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5日
【明報專訊】800年前的今日——1215年6月15日,英格蘭國王約翰(King
John)在倫敦泰晤士河附近的蘭尼米德(Runnymede)為著名的《大憲章》(Magna
Carta)蓋璽。
王室權力在約翰父親亨利二世及兄長理查一世統治時期大大擴張。英王在歐洲戰爭和十字軍東征的支出浩大,資金大多來自轄下貴族,他們面對國王隨心所欲徵收高得過分的稅款。到1215年,他們終於受夠了。這些貴族向約翰提出最後通牒:接受大憲章,限制您的權力,或面對後果。最終約翰勉強答允。
大憲章限制了英王利用封建權力對抗貴族的能力,亦遏制了他隨意向貴族徵稅的權力。憲章承認只有人們在決策時得到代表,才可以被徵稅。5個世紀以後,這一點在1770年代的美國延續,殖民者反對在未獲諮詢下向英國政府繳稅。
大憲章共有約4000個單詞,分為63段條文。它並未制訂權利,而是訂明英國子民的基本自由,以及宣布即使是英王亦不會高於法律,這在那時候是嶄新的想法。
大憲章內容出人意料地寬廣,包羅像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宗教自由以及官員操守等不同範疇。第39條是其最著名的條文,列明除非「經其同儕之合法審判,或按當地法律」,沒有自由人(free
man)可以被拘捕、囚禁、沒收財產、奴役、放逐或予以其他起訴。第20條更呼應公平審訊的現代概念,列明「除非經具聲望人士宣誓」,否則刑事制裁不會實施。執法官員——例如法官、警察和郡長(郡法官)按規定須熟悉當地法律,並要「注重維繫」,這承認了司法系統必須由合資格的人掌控。
大憲章深刻影響全世界
雖然部分人聲稱視大憲章為許多現代權利的來源,包括疑犯事先知悉所面對控罪的權利、審訊時享有「權利平等」(equality
of
arms)甚至是擁有法律代表,但是這有點扯得太遠。不過,我們可以說,大憲章確認疑犯應該得到更公平的對待,就刑事法而言,過去數百年許多概念皆源於此。
數百年以來,大憲章在全世界發揮巨大的影響力。例如在英格蘭,查理一世的反對者在1640年代依靠大憲章譴責君主的專橫手段,時任首席法官柯克爵士(Sir
Edward Coke)宣布「大憲章就是這樣的人,他沒有至高無上的權力」(Magna Charta is such a fellow that he will
have no
sovereign)。在美國,一眾開國元勳在18世紀末撰寫《獨立宣言》和《人權法案》時,亦受大憲章啟發。《世界人權宣言》1946年起草時,出任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主席的愛蓮娜‧羅斯福(Eleanor
Roosevelt,編按:二戰時美國總統小羅斯福遺孀),形容宣言是「全人類的大憲章」。
大憲章深刻影響了許多司法系統的發展,包括我們自己的司法系統,而其影響仍然持續。去年12月,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形容「大憲章的根本原則永不過時,今時今日的意義仍與在800年前一樣」。部分大憲章的原則反映於香港《基本法》,包括對在刑事案件中隨意拘捕和扣留疑犯之限制,以及市民向法院申訴之權利。
在英國,大憲章信託基金會(Magna
Carta
Trust)形容大憲章為英國最偉大的出口,更稱「過了800年,大憲章最好的日子仍在前方」,如果真如此,對全球司法制度前景而言無疑是重大喜訊,即使是暴政正充斥世界。
作者江樂士教授是前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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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大憲章就是這樣的人,他沒有至高無上的權力」(Magna Charta is such a fellow that he will have no sovereign)”照文理看這句中文翻譯好像不太協調。have no sovereign 是不是該解釋爲“沒有權力可以凌駕大憲章之上”?
回覆刪除我不肯定,但是覺得你的理解可能是對的。
刪除謝。可能要請古德明先生指點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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