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4日 星期日

梁文道 - 哪一種公眾人物?誰的公眾利益?

2008年2月24日

要談論公眾人物的私生活是否與公眾相關,我們必先區分公眾人物和公眾利益的類別。先說公眾人物,我且將之粗分為二,一是「佔有公權的人物」,二是「公眾感興趣的人物」,對待二者的態度應該是不同的。首先,由於「佔有公權的人物」(例如政治家)享有公眾賦予的權力,能夠調動屬於公眾的資源,其決定足以影響社會整體,所以他們的某些權利是該受到限制的,他們的部分私隱也是可以受到公眾監督的。比方說財產收入,一般「公眾感興趣的人物」(例如明星和社會名流)不必向大家公布他們擁有的物業,但是如官員等「佔有公權的人物」則要公開他們的所有收入了。

我覺得就著隱私和私生活的範圍來講,大家密切注視「佔有公權的人物」還是有道理的。可是對於陳冠希和鍾欣桐這類「公眾感興趣的人物」,情形就很不一樣了,他們既不擁有公職,亦不享有公款的調動權,其言行更不可能影響社會整體。更直接地說,他們之間的性行為再怎麼「荒淫」,也不會有濫用公權和損及全體公眾利益的可能。當然,廣告公司、娛樂公司,又或許他們的粉絲會受到影響;可那究竟不是社會全體。相反地,有些公眾未必很感興趣甚至還很陌生的人物,由於佔有公職,其行為反而會在不受注意的情況下影響我們每一個人。例如最近辭去行政會議成員一職的李國寶先生,雖然他涉及美國上市公司內幕交易案所引起的問題肯定不及「裸照門」那麼受到注意,但擁有多重公職身分的他,其誠信卻實實在在地和我們全香港人有關。

還有一種情況,某些既不佔有公職亦不享有公權的人,發生在他們身上的事卻會涉及到全體公眾的利益。例如與陳冠希同日召開記者會,卻較為公眾忽略的程翔先生,按照前述的區分,他本來只是「公眾感興趣的人物」。但因為他的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和機密資料的定義,所以不止香港人,簡直全國人民都該嚴重注視這等與全國上下相關的問題。所以比起陳冠希,程翔先生更有公開交代的理由(儘管並非義務),也更應得到大家的重視。

故此,對於陳冠希等公眾人物私下的性生活問題,我以為大家可以很感興趣、可以非常好奇。但是一來他們不是「佔有公權的人物」,二來他們的行為也不在原則上影響全體公眾,所以他們實在不必要交代什麼。簡單地說,我們可以覺得他們的故事很「有趣」(interesting),但這個故事卻是和「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無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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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公共事件的討論的確有助於理解的深化和事實的澄清。拙作《誰需要玉女?》《明報2008年2月16日》刊出之後,幸蒙香港及內地不少朋友及讀者的垂注指正,使我感到有關「裸照門」事件的種種議論漸漸聚焦,本人固然獲益良多,唯願社會整體也能由此產生正面的變化。

請容我先做幾點說明,再進入主題的探討。《誰需要玉女?》一文刊發之後,部分網民有奇怪的兩極反應﹕一方認定我是在幫鍾欣桐小姐說話,因此推出我「收了英皇娛樂的錢,甘願埋沒良心,權充打手」;另一方則覺得我「假裝幫『阿嬌』,其實在拆她這個『玉女』和英皇的台,肯定背後有敵對勢力發功」。事實上,對於鍾欣桐也好,對於英皇娛樂公司也好,我都沒有特別的感受。或許是個人興趣的緣故,我對香港主流樂壇(尤其是英皇旗下的藝人)其實是很陌生的。雖然英皇的老闆楊受成先生獲邀擔任中國政法大學的榮譽法學教授時,我曾在本人主持的電視節目中質疑其資格;可是對於他所主持的娛樂事業,我是沒有太多意見的。

只是我們至今仍不能擺脫一種閱讀的態度,即看一篇文章時先看作者在「幫誰說話」,然後迅速地總結出其用心和「背後立場」何在,反置文章論點於不顧。從明、清兩朝初葉的文字獄到文革時期的文人整肅,這種「深層閱讀」的態度不知已經左右了我們多少年。

同樣地,也有少數意見質疑本人究竟有沒有看過那批照片,如果有那就是虛偽,如果沒有則不可能寫得出相關評論。關於後者,由於我寫的不是攝影上的技術分析,所以我大膽認定下筆之先是不用細覽該批照片的。至於前者,我可以坦白告訴大家,雖然我絕非聖賢,甚至異常虛偽;但除了於該批照片外流的第一天在友人傳來的電郵中見過之外,就再也沒看過第二次未經遮掩處理的相片了。理由很簡單,因為我真心相信那麼做是不對的。而閱報刊所見,實屬無奈,我也深覺尷尬。

