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8日 星期二

馬嶽 - 僭建基本法 中港愈走愈遠

2016118
【明報文章】說這次是人大「釋法」,也許是最誤導的一種說法,因為已經是把《基本法》的某些內容加料重新寫一次了,怎麼還可算是「釋法」呢?現在用的是第158條的名義,做的是第159條的東西。基本法第104條中的「依法宣誓」就只有4個字,怎麼可以變出一大篇文章來呢?整部基本法,都沒有「監誓人」這個公職,怎麼可能就加插一個這麼大憲制權力的角色,可以「一誓定生死」,決定立法會議員以至所有公職人員能否就任呢?這就是傳說中的黨委書記嗎?
831決議,到確認書,到今次「釋法」,都一脈相承,是為了不容許某種政治傾向的人出任有權力的公職。前兩者是制度上製造一個可以不讓某些人參選的關卡,後者是不理你幾萬票選出來的民意代表,言行不合心水,一樣可以把你打掉。
徹頭徹尾的人治
九七以來,5次釋法,只有第四次關於剛果案是由法院提請,算是符合基本法第158條的規定,因而反對聲音最少。第二次(關於政改)和第五次都是人大主動釋法,第一次和第三次則是由特區政府提請人大釋法,同樣不符合基本法第158條的規定。每次釋法都是根據當時的政治需要,由上而下設定新的規定改變基本法的內容,其實是一種僭建。2004年釋法把啟動政改的三部曲變為五部曲,今次在宣誓程序上加上這許多限制,說是為1980年代起草基本法時的「立法原意」加以解釋?能說服誰呢?證據呢?這只不過反映政權今天當下的政治需要而已。說到監誓人可以判斷宣誓者是否「真誠、莊重」(選舉主任就是這樣做呀)地宣誓,而決定民選代表可否當議員,那已經是徹頭徹尾的人治了。
中國共產黨的官方政治意識形態,法律和憲法都是上層建築。共產黨既然號稱「代表全國人民」,便可以主導所有這些制度架構,於是法律只是為政治服務,可以為了政治需要而把法律和憲法肆意改變,甚至將之用作高層權力鬥爭的工具。一國兩制、香港的司法獨立和高度自治、國際形象,以至未來發展都可以犧牲,全都只是這次權力鬥爭中的某種附帶損失(collateral damage)。
中共對法律的看法和香港的西方法治精神相異,是一國兩制最大的深層次矛盾。把政治工程包裝為法律行為,對香港的法治制度和精神、香港人對法治和司法獨立的信心,以至一國兩制,造成最大的破壞。
一國兩制的最大矛盾和困難,是中港之間的政治價值差距;準確一點說,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層和香港人民間的政治價值差距。香港人重視法治、人權、自由、民主、程序理性。一國兩制,本來的設定就是要保護這些價值在香港可以維持,令生活方式可以50年不變。
暴露中港政治價值鴻溝
如果問為什麼近幾年港獨思潮蠭起,你也許可以說梁振英是「港獨之父」吧;但港獨的「老祖宗」又是誰呢?自2008年來,中港在政治價值上愈走愈遠。近年來中國對異見和言論自由愈加高壓,而香港(尤其年輕一代)隨着人民教育水平和公民意識提高、世界民主思潮影響,崇尚自由民主的人愈來愈多,這政治價值的差距愈來愈大。
你可以禁絕任何口頭宣傳「香港獨立」的人出任議員,但不會令港人歸心,客觀效果是令港人愈走愈遠。收回主權近20年,香港人(尤其是沒有怎麼經歷殖民統治的年輕人)愈來愈不認同自己是中國人,「人心回歸」的工程完全失敗。你可以看看國民黨威權時期的台灣,不單禁絕台獨思想,連學校內講台語也是禁絕的,最後又怎樣呢?
你無論重複多少次「中央有誠意落實一國兩制」、什麼「基本方針不變」,搞一次這樣完全違反香港人核心價值的僭建基本法,完全暴露了中港政治價值上有不可修補的鴻溝。你希望港人支持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他們究竟應該支持哪一個時空的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呢?如果一國兩制不單代表沒有真普選,還代表中國政府可以隨意改變遊戲規則和破壞高度自治和香港的法治和司法制度,那還如何可以吸引年輕人支持一國兩制呢?
李飛說,他相信過若干時間後年輕人會看清楚;現實是,因為你們,他們昨天就已經看清楚了。
作者是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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