發展到一個更高的台階,我們國家的國力受到世界重視,我們中國人在世界各地亦更為受到尊重」。

大多數香港市民,尤其是中學生,讀到這段話都會啼笑皆非。若不知道是689說的,許多人一定認為說的是反話。普教中、隱形國教和TSA等畸形教育擠壓,大學畢業都找不到一份薪資足以負擔自己居所的職業,特首高官和有點身家的人紛紛把子女送到國際學校或外國,689講這樣的話難道不是有意向香港的中學生奚落嗎?至於說「中國人在世界各地亦更為受到尊重」,更是反諷了。突破機構最新發佈的調查顯示,青少年對香港人及中國人的身份認同感,以10分為滿分,香港人身份認同感達8分,但中國人身份認同感高中生只有3.8分,即不認同。很難想像,特首認為在世界備受尊重的中國人身份,香港中學生卻敬謝不敏。

從689這一段與社會完全脫節的話,就知道他何以「屎無前例」地受到幾乎全城的憎厭。即使是梁粉,現在也極少有人把同他的合照擺上網頁,更莫說被一些食肆掛出來了。梁特的施政幾乎無一項不是以「顧全大陸」為目的。最近的高鐵追加撥款如是,網絡23條也如是。梁特也明知立法會辯論時間越久,他的隱藏目的就越會被揭發,於是仗着建制派佔多數,他昨天表示,最好辦法是讓議員盡早發言,盡早投票表決。

原創人歡迎二次創作

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今天再上立法會。由知識產權署提出的這個複雜艱深的草案,是否為了保護創作人的版權利益?網絡時代的年輕創作人,和上一代有不一樣的版權觀念。網上由「學舌鳥 Mocking Jer」製作「有關網絡23條:創作人的聲音」的視像,訪問了較年輕的創作人,包括《狂舞派》的導演黃修平、填詞人梁栢堅、創作人周博賢、演員游學修等,他們認為二次創作不是抄襲……是based on一些東西,創造一個新的世界。黃修平說,許多人進行二次創作「是合情合理的現象」。對於被人利用他的作品做二次創作,他感到「非常之欣慰」、「榮幸」,因為創作是生生不息的過程,應廣傳、進化。這麼具善意、有創意而他作為原創者感到光榮的事,竟然是觸犯法例,這是甚麼道理?他認為很難排除政府不是藉版權修例去打壓不同聲音。另一創作人認為,創作是無限大,如果只局限在「戲仿」、「諷刺」等幾項元素,會使創作空間收細,試問誰能明確定義何謂「滑稽」?創作人不清楚犯法的界線,等同有一把刀架於他們頸上。他們認為,保護版權只須定明:創作目的非牟利,給予原作一個確認聲明,新創的東西不可取代原作品;就足夠了。

這是網絡時代。即使是筆者的寫作,倘若被網民製圖在網絡流傳,讓更多人看到,筆者當然高興,哪怕是受到批評。梁特要急急通過網絡23條,很明顯是因為無法忍受批評嘲諷的聲音了。(https://www.facebook.com/mrleeyee

2015年12月15日 星期二

李平 - 中共尋釁滋事 彰顯流氓特質

蘋論   香港蘋果日報   2015年12月15日

中國維權律師浦志強被拘禁近600天後,昨日被送到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受審,罪名是涉嫌尋釁滋事、煽動民族仇恨罪。荒唐的是,浦志強的罪證只是他自2011年至2014年在微博貼出的評論他人和新疆時局的七句話。更荒唐的是,當中國民眾和國際社會關注中共當局如何以言入罪時,當局又宣佈前鐵道部長劉志軍、重慶前市委書記薄熙來妻子谷開來都由死緩減刑為無期徒刑,正式賜予免死金牌。中共如此赤裸裸地挑戰國內外輿論、挑戰法治,不正是尋釁滋事嗎?

所謂尋釁滋事罪,原是中國《刑法》中流氓罪的一部份,修訂後列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其中一種構成犯罪的情形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至2013年9月,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作出司法解釋,納入「利用資訊網絡辱罵、恐嚇他人」的條款。

中國法學界的共識是,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共秩序,即要有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和後果,才構成犯罪。但自2004年北京市民葉國柱因追討拆遷賠償被控尋釁滋事後,這一罪名已成為當局打壓上訪人士和維權律師的工具,為三聚氰胺毒奶粉受害者維權的「結石寶寶之家」發起人趙連海,也在2010年被控尋釁滋事罪,判囚兩年半。

藉浦案管控言論打壓律師

浦志強被控尋釁滋事的罪證是他在微博辱罵前鐵道部發言人王勇平、全國人大代表申紀蘭、《中國大邏輯:沒有共產黨為甚麼不行》作者項平。且不說,三個當事人是否知道浦志強在微博批評他們、是否感到受侮辱,就算他們知道,並感到受侮辱,又豈會構成破壞公共秩序,而且是情節惡劣?

至於浦志強被控涉嫌煽動民族仇恨的四條微博,包括「說新疆是中國的,就別把它當殖民地,別當征服者和掠奪者」的評論,雖尖刻,但用意仍是呼籲當局檢討新疆政策而已。正如浦志強所說,他發過兩萬多條微博,法院應調取所有微博來考慮其案件,不能以偏概全,也應傳召所謂受害人出庭作證。

然而,浦志強被控兩宗罪,只是中共當局管控網絡言論和打壓維權律師的需要,是中共當局尋釁滋事、殺雞儆猴的需要,只會展示國家機器的力量,豈會遵循法治精神和司法程序?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蕭瀚說:「至於運用法律知識和技術,對案件進行分析,證明浦志強無罪,我作為一個法律人覺得這簡直是對法律的羞辱──雖然這個政權從它成立的那天開始,從來沒有一天停止過羞辱甚至踐踏法律的。」

莫低估當權者耍流氓可能

2004年11月,維權律師高智晟在北京東城區法院為葉國柱辯護時說:「中國的國家機器是有力量的,這種力量在限制及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方面的能量是超乎文明人類想像的。但將葉國強、葉國柱這樣無罪的弱者投入監獄,是中國司法審判者最不明智、最不光彩、最不道德及最無能的選擇。」

可悲的是,中共有的只是更不明智、更不光彩、更不道德及更無能的選擇。高智晟於2006年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囚三年,刑滿後仍受監控,未能獲得自由。浦志強案又彰顯了中共當局尋釁滋事的流氓特質,令人質疑中共領導層的道德觀和教養,正如蕭瀚昨日在微博所指出的:「有一批掌權者,他們從小就沒見過甚麼是教養,甚麼是體面,甚麼是高貴,甚麼是正直,在他們童年少年青少年的成長過程中,見得最多的可能是武鬥,聽得最多的可能是口號和揭發,讀的最多的可能是大字報、紅寶書,玩得最嗨的可能是打人、抓特務,那麼我們就不能低估他們毫無心理障礙悍然公開耍流氓的可能。」

呂秉權 - 受夠了的浦志強

20151215

【明報專訊】20151214日,中國法治黑暗的一天,也是荒謬的一天。

這天,北京中、高兩級法院公示監獄的減刑建議,內容是對被判死緩的「大老虎」劉志軍和故意殺人罪成的谷開來減刑至無期徒刑、對經濟犯罪獲刑14年的國美前主席黃光裕減刑一年(之前已減了10個月)。以上減刑的理由是申請人「在獄中無故意犯罪」和獲評為「服刑改造積極分子」。

同日,為民請命、仗義敢言的維權律師浦志強,因7條微博的言論被指「涉嫌尋釁滋事」和「涉嫌煽動民族仇恨」受審,擇日宣判。這天是北京厚待「高牆」,折騰「雞蛋」之日,大拆「依法治國」的門面招牌。

浦志強因在朋友家中悼念六四25周年,去年56日被北京公安拘留,至今覊押已達19個月、近600日,案件由偵查、重新偵查和審理已多次延期。

這幾百個晝夜,對浦志強妻子孟群來說,像無止境的等,她無法探視,心中沒底。電光火石般的機會是上周的庭前會議,孟群特意以悅目的衣著站在路旁,目的就是希望吸引囚車中丈夫的目光,彼此能奢侈地看一眼,可惜當局不容其等候而錯過了愛人的一瞥。昨天一審,妻子終於以眼目捉住了這個看似陌生的大個子,一米九的浦志強瘦了很多,一夜白髮,不過思維敏捷,語言鋒利,精神狀態很好。

庭審後,浦妻吐了一句:「朋友們都在外面,我們都支持你。」

千言萬語留在孤腸,被時間和距離阻隔。

有到場採訪的中外傳媒被驅趕,有內地民眾高喊「浦志強無罪」、「支持浦志強等於支持正義」,有外國使領館人員到場了解想宣讀聲明被推離。

一名歐盟的外交官說,審訊令人嚴重質疑中國憲法對公民集會、意見和表達自由的承諾。

中國憲法第35條這樣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41條如此承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揑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美國駐華大使館官方微博長時間置頂的發帖是:「反對者可能會入獄,但思想是永遠禁錮不了的。控制信息的獲取不能讓謊言變成事實,也不能阻止在每個人類靈魂中悸動的對正義的渴望。而拒絕承認每個男人、女人和兒童的這項基本尊嚴——無論其性別、背景、種族、民族、性取向或信仰——只會進一步激發對平等的追求。」

