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4日 星期一

陳雲 - 排拒移民,不是歧視

轉角   am730   2013年11月04日

語言就是戰爭。十一月一日,香港的社民連、工黨、民主派議員、左翼社運人,發表聲明,說香港人不應「歧視」大陸人來港家庭團聚。他們召開記者會,發表《爭取家庭團聚審批權聯署聲明》,十四個維護新移民權利的民間團體及二十二位民主派議員濟濟一堂。

三年來,香港的左翼一直說香港人排拒大陸的雙非人、自由行及走私客是歧視大陸人,甚至要告到平等機會委員會去。即使香港人鄙視那些隨地大小便及喧嘩滋擾的大陸客,左翼也說香港人「歧視」大陸人,說鼓吹蝗蟲論、反雙非的,是「法西斯」(筆者就被左翼誣衊為法西斯)。「歧視」這個觀念,立法會的財閥也懂得用來袒護自由行政策,大陸人也識得用這個觀念來攻擊香港人。

「歧視」是一個法律上有精確意義的詞,不容濫用,否則會擾亂民眾的法理觀念。歧視的定義好顯淺的:本來有同等權利的人,你不給他們權利,或阻止他們實踐權利,就是歧視。香港人不容許外地人隨便移民香港,不是歧視,而是排拒,因為外地人與香港人並非享有同等權利,外地人沒有香港的居留權,更沒有香港人的公民福利。這更不是排外,因為這些外地人並無進入香港定居。排外是指排斥那些定居本地的外來人。

喝罵那些隨地大小便的大陸客,不是歧視,而是譴責、厭惡,因為這些人根本沒有權利在街上大小便(除非是失禁)。這些日用語言屬於常識,是不必說明,大家都知道的,但常識的東西,最容易受到詭辯的干預,因為一旦受到干預,我們是沒有準備如何去防衛的(unprepared to defend)。老實說,如果我不告訴你,你知道如何防衛嗎?


歧視的法律觀念,來自《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四條反歧視條例 ,有嚴密的法律定義,也是香港社會的新觀念,現在左翼將「歧視」這個法學詞彙解構,並將內容無限伸延,變成浮泛的政治修辭,胡亂使用,這是破壞法理,混淆常識的惡行。舉例,女童要深宵到球場玩耍,父母禁止,女童說父母剝奪他的人權,然而,不論根據常識還是《兒童權利公約》,父母保護女童,免她被損友帶壞,才是合乎她的兒童權利。

那些干擾常識的左翼,說我們不容許大陸人來香港,就是歧視,這是好狡猾的思想植入:因為這假設了大陸人與香港人在香港享有同等的權利。這些左翼,干擾常識、植入蠱惑觀念、令港人無法保護自己,任人魚肉。民主派陣營,律師充斥,容許法律觀念用作政治修辭來破壞常識,更是荒唐。遲早,「戴避孕套不算強姦」之論,會在香港法庭出現。

周一刊登
文化評論人,德國哥廷根大學民俗學博士,《中文解毒》系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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