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5日
泛民令人最失望之處,不單是無能,而是喜歡用似是而非的論述愚惑市民,特別還針對支持者,目的只是想騙取支持,這恐怕是最缺德的行為。3周前的新界東補選,泛民為了找尋一個要求支持者投票的理由,於是虛構一個立法會必須保持關鍵少數以防止建制派得勝後,會修改《議事規則》讓泛民的拉布抗爭不再可能,云云。
拉布行為
互有傷害
缺德之處是所謂「議會抗爭」中的有力武器拉布活動,早於4年前因為一宗案例而失去實質效力。泛民一直不願把這事實說清楚給支持者知道,最清楚現時憲制實況的自然是4年前的司法覆核者梁國雄,但4年來有事無事都拉下布的正是他,筆者完全莫名其妙,大概是「橋唔怕舊,至緊要受」,而雄仔的支持者特別蠢,也就特別受。
拉布有些時間也可以成功的吧?早前網絡23條不就成功了嗎?這當然只是一種錯覺,大家不妨看看《財政預算案》及其他重要撥款議案,泛民是否可以拉布成功?一些情況是政府讓泛民拉耐些以便民間產生不滿(例如阻延社福的撥款),一些是政府根本不介意收回草案(版權修訂條例是保護美商利益)。
筆者早已指出,利用拉布只是互有傷害的行為(〈玩「拉布」只是飲鴆止渴〉,刊2012年5月16日《信報》),一點也說不上高明。議會的運作從來是少數服從多數的遊戲,全世界的議會都有機制防止過分利用控布,說香港的議會先天性不公平雖有點道理,但又何必參與?藉參與去改變規則是正當的道理,藉參與去破壞議會、搞亂三權分立的精神,則是法官不會認同的做法,且會加以嚴斥。
4年前法官林文瀚正是在判詞中嚴斥梁國雄及其代表律師李柱銘。法官也在本案把立法會內拉布的種種問題在憲政層面講得清清楚楚。一切早有法律上的定案,只是泛民一直還在玩拉布騙選民,故意混淆事實與法律的方方面面(HCAL
64/2012)。
這一宗重要的判例,有興趣研究和希望認真論政的朋友應拿原文一讀;有意在9月參選立法會的勇武新人類更要細讀,要清楚知道拉布只是有限手段,本身絕非目的。梁國雄已經騙了港人4年,這是不可以再延續的醜行。
事件可退回2011年5月的一次長時間拉布行為,立法會主席曾鈺成終於剪布,從而終止替補機制修改議案的辯論(這一議案修改法例,令議員在職期間自己辭職者不能參加補選)。在梁國雄作出的司法覆核訴訟後,高院在2012年5月裁決梁國雄敗訴,成為經典案例,判詞也實在寫得十分全面。梁上訴到上訴庭,馬上被駁回。終審庭受理上訴並在2014年9月10日聆聽上訴,5名法官在4小時後便決定駁回上訴。書面判詞是巧合地在「雨傘革命」發生後的9月29日星期一公開,大多數人因而沒有留意案件的重要性。
主席質素
一直下滑
終院清楚地為林文瀚的原審判詞背書,解釋基於三權分立與普通法下的不干預原則,終院只會看立法會主席是否有某項權力,而不是去裁定權力的行使方式。主席決定剪布,明顯屬於主席擁有的權力,故駁回梁國雄的上訴。法官不認同李柱銘指《基本法》第73(1)條賦予立法會議員的發言權利,是可以無限發言的權利。議員的發言權利是針對立法會整體而賦予,沒有單獨個別議員發言的所謂憲法權利(FACV
1/2014)。
未夠詳細的話,可以回到林文瀚的判詞,
林官說主席不是坐在主席位上聽演辭的人,他是有權適當地控制會議的進行(第25段),我們必須以此理解《議事規則》。主席由議員選出,對議員負責,議員可藉不信任動議罷免主席,主席和議員皆有選民,皆須對選民負責,皆有政治考慮,但政治考慮法庭是不理的(第27段),所以主席應否容許拉布,法庭不討論(第28段)。
林官直斥雄仔及其他3人玩拉布並不是要表達意見,只是希望藉委員會對各項修訂的辯論無限期阻延立法(第45段)。曾鈺成主席並無突然中止辯論,他准許再辯論多3小時,才作表決,並無剝奪議員的發言權利,在法律上根本不能非議(第47段)。
如果要為所謂議會抗爭的拉布行為作出簡單的憲法總結,就是基於三權分立的原則,議會的爭議是政治問題,議會如何運作是議會的主權所在,法院盡可能不作干預。具體地說,議案的通過過程只要有合理的討論時間,主持會議的人剪布是合理的。通過的形式有問題,是大叫用聲音大小決定還是舉手或是按掣,也是議會自己的事,總之法官不會理。
兩年前用拉布作抗爭就已經是鐵定失效無用的事。隨着曾鈺成退出議會,主席的質素再一步下滑,更過分的事也一定會發生。就算法院今次裁決陳鑑林的做法不合理無效,亦只是叫議員回座位投多一次票而不是推翻決定。
對於以勇武自稱的立法會新參選者,拉布不再是可玩有效的抗爭,而是必須記取的事,若無能走出泛民的困境而只是騙選民一票,那不會是持久的事。最少,與台灣比較,香港議員還有更多勇武的抗爭空間!
2016年3月1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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