無論如何,我想建議大家看一篇文章實在不必急於推測作者的動機甚至品格,以免忽略了他真正想要提出的觀點。儘管此類閱讀傾向多見於網上,儘管有人覺得某些網民發言往往逞一時之快,可以不理;但我始終認為無論發言媒介為何,任何人的意見都該獲得同樣嚴肅的對待,故有此番在某些朋友眼中顯得多餘的說明。

回到「裸照門」事件本身,我發現「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是許多爭論中的關鍵概念。比如說,有人認為儘管陳冠希先生和鍾欣桐小姐等女藝人的性行為(包括拍照取樂或留念)是他們私下的事,但身為公眾人物﹕一、這個私隱是有限制的,所以公眾有權傳閱該批照片;二、他們的名譽是有限制的,所以公眾可以隨意批評;三、他們的言行是有公共效應的,所以他們也應該為這私人的行為向公眾負責。

多年以來,「狗仔隊」侵犯藝人私隱的事件層出不窮,公職人物的私人生活也常常成為新聞焦點,公眾人物的權利有限在相關的討論中逐漸成為大家不言自明的共識。不過,公眾人物到底指的是什麼?為什麼公眾人物的權利就應該受到限制?而他們權利受限的種類和範圍又該如何定奪呢?這些重要的問題似乎又沒有經過詳細的探討,所以一旦談及公眾人物,我們就好像掉進一團人云亦云是非混淆的泥沼之中。

要談論公眾人物的私生活是否與公眾相關,我們必先區分公眾人物和公眾利益的類別。先說公眾人物,我且將之粗分為二,一是「佔有公權的人物」,二是「公眾感興趣的人物」,對待二者的態度應該是不同的。首先,由於「佔有公權的人物」(例如政治家)享有公眾賦予的權力,能夠調動屬於公眾的資源,其決定足以影響社會整體,所以他們的某些權利是該受到限制的,他們的部分私隱也是可以受到公眾監督的。比方說財產收入,一般「公眾感興趣的人物」(例如明星和社會名流)不必向大家公布他們擁有的物業,但是如官員等「佔有公權的人物」則要公開他們的所有收入了。

至於交友情愛等一般本屬私人範圍的事,在「佔有公權的人物」身上似乎也成了公眾應該關注的對象。例如美國前總統克林頓的婚外性醜聞,當時就成了全美熱中的話題,因為有人認為一個對妻子不忠的人不可能同時也是一個對國事忠實誠懇的人。然而我們知道當時由美國國會發起的總統彈劾案針對的也不是克林頓的婚外性行為,而是他有沒有說謊,因為大部分議員認同元首的性生活與他公共職權沒有原則上的關係。再進而言之,有論者甚至覺得元首不只就著私生活說謊無所謂,國事上的公然撒謊在特殊情況下也是可以接受的。最好的例子是羅斯福早知戰爭不可避免,卻仍在1940年的競選活動裏公開表示「你們的孩子絕不會被派到任何外國的戰場」。

無論如何,我覺得就著隱私和私生活的範圍來講,大家密切注視「佔有公權的人物」還是有道理的。克林頓和萊溫斯基有沒有發生性行為倒無所謂,美國國民當時要擔心的是克林頓有沒有濫用公眾賦予的權力去脅迫萊溫斯基,或把她調動至貼近自己的職位,以達成他私人目的。可是對於陳冠希和鍾欣桐這類「公眾感興趣的人物」,情形就很不一樣了,他們既不擁有公職,亦不享有公款的調動權,其言行更不可能影響社會整體。更直接地說,他們之間的性行為再怎麼「荒淫」,也不會有濫用公權和損及全體公眾利益的可能。當然,廣告公司、娛樂公司,又或許他們的粉絲會受到影響;可那究竟不是社會全體。相反地,有些公眾未必很感興趣甚至還很陌生的人物,由於佔有公職,其行為反而會在不受注意的情況下影響我們每一個人。例如最近辭去行政會議成員一職的李國寶先生,雖然他涉及美國上市公司內幕交易案所引起的問題肯定不及「裸照門」那麼受到注意,但擁有多重公職身分的他,其誠信卻實實在在地和我們全香港人有關。

還有一種情況,某些既不佔有公職亦不享有公權的人,發生在他們身上的事卻會涉及到全體公眾的利益。例如與陳冠希同日召開記者會,卻較為公眾忽略的程翔先生,按照前述的區分,他本來只是「公眾感興趣的人物」。但因為他的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和機密資料的定義,所以不止香港人,簡直全國人民都該嚴重注視這等與全國上下相關的問題。所以比起陳冠希,程翔先生更有公開交代的理由(儘管並非義務),也更應得到大家的重視。

故此,對於陳冠希等公眾人物私下的性生活問題,我以為大家可以很感興趣、可以非常好奇。但是一來他們不是「佔有公權的人物」,二來他們的行為也不在原則上影響全體公眾,所以他們實在不必要交代什麼。簡單地說,我們可以覺得他們的故事很「有趣」(interesting),但這個故事卻是和「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無關的。

至於許多人關心的公眾人物名譽和榜樣問題,請待我下次再與大家細談。

(公眾人物關我什麼事?二之一)

梁文道
牛棚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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