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心人
2017年7月19日
高院裁定4位立法會議員宣誓無效,他們即時喪失議員資格。這個判決亦間接宣布特區進入介乎中國與新加坡式法治(法制)社會。
不少評論,都曾提及「法治」及「法制」分別。簡單來說,在法制(rule by law)社會,法律是一種工具,被政府用來管制人民。相反在「法治」(rule of law)社會,法律是契約,也是一種理念及道義精神,用來平衡國家和平民權利。在法治地方,除了司法獨立外,還有一個重要因素,是執法機構有否濫用法律。打個比喻,警方宣布無限期嚴打違例泊車和行人亂過馬路。理論上,相關交通法例存在已久,警方根本不用公布天下,隨時可以執法。選擇這樣做,是因為車主和行人已習慣這樣做,突然收緊法例將會引起很多爭執。為避免民怨,溫馨提示是應有之義。
同理今次事件,中央先以人大釋法「宣誓條例」,梁振英繼而司法覆核4位議員。法官又純以法律條文考慮,不接受過往不成文做法(如長毛以往宣誓都是如此)。假設警方宣布利用天網,將之前違例泊車和過馬路人士,全部發告票。做法固然合法,大家會否覺得合情合理?
讀者不要誤會,以為我批評法官判決。法庭角色被動,只是按照法例審判,不能要求其他。不過特區尚保留大量殖民地惡法,況且立法會議席佔多數,有需要時可以通過其他嚴法,再加上人大釋法這個金剛箍,法律工具已實際掌握在政府手上,社會再無其他制約。早前佔中人士被控,同樣利用陳舊條例,目的顯而易見,便是利用法律懲罰反對派。從政治看,特區法治精神消弭,正式進入法制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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