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9日 星期三

王岸然 - Uber應予本土及多樣化

作者網誌   2015年8月18日

無論從什麼角度出發,筆者絕不認為政府以公家警權保護少數不勞而獲、侵害公眾利益的資本家的士商是合理的事情。新科技令很多傳統的經濟商貿模式改變,有智慧的當權者當然應該擁抱新時代,主動適應新轉變,尤其是新轉變能改善就業,減少中間剝削,提升職業司機的生活水平,簡直功德無量。

的士行業絕對是一個違反競爭、中間剝削嚴重、少數商人利用關係、以不良有害競爭的手法損眾自肥的行業。在已經通過有待執行機關「競委會」成立執法的《競爭條例》中,有明確的法例禁止任何行業有合謀定價的協議。

不正常一致性行為

的士行業根本全無競爭,除了不應有的固定價格收費安排之外,業界的大商會明顯有不正常的一致性行為(concerted action),以保護行業的利益,這就是違反競爭,違反了競爭法例。最明顯的事例是,大量有牌的的士停在停車場也不出街提供服務,這不可能是個別商會的行為而是大商會之間的秘密協議。這類協議違反了《競爭條例》,亦違反競爭原則,是彰彰明甚的。

的士留在車場不出街,是人為地減少供應,這可維持的士的收費,也可維持全港只有18000個的士營業車牌照的價值(每個500萬以上);但利益不歸職業司機,司機遭的士商中間剝削和收入不佳的情況下選擇客人,是為勢所迫,但要承擔所有道德上的責難和法律上的責任,公平何在?我們又有何道德上的理由,支持警方執法打擊Uber去保護少數無良的士商的利益?

不談自由競爭這些右派理論,從左派角度看問題,的士本應是個體行業,勞動成果應該歸於司機本身。揸者有其車,談了半個世紀也不成事,反而車牌被資本商人壟斷之後成為專利事業,對用車的市民及靠揸車為生的司機皆不公平。司機挑客影響市民的選擇,亦影響城市整體的流動性,對香港的整體利益影響極大,極不應為少數商人的利益禍害了大多數港人的利益。

有的士駕駛牌者轉而駕駛任何車類接客謀生,只要態度專業,沒任何道德上的問題。這是說站在左派的立場,Uber的出現若然會為司機帶來利益,看來也是一定,就沒有不支持的道理。雖然Uber也是大企業,而且跨國,支持Uber只是支持開放,打破壟斷,自由競爭,只要容許相同模式的營運情況出現,自然有本地的Uber加入行業,這情況在全球所有資本主義自由經濟體系的歷史中無數次出現,問題只是應否開放行業的競爭,而不是研究Uber是否大企業。有環球的麥當勞,也有街角的茶餐廳,小本經營者有其空間才是最重要的。

保險問題更是次要。大企業如Uber完全可以自承保險的責任。有保險公司表示不可能承保嗎?只是希望行業合法化再接生意,所以以沒有保險為理由想禁止Uber的出現是本末倒置,誤導公眾。

擁抱新科技及新事物的出現,更是鐵的道理,香港的建制歪理已經夠多,大家不應該相信,新加坡及美國很多州份皆選擇接受新事物。的士的出現其實也不過數十年,所謂白牌車的名稱是本土在1967年暴動時的創意名稱,但當時情況是指車輛在街上直接拉客同紅的競爭,那是未有手機更未有GPS之類新科技的時代。我們用發牌制度規管的士業可能成為落伍的東西。相關的法律更是跟不上時代。理應被打倒的是僵化的建制及利益集團,而非創新的事物。

港人的消費者集體力量意識薄弱,這次事件也許可以教育大眾這方面的醒覺。只要公眾支持,Uber幾乎是立於不敗之地,這也是其創意所在,幾乎在全世界都被當地的的士業界針對,想逼政府執法,但礙於民眾的支持,政府自然手軟,Uber照常經營,上市價值大增,有足夠財力打官司,時間一拖,民意一面倒,創新者必然是勝利者,這是歷史的定理,否則人類社會也不會有今天的進步了。

創業者從速入行

以現時的社會情況來看,大大有利Uber的搶灘,筆者也強烈建議有膽識的本地創業者從速效法加入行業。政府不敢告使用服務的市民串謀犯法,因為警察與小市民因佔領事件多個月來已經關係緊張,擾民激起公憤引致第二次佔領堵塞彌敦道,受不起的是梁政府。

法律上,市民不是直接與司機交易,是與一間身在外國叫Uber的荷蘭公司作服務貿易,法例上政府是難以干預外國的合約在港實施的。筆者且舉一個國際貿易法的問題,叫車的市民知否正在經互聯網與荷蘭的公司按荷蘭的服務合約購買服務?事件在港發生,在互聯網則是一項國際合約,可以按外國法律辦事而香港法庭是不會干預其有效性的。

事件要上法庭,上訴再上訴到終審才有清楚的法律關係界定,別以為一個支持政府的裁判官就可以嚇倒所有市民(事實上陳碧橋也非嚇倒小市民,他只是市民心中一個笑話)。事件只是香港市民支持Uber一方,照樣光顧其服務,政府就只餘改法例配合一途。勝利與成功是屬於肯創新者的,古今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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