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八年前在港大頒授榮譽學位前夕,校長按慣例邀請一眾獲頒學位者及部分同事在其官邸內共進晚膳。當日在座者包括一位政府要員和一些法律界人士共約二十多人。
晚宴是西式長枱形式,席間該政府高層忽然問我,香港是否有太多司法覆核,我禮貌地回應說從數字看香港並不算有太多司法覆核,但因這類案件較受傳媒關注,故可能令人有這種感覺。他跟著有點怨盼地說,香港實在有太多司法覆核,甚麼事情也拿來司法覆核。我回答說,這其實是所有已發展地區的一個共同現象,隨著社會的進步,市民的知識水平提高,對政府的期望亦相繼提高,在法治社會裡,法律遍及人民生活的每一部分,市民與政府的摩擦自然無可避免,司法覆核其實可以理性地理順這些摩擦,從而促進良好的管治,香港在這方面與外國的經驗大同小異。他似乎並不接受這解釋,繼續抱怨一些律師甚麼事情也提出司法覆核,《基本法》任何一條條文也可成為司法覆核的理據云云。隨著討論開始有點升溫,校長嘗試打圓場說些無關痛癢的說話,但他仍追纏於律師濫用《基本法》進行司法覆核的話題上,最後我回應說若他認為《基本法》不斷被「濫用」,那不若乾脆廢除《基本法》便算了,對話至此才告一段落,在座的法律界人士無不側目,但願特區政府不是用這態度看待司法覆核和法治。
這段故事亦帶出一個重要的課題,司法覆核是良好管治的基石,避免政府因種種原因行使踰越法律所容許的權限,在政府與市民間取得平衡,使政府不能為所欲為,但這亦同時意味政府決策有時會受左右或延誤,這是法治社會的代價。立法會選舉在即,不少人提出外傭司法覆核和港珠澳大橋案均為濫用司法覆核,從上面的小故事出發重溫這兩宗案件,我們是否還會再作這樣的結論?待有機會再和讀者分享對這兩案件的觀點。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