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2日 星期三

郭儀芬 - 一人一票是「多數人的暴政」?

2010年5月12日

【明報專訊】5月4日多份報章報道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出席一個青年論壇時表達對民主政治的意見。報道指有學生問曾主席功能組別是否要永久保留,主席沒有正面回應,但認為香港實現民主時,要尊重和維護少數人的權利,否則一人一票制度,會出現「多數人暴政」的情况。

每當香港論及功能組別的存廢時,掌權者和既得利益階層就會說功能組別的設計是要確保「均衡參與」,以兼顧不同階層和界別的利益。但功能選舉制度真有兼顧不同階層利益嗎?如果功能組別背後確切是有關公平的思慮,那它跟民主政治中政治平等的原則為何那麼格格不入?

在任何群體,出現意見不同和利益衝突是可以預期的。當這情况出現時,社會該如何處理呢?民主理論主張先辯論,後投票;而在兩個步驟中,都堅持人人平等的原則。辯論研討(deliberation)的過程,必須讓不同意見「發聲」,讓每個思慮、論據都受到同等看待 (equal consideration),以便人們從不同角度審視、改變、提升、確立自己的立場。透過辯論研討, 用意是希望人們對自身和別人的信念、利益、意見有更清晰的思考和理解,從而縮窄分歧,甚或達至共識。民主政治這個容納並平等看待不同意見的辯論過程,相對於不民主的政體,遠遠更能保障每個人的利益和立場。

重大事項會用「超絕對多數」機制

經過不同意見的鋪陳和辯論研討的梳理,如果分歧仍然存在,那只好透過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民主程序,投票尋求決定。既然每個人都擁有跟其他人平等的決定結果的影響力,那麼最有說服力的決定機制,就是「少數服從多數」。其他的決定機制,像「超絕對多數」(supermajority,即要求三分二或更多的同意),或「一致決」(unanimity,即要求全部人同意),其實都是「多數服從少數」 的機制。如果大部分人支持一個決定,但因需達到「超絕對多數」或「一致決」而讓一小撮人的反對便可阻撓這決定,那不就是變成「多數服從少數」的局面?保護大多數的利益,免其受一小撮只顧自身利益、罔顧社會整體福祉的利益集團的窒礙,不是同等重要嗎?

但省察到少數意見和個人利益在多數決定下未必事事受到照顧,因此,民主社會在一些重大事項如修改憲法、處理種族關係上,都會應用「超絕對多數」的機制,以保護和尊重少數意見。同時,為進一步保障個人利益,大部分先進民主政體都立有人權法,讓個人的政治和公民權利受法律保障。

功能組別確保「均衡參與」?

曾主席擔憂民主選舉演變成「多數人的暴政」,但特區功能組別所保護的是全港最具政治資源如財力、資訊、和社會關係網絡的工商專業界別。這些財雄勢大的界別單是對香港經濟命脈所掌控的影響力,便足以令特區官員對他們的意見重視有加,何來受冷待壓迫之患?事實上,近年政府對工商界傾斜,例如對新建樓宇售賣手法、屏風樓、電訊及互聯網服務的不良營商手法,以至不公平競爭等多方面問題,長期視若無睹,無怪「官商勾結」、「利益輸送」之說,甚囂塵上。而功能議員在議會內倚仗「分組點票」的優勢,少辯論、只投票,否決代表300多萬選民的地區直選議員支持的議案的現象,文獻亦着墨不少,在此毋須多贅。

一些海外國家確有法例,甚至憲法規定,透過選舉制度的設計,保障一些弱勢社群的「均衡參與」權,以確保這些社群的聲音,可以在社會和議會的層面表達。舉例說,菲律賓1987年的憲法規定,國會內兩成議席,須以比例代表制和名單制選出,以增加少數和弱勢社群贏取議席的機會。而且這兩成議席中的一半,必須由來自一些被社會邊緣化的社群代表出任,例如農民、婦女、貧窮階層、青年、勞工等。另外一些國家則規定政黨參選名單必須包括一定成數的女性候選人,如比利時、法國、阿根廷等。這些措施背後的精神,是要讓社會中弱勢、易受忽視的社群,在政治和決策過程中,能有機會「均衡參與」。

特區管治階層擔憂遭受「暴政」的,竟然不是社會中的少數和弱勢社群,而是資源豐厚的財團巨賈和專業界別!對「均衡參與」的詮釋顛倒扭曲至此,無視港式均衡參與「假均衡、真特權」的真面貌,能不令人搖頭?!

作者曾任教大學政治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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