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文章】十六世紀初,馬丁路德提出宗教改革,脫離天主教會另闢基督教會,在歐洲引起極大震動,英王亨利八世因反對馬丁路德的主張而獲教廷封為「信仰的守護者」(Defender of the Faith)。其後,亨利八世要求羅馬教廷批准讓他休棄妻子伊芙蓮,以便他另立安娜保蓮(Anne Boleyn)為王后,但遭教廷以離婚違反上帝的律法為由而拒絕。亨利八世一怒之下,決定與羅馬教廷決裂,透過國會通過《最高權力法例》(Act of Supremacy),訂明英王為英國教會的最高領袖,不再受羅馬教廷的支配。諷刺的是法例保留了英王為「信仰的守護者」的稱號,這稱號仍沿用至今。
為爭取朝野的支持,亨利八世極希望得到時任律政大臣湯瑪麼亞(Thomas More)的支持。湯瑪為人清廉,德高望重,且是位虔誠的教徒。然而,湯瑪對另立王后一事一直保持緘默。當英國部分教會人士及貴族聯名上書教宗,要求教宗同意亨利八世的離婚要求時,湯瑪拒絕參與聯署。1532年,湯瑪有感無力解決君權與神權間的衝突而向亨利八世辭去律政大臣一職。
根據《最高權力法例》,亨利八世要求所有神職人員作出宣誓,接受英王為英國教會的最高領袖,但湯瑪認為他並非神職人員,故毋須作出宣誓。亨利八世又重新引進普通法棄用已久的刑事罪行,規定任何人公開承認英王以上的權力(如教宗),即屬違法。惟湯瑪極小心言行,對亨利八世休妻及自立為英國教會領袖一事一直默不作聲。然而,他的沉默已成為最強的反對聲音。最後,亨利八世要求所有公職人員宣誓承認他為英國教會的最高領導(Oath of Supremacy),當湯瑪拒絕宣誓後,他被控叛國罪,並被裁定罪成,判以斬首死刑。「我至死仍是國家的忠臣,但更首要是上帝的忠僕。」(I died as a King's good servant, but
God's first.)——他臨行刑前的名言,成就了他日月精忠的光輝人格。
若干年後的香港,政府會否要求所有參選立法會的人必須宣誓支持23條立法才能成為候選人? 畢竟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部分,立法會議員在《基本法》下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宣誓可保證23條立法能順利通過云云。這憂慮是否有點杞人憂天?但這種手法不正已在今天展現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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