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面書
2015年1月5日
香港日漸淪為無法無天、荒誕絕倫的城市,要是大家都噤聲,很快連基本人權都喪失殆盡。
一個十四歲的小孩子在牆上用粉筆畫花,充其量只算塗鴉,而且是破壞力最小的塗鴉;「九龍皇帝」曾灶財用墨汁在公共空間書寫,墨汁帶膠性的,不好洗,一般要髹一層油漆,才將之覆蓋;但小女孩用粉筆塗寫,筆迹用水一沖即去;破壞力根本難以相比。但兩人待遇,真有天淵之別。
曾灶財在街上書寫逾五十年,塗寫了數以萬計的牆壁、燈箱和燈柱,被捕不免,但一般儆戒了事;只有一次被拉進精神科診所;另一次在中環塗鴉被控,被罰五百大元,還是我替他付的。
但女童畫花呢?警方竟然以刑事毀壞罪拘留她,並申請兒童保護令,將她拘禁女童院三周!
從破壞公物的角度來說,曾灶財塗鴉明顯比女童嚴重得多,但一個罰五百元,一個被剝奪自由二十一天(還會正式起訴,再判刑),判刑之重,根本不成比例。這令人懷疑,警方和裁判官申請、批准兒童保護令時,有沒有參考過其他案例,以維持法津的公平性和統一性?
警方這樣做,最合理的推斷是想以儆效尤,阻嚇其他學生和少年參與社會運動。從法律角度來說,沒有一個人應為警告他人作犧牲的,這完全是沒有法治觀念的枉作非為,而裁判官竟批准了;現在香港的執法、司法制度墮落到什麼程度?!
此案還有一點同樣荒謬的是,定立兒童保護令,原意是保護兒童,使他們免於受到不正常成年人的傷害,但現在女童的父母並沒特別問題,也不是沒能力照顧女童,故保護令被警方利用為懲罰兒童的工具,與立法原意完全相反。警權侵犯人權,要是你今天對警方的濫權視而不見,也就是對自己的人權和尊嚴漠不關心,難保將來不為此付出代價。以後小孩子在街上畫圖案跳飛機都要拉,警察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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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香港的執法、司法制度已然墮落到令人咋舌的程度, 而盲撐警方的政客及評論人為虎作倀, 指鹿為馬, 對此有一份不可推卸的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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