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官員和議員,似乎愈來愈不了解自己的行為和操守,要以什麼為準則。說到「利益衝突」、「公眾觀感」一類問題,就會用一些「比白更白」、「政治敏感度不足」等評語,虛無縹緲,彷彿一切都歸咎政治,出了事只是該名高官或議員倒霉。
其實準則是很清楚的。公職人員的行為,必須避免引起公眾對政府施政失去信心。這裏說的是廣義的政府施政,指包括行政、立法、司法整個社會制度。
我們可以分開層次討論。最起碼的當然是公職人員不可貪贓枉法;普通市民犯法,不會令社會對施政信心動搖,但公職人員犯同一樣的罪,市民會有不同看法,因為權位愈高,市民期望愈大,議員、長官稱謂「尊貴的」,是因為要達到更高的要求。
因此,公職人員不能以刑罪為行為操守的界限。利用公職地位而得到私人利益,即使不犯法,也是不可。試想如果政府推出某項公共政策,例如基建、發展,負責審議和通過項目的決策公職人員,本身或親屬正是做基建、發展生意,馬上藉此獲利,社會難免懷疑,究竟這項政策是為公還是為私?公帑是為公益還是為私利而花?反過來說,若政府的政策說是打擊劏房、壓抑樓價暴漲,但決策高層專營劏房、炒賣樓宇,那麼公眾自然對政府施政是否有決心也會失去信心了。由是觀之,關鍵不是個人是否存心獲利,甚至是否知情,而是有沒有盡責妥善安排,避免出現這種事件。這不是要求太高,是應有之義。不明白公職人員有這個義務的人,根本不應委以公職。如果公職人員要社會以流氓奸商專業敗類的尺度量度自己的行為,誰還會對政府體制有信心?人人自危,唯有人人自救,目前社會一片混亂,就是這個原因。
不但自己要以行為避免損害公眾信心,還有責任公開維護社會的核心價值,例如司法獨立,令市民知道這些價值,會繼續得到保存。
Vic:香港許多公職人員,真的已淪落到以流氓奸商、專業敗類的標準自我要求,做事只問是否犯法。此之謂禮崩樂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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