這則美國總統奧巴馬5天前(1210日)的國際人權日公告微博,浦案開庭後獲海量的轉發和評論,冷飯再炒熱。有網民批評美方「竟然在中國公然傳播西方價值觀,請新浪將博主永久封號!」亦有人表示「尊重人權、保障人權是政府的首要職責」。

筆者與浦志強認識多年,他一身俠客風骨,秉行公義,疾惡如仇,經常仗義出手,自掏腰包幫無辜小民打官司,又貼生活費又為受害人的孩子買玩具。他代理的案件不少是言論自由和政治案,包括譚作人、艾未未、上訪媽媽唐慧及一系列言論自由和勞教案等。

對中國公民的另類尋釁滋事

與官方周旋,浦志強不失幽默和分寸,他曾邀請監視的國保一起觀看《竊聽者》,又對法官送《表達自由》和美國傳播法判例評析的書籍,希望潤物無聲。

浦曾說,言論自由令人神往,有了它不等於擁有一切,但失去它卻意味可能失去一切。

明天在浙江開幕的世界互聯網大會,在刻意開放的氣氛中,國家主席習近平向全球展示中國互聯網之光。不過,在中國的互聯網上,言論自由之光、為政者接納批評的氣量幾近熄滅。

如因7條小小的微博而將一個大好的良心人民英雄收監,這種就是對中國公民的另類的尋釁滋事和煽動仇恨。

共產黨是罵不倒的,世界最大的政黨應有世界最大黨的風範。

作者是浸會大學新聞系高級講師



//時間過得真快,一晃,這麼多年過去了。一位朋友說,那一年之後,很多人都變了,可老浦一直沒有變。她覺得確實如此。他一直沒有變,仿佛還是當年那個熱情的、為國家憂傷和吶喊的年輕人。……

去年5月,他被抓走,大家都瞞著老人。直到有一天,老母親看見央視的焦點訪談上,提到了一句他的名字。老人就知道他出事了。

大哥、二哥都來了。大哥也已經60多歲,有高血壓、冠心病,擔憂著弟弟,身體最近越發不好。都問孟群:最近見過志強嗎?可又都知道,除了律師,家屬是見不著的。孟群也已經一年四個月沒有見到丈夫了。

大家並不怨他。外甥們,侄兒們,說起來,都為他自豪。正上大學的外甥說,是上網,才知道自己有一個這麼偉大的舅舅。

「可我們不要他偉大,就要他平安。」大哥在旁邊抽著煙,看看抹眼淚的老母親,悶聲說了一句。……

「我慢慢理解到,他這麼多年做的,就是行菩薩道,為了眾生的利益。」她說。……

她不再見到警察就緊張,內心也開始強大。「我不再怕失去什麽。有一次,我給師父說過,即使我現在死了,我也是佛弟子。」

可她心中還是苦。常常,想起他,她會哭起來。她會想起過去的生活,那時他們租住在北京城低矮的平房裏,他向鄰居家借了小推車,去買過冬的大白菜,兒子就坐在小推車上,笑聲回響在小巷裏。//

2015年12月14日 星期一

李國能 - 司法覆核

2015年12月14日

【明報專訊】我們以普通法為基礎的司法制度裏有一個不可或缺的特徵,就是市民有權去到法院,以司法覆核來挑戰公共機構的決定。由獨立的司法機構去處理司法覆核,對法治極其重要,亦可全面保障我們的權利和自由。司法覆核被視為一國兩制下香港這一制的特色是恰當的。

提出司法覆核必須基於法律理據,不能基於政治理由。司法覆核可以挑戰的決定包括:不符合成文法例或《基本法》的決定、決策過程中有程序不當的決定、超出了一個合理決策者可作的選項的非理性決定。

不能為社會問題提供解決方案

香港與許多其他普通法轄區一樣,司法覆核案件在過去20年急劇增加。這些司法覆核的挑戰通常獲法律援助支援。司法覆核現象已經重塑了法律環境,這個說法絕不為過,現象的成因包括:現代社會日趨繁複、社會管理所需法例大幅增加、《人權法案》及《基本法》的頒布,以及市民對自身權利和自由的意識加強。

我不時向公眾解釋司法覆核的性質及限制。司法覆核不能為社會面臨的複雜的政治、經濟及社會問題提供解決方案。法庭的職能只是按照法律原則來決定事物合法與否的界限。在合法的界限內,這些社會難題只有透過政治領域的討論及妥協,方能找到解決辦法。市民須倚賴政治過程來解決問題,確保政治過程可以恰當及有效地運作的責任,屬於行政機關及立法會。

隨着司法覆核個案增加,社會人士關注到有一些個案顯示司法覆核被濫用,在該些個案中,有人試圖以政治而非法律理據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最近,法律界資深人物烈顯倫先生,在一篇像他的個人特色那樣強勁而生動的演說中,對此表示關注。

法庭具有效方法阻濫用

我亦關注這個現象,但我認為把不恰當動機加諸這些申請失敗的司法覆核申請人身上,並不能幫助我們更有建設性地討論這課題。我認同一般人的看法,這些個案主要反映了政治制度的運作有缺陷,這顯然不是司法機構的責任。

可是,必須強調的是,法庭具備有效方法阻止司法覆核被濫用。與一般民事案件不同,申請人展開司法覆核訴訟前,必須先向法庭尋求許可,若法庭拒絕發出許可,他們根本無法展開有關程序。此外,除非法庭認為有良好理由准予延期,有關申請必須適時提出,最遲應在有關理據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此外,法庭亦有權頒布適當的訟費命令。

2007年前,法庭批出司法覆核許可的門檻相對較低,只要案件有潛在可爭拗之處便會獲批准。至2007年,終審法院丟棄原有做法,大幅提高司法覆核的門檻,法庭必須認為有關申請有合理可爭拗之處,因此在現實上有勝訴的機會,假如達不到這標準,法庭便會以公眾利益為由終止這宗司法覆核。

司法覆核許可是一個有效的過濾器,透過上述的測試準則,法庭可濾掉試圖濫用司法覆核的個案,許多司法覆核挑戰因此被截停。

若法庭信納申請人能證明有合理可爭拗之處,並批出了許可,該宗司法覆核就不可能被視為濫用司法程序。無論訴訟最後結果如何,該宗司法覆核獲准繼續進行,是因為法庭認為申請人在現實上有機會勝訴。

當一宗司法覆核獲准展開,這或會對公共機構實施被挑戰的決定帶來不便,耗費時間、開支及造成延誤等。但在法治制度下,便利和公義時有矛盾。

我們不應從負面角度將司法覆核看成對政府的滋擾,相反應正面看待。廣為人敬重的前律政司長黃仁龍於2008年一篇演辭中說:「有效的司法覆核應被視作良好管治的重要基礎。」他表示,「我確信……許多其他在政府內的人亦認同……致力維護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等崇高準則,以及司法紀律不時帶來的蛻變,可以改善公共行政,令香港成為一個更好的社會、下一代更好的家。」

追求效率 不能以公義為代價

據傳媒報道,烈顯倫先生在演說中批評法官在處理司法覆核案件時不夠強硬,又泛指司法機構未能滿足現今社會的需要。他的評論無疑是出於好意,但我認為他的批評缺乏合理依據。

烈顯倫先生以審案時嚴格講求效率聞名。法官審理案件時,當然要有合理進度,尤其是司法覆核案件。但必須要強調,追求效率絕不能以公義作為代價,司法質素是任何時候都不能夠妥協的,這一點至為重要。

當處理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時,法官要仔細謹慎地考慮是否達到合理可爭拗的標準。當法官拒絕發出許可,在合適的個案中會頒布詳盡的拒絕理由,而非簡單幾句交代裁決,好讓公眾及失望的申請人透徹地明白為何申請許可被拒,這樣做有助維護公眾對司法程序的尊重。我對此是理解的,法官不應因此被批評為過分熱心盡責。

烈顯倫先生的演辭予人一個印象,就是司法機構在各方面都令人不滿意。我認為,這說法並不反映真實情况。司法機構雖然常有改革和進步的空間,但我認為司法機構現時狀况良好,近年亦有不少發展,包括改革民事司法制度、推廣調解,以及推進雙語審案。

我認為司法機構會繼續為大眾所尊重。我們擁有矢志為市民大眾服務的優秀法官,他們無畏無私、不偏不倚地處理一切糾紛,包括牽涉政府的案件。我們以普通法為原則的法律制度體現了法治,是一國兩制的重要基石,獲得香港境內和境外一致信賴,我有充足信心,在未來年月乃至2047年後,司法機構將會繼續為香港貢獻良多。

作者是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1997-2010

(編者按:原文為英文,本報翻譯為中文,原文請參閱《明報》新聞網觀點版;文內小題及重點黑體為編者所加)

Judicial Review

The citizen's right of access to the courts to challenge decisions of public authorities by judicial review is an essential feature of our legal system based on the common law. Judicial review by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is fundamental to the rule of law and enables our rights and freedoms to be fully protected. It is rightly regarded as a distinctive feature of our system under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A judicial review challenge cannot be made on political grounds. It must be made on legal grounds. These would include that the challenged decision was inconsistent with statute or the Basic Law, that there had been procedural impropriety in making it and that it was irrational in the sense that it was beyond the range of decisions open to a reasonable decision-maker.

