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蘋果日報
2016年8月24日
梁振英昨天說,「在學校裏宣傳『港獨』,這個絕對不是言論自由的問題。學校校規比社會上的法律更加嚴格,譬如……在社會上講粗口不會上法庭,但在學校講粗口,屢勸不改可能會被踢出校……。」
香港學生在學校講粗口,應該說一直以來都是十分普遍的現象。老師會批評,會勸阻。但從未聽過有學生因講粗口而被踢出學校的。689是否可以舉出一個講粗口踢出校的例子?又或者找一個校長來說說這種校規?
689對現實狀況沒有了解就信口開河,已成為他擔任行政長官的最大特點矣。他又說,「香港是國家不可分離的一部份,有甚麼可以討論的餘地呢?」因此,討論港獨「完全不是一個言論自由的問題。」
學校有什麼規定不能討論港獨?討論港獨倘若不是言論自由的問題,是什麼問題?難道是行動問題乎?他到底知不知道言論自由的普世準則在哪裏?
我已重複過多次,但對健忘的讀友或有意抹殺的政客還是應該再提醒,言論自由的界限就是「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test),這原則是1919年美國大法官Oliver
W.Holmes定下並且已是全球採定的標準,舉例是不容許任何人在戲院中妄呼火警,引起恐慌。除了這種會產生明顯而立即危險的言論屬違法之外,公民的言論自由不應該設定任何禁區。
1951年,美國審訊由11名共產黨員鼓吹以武力推翻美國政府的「丹尼斯案」,其中一位大法官William
O.
Douglas反對判他們有罪,因為美國共產黨的勢力微不足道,不可能造成「明顯而立即危險」,而「鼓吹」涉及意圖,意圖是摸不着、看不見的東西,故不能成為罪名。因此「鼓吹以武力推翻政府」應該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他認為倘若一旦以意圖和沒有構成「明顯而立即危險」去限制言論自由,社會就會進入一個危險境地,「每個公民的自由都將受到危害」。他的見解後來成為言論自由的經典。
關於港獨,目前只處於微弱的言論層次,根本談不上產生「明顯而立即危險」,更遑論有言論以外的行動。一旦以港獨名義去限制言論自由,就會進入危險境地。選管會日前以需就「民主自決」「推動民間公投」「自主未來」等字眼諮詢律政司意見為理由,拖延部分參選人的入屋郵遞單張審批。如果我們忍受以港獨對言論自由設限,發展下去不僅上述「民主自決」等提不得,恐怕「七不講」也會降臨香港,即連普世價值、新聞自由、公民權利等都成為言論禁忌也。
在梁特的渲染下,港獨目前在建制派中已造成杯弓蛇影。日前演藝文化界的建制派參選人馬逢國竟表示因港獨違法故不能在演藝中涉及此話題,另一參選人周博賢即表示,殺人更明顯違法,但演藝創作中一直有這題材。
梁特宣傳港獨不遺餘力,從討論港獨要踢出校,到演藝產品不能涉港獨題材,香港正在上演港獨禁忌的荒誕劇。
2016年8月2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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