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5日 星期五

劉進圖 - 質疑基本法不等同不擁護

2016年8月4日

【明報文章】立法會選舉新界東選區參選人梁天琦被選舉主任剝奪參選資格,理由是他曾發表港獨言論,並在報名後公開表示不會修改立場,所以認定他並非真誠地擁護《基本法》,因為基本法第1條規定,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選舉主任的決定很可能會引致司法覆核訴訟,法院將要就何謂「擁護」基本法作出歷史性裁決。

選舉主任決定或踰越法治界線

筆者認為,內地政治制度下擁護可包含不得公開質疑,田北俊因發表倒梁言論被撤銷全國政協委員資格即為實例,但香港的政治及法律制度與內地不同,按照香港法制,擁護一詞的涵義是指遵從,即遵守和服從,這與提出質疑及尋求修改並沒有必然矛盾,選舉主任的決定很可能踰越了香港法治的界線,變相引入了內地的思想及言論審查制度。

所有立法會參選人在報名時都要簽署法定聲明,確認他們願意擁護(英文是uphold)基本法,成功當選的候選人在正式就職前也要依法宣誓,再次確認他們會擁護基本法。這些法律規定顯示,如果有候選人在競選期間以行動表明他不擁護基本法,律政司可以刑事檢控他違反法定聲明。同樣道理,如果有當選者在進入立法會後以行動表明他不擁護基本法,律政司可以檢控他發假誓,若經法院定罪,便會喪失議席,並可能會入獄。換言之,香港現行法律制度已有防止立法會候選人及議員不擁護基本法的條文,並且具有刑事檢控的阻嚇力,沒有需要再授權選舉主任對參選人進行是否擁護基本法的把關審查,選管會過去亦從沒有類似的把關審查的先例,這次的做法很可能踰越了法例的授權,即於法無據。

如果立法會當年制訂選舉法例時,有意圖授權選舉主任對參選人作出是否擁護基本法的審查,由於這樣做牽涉重大原則問題,嚴重影響參選權利,立法時理應一併制訂相關的審查準則和審查程序,例如容許被審查人士聘請律師,就選舉主任的質疑提出答辯,若審查不獲通過可向獨立的仲裁機構提出上訴等,但相關法例裏完全沒有這些規定,很難令人相信如今這套審查程序符合立法意圖,若不符合,就是非法僭建。

未修改前繼續遵從 就算是擁護

選舉主任否定梁天琦參選資格的唯一依據,是他不擁護基本法,證據是他曾發表港獨言論,雖然梁天琦簽署了擁護基本法的法定聲明,選舉主任仍認定他並非真誠地擁護基本法。按照這個先例,參選人若公開質疑基本法某些條文,表明會尋求修改或廢除這些條文,便等同於不擁護基本法,這樣做嚴重違反香港一貫的法律詮釋原則,嚴重侵犯基本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亦不符合現代民主社會的慣常做法。

舉例來說,代表婦女平權組織參選的人可能會公開質疑基本法有關保障原居民傳統權益的條文,指條文賦予男性原居民特權,違反男女平等的憲制原則,應予修改或廢除。代表鄉議局的參選人當然會大力反駁,指原居民權益條文屬於港人基本權利範圍,屬於不可修改的條文,2047年後仍要一直維持下去。不管我們覺得哪一方的詮釋較有道理,我們都不能質疑任何一方不擁護基本法,這就說明公開質疑與尋求修改並不等同不擁護,只要在未成功修改前繼續遵從,就算是擁護。

守憲與言論自由並存的基要原則

怎樣的行為屬於不擁護呢?以擁護香港屬於中國為例,如果有參選人或當選者私下勾結外國政權,尋求趁中國內部出現動盪時發動政變,奪取香港政權並促使香港脫離中國,這樣的行為不單觸犯叛國、間諜等刑事罪行,更是違反擁護的誓言,必須依法檢控,剝奪其參選或當選資格。

但如果參選人只是對當前的中港政治關係感到不滿,希望在基本法規定的50年不變於2047年屆滿後,以和平理性的方法,尋求北京同意修改基本法,藉此修訂香港的憲制地位,我們可以完全不認同這種主張,可以指這些主張現實上絕不可行,卻不能指發表這種主張的人就是不真誠擁護基本法,沒有資格參選立法會。這就是遵守憲法與言論自由並存的基要原則,也是英國、加拿大等民主國家容許主張蘇格蘭或魁北克獨立的人成為國會議員的基本道理。

2 則留言:

  1. 劉X圖 , 只要你地班頭巾氣文人 , 對上街動粗的政治素人 , 不要口誅筆伐 , 已經是對極權做成很大壓力 , 間接幫了你班秀才卸力 , 政府咁多文痞師爺 , 你講的道理他們不明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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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狼(英)狽(林鄭)為奸的特區政府豢養着許多斯文敗類, 扭曲法律, 違反法治, 引入內地實行的思想及言論審查制度, 香港人特別是傳媒人有責任嚴詞譴責, 維護本土的傳統核心價值, 不容特府官員混淆法理, 企圖蒙混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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