Consistent with developments in other common law jurisdictions, judicial review cases have increased in the last two decades. The challenges are often funded by legal aid. It is not an exaggeration to say that the growth of judicial review has redefined our legal landscape. This has been due to various factors, including the increase in the volume of legislation for the governance of a complex modern society, the enactment of the Bill of Rights and the Basic Law and citizens' greater awareness of their rights.

Time and time again, I have tried to explain to the community the nature and limits of judicial review. Judicial review cannot provide a solution to the complex political, economic and social problems which confront our society. The role of the courts is only to determine the limits of legality in accordance with legal principles. Within those limits, the answers to those difficult problems must be found through debate and compromise in the political arena. Citizens must look to the political process for their resolution. Th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proper and effective functioning of the political process of course rests with the executive authorities and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With the growth of judicial review, there has been concern that there have been cases where this process has been abused. In these cases, attempts were made to mount a judicial review challenge on political and not legal grounds. In a recent robust and colourful speech, which is characteristic of this senior legal figure, Mr Henry Litton also expressed such concern.

I too am concerned about this phenomenon. I do not however think that attributing improper motives to the unsuccessful applicants in such cases would contribute to a constructive debate on this matter. The common view which I share is that this is mainly a reflection of the unsatisfactory functioning of the political process. This is of course entirely outside the Judiciary's responsibility.

However, it must be emphasized that the courts have effective ways to stop any attempt to abuse judicial review. Unlike ordinary civil proceedings, an applicant must seek the permission of the court to commence judicial review proceedings. Where such permission is refused, they cannot even begin. Further, an application must be made promptly and in any event within three months from the time when the grounds first arose unless the court considers that there is good reason for extending time. Moreover, the court may make appropriate costs order.

Before 2007, the threshold for the grant of permission was a relatively low one. The test was merely that the case was potentially arguable. In 2007,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discarded this and raised the threshold significantly. The test to be applied is that the court has to be satisfied that there is a reasonably arguable case which enjoys realistic prospects of success. The Court observed that it is in the public interest that challenges which fail this test should not proceed.

The grant of permission is an effective filter. By applying this test, the courts are able to screen out attempts to abuse the judicial review process. Many challenges have been stopped in this way.

But once the court is satisfied that the applicant has shown a reasonably arguable case and grants permission for proceedings to commence, the judicial review challenge cannot be regarded as an abuse of the process. Whatever its eventual outcome, the challenge was allowed to commence as the court was satisfied that it had a realistic prospect of success.

Where a judicial review challenge has been allowed to proceed, this may well result in inconvenience to the public authority as it would involve time, expense and delay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ecision under challenge. But under the rule of law, convenience and justice are sometimes not on speaking terms.

It would not be right to view judicial review negatively as a nuisance to government. On the contrary, it should be viewed positively. As our widely respected former Secretary for Justice, the Honourable Wong Yan Lung, had observed in a speech in 2008: "Effective judicial review is and remains a cornerstone for good governance". He stated: "I am convinced and … [this] is shared by many … in the government, that the commitment to the high standards of legality, reasonableness and fairness, and the metamorphosis brought about by judicial discipline at times, will improve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will make Hong Kong a better society and home for our next generation."

Mr Litton's speech as reported in the media criticized judges for being insufficiently robust in dealing with judicial review cases and the Judiciary generally for not meeting contemporary needs. His comments were no doubt well intended. But in my view, his criticisms are unjustified.

Mr Litton is known to be an enthusiastic advocate of rigorous efficiency in judicial work. Judges must of course deal with cases with reasonable expedition. This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in judicial review cases. But it must be strongly emphasized that the pursuit of efficiency must not be at the expense of justice. It is of paramount importance to appreciate that the quality of justice must never be compromised.

In dealing with applications for permission to commence judicial review proceedings, a judge must give the matter due consideration before he can decide whether the test of a reasonably arguable case is met. Where he refuses permission, I can understand why in appropriate cases, a judge decides to deliver full reasons rather than a terse judgment of a few lines. This would enable the disappointed applicant and the public to understand fully why permission was refused. This would enhance respect for the judicial process. Judges should certainly not be criticized for being conscientious or over-conscientious.

The impression conveyed by Mr Litton's speech is that all is not well with the state of the Judiciary. In my view, this does not reflect the true position. Whilst there is always room for improvement and reform, I believe that the Judiciary is in good shape. There have been many developments in recent years, including civil justice reform, the promotion of mediation and the progress in bilingualism.

I believe that the Judiciary continues to be highly respected by the community. We have good and dedicated judges who are fully committed to serving the community by adjudicating disputes, including those involving government, without fear or favour. Our legal system based on the common law enshrines the rule of law and is a cornerstone of our society under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It commands confidence both within and outside Hong Kong. I have every confidence that it will continue to serve us well in the coming years and beyond 2047.

The Honourable Andrew Li Kwok Nang
First Chief Justice of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1997-2010

2015年12月13日 星期日

四維出世 - 為賦新詞強說愁——哪一天,我們真的會飛?

論語電影   星期日生活   20151213

【明報專訊】跟小石頭一起看《哪一天我們會飛》,看了一個小時後,他問什麼時候可以走?他不懂日語,可是看兩個小時的日本電影,完全沒有這個問題。在藝術的世界,最不能騙的是小孩,一部粵語對白的電影,為什麼會令一位以廣東話為母語的五歲小孩不耐煩,實在引人深思。

散場後,感覺很不爽,兩天後看是枝裕和的《海街女孩日記》,才看了片首幾個鏡頭,心裏才可以回復舒暢踏實。壞電影的負能量,真的可以好厲害。問題不是《海街》比《哪一天》優勝幾多,而是我們本土出產的新晉導演,技法為什麼仍然是那麼幼嫩?要害的不是《海街》在畫面上經營了幾多,反而是《哪一天》每一處都顯得經營得太多,More is Less,嚴重地顯示創作者的信心不足。

以《哪一天》的航拍片首為例,飛越了大半個香港,然後鏡頭搭着紙飛機的CG特效,來到余鳳芝的跟前。隨便問一個合格的電影學生,要CG特效的紙機頭好,還是不要好,答案顯然會是後者,因為Less is More,直接從航拍飛向女主角的鏡頭,接Side Shot紙飛機落地,懸念和魔幻感更好,再者,現在見紙機頭的航拍,不能理解為紙飛機的POV,而只能夠理解為騎在紙機上的小強或小平,或者是蘇博文靈魂的主觀鏡了。

再追究前文下理,這不過是紙飛機,而不是遙控飛機,蘇博文如何能準確拿揑尺寸,飛到女神的跟前,已經是一個博士論文的議題了,况且,他必定要在一處可看到余鳳芝的位置,把飛機放出去,那麼他當然會知道她並沒有讀到信的內容,這戲劇建基於互相錯置的處境,便不會成立。

夢想是什麼?沒處理妥當

電影公映以來,有很多正評,有些朋友不以為然,在面書上留Tag,跪求四維出世出手。這個可有趣,我知道有香港的名影評人,明明十分不滿《哪一天》,可是卻並沒有發聲。是黃導太好人品,還是我們文化圈的人,真的太客氣,太負面的說話,還是要留給在下來說。香港的電影、評論及觀眾的水平,怎樣一步一步的衰敗下來,這裏可見端倪了。

電影的主題是夢想,可是這個故事的人物和處境並沒有處理妥當,才真的是致命傷,還魂丹也救不了。

故事的重心人物蘇博文,夢想是什麼?要知道,要當一個「飛機師」,和做一個「飛機工程師」,是完全兩碼子的事情。影片的描述,蘇博文中學時期的興趣在物理,志向在研發,要到英國讀飛機工程,是類近星之子的人物,可是忽然筆鋒一轉,他要當飛機師,還因為有色弱便要生要死。研發是discoveryexploration,是科學家和工程師的工作,當師機只需要trainingdiscipline,性質與範疇完全不同。只是要享受有離地的感覺,又是另一回事。

蘇博文在電影的造型,是架眼鏡的四眼書生,最正常的理解是有近視或遠視,影片沒有明示或暗示他戴的是平光鏡,而在九十年代,他這類型樸實的人,更不會戴上現今時尚的無框眼鏡。那年代還沒有激光矯視,沒有正常視力的人,不能投考紀律部隊的工作如警察或消防員,再者如飛機師,這應該是連moron都知的常識了,不需要到驗到色弱時才晴天霹靂吧。

如果因為身體的不完整,而做不到一個預設、單一、而死硬的所謂「夢想」,這是只不過是一個寵壞了的固執狂,死不足惜,因什麼可以得到我們的尊重,觀眾為什麼要為moron而流淚?

