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6日 星期日

大律師公會重申遞補制違憲

大律師公會再列7點駁遞補制
重申機制違憲 舉例證荒謬

2011年6月26日

【明報專訊】大律師公會昨日再發表聲明,第三度回應政府提交的選舉遞補機制草案,以7點反駁政府,重申政府建議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公會在聲明中舉出模擬例子,闡釋政府建議的遞補機制會造成荒謬結果;對於政府以去年「五區公投」投票率低反映目前的補選機制存在流弊,公會強調,即使一次選舉投票率低,亦不足以剝奪選民的基本人權,又舉例指2007年立法會為因癌病逝的民建聯主席馬力舉行補選,當時的投票率高逾五成,選民反應踴躍,反映政府的理據站不住腳。

今次已是大律師公會9日內第3度就遞補機制表態,昨日的聲明針對政府前日向立法會提交的書面回應,以及律政司於同日發出的聲明。比較3次聲明,大律師公會今次的聲明最詳盡,並以例子說明政府的建議可能造成荒謬結果。

大律師的立場可歸納為7點﹕

(1)政府的建議違反比例代表制的精神和原意。公會以3張名單爭取3個議席的例子,說明得票最多的名單成員,若先後因為逝世或辭職離任,他們的議席將由餘下兩張名單的成員遞補,造成的結果不能反映在選舉中各名單所獲票數的百分比(見圖)。

指比例代表制沒「用畢」選票概念

(2)對於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聲稱,若有議員在中途離任,他們代表的選票已經「用畢」(used)或「耗盡」(spent),公會認為有關說法錯誤,根據現行制度,選民投票是投給一份名單而不是某一名候選人,故不存在候選人當選後出現選票「耗盡」的情况,遞補機制反而扭曲了選民本來所投一票的效力。

(3)公會再重申,根據目前的選舉方法,選民無機會表達在議席出缺時,他們支持誰作為後補人選,換言之,政府的建議是剝奪了選民選擇的權利,選民對於後補人選無法表態,是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及人權法。

(4)在立法會議席出缺時,若只能片面憑藉上次選舉的投票結果來決定替補人選,如此組成的立法會,不符合《基本法》第68條所年指,立法會需要由選舉產生的定義。

07年補選投票率高 不存在弊端

(5)律政司日前回應,指目前補選制度存在「弊端」,當局需要作出合適回應,並指去年「五區公投」的低投票率是具體例證,公會對此不認同。公會稱,一次補選的投票率高低,僅屬於政治解讀,不足以證明目前的制度存在漏洞,但更重要的是,任何弊端都不應以違反《基本法》的建議來糾正。

公會舉例,在2007年的補選(民建聯主席馬力病逝),投票率高達52.06%。套用政府的邏輯,當年的例子正好反映補選制度不存在弊端。

(6)目前政府的建議涉及市民的選舉權利,影響深遠,政府卻認為沒有需要諮詢公眾,大律師公會對此表示遺憾。公會又解釋,當局未有諮詢,他們才被迫運用發表聲明的方式去打動政府及公眾。

對於政府引用其他地方(例如德國)實行的選舉制度作為佐證,公會認為當局未有解釋它們如何能與香港的特殊憲制相提並論。

(7)大律師公會重申,《基本法》第68條和附件二,都沒有給予立法會酌情權去剝奪香港市民在選舉或參選立法會的權利。

政制局﹕例子極端 難反映實况

對於公會的聲明,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昨晚回應,指政府與公會持不同看法,雙方已就立場表述,認為毋須重複。但對於大律師公會提出的例子,發言人指分區直選和區議會新增功能界別中共有343萬名登記選民,公會以150人投票並且最大餘額只有1票,例子極端,不能反映實况。

1 則留言:

  1. 雖然港府推行得過急. 但我個人讚同堵塞 "明顯的法律漏洞".

    香港以法治為傲, 現在明顯有人 "走法律罅", 不管其目的為何, 也與該法的原意不乎, 大律師公會如此的行為, 等同讚同 "走法律罅", 令人對大律師公會失望.

    大律師公會其實應該主動與港府合作, 堵塞 "明顯的法律漏洞", 這樣才可令香港的法治長久, 令港人相信法治.

    我知道外國某些著名大律師行, 都以 "鑽法律漏洞" 來幫助誇國公司少交點稅.

    我不希望香港律師也以 "鑽法律漏洞" 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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