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
2015年1月5日
14歲女孩用粉筆在連儂牆上畫花朵,10多名警員如臨大敵,以涉嫌「刑事毁壞」拘捕,更向法庭申請「照顧保護令」,送入兒童院看管,濫用法律程序,意在要參加佔領的小女孩失去自由。不料此舉即時激起公憤,群起抗議。女孩在律政司不反對之下,成功獲高等法院批准保釋,恢復自由。只是,既不涉刑事,何來「保釋」?
羈留少女的消息傳來,我和好幾位法律界朋友極為震驚,最關注的是,法庭究竟基於什麼理由和法定權限,將女孩送入兒童院扣留?女孩的律師提出反對,父親又在庭上力陳會照顧女兒,為何法庭仍要發出這樣的命令?
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警方有權向法庭申請保護令,但也須有確實理據,證明女童有受到傷害或傷害他人的危險,而法庭亦須信納有符合條例第34(2)條之下的情况,方可批准申請。我們看來看去,看不到有該等情况。姑且相信警方提供了相當理據,法庭要求先取社工報告了解實况,也不無道理,只是等待報告期間,基於什麼法理權力羈留女孩?
條例第34E(4)條,賦權法庭在候查期間將女孩羈留在收容所不超過28天,雖然該條例並無列明條件,但任何法律權限,必須合法行使,人身自由是法治保障的基本人權,法庭有無認真考慮,是我們最最關注之處,一如保釋,如非有具體理由顯示有必要,法庭都不批准任何扣留候審或候查者,成人如此,兒童更受特別保護。她與父親同住,硬生生將女孩從父親身邊帶走,有何重大理由?據知,女孩的父親向法庭保證會看管女兒,寸步不離,而懂事的女孩,亦親口向法庭承諾聽話,法庭即使不完全接納,也可先予警告,說明若收到社工投訴接觸不到女孩,便會將她送入兒童院看管。令我們深深失望,也是無比憂慮的是,執法者顯然漠視法治視為第一重要的人身自由,然而法庭為何未能嚴謹把關?警察假執法之名,顛覆法治,是可忍也,孰不可忍?
警方是頭號打手,可憐以法官的學識竟淪為二判打手,我的感覺是法官自貶為法律手作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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