技藝電影不着重技藝

沒有人是完人,人總會因為客觀的條件而不斷調節自己的「夢想」,如果硬要非卿不取,我們死一千次也不夠。

影片建構的手工王彭盛華,理應是手工細緻的人,可是看見玫瑰園的模型,皺紋膠紙胡亂地張貼在模型的外圍,基本美勞的技巧思維也欠缺,這樣的人物,出現在談夢想的電影,不是很諷刺嗎,還是在侮辱觀眾的智慧?我在評論《狂舞派》時說過,技藝電影不着重技藝,這裏又是一個明證。

黃修平太受日本電影影響,楊千嬅用卡式款的iPhone殼聽歌明顯是借片山恭一的《在世界中心呼喚愛》,她回到母校尋找真相是學岩井俊二的《情書》,四眼的飛行狂根本就是宮崎駿《風起了》的原型,可是他並沒有學會日本電影的創作神髓。

影片的懸念放在蘇博文的下落,苦心經營要楊千嬅要回母校,最終是要她從喬寶寶的手裏,接過貼有登機證的獎盃。一個校工癡呆,他怎樣能夠上班?要不是有這個牽強的安排,喬寶寶也不會不合理地拿出所有的獎盃來清潔,也不會提起蘇博文的試飛,引發更多的廉價眼淚。《哪一天》的問題,在於硬要把《情書》的說故事模式,套落影片的結構裏,可是效果卻不可同日而語。《情書》把最後懸念的素描,放在《追憶似水年華》的借書卡背後,多年來沒有人發覺,非常合理,且有寓意,畢竟,普魯斯特這本奇書,有幾多中學生會借?

轉轉折折,原來林海峰在上海的小三,碰巧也是蘇博文在英國的女友。中國有十三億人口,二十三個省,五個自治區,四個直轄市,兩個特別行政區,多少個大少城市,有多少間模型飛機店,偏偏在某一日某一刻遇上,這個機率,中十次六合彩也沒有這麼渺茫,而且前設是,愛過的女人,必有一同的喜好,這個邏輯,在我認識的人當中,沒有幾個是常態,至少,在而影片當中,楊千嬅也沒有這個嗜好。跟奇斯洛夫斯基的《兩生花》不同,他是根據現實的奇巧來展開故事,是真正的關心人物,《哪一天》最大的罪,在於用這一個億中無一的巧合,來作為melodramasuspenseresolution。最無辜的可算是這個小三的角色,完全是功能性用來過橋的,用完即棄,編導從來沒有關心過她的七情六慾,中港的矛盾不是從這些俗套的印象而來的嗎?

淺薄幼稚沒有深化

黃修平所論述的夢想是淺薄而幼稚的,做商人就不是夢想,去跳舞、拍電影、做機師就是夢想,可是舞跳得怎麼樣,電影拍得好不好,沒有深化,也從來都不是他的重點。就是了,有得拍戲就是好,對大多數人來說已經很好了,還有什麼可以再苛求。

為了電影藝術,你可以去到幾盡?最盡只是交出這個塌頭破足的故事而已。

劇本和人物還沒處理好,就可以開鏡拍攝,已經是香港電影的常態了罷。

技藝水平不足,並不是問題,沒有人天生就是天才。

電影拍得差,卻被人捧了上天,且影片還要賣座,這才真是糖衣毒藥,你還指望有什麼根本的改變與進步?

我的說話可能不中聽,可不是全無道理。

不論創作者的智商有幾高,請先不要把觀眾當白癡。

哪一天,我們的觀眾,真的會飛?

哪一天,我們的本土導演,勁到曉飛?

文:四維出世
編輯:蔡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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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2日 星期六

李怡 - 法治精神和香港面臨的危機

蘋論   香港蘋果日報   2015年12月12日

本文不是要討論俗稱「網絡23條」的版權條例修訂草案,而是藉此草案及梁振英以身試法在其個人facebook上載他合唱《喜歡你》一事,探討法治精神和香港面臨的危機。

普世奉行的法治原則源自17世紀英國政治哲學家John Locke的經典論述: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並且保障人民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自然權利時,其統治才有正當性;個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但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許可。

法治精神的經典論述

要「取得被統治者同意」,於是現代幾乎所有國家包括落後地區都採取民主普選制度。民主不是最好的制度,但誠如邱吉爾說,「民主是除其他制度之外的最差制度」,即由於人性的缺陷,人類實行的其他所有制度更差,所以民主是沒有選擇中的選擇。而民主產生的就是「取得被統治者同意」的政府,體現了主權在民,人民會認為這可以保障他們的自然權利。

為甚麼「個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呢?因為天賦人權,個人做任何事情都是生而為人的自然權利。但人類組成社會就有了人與人之間的約束,比如個人的自由不能以損害他人的自由達致;而人類社會也產生壓制人的自然權利的專權制度。於是,進入現代文明,人類社會就訂下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確認了所有這些權利都是基本人權。

為甚麼「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許可」呢?因為有固定任期的掌權者等於同人民訂立合約,人民將自己管理國家、社會的部份政治權利讓出來給當權者掌管;而合約也確定掌權者不得享有憲法規定的權力之外的個人權利。比如《基本法》規定,香港居民有移居其他國家的權利。特首和高官在任內就沒有這權利。又比如人民有批評政府和討論公眾事務的言論自由,但政府官員卻沒有隨意發表意見或對人民意見反批評的言論自由,因為他們一開聲就是政治行動,牛頭角順嫂都可以評論股市樓市,但政府官員絕沒有言論自由去談論股市或叫人買樓。今年初,梁振英在施政報告批評《學苑》,他說他有言論自由,但他的批評本身就是在行使政治權力,為政府高官和建制派作政治定調,所以實際上是傷害了社會的言論自由。

當前世上基於法治觀念而建立的法系,包括普通法和大陸法。普通法又叫做不成文法,是幾百年來實行普通法地區的法官累積的判例,成為日後判案的依據。法官審每一樁案時也會詳細解釋他判案的理由,和分析以前的判例作為支持他判案的理據。「大陸法」指的是歐洲大陸,則重視編寫法典,強調法典必須完整,以致每一個法律範疇的每一個細節,都在法典裏有明文規定。但不論普通法的判例和大陸法的法典,都依據John Locke的原則。

給老百姓定出甚麼事不可以做,就意味此外的所有事都是人的自然權利,都可以做。非法治的人治體制是定出甚麼事老百姓可以做,這是由打江山取得政權的政黨施捨給人民的恩惠,沒有規定的都不可以做,而在實行上,往往是規定可以做的也不能做,例如回歸中國憲法的「08憲章」。

梁振英故意顯示特權

港英時代儘管沒有本地產生的民主政府,但沿用普通法的案例都以人權法為基礎。因此我們可以說,英國的民主制度保障了香港人的自由和法律權利。

版權條例修訂草案提出使用他人版權作品的豁免範圍,有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模仿、評論時事、引用等六個類別。這是向公眾提出甚麼事可以做,而不是甚麼事不可以做。規定可以做之外的範圍廣闊,都不可以做,它產生的滑稽效果就是:你在網上唱一首歌走音,因屬戲仿而不算侵權,但如果你完美地唱一首歌,就會被控有罪。真正的法治應該是引入「開放式豁免」,即只要是非牟利或非商業創作,以及無傷害原作的版權利益,便不需負刑責。

正在這時候,發生梁振英上載其合唱短片的事,知識產權署署長梁家麗兩度回應梁是否違例侵權,她指行政長官作為公眾人物,屬報道時事豁免範圍。這一說法進一步違反法治精神的另一條,即「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許可」。

網絡23條顯示香港正走向法治精神的反面,即人治,其特點正好與法治相反:個人不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許可;政府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梁振英上載短片很可能是他故意表現他有超越老百姓權利的特權,或演繹香港將以人治凌駕法治。

這是香港的文明崩解,法治危機。(https://www.facebook.com/mrleeyee

2015年12月11日 星期五

德叔 - Rita F. Pierson

明報   20151211

高度推薦Rita PiersonTED的演講。她步履其外祖父母和父母的足迹自1972年起在美國當上教師。40年來,她的熱情感染了其任教過的小學、初中和特殊學校的同事,改變了學生的生命。她主持各類教師培訓講座,聚焦探討協助差弱生、非洲裔男生,希望學生完成中學的學程而不至中途輟學。

她呼召教師多認識和相信他們的學生,讓孩子知道他們有多重要,並於其成長給予支持,哪怕即使是一句輕輕的叮嚀。她鼓勵教師跟學生建立真正的個人聯繫。她相信只有建立好關係,才會使教學發生。有一次她聽到一個同事說:「他們發薪水聘我教學生,但沒有聘我喜歡他們。」Rita回應道:「孩子們不會跟他們不喜歡的人學習。」

