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日 星期二

吳靄儀 - 司法覆核

201681
【明報文章】梁天琦、吳文遠及陳德章分別提出對選委會及選舉主任決定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原訟庭拒絕緊急處理固然令人失望,但政府反對緊急處理的立場,更加令人深感遺憾。一個尊重法治的政府,現應把握機會,盡早得到獨立的司法覆核,以為政府行為是否合法的指引。選舉主任要求參選人提供資料,以決定該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若干條文,既無先例,亦無法例條文明確賦予選舉主任該等權力,而另方面,有合理的社會觀感認為此舉是事前政治審查,損害言論自由及自由、公平選舉的基本公民權利,因此法理根據絕非毫無爭議,而違法審查,茲事體大,後果嚴重,令選舉蒙上陰影。即使律政司長真誠給予法律意見認為合法,亦應歡迎盡早得到法庭指引,有參選人提司法覆核,其實是求之不得的最適當機會,律政司長至低限度應保持中立,而非持反對立場。政府這次做法,進一步加深市民對政府不服從法治的不信任。
回想當年立法局專責委員會調查前入境處長離職一事,要求政府交出一封廉政公署發出的書函,政府以該書函受公眾利益豁免拒絕出示。為解決爭議,布政司陳方安生入禀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裁決公眾利益豁免是否成立。這才是一個習慣遵從法治的政府的表現。
其實,正如區慶祥法官在其判案書中強調,上周的裁決,結果只是排期八月聆聽是否給予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代表政府的莫樹聯資深大律師,倚賴所謂「劉山青」案例,申辯若選舉主任否決申請人的參選資格,申請人應待選舉結束後再提選舉呈請。姑勿論「劉山青」案例是否適用。這個理由,其實已是反對法庭給予參選人提司法覆核許可的陳辭,若這是政府的理據,為何不同意即堂處理許可申請?混水摸魚之心,昭然若揭,徒惹人鄙視。
如今,若選舉主任一律確認申請人的參選資格,則兩名參選的申請人不再有基礎繼續提司法覆核,除非法庭認為有公眾利益理由裁斷法律真確意義;但不參選的第三名申請人則可能仍能繼續。設若任何一名參選人的參選資格被否決,則無論司法覆核或選舉呈請,都大有可能勝訴,後果就是涉及的選區的整個選舉要推倒重來,虛耗公帑,誰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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