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賀衛方 - 為了法治,為了我們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致重慶法律界的一封公開信

2011412


文章出處:賀衛方博客(http://blog.sina.com.cn/heweifang)


尊敬的重慶市法律界各位同仁:


一年多來,我一直想寫一封公開信與各位交流一下關於重慶「打黑」的看法。不過考慮到自己在博客等媒體上對於某些事件已經作出過不少評論,擔心「說三道四」,饒舌惹厭,也就作罷了。但是,最近重慶的某些走勢令人頗感焦慮,如鯁在喉。在我看來,在這座城市裏所發生的種種,已經危及法治社會的基本準則,作為一個法律學者尤其是一直參與司法改革的學者,我覺得,公開地把自己的一些困惑和批評意見發表出來已經成為一個緊迫的義務。


促成我寫這封公開信的另一個因素是,重慶是我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學的所在地,是我魂牽夢縈的一座城市。
1978年,經歷了「八千里路雲和月」,在歌樂山下的這座校園裏,自己開始了此後的法學生涯。當年上學的時候,我們的老師們也剛剛從「十年浩劫」中備受壓制的狀態裏回到校園,談起文革期間無法無天、生靈塗炭的一幕幕,一些老師不禁淚灑講壇。其實,我們這些學生也都是文革的親歷者,所以每個人都是何等地珍惜法學這門專業。我們憧憬著祖國法治建設的前景,盼望著能夠早日投身到這樁偉大的事業中,為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作出貢獻,並下定决心,絕不讓文革悲劇在這片土地上重演。

然而,時過三十多年,我們多麼熟悉的這座城市裏卻發生了很多事情,令人恍然有時光倒流、文革重演之感,法治的理想正在淪喪。是的,我指的正是已經持續兩年多的「打黑除惡」(當然也包括「唱紅」,不過「唱紅」這裏就暫時不討論了)。在整個「打黑」行動中,我們看到了運動式執法和司法在轟轟烈烈地開展。在短短八個月的時間裏,當局發動社會密告(所謂「群眾來信和檢舉」),抓獲「涉黑」人員近五千人。隨之而來的是數百個「專案組」突擊工作,以「重慶速度」批量化地逮捕、起訴和審判。文強案二審之前出現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站上的王立新法官的日記清楚地表明,公安、檢察和法院之間是如何不分彼此、聯合辦案的。不僅如此,所謂「大三長會議」幾乎是公開地登堂入室。對於一些重大案件,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公安局局長開會協調,導致案件還沒有開審,判决結果就提前决定了。最後的審理過程就是走過場。制度設計中所追求的三機關相互制約機制也就完全失靈了。各位同仁,你們不覺得這種做法完全違反了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所明確規定的檢察權和審判權獨立的準則麼?


在李莊案的審判過程中,我們分明看到,法庭基本的中立性已經蕩然無存。庭審中,李莊及其辯護人請求證人出庭接受質證。我相信主持審判的付鳴劍法官深知這種當面質證的重要性,因為你在西南政法大學的碩士論文研究的主題正是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然而合議庭卻拒絕了被告方的要求,理由居然是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請各位查一下刑事訴訟法,有沒有證人出庭與否取决於他或她的意願的規則?况且該案的七位關鍵證人均在重慶執法部門的羈押之下,他們提供的書面證詞很可能出自於刑求或其他威逼利誘,必須通過面對面的核查印證,才能讓李莊究竟是否唆使相關人員做偽證等真相大白。然而,江北區法院——這是我當年大學實習的地方——卻硬是僅僅憑藉這些無法質證的所謂證詞作出了有罪判决。

在該案二審時,出現了極其蹊蹺的一幕:李莊由一審絕不認罪到二審時突然完全認罪。我們無力深究這戲劇性轉變背後的影響因素,不過當法庭宣布由於李莊的認罪,將刑期由兩年六個月改為一年六個月時,李莊明顯表現出受騙後的屈辱和憤怒,他大聲說:「我的認罪是假的。希望法庭不要給我按認罪處理,認罪是在重慶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誘導之下進行的」(據「經濟觀察網」201029日報道)。李莊的言辭表明,他仍然沒有認罪。這樣一來,依據他認罪因而減輕處罰的二審判决就被釜底抽薪了。作為一個公正的法庭,必須立即宣布暫緩作出二審判决,查清李莊認罪是在自由意志支配的行為,還是確有背後交易導致以認罪換緩刑。無論如何,既然李莊已經明確地拒絕認罪,二審合議庭需要在這一新情况出現之後作出新的判决。如果法官們確認一審所認定事實無誤,那麼就應該改為維持原判,而不是減輕處罰。當然,如果存在著警方和檢察機關誘騙認罪的情節,法院也需要追究相關人員妨礙司法的罪責。但是,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卻任由法警將正在怒吼的李莊拖出法庭,對於合議庭依據虛假認罪基礎上的判决無動於衷。這又是為什麼?