教師的一言一行,一句不經意的閒話,對孩子的影響往往出乎想像。她提起一次在飛機上遇到一個空中服務員詢問她的名字,確認她是他小學時的老師。「你知道嗎,當年你要我拿掉我長年戴着的帽子,並對我說:你樣子很英俊。如非你這句話,我或會一直都戴着那帽子。感謝你使我覺得與別不同。」Rita提起這個故事時說:「他大概永不知道,那天他使我的心情有多好!多年以來,不少舊生的回饋使我堅持跟孩子建立關係。」

建立關係,包括了解和影響差弱生父母的想法和作為。「父母總是基於他們的認知,而為孩子作出適切和安全的抉擇。也許我們不宜直斥其非,但作為教師,我們可以添加一些他們未知的抉擇原則。」

她在2013年錄影了TED這個視頻幾個月後,在美國德州離世,時年61歲。

chantakhang@gmail.com

2015年12月10日 星期四

駱以軍 - 懷念睡眠

世紀‧失物招靈   明報   20151210

我年輕時是那種躺下不用三分鐘,就呼呼大睡的人。大約從八年前開始,患了失眠症,精神科醫生給我開了史蒂諾斯(我都暱稱小史),從此我就成了失去自然睡着能力的人。從一顆吃到兩顆,甚至偶有好像打好幾槍麻醉劑,都放不倒大象的夜晚。如今聽人能毋須藥物就睡去,真是欣羨,覺得那是神給予最大的寵愛。我母親屢次警告我要戒了安眠藥,她不知從哪個健康雜誌看到一個報道,說美國有醫學實驗,將一個長期服用安眠藥的死者頭顱剖開,他的大腦皺縐比正常人平滑許多。那對我這種要靠腦吃飯的人,真是最可怕的恐嚇。確實這兩年覺得自己傻了許多,記憶力變很差,好像感到自己頭中的大腦,每夜被那些安眠藥侵蝕,原本像國畫山水的劈皴岩壁,慢慢變成企鵝可以在上面滑溜的冰面。但沒失眠過的人,真的不知失眠的恐怖。那種漫漫長夜,你一次又一次離開書桌電腦,走去牀上躺平,但躺一個小時後,想算了再起來走回書房,等到想不行了,再走回臥室,每次經過客廳的掛鐘,一點,兩點,三點,四點,五點,天慢慢就亮了。你感到整個黑夜的黑,就是和你腦中的睡眠中樞沒有關聯。一個晚上的睡眠被拿走了。那種恐慌,沮喪,真的像木乃伊用層層屍布裹住,一層布裹上就吸去你身體裏一盎司睡眠,再裹一層,又被吸去一盎司睡眠,這樣一層一層,把睡眠整個吸乾。你成了一個以每夜為一次假死,而永遠不死的活死人。

當然安眠藥是將你像電腦硬拔去電源的強迫關機,不知道是否是大腦硬被關機,但身體的記憶卻可能仍在活動,因之吃小史而睡倒,常有夢遊之症狀。有寫奇怪情書給公司主管告白者,有出去發生一夜情者,有亂打電話給客戶講公事者,重點是第二天醒來全部不記得了。英國有個婦人吃了小史,夢遊出門,先生發現打給消防隊協尋,她竟然在夢遊狀態,穿着睡衣,游泳橫渡泰晤士河,人們在河的對岸找到她,全身濕淋淋走着,叫醒後完全不知自己為何在這兒。

我的小史後遺症是「夜晚暴食症」,我會在第二天自己不記得的狀態下,吃光冰箱所有的食物,或屋裏孩子們的零食、早餐,我曾完全不記得,但孩子們在我書房垃圾桶找到二十四支雪糕的棍子和包裝紙。所以我其實白天沒有吃啥東西,但朋友卻說我愈來愈胖。

遺失睡眠,弄丟了睡眠的能力,好像你失去了可以和這個真實世界切斷關聯幾小時的能力。活着的那時間累積的厭煩,髒髒的翳影,蛛網般的人事的傷害、自己負欠什麼的罪惡感,好像都無法走進那條黑色河流洗滌乾淨了。如今回想,二十多歲時,自己搭火車到宜蘭,常那樣無憂無慮就靠窗熟睡;或是搭公車就顛顛晃晃睡過了站,有時醒來全車空了,已到了總站;或甚至就在路邊教堂或廟宇的階梯,曬着陽光就那樣睡着了。那真是幸福時光啊。

作者簡介:台灣小說家,長篇小說《西夏旅館》曾獲香港「紅樓夢文學獎」。

2015年12月9日 星期三

陳文敏 - 濫用司法覆核

明報   2015129

終審法院前法官烈顯倫最近指出,近年有不少濫用司法覆核的情况。

司法覆核是監察政府和公營機構在行使權力時不能踰越法律的規範的重要途徑,是落實法治的重要一環。提出司法覆核須先得到法院批准,申請人須在申請書內列出案情和詳細理據,並以誓章附上所有有關的文件和證據,法官須認為申請人有合理勝訴的機會才會批淮申請,若法官在閱覽文件後存有疑問時,便會聆聽申請人的陳詞,有些時候法官亦可指示申請人將有關文件送達答辯人,並要求答辯人作初步書面回應,答辯人亦可出庭反對申請。即使法官認為毋須開庭已可批出申請,答辯人稍後仍可以反對申請,要求法院撤銷申請。由此可見,向法院申請這一關,正正便是為防止濫用司法程序而設。

烈顯倫所列舉的例子,大部分法院均拒絕批淮,這正好說明把關有效,濫用之說便無從說起。市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出起訴,這是法治的體現,也是《基本法》保障的權利,不宜收窄。

他提到梁麗幗的案件,主要認為法官的判詞過長。當然,判詞總有改善的空間,但法院不但要作出判決,更要令人信服判決,對判決作出解釋,才會增強市民對法院的信心和認受性。若法院只是三言兩語說理據不足,亦沒對申請人提出的主要理據作回應,這會難以服眾,也只會削弱市民對法院的尊重。

梁麗幗並沒有得到法援,法援署在徵詢一獨立執業大律師的意見後拒絕她的申請。法援署審批法援有嚴謹程序,在平衡申訴權利和保護公帑間一直拿揑得相當不錯。

至於港珠澳大橋的司法覆核,這是一宗具爭議的案件,法院處理的不是政策的好壞,而是決策過程中可有踰越法律的要求。申請人不但成功說服法官批淮司法覆核的申請,更在原審勝訴(原審法官現已為終審法院法官),雖然判決其後遭上訴法院推翻,這並不表示案件是濫用司法覆核。而且上訴法院在五個月內便作出判決,如果將工程延誤和超支均算到這宗官司上,恐怕只是諉過於人。

岑逸飛 - 道法自然

生命通識   2015年12月3日

「道法自然」,語出老子《道德經》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這裏的「法」,是「效法」,人向地效法,地向天效法,天向道效法。但什麼是「道」?「道」其實是個集合名詞,把天、地、人都包括在內,天時地利人和都要兼顧,而它本身,也有個準則,就是「道法自然」。

然則什麼是「自然」?若把「自然」翻譯成英文的Nature,會引起誤導。西方所謂「Nature」,今人一般譯作「大自然」, 但古人有另一說法,叫「天地」。而老子的「道法自然」,不是「道法天地」,「自然」是自然而然。

如何才能「自然而然」?魏晉時的王弼與老子心態最能相應,他註釋「道法自然」的「自然」是「無稱之言,窮極之辭」,「自然」是不可言詮的、無法解釋的,但它又是一種普遍存在的根本狀態。

另外,王弼對老子說的「悠兮其貴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謂我自然」的「自然」註釋,謂「其端兆不可得而見也,其意趣不可得而覩也」,可見凡事一旦順其自然,就會是不着痕跡,更看不到其背後意趣,一切都歸於平常。

與「自然而然」、「順其自然」相反的,是刻意、是造作,凡「造作」必矯,矯揉、矯飾、矯情。西方在十六世紀,便曾出現一種藝術流派,以「矯」為尚,稱為Mannerism,一反過去文藝復興年代的平和風格,不再強調追求靈性與內省,典雅與肅穆的人文氣息隨即消失,轉變為誇張扭曲的動作姿態,拉長了的人體比例,投射人性的焦慮與不安。借用佛學的解釋,這種不安的根源是六根的躁動。

「道法自然」捨棄任何形式的「矯」,但「矯」也不一定是壞,醫學的骨科便有「矯形科」,骨頭變形要矯,有錯要糾,撥亂反正也是「矯」。儒家有秩序情結,最喜歡「矯」,使一切合乎規範,要守規矩,稱之為「禮」,但老子最討厭「禮」,認為「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禮」足以反映敗壞之相,所以老子大罵:「夫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意思是說,禮這種東西,是忠信不足的產物,以及禍亂的開端。

其實孔子論禮,「與其奢也寧儉」,認為太奢華的禮便成繁文縟節。孔子要到70歲,才能夠「從心所欲而不踰矩」,「矩」就是禮,而事事合乎禮法,若能從心所欲,等於「道法自然」。但有多少人做到?做不到,則「禮」反成桎梏,對人性箝制,而扭曲了的「禮」走向繁瑣化,很容易變成魯迅筆下「吃人的禮教」。

總而言之,歷史上儒、道對立,是心態不同,前者要講秩序,後者則重自然,若各走極端,便會勢成水火。這種情況也可引證於佛教。最近筆者參加南傳佛教的禪修營,法師教人靜坐不必講求什麼姿勢,只要坐得舒服和愉悅最為重要,充滿「道法自然」的特徵;而漢傳佛教,重視普渡眾生,很有儒家淑世色彩,難怪一些極端分子視南傳修行者是自了漢,甚至是「焦芽敗種」!

