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7日 星期三

戴耀廷 - 「公民抗命」所抗何命——回應鄧飛副校長的疑問

2013年4月17日

【明報專訊】鄧飛副校長日前就「和平佔中」涉及的「公民抗命」提出了三項質疑。本文簡短回應。

鄧副校的第一項質疑是「和平佔中」會違反的法律是有關公安的法律,而這些法律並非不義之法,所犯非所反,何來公民抗命。誠然,「和平佔中」所犯非所反,但「犯所反」並非公民抗命的必要條件。當年馬丁路德金反對種族隔離之法,他觸犯而被囚的法律也是公安的法律而非他要反對的法律。舉另一例子,若要反對的法律是一條讓警察可酷刑對待嫌犯的法律,公民抗命者根本沒可能犯這法以反它。

鄧副校的第二項質疑是普選方案還未提出,不義之法根本還未存在,何來公民抗命。按現在《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議,若我們不能接受將來特首向立法會提出普選特首選舉辦法的方案,因它不符合國際標準,那最大可能是那方案會被泛民主派議員否決,但結果會是沿用肯定是不符合國際標準的現行小圈子選舉方法,那就是要反的不義之法。另外,我們也不是要在此時此刻進行公民抗命,而是在見到最終提出來的方案是不符合國際標準,是不公義的,我們到了最後一刻才會採取公民抗命。故此,不義之法已在,我們現在也只是按可預見的情况,先為公民抗命的行動作好準備。

鄧副校的第三項質疑是為何「和平佔中」不去討論普選的方案這目標,而只把焦點放在爭取的手段之上。這是鄧副校對「和平佔中」的誤解。「和平佔中」所包含的是先透過民主商討及公民授權的程序議決了符合國際標準的普選特首選舉辦法,向中央政府提出而未獲接納後,才會採用公民抗命的手段去爭取中央政府改變初衷。因此,「和平佔中」是既商討目標也部署手段的整全運動,並非如鄧副校所指只談論手段而忘卻目標。

希望在澄清了這些質疑後,鄧副校會慎重考慮參與「和平佔中」,以彰公義。

作者是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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