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1日
【明報文章】「當我選用一個字時」,Humpty Dumpty以鄙視的語氣說:「這個字的意思就僅限於我認為它該有的解釋,不多亦不少。」
「問題是」,愛麗絲問:「你能否令一個字可以有這麼多不同的解釋?」
「問題只是」,Humpty Dumpty答:「誰是主人而已!」
近年北京領導人不斷強調依法治港,處理香港的問題必須回歸到基本法上。張德江委員長近日亦不斷老調重彈,強調「中央始終堅持『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 」。這些口號式的原則,本也無可厚非,問題是, 該怎樣理解基本法。
回歸前,中央強調一切不變,馬照跑,舞照跳,港人儘管放心便是。回歸初期這也大抵做到,但近年則強調「我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是恢復行使包括管治權在內的完整主權,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全面管治權……在『一國兩制』下,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關係是授權與被授權的關係,而不是分權關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許以『高度自治』為名對抗中央的權力」。基調變了,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解釋也隨之改變了。
回歸以來,中央一共作了五次釋法,只有一次涉及外交問題由終審法院提請,兩次是特區政府提請(居港權及行政長官出缺任期),兩次則由中央政府主動(政改程序及議員宣誓)。最後一次更是趕在法院宣判前夕,唯恐法院錯判。基本法內一句簡單的宣誓要求,演化為一系列新增對宣誓形式的規定和無效宣誓的後果;即使特區政府認為中央政府毋須介入,中央政府仍堅持釋法。
基本法內亦沒說明行政主導,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必須符合法律;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在過程中平衡各方的關注,法例不能踰越基本法;法院則負責把關,堅守法治,這就是香港相互制衡的制度。中央卻總被三權分立挑動神經,突出行政主導,繼而強調中央政府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權以及聽取行政長官述職和報告權。至此,高度自治漸變為在中央高度領導下的自治。
於是,特區公職人員和法官必須好好學習基本法,因為掌握了誰是主人,才能明白基本法的真正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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