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也是「一國兩制」中兩個制度差異最大之處,而公平審訊和司法獨立更可說是法治的基石。
面對複雜的法律條文和司法程序,律師代表便成為公平審訊的重要環節。律師代表當事人,只是履行職責,保障當事人在法律下的權益,包括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而並非認同當事人的行為。故此,當楊岳橋代表在旺角騷亂事件中被捕的人士,他只是履行律師的職責,與任何在刑事案件中代表當事人的律師毫無分別。稱他為「暴民律師」,只反映對律師的工作和律師代表的權利的誤解。
「暴民律師」一詞,亦觸及對假定無罪的推論的認識。我們的刑事制度相信一個人在未判罪前假定無罪,舉證責任在控方,我們不接受未審先判,更不接受被公安拘捕便等於有罪。可惜,近日不少網上的言論和報章的專欄對被捕人士的批評,甚至說是放虎歸山、魔鬼重回人間等,已經等同未審先判。被捕人士眾多,是否人人有罪?即使他們有參與騷亂,參與的程度是否人人同等?針對他們的控罪所提出的證據,至今我們仍所知甚少,但便一口咬定這些被捕人士有罪,是否過於武斷?是否被警方拘捕便等於犯法有罪?法律上他們還是被假定無罪的。
更甚者,有些人士因不滿法院對一些示威人士的判決而號召網民對法官「起底」,審視他們是否「黃色」(支持雨傘運動)。十多年前東方報業因不滿上訴庭的一宗判決,以狗仔隊連續三天跟蹤高奕輝法官以示「教育」,結果主編被判入獄,集團被判罰五百萬元。今天這些人士不滿法院的判決便向法官施加壓力,其實同出一轍。蔑視法庭罪保障的不是法官而是司法制度,若任何人敗訴或不滿法院的判決便可以去懲治法官,誰還會相信這個司法制度是公平的?
法治一旦被摧毁,我們還可以依靠什麼來保障我們的權利?中港兩地對法治的理解尚有一段距離,宜多加溝通。胡亂批評香港的外籍法官不考慮中國的利益甚或不認識《基本法》,是既不公平亦不負責任,更無助加強兩地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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