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8日 星期六

卓文 - 若在美國

夾心人   2017315

保安局前局長李少光被問到「七警」一案,表示若發生在西方國家如美國,警察可能已向示威者開槍。這觀點沒有新意,很多建制撐警人士都有同樣意見。不過出自不學無術者口中尚可一笑置之,由前保安局長說出,未免有點失禮。同一班保守建制人士,經常指摘追求民主和人權之士,盲目跟隨美國。到警察濫權打人,又借美國作為辯護標準。這雙重標準和邏輯,很難令人信服。

美警的而且確經常開槍。《華盛頓郵報》一個調查,指201516兩年,被警察擊斃人數是991963。不過數字背後有一定原因。傳統上,美國民眾容易擁有槍械。因為這文化,令美警執勤時面對很大風險。參考「維基百科」,19902010年期間,平均每年被殺警官是164人。至於過去6年,除201112年外,其他4年都超過110個。很多時美警開槍,是考慮自衞因素。近年港警,除了徐步高殺害同儕外,未有其他警察被殺。至於被襲,也是鳳毛麟角。

美國固然警權很大,法治也保護人權。若法庭判決警察殺人打人失職,當事人要入獄外,受害者家庭更可民事起訴當局及濫權者。《華盛頓郵報》同樣做了一個調查,指過去10年,有46個家庭民事起訴政府,32個成功索償,平均賠償為120萬美元。有一個案,警察被判罰800萬美元。對普通人來說,這是天文數字。換句話說,美警在濫權背後,需承擔極高代價。這些民事責任,在香港是缺乏的。

七警一案,警員不是在面對危險時打人。前上司不以此為恥,盲目護短方是最大恥辱。若再比喻失當,不單有失個人身份,更只害了警隊,令其沉淪。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