看得出來,圍繞著李莊案的審判,重慶方面做足了「功課」。法學界也無法置身事外。庭審現場,有學者應邀旁聽。1230日的庭審持續到凌晨一點多。接近尾聲時,在法庭樓上的一間可以通過視頻直播看到庭審現場的會議室裏,「有關部門」連夜召開法學專家座談會。「有關部門」是哪個部門?深夜被叫來參加座談會的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梅傳強告訴《南方周末》,是重慶市政法委召集的。第二天,《重慶日報》便刊出了庭審紀實和學者們力挺這次審判、批駁李莊及其律師在庭審中所提出各項質疑的發言摘要。基層法院的一次審判,直轄市的政法委親自主導,星夜召集學者座談,市委機關報第一時間為之造勢。面對這一切,若還有人相信這樣的審判以及後來重慶第一中級法院的二審有一絲絲審判獨立、程序正義的意味,那實在是天真到可笑的程度了。


問題在於,假如沒有法律界的配合,這一出出司法鬧劇又如何可以順利上演?參與者也許會辯解說,在目前的體制下,個人即便內心有疑問甚至抵觸,但是你如何抗拒這種壓倒性的支配力量?誠然,這是一件十分糾結的難題。但是,在消極順從與積極迎逢之間還是有著清晰的界限。某些受過嚴格法律訓練的檢察官那種罔顧法律概念,創造性地為一些非法行為背書的行為,實在令人齒寒,也可以說是法律教育失敗的象徵。

這裏還要特別表達對於重慶法學界某些學者的失望之情。如果說實務界由於身份困難而不得不聽命於上峰的話,學者們卻完全可以保持最低限度的獨立性。對於踐踏法治準則的行為,也許你不願意發表直率的批評,但至少還有保持沉默的權利。世界不少國家的法律史表明,在維護法治基本準則方面,法律學界都承擔著為實務界提供理論和知識後援的使命,同時也肩負著耶林所謂「為法律而鬥爭」的神聖義務。面對干預司法獨立、違反法律程序、損害公民權利與自由的行為,學術界需要作出清晰而堅定的批評和抵制。但遺憾的是,一些學界同仁不此之圖,反而在一審判决尚未作出的時候,就在官方報紙上集體合唱,發表對於五個程序事項一邊倒的言論。你們可以看一下隨後網絡上各方人士如何評論,給學界尤其是西南政法大學帶來了怎樣的聲譽損害。我不明白,促使諸位做這樣事情的動機究竟是什麼?


最後,我要對重慶公安局王立軍局長說幾句話。
201011月,你被西南政法大學聘為兼職博士生導師,我恰好也是母校的兼職博導(查簡歷,還獲悉你也是北大法學院刑法研究所的研究員,足見我們的緣分不淺),所以這裏不妨做些學者間的交流。雖然只是公安局局長,但由於重慶當局將「打黑」運動作為工作的重點,你的角色就特別凸顯,可謂舉足輕重。對於你主導的這場雷霆萬鈞的運動,我頗有一些擔心。一是指導思想上如果存有淨化社會的觀念,結果可能是危險的。人性總有某些無從改變的特性,一個健康的社會也許只能對於某些人性的弱點採取容忍的態度。况且秩序與自由有著內在的緊張,過於重視秩序,未免偏於一端,令自由受到減損。

第二,儘管我們都痛恨黑社會,也贊成以法律制裁這類犯罪行為,不過還是要看到,黑社會在重慶能夠發展到你們喜歡聲稱的那種可怕程度,那一定是我們的「白社會」出了嚴重問題。例如司法不彰,企業界只好依賴法外手段保證交易安全。打黑固然必要,但治本之策卻是健全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正義的相關制度。

第三,假如政府在懲罰犯罪的過程中使用非法手段,例如刑訊逼供,剝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甚至讓那些從事刑事案件辯護的律師提心吊膽,朝不慮夕,勢必會帶來嚴重的後患。政府用非法手段打擊犯罪令人產生某種不好的感覺,那就是「以黑制黑」,強權即公理。而且,過於嚴厲的懲罰損害了人們的平等預期,對國家心存怨恨的已决犯親屬以及將來出獄的人們將形成一股可怕的反社會力量。多年來,很多非常惡性的犯罪的作案者都是此前「嚴打」中受到過於嚴厲打擊的刑滿釋放者。你從事公安工作多年,對此一定有比我更多的瞭解。

第四,儘管在現行體制上,公安機關具有超越司法的強勢,但是,你作為一個兼職法學博士生導師,我相信一定會理解,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標誌就是警察權要受制於司法權;公安需要尊重司法權,要接受檢察機關獨立的監督和審查,要維護法院和法官的獨立性。其實,尊重獨立司法對於手握大權的人一樣重要。文強在炙手可熱的時候根本不會意識到這種獨立性的價值,但一旦淪為階下囚,他也許幡然醒悟,深刻地感受到,沒有獨立的司法,沒有一個人是安全的

各位同仁,我在寫這封信的時候,時時會想到死亡這件事。雖然相關數據沒有全部公布,不過自從「打黑」以來,文強之外,在重慶還有不少人被判處死刑。人都不免一死,由國家公權力剝奪一個人的生命畢竟是很重大的事情。在網上看到你們的城市組織市民唱「紅歌」的圖片,真是紅旗招展,滿目赤色。旗幟的顔色也是血液的顔色。「唱紅」與「打黑」兩者行為都以同樣的顔色鋪陳渲染,令人不禁產生複雜的聯想。不過,無論是權傾一時者,還是屈辱偷生者,生命注定是朝向死亡的。那些死刑犯不過比活著的人早走一些時日。砍頭和槍殺都會留下可怕的傷痕,不過,那卻是一種無需治療的創傷。古希臘偉大的戲劇家索福克勒斯對此看得很清楚,容我把他的詩句作為這封信的結語吧:

等冥王注定的命運一露面,

那時候,沒有婚歌、弦樂和舞蹈,

死神終於來到了。

一個人最好不要出生;

一旦出生了,求其次,

是從何處來,儘快回到何處去。

等他度過了荒唐的青年時期,

什麼苦難他能避免?

嫉妒、决裂、爭吵、戰鬥、殘殺接踵而來。

最後,那可恨的老年時期到了,

衰老病弱,無親無友。


願各位幸福,並致法治的敬禮!


2011412

附注:作者歡迎傳統媒體和網絡轉載本文,尤其歡迎重慶市媒體轉載,無需徵求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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