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1日 星期六

李怡 - 社會福利既非人權也不是慈善事業

蘋論   香港蘋果日報   2013年12月 21日

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說,法庭不是解決社會複雜問題和政治問題的地方。早前立法會在審議用特權法調查政府發電視牌照問題時,官員和建制派議員都主張用司法覆核去解決爭議。諷刺的是,這些人當中,許多人不久前都指摘反對政府政策的人濫用司法程序。似乎能平抑社會反對聲音時,就反對用司法程序,不能平抑時,就以司法覆核為由而推諉政府和立法會的責任。

昨天,李兆富在論壇的文章說:「香港不但是行政霸道,立法會有名無實,加上一部思想混沌不清、無從修改的《基本法》,由上而下的錯,並沒有治本的自我完善機制。每次制度上出現問題,惟有透過『人大釋法』去扭橫折曲,強行改變文字的意義。」這是對香港目前困境最恰當的概括。

終審法院關於新移民毋須居港七年便可領綜援的裁定,是嚴格依循《基本法》條文的裁決。這是法院只依法律而不考慮社會、政治問題的本份。而根源自是「混沌不清的《基本法》」:把「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給予「香港居民」而不是「香港永久居民」。儘管終院的判詞表明,判決不能延伸至房屋、醫療等其他方面,但是前天已有團體協助新移民申請法律援助,對公屋居港七年的限制提出司法覆核。從《基本法》條文來判斷,敗訴的可能性很低。接着來的是,會有新移民向政府追討過去幾年的綜援金,若公屋七年居港限制撤銷,還會有人要求賠償過去租住私人物業與公屋間的租金差額。此外,其他國籍的「香港居民」都可以用同樣原則申請綜援及公屋等福利,例如持香港居民身份證的外籍家庭傭工。

社會福利不是人權,也沒有人人平等這回事。人權要求保障的是言論自由、法律權利、政治權利這方面的平等,是機會的平等;人權不包括分配的平等。社會福利牽涉的是社會資源的分配,社會的富裕程度、文明程度不同,有不一樣的福利制度,也有各種不同的限制,不會人人平均分配。因為社會福利不是人人都有的人權,它對弱者的照顧,需要社會其他人的付出──直接稅和間接稅,因此要考慮對整個社會的公平。

幾乎所有文明國家都規定,居民與已入籍的公民享有不同的福利,比如讀書,許多國家公民是免費的,居民就要收費,老年金、失業金只發給公民。申請家庭團聚,通常要本地公民提出申請,要提供入息證明,保證來團聚的新移民有住處,有人供養其生活。與當地人結婚而入籍,要提供二人交往的歷史,可以供養新移民的入息證明。加拿大對於領取老人金和其他福利的公民,要求不能在國外有退休金或其他收入。近年發現有許多中國移民在加拿大領老人金,而他們在大陸卻有退休金和物業等收入或資產,早兩年加拿大政府決意調查。也許不易查到,所以今年起收緊了與父母或祖父母團聚的移民條件。

社會是否有充足的資源,不等於要把福利給予不同資格的人,正如即使商務艙有空位,也不等於要給經濟位的乘客佔用。在香港,申領綜援要資產審查,但人人都知道,要審查新移民在大陸的資產幾乎不可能。香港對結婚移民也只要證明而沒有調查,因此,在家事法庭每天都大排長龍,一對對男女有商有量,絕不似怨偶。

大陸網站「天涯社區」有一篇文章說,「許多國內同胞……以為香港的福利制度,居港未滿七年的新移民,就不能享有。這是一種謬誤。……即使居港不足七年,只要有需要,就可以直接,或間接享受特區政府提供的各項福利,包括:醫、食、住、行,還有法律服務,甚至是教育。有的是以現金發放,有的是免費服務」。又說,「咱們有句老話,『不吃白不吃』。……所以,盡早以合法途徑到香港特區,爭取各種福利,包保可以醫食無憂,老有所養,壯有所居,幼有所長」。

社會福利不是人權,也不是出於憐憫的慈善事業。人人平等享受社會福利是分配平等的觀念。而分配平等的社會主義社會,最終一定會蛻變成「有的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新移民無法作資產審查而永久居民可作資產審查,不就是這種「更平等」的體現嗎?

爭取修改《基本法》,爭取香港對新移民的審批權,是唯一出路。是很難,但不能不說,更不該混淆平等觀念胡說。(https://www.facebook.com/mrleeyee) 

2 則留言:

  1. welfare system is certainly part of our political economy, and its impact certainly reflects who is being the boss NOW, 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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