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7日 星期四

陳雲 - 我們的課本怎麼了?

明報   2012年5月17日

註:明報刊出的為簡短版,下為完整版,出自Facebook

香港的教科書貴價,古已有之,但其質素之低,卻是於今為烈。網友貼來一段解釋何謂法治的香港通識課程讀本,令好多人徹夜難眠。題為「什麼是法治」的通識讀物,如此開始:

法治是一個涵義深奧的觀念,「法」指法律,即國家訂立不同規條來限制人們的行為,「治」指管治。「法治」的基本涵義便是依照法律來管治國家,使社會得以正常地運作。社會上任何人的行為均須以法律為依歸,法律亦會清晰地界定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保障個人的權利和自由。與此同時,政府的權力也源於法律,其行為受到法律的制約。

根據香港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於《談法治,釋人權》一書的界定,法治的核心包含了對憲法的尊重、司法獨立、政府受到法律的約束、法律必須公平地、前後一致地應用、法律應具有透明度、任何人都可以明白和引用、以及人權的保障等概念。它們均是法治的基礎,也是法治社會的必備條件。(《高中新世紀通識(教師專用課本)》「單元2.今日香港」1.1節《甚麼是法治?》齡記:二〇〇九,頁八十七。)

第一段,幾乎句句皆錯,從概念、語文,甚至標點符號,都用錯。有些更是大錯特錯,寫常識的書,要寫成這個錯樣,毫不簡單。假設著述者讀過大學,假設出版社有編審人員,試問要幾多胡混的大學教育,幾多疏懶的編審人員,才可以釀成這種大錯?

第一句,「法治是一個涵義深奧的觀念」。思想可以深奧,但概念不可能深奧。既然是概念,無論幾複雜,都可以條分縷析,講個明白。更何況,法治是可以輕易講個明白的概念,否則,怎會有這麼多現代國家實踐法治?第二句,「國家訂立不同規條來限制人們的行為」,法律不是規條,寫「國家訂立法律來限制國民的行為」即可,不必寫「不同」、「各種」之類的形容詞,否則就好像政府用法律管制人民到了無所不用其極的地步。

中文的法治,雖然有「法」和「治」的構詞元素,但法是憲法加法律,治是治理的治、天下大治的治,不是管治的治。略述了「法治」的構詞之後,語言解釋完結了,就不可再在法治加以括號,令法治繼續成為語言學談論的語詞,而不是日常使用的詞彙。行文的標點符號用錯了。

法治的目的是維持公義,不是要令社會正常地運作,更不是要任何人的行為均須以法律為依歸,法律更不會清晰地界定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這樣解釋的,其實是惡法統治,所謂法制主義(legalism),rule by law,而不是法治(rule of law)。人的行為是用信念、道德和倫理風俗為依歸的,法律只是最低標準的保障(雖然一國之立法多數會遵從其倫理道德),在發生衝突的時候的補償和救濟,是社會規範(social norm)的最後防線,並非最高的行事典範。此外,課文用詞不精確。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的,政府權力的來源,源於憲法,而不是源於法律。

要解釋法治概念,用憲法(立憲)與憲政(行憲)、司法獨立、尊重判決、遵從既定條文及形式邏輯、修改憲法及法律等概念來解釋就可以,普通法國家的法治觀念,歐陸法國家的法治國(德文的Rechtsstaat)觀念,也可一提。

課文一開始就講法治是深奧的,卻不能講深奧在何?之後就掉落到膚淺的依法治國的法制觀念,而不是治國以法的法治。

課文第二段徵引湯家驊的著作,即使內容符合法治,也是不合適的,應該徵引權威的、經典的法治觀念的書,如維基百科介紹的阿爾伯特.戴西(Albert Venn Dicey 1835-1922)的經典著作《憲法法律研究介紹》(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1885)。該書開放版權,網上可讀,列出的法治三大元素,簡單易明。第一個元素,沒有人會因為違反尚不存在的法律而受到懲罰,或是在肉體上或財物上有損失。亦即是說當權者不能擁有肆意的權力(arbitrary power),也不能在有人作出某行為後作出有回溯性(retrospective) 的修訂法律而懲罰某人。第二個元素,沒有人能凌駕於法律上,包括所有男女,不論其社會地位或其他情況。第三個元素,是法庭的決定是維護個人權益的最後防線。

這三條,就將政府的權力、人民的權利、法律規限與行事自由,界定得一清二楚,概念毫不深奧。再追溯羅馬法、英國的光榮革命與君主立憲,法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民約論)及聯合國人權公約,就從歷史發展上講解了何謂法治。我並非法學家,憑常識就可以講出上面的概念。原因是我讀的是中學的舊學制,有可靠的史學知識、科學邏輯和文學教育。中學的新學制不是不好,而是要做到開放思想的教學,必須維繫高質素的課文、參考書和師資。否則靠這類胡混課文,學生囫圇吞棗,以訛傳訛,就誤將馮京當馬良,以為法治就是中共講的依法治國,以為法治社會就是警察國家(德文的Polizeistaat)。

通識科並無指定課本,是「允許開放取材教學」,教育局審批課本之後,納入名單。通識科並無指定課本,「允許開放取材教學」, 想做到「無標準讀本,無標準答案」,然而課本水平之低,卻造就了言論紛紜而莫衷一是的討論,結果就是令社會失去理性共識,任由專權政府統治。這不就是政府取消基本科目,另立通識科的目的嗎?

