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日 星期三

陳文敏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01731

【明報文章】前特首曾蔭權被判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名成立,法官在判刑時指出,雖然他在過去四十年的公職生涯中無庸置疑地對香港作出了重大的貢獻,但他犯案時是特區的最高級官員,有違誠信的行為便顯得更為嚴重。在考慮過所有求情的理由後,法官最後將三十個月的刑期改為二十個月。

這是一件令人傷感的案件,一時的貪念,便可毁盡一生。正當北來的貪風在特區颳得愈來愈凜冽之際,這案正好重申廉潔奉公的香港核心價值。

有位內地朋友對我說,這個判案令他更感一國兩制的可貴,他說這樣的判案在內地一定不會發生。由於曾先生位高權重,在香港人脈廣闊,故從一開始律政司便徵詢海外資深大律師的意見。整個審訊完全公開,控辯雙方皆聘請了最強的律師團隊。為避免嫌疑,控方的主控團隊亦由海外資深大律師領軍。法官就案情作出詳盡解釋,清楚引導陪審團,至判罪後法官亦詳細考慮求情理由,不偏不倚地作出判刑及解釋量刑的理由。公平審訊,特首犯法與庶民同罪,這正是香港法律制度可貴的地方。

同樣地,在七警案中,各被告均有最強的律師代表,法官判案時清楚詳盡分析證據,電視台拍到受害人被抬到暗角,雙手被綁,倒在地上被毆打。若片段屬實而非捏造,那剩下的問題只是毆打者是否該七名被告及各人的刑責。這些問題絕對可以討論,被告亦有上訴的權利,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若執法人員犯法,不是該同樣受法律的制裁嗎?

朋友傳來警察集會的場面,然後寫上「支持」二字,但支持什麼?我支持警方盡忠職守,尊重警方專業無私,感謝警方維持治安、除暴安良,但大前提是香港仍是一個法治的社會,絕不該縱容濫用私刑。德國領事館的聲明也指出,這只是警務人員濫用權力被判罪的案件。警隊絕對可以借此機會宣揚警方竭心盡力服務市民的事例,贏取市民的支持,但在鏡頭前我們見到幾萬人在喊粗口,這是我們希望見到的專業警隊嗎?法例上已有襲警罪、阻差辦公罪、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等,這還不夠給警方保障而要修訂絕對可以被濫用、置警方於法治之上的辱警罪嗎?

2 則留言:

  1. 1997之前,雜差都知道利用電話簿以避免留有 "犯罪" 證據。2017年的警隊,想要犯罪合法化、公安化,並超越法律!1997之前,大部份警察祇有中學程度。2017年的警察,很多是大學程度。那間接證明有些香港人的羞恥心及香港的教育質素在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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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年的警察, 很多是大學程度, 顯示文憑量化寬鬆, 大學教育普及化. 警隊97前與現時的分別, 主要不在於學歷或道德操守, 而在於特府及警隊高層將警務工作政治化, 將警隊改造成政治打壓工具, 以選擇性執法針對民主運動人士, 包庇違法犯事的建制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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