李怡 - 涉言論自由大是大非,豈能不拉布

蘋論   香港蘋果日報   2015年12月9日

版權條例修訂草案複雜艱深,忙於工作娛樂的市民多無暇細看,更莫說深入認識了。《蘋果日報》就網民視為日常動作的幾個問題,詢問知識產權署及法政匯思,分別獲簡單回應,答案刊於前天《蘋果》,題為〈「網絡23條」立法五大陷阱〉。讀者可以從正反兩方面對草案有一個基本認識。

更能直指問題核心的,是由「覺醒配音組」在周日發佈的視像,是將電影《希特拉最後十二夜》的一段片重新配音,題目是《希特拉都反網絡23條》。影片表示,由於主流媒體已一早被攻陷,現在打開電視既看不到真相,也沒有任何節目為市民發聲,因此網上世界就成為市民最後的自由國度。政府炮製「網絡23條」的目的,就是要打擊我們的網上二次創作,直接要封住我們的嘴巴。近來越來越受歡迎的100毛、毛記電視,在網絡23條之下,「有幾多條毛剩下」?勁曲金曲肯定第一個要摺埋。政府說,批評、評論時事、戲仿等可獲豁免,問題是這些本來就是我們已有的自由表達方式,現在變成政府在特定範圍內對我們的施捨。而施捨的範圍,也隨時可能會縮小或任從解釋。

跟版權保護無絲毫關係

政府表面冠冕堂皇地說,版權條例修訂是要保障原創者的版權,可以鼓勵更多人的創意。問題是,保障原創者的版權,現有法律已經足夠。與亞洲各地相比,香港是最少侵權翻版的地區。再想一想,「這廿年來,政府何時有關心過做創作的人」?何時有幫過創意產業?有心搞創作的人,「個個比林日A還瘦」。「搵唔到錢唔緊要」,他們想有一個空間表達自己的想法,就這麼簡單,連這麼一個卑微的願望政府都要通過甚麼版權條例加以扼殺。

影片問:為甚麼香港人這麼慘,網上改一張圖,抒發一下生活壓力和情緒,都要告你刑事罪?原因是我們的二次創作水準太高太搞笑,每次都踢中掌權者的要害。這是政府推出網絡23條的原因。但是為甚麼政府不換個角度想想:「做少啲衰嘢咪冇咁多改圖改片囉,就算改也不會有咁多人share和like啦。」

「覺醒配音組」這條片的意思很清楚:主流媒體淪陷,於是網上二次創作興起,由於太有創意、太高明和刺中要害,於是政府藉口保護版權意圖對網上的自由言論封嘴。這跟版權保護一點關係都沒有,因為現有法律的保障已足夠。

為推動立法,政府的態度故意很寬鬆,似乎許多項都獲豁免,彷彿政府、版權持有者、營運商都不會控告二次創作。問題是有惡法在,就起到阻嚇作用。要改圖的網民難免會想,何必惹官司呢?不做就是了。這種對創作自由的壓榨,是未必真有法律行動才會生效的。

網絡23條,涉及對言論自由的最後一個保壘──網絡的壓制,是大是大非的問題。在當前立法會建制派佔多數的形勢下,民主派議員即使全部投反對票,都無法阻止「網絡23條」的通過。因此,毋須甚麼政治智慧,都知道光是投反對票,不僅無助於捍衞市民的網絡自由,而且沒有盡到民選議員的應有責任。因為誠如李慧玲前天所說;「港人經過近幾年社會事件的洗禮,已越來越聰明,一眼看穿行禮如儀地投反對票,等同放生惡法。」在言論自由的是非面前,作為一個議員,應做的是想盡辦法推倒它。拉布絕對是唯一招式。議員藉拉布可以更清楚講明道理,可以使社會更多人明白,可動員廣大市民在立法會外抗爭。如反23條和反國教一樣,裏應外合未必無機會逼政府收回成命。

不可配合把拉布污名化

梁振英把自己所有施政失誤都怪罪議員拉布,圖達到將拉布污名化的目的。但事實上,他上台三年來,真正拉布只有三次,而其中兩次是針對財政預算案的。泛民政黨公開宣稱不拉布,等於配合梁特把拉布污名化的語境。莫說支持民主的市民都傾向應用盡手段推倒網絡23條,即使許多人中了梁特的污名化詭計,民主派議員也不應計算市民的取向而要堅持有效而正義的選擇。否則只能暴露他們缺膽識、保個人權位、無視公眾利益的政治取態。不過,香港人「已越來越聰明」了。

曾鈺成以黃毓民早前提交的903項修正案中的800多項,只是行文的修改,視作「瑣屑無聊」而否決,但同時他建議政府當局認真考慮黃毓民提出理順法律條文的中文行文意見,並強調日後並非所有改動文字的修正案均不合乎議事規則。這自相矛盾的表述,說明他的大幅刪除修正案並不是因為「瑣屑無聊」,而是有既定的政治任務。這從另方面證明了所謂版權條例修訂,絕非技術性,也無關版權,而實實在在是中共港共的一項政治任務。任務是甚麼?「覺醒配音組」已表述清楚。民主派若不拉布,與保皇建制何異?(https://www.facebook.com/mrleeyee

2015年12月8日 星期二

戴耀廷 - 司法覆核被濫用了?

香港蘋果日報   2015年12月8日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最近批評社會上有人濫用司法覆核。據報道,他指司法覆核不應用作挑戰政府政策,法庭在三權分立的原則下,應只關注行政部門有沒有依法辦事或濫權。他這種觀點並不新,終審法院前任首席法官李國能及現任首席法官馬道立都曾多次表示法庭的角色,並不在於解決社會或經濟問題。這說法本身必然不會是錯的,問題是在應用到個別案件的爭議時,合法與否或是否涉及濫權,卻不容易與爭議所牽涉的政治、社會或經濟問題,可以簡單或清楚地分割開。

也是說,政治與法律並不是黑白分明的,所有政治爭議也會涉及或多或少的法律爭議,而所有法律爭議也會涉及或多或少的政治爭議。在界分爭議是否純屬政治或政策的爭議,故不在司法覆核所應管轄的範圍;或政治或政策的爭議也同時涉及法律問題,故仍屬司法覆核的正當管轄範圍之內,就不可能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因法律條文及法律原則本身不可能提供得到全部的指引。

政治與法律不能單純二分

因此,負責處理案件的法官所要做的決定,就不能是單純的法律決定,無可避免地涉及政治的考慮。當然這政治考慮不是關乎政治利益的考慮,而是政治原則的考慮。當中涉及司法覆核的政治原則至少包括以下兩個向度。

一、公民權益與行政權力之間的平衡:行政部門在行使行政權力去管治社會時,很多時候都會影響到公民的權益。若公民的權益是較被看重的,那便無可避免會令行政部門在行使行政權力時多了一些制肘,令行政部門不能那麼便利地作出它認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行政決定。相反地,若是更看重行政部門施政的有效性,那也無可避免地令公民的權益受到少一些保障或多一點限制。

二、司法權力與行政權力之間的平衡:法院進行司法覆核就是要監察行政部門如何行使權力去管治社會。若法院是較積極的話,那便無可避免會令行政部門在行使行政權力時受法院干預的程度增加,令行政部門不能那麼便利地作出它認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行政決定。相反地,若法院更看重行政部門施政的有效性,或是更信任行政部門而不會質疑行政部門的判斷,就會較消極地行使其監察權,行政部門受司法干預的程度就會減低。

不同法官在這些政治原則,會有不同的政治抉擇。我們可籠統地把法官大體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保守型,在公民權益與行政權力之間,他們更看重行政部門施政的有效性。在司法權力與行政權力之間,因他們信任行政部門而不會太質疑行政部門的判斷,故只會消極地行使其監察權。第二類是權利型,在公民權益與行政權力之間,他們更看重公民權益,並認為法院應更積極地行使其監察權。第三類是平衡型,他們的取態是介乎保守型與權利型之間,盡可能在公民權益與行政權力及司法權力與行政權力之間找一個能兼顧各方面的平衡點。

熟知司法覆核案例的,都知道列顯倫由他擔任上訴庭法官的時候,到他成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肯定一直都是保守型法官。今次他對司法覆核的評論其實與他過去的判決是一脈相承的。但我相信保守型法官並非主流。最為公眾熟知的權利型法官就是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包致金了。不過權利型法官應也不是主流。主流的應是平衡型法官,李國能就是平衡型法官的最佳例子。

