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2日 星期三

呂秉權 - 重判高瑜 自暴其短

2015年4月21日

【明報專訊】71歲的內地資深記者高瑜,被指觸犯「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被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重判入獄7年,引起中外極大迴響。

中國正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以案論案,大家不妨看看高瑜案是否「依法治國」的一次良好示範?即內地所講「要把每個案子都辦成鐵案」,經得起法律和時間的考驗。

根據起訴書,高瑜案所涉的國家秘密,是俗稱「七不講」的《關於當前意識形態領域情况的通報》的「中共中央辦公廳【2013】9號文件」。

所謂「七不講」,即不講西方憲政民主、普世價值、公民社會等七種主張。

第一方面,先論證據。

當局的控罪指,高瑜在獲取這份機密文件後,於2013年7月利用Skype軟件,發送給身在海外的明鏡新聞出版集團創辦人何頻。

判案講求人證、物證。可是控方在庭上,無法提出鑑定證據指出,高瑜究竟在何時、何地、用哪部電腦傳送出有關的文件。中國網監科技之高,資源之厚舉世聞名,但經過一年調查,如果連最基本的電腦犯罪實證紀錄的時、地、物都無法提出就將人治罪,那麼,這種判決實在馬虎、兒戲,為依法治國自暴其短。

中國的網絡和科技警察,應該不止這種水平,即使資料被刪,他們亦應能修復,之後一一呈堂,擺出鐵證如山之勢,壓下泄密者,令你百辭莫辯,輸得心服口服,否則將辜負無數為網管大量投入的中國納稅人。

有本港熟悉科技罪行檢控程序的人指,調查這類案,一般會從收件者的IP開始查起,再追回發件者的IP,並查出違法行為的時與地。得此資料後,控方就會向軟件公司要求獲取被查者的資料,以及看看能否追回所涉文件等。可以確定的是,當局無法調查身在海外、被指是「接密者」何頻,但暫時不能確定中國官方有否從軟件公司獲得任何證據,如果有就應該讓證據說話,以理服眾。

黨國不分 重判良心 如何服人?

另一方面,何頻的聲明指,早於當局指高瑜發出文件之時,自己早一個月已從其他渠道獲得文件,來源並非高瑜。如此的時間出入,未知當局如何解釋?

第二方面,程序公義。

當局的判刑,主要基於高瑜的認罪證供。她的辯護律師指,高瑜之所以認罪,是由於辦案人員威脅要將其子「抓起來」脅迫而成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解釋,令被告人在精神上受痛苦的方法而逼出違願的證供,屬於非法取證,應當排除。

另外,高瑜案開庭前,她的「認罪和深刻懺悔」的片段先在中央台播出,有違公平審訊原則。

最後一方面,就是黨國不分的問題。

今次的文件,是一份黨的文件。在黨國體制下,將「黨」的文件當成「國家」文件,再以「國法」對高瑜治罪,實在不符「依法治國」的精神,對國際社會作出一次錯誤的示範。

而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秘密包括國防、外交、經濟等範疇,意識形態不在其列。將黨的意識形態正確方針列為秘密,再以國法限之到底是否正確?

再退一萬步,高瑜並非黨員,沒有法律責任為黨保守秘密。

黨國不分,重判良心,如何服人?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