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3日 星期一

吳靄儀 - 難平

2017313

【明報文章】令人難過的消息接二連三,又聽得有線新聞因財政困難可能面臨停播,我多年來不看電視,獨看有線新聞,若他們停播,或許停看電視也是時候了。

曾蔭權案,定罪與刑期都在上訴,但最難接受的是,為何要用這樣的手法,拖長調查五年去折磨人?原先的控罪兩項,不外是指控他有利益關係而不申報。所指的「利益關係」,及沒有申報,都是沒有爭議的事實,是否構成刑責,問題只在於該等關係(業主/租客、準租客/裝修設計師)是否屬須申報範圍、是否故意不申報,及事情是否足夠嚴重至「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的程度。有什麼複雜性要查五年?第三項控罪,是性質最嚴重的收受利益一項,則是查了五年證據也是不完整,臨近審訊才突然加上,廉署承認根本沒有向李國寶查證,只憑「豈有如此巧合」就去告人,結果陪審團無法達成裁決,還要重審,從頭折磨。調查權和檢控權在行政當局手裏,向來是最易濫用的權力,怎能怪人相信檢控背後有政治目的?

特首梁振英告梁繼昌議員以UGL事件誹謗他,相信絕大多數市民都認為是「惡人先告狀」,因為事實上梁振英是簽了合約,事實上是收了巨額款項,部分在他上任後已支付,無論法律上有沒有責任申報,身為特首,也要以公眾觀感作行為準則。從協議書的條款可見,他同意了兩年內有責任為UGL提供服務(provide such assistance in the promotion of the UGL Group and DTZ Group as UGL may reasonably require),為什麼不算是須申報的利益衝突?問題不在於UGL實際上有沒有提出過要求,也不在實際上有沒有提供服務,而在於他承諾了提供服務。他在協議文本上手書附註「在沒有利益衝突的情况下」(provided that such assistance does not create any conflict of interest),顯然不影響合約的有效性和約束力,只是規範了有責任提供的服務的範圍,為什麼就不用申報?如果這本來是要申報的一份合約,我就看不出為什麼加了這句就不用申報!

有些事,根本就不公平,詭辯與威嚇別人收聲,只會令人更加憤憤不平。這就是國家領導人的典範麼?告人誹謗的人,最好先問問自己的名譽值幾多!

1 則留言:

  1. 宗教最終極的力量就是人的羞恥心及善心。當這些力量被破壞,便出現了假和尚、假尼姑、假心假面人等等,以致通国皆匪。若然最終廉署成不了案,即證明香港的法治已完全玩完。賊佬試沙煲,有人已不斷打爛了香港人好多沙煲了。悲!與賊共舞後,你就以為佢就唔會做你世界、唔行強暴?咪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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