馬道立未上任前,從他在上訴庭的判決看,不少人估計他會是如列顯倫般的保守型法官。但從他上任後所作的多宗重要裁決看,卻不難發現他有很強的平衡型味道,甚至在一些案件中還可看到他有走向權利型的傾向。

對香港現在司法覆核是否被濫用,出現越來越多司法覆核申請的原因,及如何應對司法覆核申請增加的情況,保守型、權利型和平衡型法官必然會有不同的判斷。哪類型的法官更適合香港現處的不民主政治狀況,各位可自行判斷。但在做判斷前,或許大家應想一想為何近年出現那麼多人,要透過法院去挑戰行政部門的決定,即使所涉及的爭議真的是政治或政策多於法律。

戴耀廷
港大法律系副教授、佔中發起人

林泉忠 - 何謂「天然獨」?台港新一代「去中國」思維的特徵

(上)——台灣的語境
2015123

【明報專訊】一場被香港媒體稱為「中港大戰」或「港中大戰」的世界盃外圍賽,亦即1117日在香港旺角大球場舉行中國隊對香港隊的運動賽事,場內一批香港年輕球迷仿效巴塞隆拿球迷的做法,合力展示出幾幅「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斗大標語。此一畫面經路透社駐港記者的報道,躍然登上了《華爾街日報》等國際媒體,也使此一極富「港獨」意涵的訴求,首度傳播到全世界。

這一幕的震撼,結合近期香港幾所大學的刊物紛紛出現的「港獨」論述及民主牆中類似「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標語意見,筆者先看到了台灣「天然獨」的身影,繼而赫然地意識到:莫非香港版「天然獨」已在此地悄悄然萌芽了?

何謂「天然獨」?

身處在強大且共通的「中國因素」下,近年來香港與台灣的學生運動此起彼落,年輕一代的訴求及其在運動中展示的瞬間爆炸力,不僅衝擊了現有的執政體制,也對未來社會的發展方向帶來難以低估的影響。正因為如此,被這股年輕力量挑戰且否定的執政者,即使還在台上,也不得不放下身段,展示要「重視年輕人訴求」的柔軟姿態。

自去年「太陽花學運」以來,台灣社會出現了一個新的名詞——「天然獨」。此一新概念經過一年多的發展,已儼然成為理解台灣新一代不可或缺的關鍵詞。

追溯此一「天然獨」概念的源頭,不難發現正是來自於當下台灣總統大選中呼聲最高的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或許正因為蔡英文成功解讀了台灣年輕世代的心理,因而在這場選戰中獲得了年輕選民壓倒性的支持。

蔡英文是在去年719日民進黨召開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前夕,就黨代會是否討論「凍結台獨黨綱」議題表示:「隨着台灣的民主化……認同台灣、堅持獨立自主的價值,已經變成年輕世代的『天然成分』,這樣的事實,這樣的狀態,如何去『凍結』?如何去『廢除』?」

此話一出,猶如一石激起千層浪,隨即引發社會的廣泛討論。被視為民進黨「台獨」理論家的林濁水隨後在其「華山論劍」的專欄裏,連發三文,討論年輕世代的「天然獨」(當時林使用的是「自然獨」)。

其後,「天然獨」快速地成為台灣社會的流行語,並被「太陽花世代」所接納。「太陽花學運」後崛起的新政黨「時代力量」在組黨期間,身兼該黨建黨工程隊代理總隊長(後就任黨主席),也是「太陽花學運」領袖的黃國昌於今年78日就該黨的國家定位與兩岸主張時直言:「天然獨」是「時代力量」的「創黨DNA」。黃進而指出會將「追求台灣國家地位正常化」的目標列為黨綱。

台灣「天然獨」的特徵

10月,一位23歲,來自外省籍「深藍」家庭的台灣青年投書電子媒體,他在這篇引發廣泛轉載和議論的文章〈身為一個年輕人,國民黨得不到我支持的三個原因〉中,所點出的其中一個「原因」是國民黨「小看『天然獨』」,他批評國民黨和中共一道「把這些天然獨的年輕人,通通打成是被民進黨洗腦的」。

在台灣,作為一種政治主張與思想,「台灣獨立」由來已久,並非什麼新生事物。然而,隨着「天然獨」3字帶來的語彙新詮釋,賦予了「台獨」全新的內涵與形象,也成為21世紀「新台獨」現象的三大特徵。

其一,「天然獨」強調的是「自然的」、「與生俱來」的天性。不同於傳統「台獨」的後天屬性,「天然獨」並不背負過去「台獨」在發展過程中所經歷的歷史「悲情」,也否認此特性受到特定政黨的操控或受到「台獨教育」的洗腦。亦正因為視「天然獨」為一種「天性」,從而認定為自然生成的觀念,故具有拒絕「污名化」的自然反應。

其二,「天然獨」的假想敵,不再是傳統的國民黨,也不限定於台灣民主化時代的中共,而是轉換成「崛起」的中國+向北京靠攏的國民黨。在過去「台獨」思想的發展脈絡裏,尤其是威權時代及民主化初期,「台獨」如假包換的假想敵乃是國民黨。此一時期的「台獨」思想帶有濃厚的「省籍」因素,因此「台獨」成為終結國民黨「外省人統治本省人」的意識形態。到了2000年民進黨執政後,「台獨」思想的抗爭對象從國民黨轉移到不放棄「武力犯台」的北京。而到了「太陽花世代」,「天然獨」的反對對象除了北京,還有在馬英九時代日益明顯,「不斷向中國靠攏」的國民黨政府。正因為抗爭對象的變換,「天然獨」也因此得以重建新的政治攻守態勢,並試圖去裂解現階段的假想敵。

其三,未被「污名化」下的「天然獨」,化暗為明,擺脫了傳統老派「台獨」的隱諱陰影特質,彰顯出截然不同的自在與自信。「台獨」在過去國民黨威權統治時代被視為異端,不僅成為禁忌,相關的活動與訴求都因「損及國家安全」及「擾亂社會秩序」而成為被取締的對象。而即使到了今日,「台獨」仍被北京視為「數典忘祖」、「十惡不赦」、「絕沒有好下場」的代名詞。然而,如今台灣年輕人的「獨」在冠上「天然」的形容詞後,已一掃「負面」的形象,在使用上也常展現出「小看『天然獨』」的自信。

日前,新台灣國策智庫公布了在馬英九與習近平會談後舉行的一項民調結果,數據顯示高達98%的年輕世代(2029歲)認同自己是「台灣人」,只有2%認為自己是「中國人」,而認同「台灣未來應獨立成一個國家」的也高達81.9%

香港版「天然獨」的萌芽

近年來香港民眾對「中國」的離心力,也在多項民調中顯露出來。根據長期以來就香港的身分認同定期舉辦民調的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歷年來的調查數據,可以發現在九七之前穩居主流的香港市民的「香港人」本土意識,到了回歸後逐漸下滑,反之「中國人」意識則穩步上升,到了2002年之後更發生逆轉。

然而,當香港市民的「中國人」認同在北京奧運的2008年上升到最高峰後,卻又開始走下坡。一方面是香港民眾的「0708年雙普選」訴求遭遇挫折,政改前景黯淡,另一方面則是中國人權問題再度惡化,就在這一年年底,起草《零八憲章》的劉曉波被捕。到了獄中的劉曉波獲得諾貝爾和平獎的2010年,香港市民的身分認同結構再次發生了逆轉,自認「香港人」的比率再度超過「中國人」,並在其後的「佔中」時期達到頂峰。

中文大學傳播與民意調查中心的民調也發現相同的趨勢。該中心在「佔中/雨傘運動」末期的201410月所做的香港人的身分與國家認同民調,發現對比過去18年的調查結果,自認為是「中國人」的比率,由1997年的32.1%下跌至8.9%,其中34歲以下的「80後」更低至4.3%,反之「香港人」認同則高達38.1%(其餘部分主要為雙重身分認同)。

換言之,儘管中國迎來「崛起」的高峰期,然而香港民主化的挫折以及中國人權問題的惡化,卻造就香港社會本土認同近年快速高漲及「中國人」認同的急速弱化的弔詭現象。

不過,嚴格而言,「香港人」意識的強化未必意味着「港獨」意識的高漲。2004年,當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所長朱育誠「無中生有」地挑起在此之前從未成為話題的「港獨論」,使「港獨」議題一舉獲得了討論的空間。當時筆者就此現象在《明報》的第一篇投書〈真正港獨的虛實〉(刊20041122日)所評論的正是當時「從無到有」的「港獨」現狀。此後11年來,圍繞在「港獨」的議論此起彼伏,也逐漸使「港獨」從「虛體」逐漸走向「實體化」。

2007年筆者首度與港大合作舉辦涉及「港獨」的身分認同民調,受訪者中佔25%認同香港「應該獨立」,不認同的則為64.7%。必須指出的是,當時正是香港人的「中國人」認同達到最高峰的時期,相信在「後雨傘運動」的今天倘重新調查,支持「港獨」的數字可能大幅度增加,此一判斷主要是基於兩個階段的發展變化。
首先,陳雲於2011年發表的《香港城邦論》及其後2012年「中港矛盾」與2013年「反國教運動」的爆發,刺激了學界不以大陸民主化為前提的香港本位論述的思考。2014年在「佔中」啓動之前由港大學苑出版的專書《香港民族論》(9月)及同年刊出的「香港民族 命運自決」(2月號)、「香港民主獨立」(9月號)雜誌專題,正是在此氛圍下最具代表性的著作。不過,在此一階段,「港獨」仍然停留在「論述」的層面(參照林泉忠,〈普選死局與「港獨」出路〉,明報,2015119日)。

