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道人生 香港蘋果日報
2017年7月26日
高鐵一地兩檢安排,大致上是:特區將有關入境及離境的部份樓層及月台層租給大陸,在大陸租用的樓層及月台,以至車廂,中共人員有全面執法權,包括入境、清關、檢疫和刑事執法,在車廂的刑事案件由大陸處理。大陸執法人員200人。可配槍。在租用區執行大陸法律。車廂發生刑事案件,由大陸法院處理。沿途香港段的車軌則屬香港特區擁有。
不想窮究所以的市民,也許受轉軚大狀蠱惑,說向大陸設「新租界」合憲,說人大常委有權對香港的範圍作出調整,又說大陸執法人員在香港執法沒有問題,駐軍都可以何況執法?殊不知,香港與大陸的關鍵區別正是法律。講駐軍的《基本法》第14條規定:「駐軍人員除需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至於中共在香港設置機構,也有《基本法》第22條規定:「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香港有沒有司法管轄權,是不是實行香港的原有法律,是香港維持一國兩制的基石。《基本法》特別在第8、第14、第22條作出規定,正是中共當時在憲法層面的承諾。為甚麼深圳灣口岸又可以由大陸租給香港以及可以實行香港的法律呢?因為一來中共憲法並沒有作出明白的限制,二來眾所周知,在一黨專政之下的憲法、法律都只是裝裝門面,跟香港傳統的「法的統治」不可同日而語。
香港目前跟大陸、台灣都沒有罪犯引渡條例,反而大陸跟台灣有,甚麼原因?據了解,香港與大陸就司法合作的商談一直未能達成協議,關鍵問題是因為香港沒有死刑,而大陸、台灣均有死刑。無死刑地區,原則上是不能同有死刑地區相互引渡罪犯的。僅此一條,就可見港中兩地的司法管轄基本不同甚而不能相通。一地兩檢容許大陸執法人員在香港執行大陸法律,不僅違反《基本法》規定,更是擺明對香港司法制度的踐踏,衝擊一國兩制的法律基石。儘管有人說,李波事件已是大陸人員在香港執法啦。但由暗到明,畢竟有很大差別。
路軌屬香港業權,而車廂就實行大陸法律,那就更荒謬。輪船在公海上,可以視為輪船登記國的領土延伸,一旦進入別國的領海,就要受所在地的法律管轄。火車、飛機也一樣。若高鐵車廂屬大陸法律管轄範圍,倘若車廂出現刑事糾紛,甚至要煞停在香港擁有的路軌上,那麼該執行有死刑或沒有死刑的法律管轄呢?
張炳良前兩天說,一地兩檢是信任的問題。說到底,的確是信任問題。李波,桂民海,劉曉波,要香港人對中共在香港執法「信任」,除非瞎了眼睛。香港在深圳灣口岸通關、美國在加拿大境內通關,與中共在西九執法,根本是兩回事。可以信任,和絕難信任,豈可等量齊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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