延伸閱讀:
戴耀廷 - 法治的四個層次
戴耀廷 - 法治文化系列

1 則留言:

  1. 世紀.案內人﹕回應陳雲:我怎樣寫通識課本
    2012年6月1日

    早前,陳雲教授在《明報》撰文,題為〈我們的課本怎麼了?〉(2012年5月17日,D04版),提到其中一本通識教育科教科書中有關「法治」的概念演繹不當,結果「課本水平之低,卻造就了言論紛紜而莫衷一是的討論,結果就是令社會失去理性共識,任由專權政府統治」。而碰巧,本人就是本書的其中一位作者。本人素仰陳教授,學術知識水平亦自知不及陳教授萬分之一,但陳教授以一段落概括本書,甚至所有教科書的水平,似有不當之處,故也藉此抒發己見,以作交流。香港作為言論、學術自由之地,陳教授想必不會介意,還望陳教授賜教。

    教科書所用的語言

    首先,陳教授提到本書其中一段的用字不當,「思想可以深奧,但概念不可能深奧」,所以不能用「法治是一個涵義深奧的觀念」(課本原文為「法治是一個涵義深奧的概念」)。本人沒有資格反駁陳教授「概念不可能深奧」的命題,因為如是觀之,思想也不可以深奧,因為思想,本人覺得也是「無論幾複雜,都可以條分縷析,講個明白」。古哲柏拉圖(Plato)提到的「理型」(Idea),就是「概念」了,對於很多人來說也是很「深奧」的「概念」。「女人」是一個概念,「法治」也是一個概念,但對於一個十五歲的青少年(甚至成人)來說,不能說不「深奧」。所以,本人認為這一句子其實並無不妥。而且,這是有關法治章節的引言第一句,而不是這個章節的最後一句。中學教科書,由淺入深,在有關一個「深奧概念」的一個章節,用上這句子作為整個章節的第一句,有若我們在致電友人時第一句用上「喂」,難道罪就致死?

    陳教授之後也提到課文中可以不必寫「不同」、「各種」等形容詞,以及「法」、「治」應該是指「法律加憲法」及「治理」,而不是「法律」及「管治」。本人必須重申,本人無資格質疑陳教授的意見,但在本人的理解上,「法律」已包含了「憲法」,以「管治」代「治理」亦無不可,除非有人把「管治」的「管」字無限上綱,而「可以不必寫『不同』、『各種』」也即是說「可以寫」,我也不認為這可以構成本書的死罪。

    寫作教材須用更簡潔的詞語

    自知自己的法律知識薄弱,故在撰寫自己的部分時,均多次到香港中文大學的法律圖書館搜尋資料,於是,出現了第二段開始「根據香港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於《談法治,釋人權》一書的界定,法治的核心包含了『對憲法的尊重』、『司法獨立』……」的一段。在一個各界也只懂得胡亂拋「法治」、「核心價值」這些字眼的社會中,本人根據湯家驊先生的解釋,把法治分為了「對憲法的尊重」、「司法獨立」、「政府受法律的約束」、「法律必須公平地、前後一致地應用」及「人權的保障」五個部分(《高中新世紀通識(教師專用課本)》「今日香港」〈甚麼是法治?〉齡記:二九,頁八十七。),而不是單單就陳教授所言的「這樣解釋的,其實是惡法統治,所謂法制主義(legalism),rulebylaw,而不是法治(rule of law)」,因為「司法獨立」、「政府受法律的約束」、「法律必須公平地、前後一致地應用」及「人權的保障」就是法治(rule of law)的表現。陳教授只用了一個省略號,把本人認為最重要的有關法治的解說抹去,而「建議」我們加上「憲法(立憲)與憲政(行憲)、司法獨立、尊重判決、遵從既定條文及形式邏輯、修改憲法及法律等概念來解釋就可以,普通法國家的法治觀念,歐陸法國家的法治國(德文的Rechtsstaat)觀念」等內容。而其實,陳教授建議的內容,本人已在此章節提及,用的還是更簡潔的詞語,以讓我們每天真真正正地面對的學生容易明白。

    香港人很容易會盲從社會主流意見,對於教科書的主流意見,就是教科書素質低。可是,通識教育科,就是要我們從另一個方面去想、去持平。教科書,就是為了學生而編寫的適合他們的教材,我們斷不可能要十多歲的學生看一本權威法律典籍了解何謂「法治」吧?我們做的,是在詳盡與容易理解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這可是一個重要、專業而困難的工作。

    作為一個前線教育者,我愛自己的學生,期望香港的學生可以從通識教育學到更多,貢獻世界,不想給別人一種「學店」的感覺,故來函大膽抒發己見。本人才疏學淺,如有紕漏之處,還望陳教授海涵見量。

    (標題為編輯所擬)

    作者為中學通識教育科主任,教科書作者

    [文/陳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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