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
2017年6月30日
特區20年,香港狀況可借近代詩人 William Ernest Henley
名句總結:"My head is bloody, but unbowed."
頭破血流,但未低頭。
只有一紙中英聯合聲明,一本《基本法》代替米字旗下的英國主權,居然可以撐了 20 年,堪稱異數。且從三大範疇檢驗:把守法治法制、建設民主香港、養育人文社會。
把守法治法制:香港的法治及法制,九七年前,源頭是英國普通法。普通法是由判例發展而成的一套法律原則。法庭遵照判例判案,最高權威是樞密院的判例,上議院(今作聯合王國最高法院)的判例是重要的參考案件,實際上與樞密院作用相若。判例不只是一個裁決及法律原則,還是一套思辯的方式、不言而喻的行為規範和基本價值觀,沙上劃下有為有所不為的底綫。因此香港司法管轄區雖小,但可供汲取、不斷因社會改變而更新的法律思想及法理,卻豐富如海洋。成文法(即條例、附屬法例等)亦往往可搭「順風車」,挑選適合香港的英國法例,按香港所需,多除少補,本地立法;英國推行的法律改革,適用者收歸港用,不適用者不理會。香港法例並非由零開始,劍橋牛津學富五車的法學教授對英國法律發展的評論和建議,切可借鑑。
英國憲制大部份非成文。香港的憲制文件主要是《英皇制誥》,涉及的實際案件罕有。所以香港法的「法」,基礎是自大憲章以來的普通法原則:王權受法律限制,法律保障人民的財產和自由。
九七後切斷水源,轉接駁到《基本法》這個天台水箱, 幸而香港當年身家厚,萬國來此經商為法治,遂有條文保障原有法律 ─ 即普通法、衡平法等、中國法律不對港實施、司法獨立、享終審權等。不幸水箱接駁到中國大陸的一制,接駁喉管的開關掣是人大常委會。二十年五度人大釋法,開關掣越開越鬆、越大,一洩如注,有在終審之後推翻終審庭判的,如1999 年《吳嘉玲》案後對第 24(2)(3)條及 22(4)條的《解釋》:有在司法覆核已入稟而准許已由法庭批出,在正式耹訊前攔截的如《陳偉業對律政司司長》,2005年對第45、53條關於特首剩餘任期的《解釋》;然後就是2016年赤裸裸粗暴介入司法程序中途,施展名為對基本法第104條對香港法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的《解釋》。第四次2011年在《剛果》案釋法,形式上是由終院第158(3)條請人大常委會作「解釋」第19條,實質上中央當局的干預,早在三級法院呈堂三封外交部書函表露無遺。
五度釋法,每次都是拿走一些香港的高度自治及原先在基本法之下享有的權利。第一次釋法剝奪了萬千香港家家庭在內地的子女居港權及家庭團聚的權利,奪了香港特區管制、審批其永久居民來港居住的自主權;第二次,2004年4月是主動釋法,將政改「三部曲」改為五部,拿走了特區啟動政改程序的自主權。《剛果案》釋法,給予國企純商業活動英治時代所無的「外交豁免權」。董建華說每次釋法都是為香港好,是罔顧事實的謬論。
釋法打擊香港原有法治和法政,作為決定法律效力的憲制文件,基本法居然意義可以任意改變,對法治破壞之巨,眾所周知,亦對其無可奈何,但以黑衣遊行、傳媒評論公然反對,是不肯低頭。不肯低頭而抗拒無效,中央政權及其啦啦隊欣然拋棄「自我約束」的承諾,不但早在2013年白皮書全盤推翻,於今20周年早之際,索性宣布釋法「常態化」,提早施展社會主義精神,使用法律為政治監控工具,統治港人,而所指「法律」,就是基本法。
但與此同時,20年基本法實施,更引起了香港內在的法治文化根本性質的變化。由國家政治機關為政策理由隨時行使權力,藉「解釋」基本法條文修改法律的做法,迅速凌駕了普通法引伸既定的法律原則於每宗訴訟的做法。簡單地說,威權就是法律,法庭瞬息可淪為按人大常委會旨意作出裁決的機關。頭破血流是一定的了,問題是能否守住不低頭的底綫。
二十年判案書可提供綫索,由公眾自行判斷。《吳嘉玲》(第2號)判詞,是流血下跪而仍作劉楨平視;《吳小彤》案因居港權而豎立一部分人的「合理期望」;《莊豐源》案層層法院嚴守龍門,按基本法第8及18條,以普通法原則解釋憲法條文。到了宣誓風波,梁、游案,上訴庭判詞駁斥上訴人代表試圖以普通法規範《解釋》的效力範圍:” The view of a common law lawyer,
untrained in the civil law system, particularly the civil law system practiced
in the mainland, is, with respect, simply quite
irrelevant”
特區最大的成功,是當年爭取到終審發院聆訊可有一名海外非常任法官。自1997年至今,邀請到的海外法官都是聲名顯赫的前任首席大法官或在任的上議院、最高法院大法官,一面維繫了與其他普通法地區的人脈交流與思維趨向及法律發展,一面加強了特區司法制度的透明度,讓全世界看到變與不變,就算是間有錯誤,也是在陽光下,仍未陷入一片黑暗之中。
二十年最危險的變化是在中央全力支持的梁振英特首管治之下推動的對「法治」的顛覆,將「法治」從「約束政府、保障自由」普通法之下的法治,偷龍轉鳳,變為社會主義法律思想的政權以法律限制人民自由的統治工具。於是法制的每一個部分:立法、執法、檢控、調查、發動民事刑事官司,以致司法程序,均是以此為核心。
梁振英在其臉書說明:「政府必須用民事及刑事手段遏止」以向廉署舉報打擊政府官員的手段。是以,人民「打擊官員」最本事就是向執法機關舉報,而特首還以顏色,則以民事刑事訴訟及檢控為手段。梁振英身體力行,看得見的是頻頻發律師信及以譭謗告人,看不見警察的行動,本屬律政司主管,「不受任何干涉」的刑事檢察工作,是否早已成為特首所用的「手段」?1999年,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以「公眾利益」為不檢控胡仙的理由之一,震動社會,司長堅持沒有做錯,本人責之所在,在立法會提不信任動議。18年後的今天,檢控是否仍然獨立不受干預,今天的律政司司長民望還不如當日的梁愛詩,已無人有興趣過問。
以法律為統治工具另一特色是不問原來立法目標,濫用法律告人,以展示民主女神像呼籲市民七一遊行的抗議者沒有申請公共娛樂牌照而控告的「強搶民女」事件是一例,還有其他案件如「DQ」議員案、以刑事檢控對付長毛在立法會會議上的行為等,仍在司法程序之中,不便多言。梁振英以民事刑事為手段針對抗爭者,民間則以法庭為僅餘可以約制政府的無上權威,以法庭裁決有利哪一方為判斷司法獨立的標準,合意則歌頌,不合意則侮辱,而視法庭為行政當局的工具者則反之,視法庭判決抗議人士無罪為「放生」,視定罪為彰顯「法治」,其實兩者對「法治」看法一樣錯誤。
二十年來守護法治也有兩批人,一是好歹維護法庭與法官不受質疑,不受侵犯,作為維護法治的核心;一是維護法庭不墮入錯誤;前者的成績較為易見,其實兩者對法治的持久兀立不衰同樣重要。二十年法治及法制是倒退還是不變,或者見仁見智,但可以肯定的是,我們沒有做到令普通法之下的法治更加清澈更加鞏固,為2047之後穩鋪前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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