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3日
【明報專訊】上周四立法會的鬧劇,執筆時仍未見落幕之期。筆者看到的是,一個又一個立法會資深議員,一位在電台哭成淚人,一位在記者會上哽咽,一位在專訪時面如死灰地訴說因果等等。一個共通點:他們不約而同地向公眾致歉。
然而,從一些報道中可見,議員們的道歉,他們的支持者未必全盤接受,因為有議辦工作人員透露,有支持者打電話去議辦投訴其議員之表現,仍然語帶憤怒,炒蝦拆蟹兼之。建制粉絲餘怒未消,可以理解,因為一句道歉,不足以將時光倒流,讓他們的議員可以轉頭再投過。但筆者卻發覺,道歉也好,哽咽也好,「甩轆」之30多位民意代表,直至今日,仍在互相指摘。即使他們均同意事件有錯,但罪不在己。相信他們的擁躉,看在眼裏,可能更加眼火爆也。
既然議員已公開道歉,但為何其粉絲仍餘怒未消呢?
現代意義的道歉始於16世紀
查道歉之英語為apology,與希臘語apologia有密切關係。在古希臘的法律體系之中,最著名的一章,可算是柏拉圖撰寫的〈蘇格拉底的申辯〉(The
Apology of
Socrates)。從柏拉圖版本的記載,此篇應該是蘇格拉底關於其被控腐化青年等指控的自辯(apologia),而非現代意義的apology,即是道歉。學者Nick
Smith考證,具有現代意義的道歉一詞,應從16世紀開始使用,例如在莎士比亞之《李察三世》的作品可見,apology已有regret(此處可譯作懊悔之意)之含意。其後,有關apology之語義發展,已非單純的道德論述,而是走進了司法系統的場域。Nick
Smith提出,一方面,在法院裏,律師會不斷利用apology作為申辯的策略,為其當事人尋求最大的利益。這些利益就是,在刑事上,能夠讓其當事人得到較低的刑罰,而在民事上,即使輸了官司,可以付出較少之賠償。
但在法庭以外,apology在公共場域方面,已慢慢發展為,一個人向另一個人負上道德責任的詞語,具有濃厚的宗教意味,其含意包括悔悟(repentance)、認罪(confession,有譯作自首)、悔恨(remorse)、責備(blame)以至道德上無可爭辯的事(moral
defensivelessness,用現代說法可以是,「在道德上說不過去或講唔通」)。這些道德含意已慢慢進入了法院,讓律師、法官在處理刑事及民事糾紛時,若有被告向受害者提出道歉時,法官不知不覺就會用了以上的道德規範,來審視其道歉是否真誠可信,即是這位被告所說的道歉,是否真的有懺悔(contrition)之意味。當然,究竟被告表達道歉之意,受害人會否接受其懺悔之說,卻是另一回事。
從道歉詞語的歷史發展及司法實踐,學者Nick
Smith提出了「絕對及毫無保留的道歉」(Categorical
Apology)的標準,來審視一個人,在法律上有沒有做到真正的道歉。他的分類相當仔細,但簡單而言,假如一個政客A做錯了事(例如說謊、隱瞞其貪污行為等),首先,他有沒有如實透露事實的全部及真相呢?他有沒有承擔做錯事的道德責任呢?他有沒有仔細分析及識別,其做錯之事,如何對無辜者造成了何種程度的加害?他有沒有在道德上,尊重受害者為一個對話者(interlocutor),而不是當受害者是一個仇人,目的是要破壞受害者的名譽?他有沒有向受害者作出毫無保留的致歉(regret)呢?他有沒有真誠地向受害者作出道歉(在此,受害者有權不接受其懺悔,甚至可以選擇交由公眾決定是否接受)呢?他有沒有提出如何改善的做法呢?他有沒有向受害人提出補救(redress)呢?他是否有真心及全心全意地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提出道歉,抑或是為了自保而道歉呢?他有沒有情感上感到因為其錯事而難過及內疚呢?
行貨式道歉
難獲法官認同
當然,Nick
Smith的論述,可能對於一般做錯事的政客,期望過高。但先不談這些標準是否適用於其他國家或地區,在美國法院,的確有一個程序讓被告作最後的陳述(allocution)。在此,往往就是被告的機會,借機在法院向受害者作出道歉。學者M.
Catherine Gruber的實證研究指出,被告如何準備及做好此道歉陳述,相當重要。因為假如能夠做得情理兼備,發自內心的「真誠」致歉,超越行貨式的I am
sorry/I
apologise的陳述(例如我向受害人道歉,對受害人家庭作出種種傷害作出道歉),對於爭取減刑,好得多。她指出,一般行貨式的道歉,難以得到法官認同,部分原因是,受制於法庭的設計及制度的問題,被告一般只能向第三者,如法官作出道歉,但法官既非當事人,亦非事件的參與者,也非受害人,他會以什麼心態去審視及量度,被告的道歉是否真誠呢?他又能否代表受害人,接受被告的道歉呢?美國一年有幾萬宗聯邦刑事案件,每年至少有幾萬人say
sorry,法官會否也聽到麻木呢?
難怪最近,香港有關道歉法的諮詢,也列出了反對為道歉立法的人士之意見,當中包括,「或會助長言不由衷和經盤算的道歉」以及「有為訴訟程序增添不必要複雜性之虞」。像我這些平民百姓,比較關心的倒是那些言不由衷和經盤算的道歉。舉例,在一宗案件內,被告說到道歉時,面容扭曲,語帶哽咽,而且說到某幾個關節點時,身體還有些少震動,假如我是受害者,看見被告如此向法官申述及道歉,我憑什麼可以判定被告的道歉是真誠的,是毫無保留的,還是被告的陳述策略,希望博取法官的好感,影響訴訟結果呢?
建制議員向誰道歉?
我不是這些建制派議員的選民,我無從判斷,究竟這幾天,他們在鏡頭前的表現是否做到真正道歉,抑或是虛情假意。但是,我卻看到,他們除了道歉之外,至今還沒有針對此事,提出改善方法,以至懲罰的方法。至於外界會否接受他們的道歉,原諒他們的作為,就應由他們的粉絲決定,但我作為旁觀者,假如有他們的擁躉不滿意其民意代表解釋,不接受其道歉,可以理解,因為部分議員在提出道歉之前後,均稱會向中聯辦解釋,讓人感覺,究竟這些所謂的「道歉」,是對選民說的,還是說給西環聽的?究竟這些議員的真老闆,是投票給他們的選民,還是西環的某幾位高層呢?
坦白說,一些言不由衷、沒有同理心的道歉,難道受害者會接受嗎?
◆延伸閱讀:
.M.
Catherine Gruber(2014), I'm Sorry for What I've Done: The Language of Courtroom
Apologi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Nick Smith(2014), Justice Through
Apologies: Remorse, Reform and Punish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年6月2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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