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蘋果日報
2017年5月18日
梁振英因收受澳洲UGL約5,000萬港元,正受到立法會專責委員會調查,然而梁振英卻與身為該委員會副主席的周浩鼎私下接觸,竟「走後門」直接修改周浩鼎提交的調查研究範疇的文件,即作為負責調查的委員會副主席,竟有如學生交功課般,把要調查的「功課」,先交由被調查的梁振英「批改」,再當作自己的來交,卻因在Word檔案留下痕迹而不自知,意外曝光令全港譁然,說明香港人所相信的核心價值,在梁振英政府下完全崩潰。
周浩鼎竟以刑事檢控時,「控方會和辯方傾好agreed facts」,作為自己的行為解釋。周浩鼎身任調查委員會的副主席,而不是梁振英的辯護律師,為何竟可以把自己想調查的內容交予梁振英修改,事後記錄又顯示是幾近照單全收?
即使周浩鼎想自認是「控方」,與「辯方」的梁振英討論 agreed facts,那麼周浩鼎應有如上年參加補選時的口號般,公開「走正路」去做,而不是私底下「走後門」去做;更何況如非文件曝光,則無人知道上述內容是根據梁振英提出的要求來修改,如果連法官都不知道這是雙方都同意的事實,又沒記錄梁振英同意的內容,那麼大家「同意」來為了甚麼?
再進一步,觀乎周浩鼎文件上以CEO-CE名義,即「特首辦特首梁振英」所修改的內容,絕非在討論雙方所能「agreed facts」,而是有如由被告人教檢察官如何調查自己,在指導調查的方向,甚至刪去可能較敏感及致命的問題,轉問一些不着邊際的問題,如把立法會本想調查的「利益申報」,改為特首「就任」時的「財產申報」,這已遠遠超出了「討論事實」的範疇,而是「查甚麼」的問題。
由梁振英自成為特首起的全部利益申報,改為「就任特首」即2012年時,有沒有根據《基本法》47條後半截:「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兩者的申報範圍差天共地,根據特首辦修改後的版本,範圍變成集中在「就任」那一刻的「財產申報」,即「就任」時如未收到錢,是否就不用申報?連「方向」與「調查內容」也要問梁振英意見,難道周浩鼎期待作為「被告人」的梁振英,可能「自證其罪」(Self-incrimination)嗎?
修改調查方向侮辱委員會
正如上一段的推論再退一萬步,假設周浩鼎身為「建制派」,想為梁振英護航而想擔任梁振英的「辯護律師」好了,可是根據《香港事務律師專業操守指引》5.07,由於與「立法會UGL專責委員會副主席」的身份有利益衝突,周浩鼎必須拒絕代表梁振英,或先自行辭去此委員會的職務;然而周浩鼎不但沒有辭職,也沒有事先通報申請,甚至事發後仍堅拒辭職。
常識告訴大家,當一個負責調查的人,竟叫被調查者來教如何調查自己,只能得出一個結論,就是這個調查在「造假」,既侮辱這個委員會的公信力,更在侮辱市民的智慧;梁振英如果對調查內容有不滿,可以在正式調查時提出,可以在調查時公開反駁,又或者可以拒絕回答,而不是私底下「批改」立法會議員的修訂建議──包括為周浩鼎加粗體,以及修改字體大小。記錄還顯示,以「CEO-CE」即「特首辦─特首」名義,竟為周浩鼎改文至午夜12時,真的「用心良苦」、為UGL問題「憂國憂民」,比起朝七晚十一的董建華,還要遲一小時才「收工」。
梁振英收了UGL巨款,問題在於這筆錢可不可收,應不應收,收的協議是甚麼,收後有沒有申報,申報合不合法例要求;偏偏梁振英卻異常關心別人對這問題的調查,其政治後果就是適得其反,令市民對這筆錢產生更多疑問;姑勿論民主派舉報當事人涉公職人員失當的結果如何,周浩鼎予梁振英直接修改其文件,其政治結果就是令UGL案「無私顯見私」,令市民更感可疑。
林忌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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