然而,「佔中/雨傘運動」的爆發,終於使「港獨」首次走出書本與網絡以外的空間。由學聯領航的罷課行動及「雨傘運動」,在一開始就毫不猶豫地打出「命運自主」的口號。為避免普選的訴求失焦,「雨傘運動」的年輕精英並沒有進一步在運動中提出「政治獨立」的主張。根據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兼任講師鄧皓文於10月中在佔領區所做的調查顯示,學生及其他參與者中有75.1%並不認同自己的訴求是「港獨」。然而,北京最終對「真普選」訴求的全面拒絕,也觸發本土運動進入了全新的歷史階段。

作者是台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


林泉忠:何謂「天然獨」?台港新一代「去中國」思維的特徵
(下)——香港的語境
2015127

【明報專訊】香港版「天然獨」的環境空間

「後雨傘」時代的香港本土運動蓬勃發展,支流繁多。其中,與香港社會較有連結及影響力的,包括以激烈的街頭行動來「捍衛本土利益」的「熱血公民」,透過議案等方式在立法會訴求「拒絕大陸化」的毛孟靜、范國威等議員一族。不過,這兩個在媒體能見度較高,也較具代表性的「本土派」支流,並不敢旗幟鮮明地提出在政治上與中國切斷關係的主張。相比之下,港大、城大、中大、嶺大等大學的學生在校園內外,大膽地喊出「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香港版「天然獨」則直接得多。

誠然,當下香港的疑似「天然獨」與台灣的「天然獨」,並不全然一樣。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所處環境的迥異。如今的台灣社會,「天然獨」就如空氣般可以自然地、無所恐懼地存在,既可以成為政黨競爭中區隔彼此的政治理念,也可以成為選舉時顯而易見的政治訴求。而之所以「天然獨」可以在當下台灣社會「自由自在」、「理所當然」地存在,主要是基於兩大環境要素。

其一,1949年之後的台灣在「中華民國」的框架下,走向了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化」過程。1971年之前的台灣更是聯合國安理會五大成員國,即使在退出聯合國並喪失一個個主要邦交國後,至今仍維持不受外來支配的自主政府。其二,1990年代以來台灣政治與社會的民主化及本土化,強化了一般民眾拒絕北京對台灣主權要求的意識,造就了今日「天然獨」的土壤。

然而眾所周知,回歸前的香港是英國的殖民地,回歸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組成部分,中南海握有香港最高統治權。加上「港獨」意識是回歸後才在香港社會出現、蔓延,目前亦仍未成為主流。因此客觀而言,香港「天然獨」並不具備如台灣一樣的「天然」環境。

不過,香港在過去和現在卻也客觀存在能夠讓「天然獨」意識得以想像及滋生的條件。

首先,香港有獨特的國際地位。在回歸以前,香港雖然是英國的殖民地,卻享有以「香港」(非「英國香港」)的獨立身分,自主地參與一些國際組織的活動,包括聯合國轄下的世界氣象組織WMO1948)、聯合國地區繪圖會議UNRCC-AP(亞太區,1982)、聯合國全球地理信息管理亞太區域委員會UNGGIM-AP1994)等,其他還包括國際奧委會(1951)、亞洲開發銀行ADB1969)、世界海關組織WCO1987)、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APEC1991)、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世界貿易組織WTO前身,1986)、東亞及太平洋地區中央銀行會議EMEAP1996)、亞太海事安全首腦論壇(1996)等100多個國際組織。其中許多是台灣望塵莫及,也有不少是比中華人民共和國更早加入。回歸後在北京強化對香港主權的驅使下,雖然名稱改為「中國香港」,但仍能以單獨的身分繼續參與這些國際組織。

其次,在1997年香港主權從英國移交中國後,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獲得除了國防與外交之外的高度自治,與中國大陸「井水不犯河水」(江澤民語),相當程度區隔了「中國」。事實上,香港迄今仍擁有與大陸不同的關稅區、出入境管理、市場(否則不會有奶粉問題)、貨幣、法律、教育制度、教科書,也享有大陸不存在的新聞與言論自由。

然而,近年來中國政府干預香港事務的舉動日益明顯,20146月強化中央權力的「一國兩制白皮書」及「831決定」對香港主流社會爭取真正普選的扼殺,讓香港社會更深領悟到北京並無誠意讓香港有真正的民主,也看清中共「權力至上」的本質。在「佔中/雨傘運動」後,香港社會的危機感日深,終於促使許多市民尤其是年輕一代更為大膽地提出「拒絕大陸化」、「香港不是中國」的訴求。

觀察香港正在萌芽的「天然獨」的現象,筆者以為港版「天然獨」可定義為:根據過去長久以來香港並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統治的歷史經驗,在面對九七回歸後尤其是近年來香港日益明顯的「大陸化」趨勢,而產生拒絕「權力至上」的北京強勢干預香港的社會心理,基於中共與「中國」重疊的現實,因此萌生出「香港非中國」的意識。

台港「天然獨」的「中國因素」

「天然獨」在台灣的發展及在香港的萌芽,有一個重要的共同特徵,即作為起因的「中國因素」的存在,並且在「中國因素」下,台港兩地的「天然獨」世代透過互相影響的「太陽花學運」與「雨傘運動」的經歷與記憶,在「去中國」的想像與重新建構自主意識的過程中,獲得了相互共鳴的空間。

前述「太陽花」領袖黃國昌在說明「『天然獨』是時代力量創黨DNA」時就道出了「中國因素」與「天然獨」的因果關係:「從去年太陽花運動以來,歷經中共公布的『一國兩制白皮書』以及香港雨傘革命,台灣人民已經清楚意識到台灣唯有自立自強,不再傾中媚共,才能有未來。」事實上,台港間接的「命運共同體」關係也在「太陽花學運」及「雨傘運動」中的「今日香港,明日台灣」的形象化訴求裏獲得了強化。

所謂「中國因素」,指的是「崛起」後的中國,一方面繼續拒絕政治朝向民主化的方向發展,另一方面透過其強大的經濟力量來進一步干預香港及台灣的政治,改變兩地社會的核心價值,使香港出現明顯的「大陸化」趨勢,也使台灣社會出現深深的危機感。

筆者自從1993年的大學畢業論文〈台獨運動的起因〉開始觀察「台獨」現象20餘年在台灣社會的發展,目睹堅持拒絕民主的北京儘管「反台獨的堅定立場」迄今未變,卻也只能眼睜睜地看着「台獨」從非主流的「異端」演變至今日主流化的「天然獨」而無能為力。

同樣,11年前「港獨」從京官無中生有的虛無狀態,走到今日年輕一代大膽地在社會公共場域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實體行動的過程中,即使視「港獨」為洪水猛獸的北京如何口誅筆伐、如何恫嚇威脅,但是在香港《基本法》「言論自由」的保障下,對「港獨」意識在香港社會的蔓延,迄今也只能無可奈何。不難預測:儘管明知「不現實」,然而在「官逼民反,別無選擇」下,由香港「雨傘」世代脫穎而出的從政者,進一步大膽地在論政平台提出「港獨」的政治主張,恐怕也只是時間的問題。

前述23歲台灣青年在投書中所提及的「天然獨」的主要理據,一是中國的人權問題,二是「在國際上不斷打壓我們」。前者與香港「天然獨」萌芽的背景完全相通,後者在香港則換上了「在民主路上不斷打壓我們」。事實上,前述筆者2007年與港大合作的民調及2013年台灣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的調查,也都在在顯示了無論是在香港,還是台灣,「中國繼續由中共統治」是「天然獨」得以蔓延、發展的溫牀。

解鈴還須繫鈴人

遺憾的是,北京對台灣和香港年輕人的「台獨」與「港獨」意識擴大的現象,向來將之解讀為「被敵對勢力利用」、「受外部勢力干擾」,卻從不撫心自問「為什麼中國『崛起』時期,卻有更多台港民眾不願意當『中國人』?更想獨立?」,「為什麼英國統治150年期間,香港從未有過獨立運動,卻在『回到祖國懷抱』後喊出獨立的聲音?」,「為什麼『佔中』這場香港史上規模最大的反政府運動,不是在殖民地時期發生,而是在『回歸祖國』之後爆發?」

解鈴還須繫鈴人。現階段能真正有效阻止正在萌芽中的香港新一代的「天然獨」意識進一步發展的唯一力量,是北京正面回應壓倒性的年輕世代爭取「真普選」的訴求,並大膽地着手中國大陸邁向民主化的政治改革。

否則,香港社會進一步步台灣「天然獨」後塵的趨勢就無可避免。

作者是台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