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5日 星期三

陳文敏 - 第23條立法

201745

【明報文章】自回歸以後,一直有一種說法,指特區政府並未履行《基本法》第23條的責任,而為23條立法,更成為每屆政府的包袱。

23條要求特區政府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 、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特區須就這些問題自行立法,但立法的形式及具體內容,則由特區政府自行決定。

其實回歸前香港已有相關的法例,這些法例主要是保障英國政府,故理應在回歸後自動失效,但特區政府在九七年七月一日通過《香港回歸法例》,當中保留了這些法例並作出相應的修改,在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的事務及涉及中央與特區的關係時,所有法例中對女王陛下、王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的提述,均須解釋為對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主管機關的提述。換言之,回歸前所有關於叛國(其範圍足以涵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等法例,便一下子在回歸後成為保障中央人民政府的法例,這些法例至今仍適用。此外,《社團條例》亦作出了相應修訂,賦予保安局長權力,當他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可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

換言之,特區政府早已履行了第23條的憲法責任!目前的問題只是現時的法例可有不足禁止違反第23條所列載的行為,以及這些法例是否符合《基本法》內對香港居民的權利的保障。亦即是說,這不是憲法責任的問題,反而是法律修訂的問題。事實上,目前的法例相當嚴苛,絕對有修訂的空間。由於相關的法例具相當技術性,若要審視這些法例,較恰當的方法是先交由法律改革委員會作出研究和建議,再交由社會作詳細討論。

1 則留言:

  1. 特府原來早已履行第23條的憲法責任, 目前的問題只是大陸嫌現時的法例未夠嚴苛, 而從市民的權益角度則是現時法例對香港居民的應有權利有所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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