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建制媒體報導,周日有「數百人」遊行聲援「13+3」,我一聽這數字,個心當場離一離。「數百人」咁大規模,難怪林鄭食完大食會,唔係,集思會,翌日即開記招回應。打了大堆官腔,她終於入正題:「兩單案涉及嘅都係違法行為,所以有啲說法話,今次當事人係被政治逼害,或者係所謂『政治犯』,我覺得呢個說法完全不正確。」對此我有兩點回應。
一,「政治犯」和「良心犯」皆有約定俗成用法,不是一女子說了算。據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定義,「良心犯」(prisoner of
conscience)專指沒用暴力,純粹因表達(宗教、政治等)意見而被囚的人;「政治犯」較廣義,即使行使暴力,只要是參與政治活動時犯法而被定罪,皆可稱之。「13+3」不是很暴力,但也不是毫無暴力,因此「良心犯」不適用,但說他們是「政治犯」則完全正確;撈埋叫「良心政治犯」,把「良心」當形容詞,亦可。
二,「政治犯」還有狹義用法,如蘇黎世大學刑事法教授、歐洲人權委員會前主席Stefan Trechsel所說,「政治犯」指「犯法者由於政治因素,致量刑不成比例地重」(Personen, bei denen das Strafmass,
gemessen an der begangenen Straftat, aus politischen Gruenden
unverhaeltnismaessig hoch ausgefallen ist)。現在很多香港人疑慮的,正是此點。林鄭強調當事人犯法,是廢話,因為大家爭辯的並非「定罪」,而是「量刑」,即是否如Trechsel所說,「量刑不成比例地重」──若然,我們就有理由說是「政治逼害」;若否,當事人就要挺起胸膛承擔法律後果。但律政司、林鄭這幾天怎回應呢?他們一下子跳到結論,直接否認政治檢控,卻沒針對關鍵問題作辯解,例如:上訴庭何以一反常態,推翻原審事實裁決?因此林鄭對判決的回應,根本是循環論證式詭辯,大段廢話就是一句:「因為政府沒作政治檢控,所以他們不是政治犯。」777的語言偽術,實不遜於689。
根據 "蘇黎世大學刑事法教授、歐洲人權委員會前主席Stefan Trechsel 所說,「政治犯」指「犯法者由於政治因素,致量刑不成比例地重」。"
回覆刪除毫無疑問, 旺角事件中被特府深文周納、羅織暴動罪而被重判入獄3年或以上的年輕人及學生, 他們全都是被特府政治逼害的政治犯, 更是回歸後香港的第一批政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