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 2012年5月7日
「法治」的核心意義是以法律保障人權自由,以法律限制行政機關權力。在香港的制度之下,律政司長是法治的把關人,一方面,由於他是政府的最高法律顧問,他的責任是提醒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尊重法治精神;另方面,他必須保障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行政權力和資源,包括檢控大權,不會用於包庇權貴或壓迫人民。
所以這位把關要員,必須品格高尚、專業獨立,在履行公職之際無畏無懼、不偏私、不考慮個人的禍福後果。身為第一法律顧問,律政司長需有深厚的法律修養和學識,自不待言,而對於政府在憲制精神之下應有的行為操守,要有所堅持。一般市民並無法律專業知識,而且法律意見往往在保密的情况之下提出,不能事事在事前(甚至事後)公開,市民對於律政司長能否充分信任,會直接影響法治的公信力。因此,律政司長的個人名望,比任何一位官員更為關鍵。考慮一位人士是否適當的人選,一個核心問題是:如果擔任律政司長,這位人士會不會敢於向政府最高層提出不中聽的意見?如果觸及法治及憲制原則,他會否無視本身仕途禍福,力陳利害,若政府堅持違法,就會毅然辭職?過去,律政司長在私人執業有很高成就的人選中尋,一個原因,就是這樣的人最有資格掛冠,重返私人執業,毋須背棄原則,仰人鼻息。
梁振英在競選特首前後,及在競選期間,對法治承擔特別薄弱,他物色的律政司長,是一位容易受他駕馭的人物,還是他不得不尊重的人物,不但能顯示他未來施政的風格,也足以影響未來5年,公眾對法治可以有多大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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