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區家麟 - 長官意志 龍門飄移

2013年11月27日

【明報專訊】中央要員訪港,見律政司長、見法律專家、見大律師公會,據說要交流法律,從法律觀點解說政制改革。開口閉口法律,事無大小《基本法》;好的,就讓我們看看《基本法》。

好些本地的「法律專家」直截了當謂:《基本法》裏,行政長官選舉辦法,沒有公民提名元素,所以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如此詮釋,是雙重標準。

《基本法》條文寫得有彈性,如果「無寫就不能做」,那麼,人大常委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訪港時,說的那些四字真言,如「愛國愛港」、「集體意志」、「機構提名」,《基本法》條文找不到,是否都違反《基本法》?年前人大常委頒令的「政改五部曲」,《基本法》裏影都無,密室僭建,又如何合法?

李飛試圖用《基本法》條文講道理,談「廣泛代表性」意思時,他說,將來的提名委員會和往日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原則是相同的,《基本法》45條規定的「廣泛代表性」一詞,應當與附件一和人大規定的「廣泛代表性」一詞具有同樣含義。意指同詞應當同義,提委會應繼續由四大界別組成,「八九不離十」。

據此「同詞同義」之邏輯來檢視一下「機構提名」之說,中央認為,《基本法》45條寫明行政長官「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寫的提名委員會是「會」,不是「委員」,所以一定是「機構提名」;好的,我們又看看《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往日的選舉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也是寫着「會」,以往提名,卻從來不是「機構提名」。


又會有人說,那是因為中央根據「立法原意」的解釋,如果立法原意那麼重要,為何不一早寫成《基本法》條文?再說,「愛國愛港」什麼時候成為《基本法》裏的「法律要求」,又源自什麼「立法原意」?先不說何謂「愛」,如何用法律定義愛或量度愛等可笑問題;回溯「原意」,鄧小平早已提出「愛國者」的寬鬆標準,當年曾持續討論,明知政治要求不能納入法例條文,成為「法律要求」,這是大眾所理解的「原意」,為何現時又不按鄧小平的原意行事?

雙重標準 自欺欺人

這些自打嘴巴式的任意詮釋,信口開河,只許京官僭建,把《基本法》搓圓按扁,如細路玩泥膠,體現的是長官意志。

李飛強調,機構提名要體現提委會的「集體意志」,明顯要為高門檻篩選鋪路,卻又說「被提名權、被選舉權沒不合理限制」。「沒限制論」之荒誕,在沒限制你報名,卻由一群人上人先決定人選,才讓市民選,這叫真普選?說好了生果任擇,卻只有榴槤與爛橙,這叫有選擇?

是否「真普選」,準則很簡單,若「機構提名」下,由一群小圈子人上人,篩走了任何高民望,或往日普選中得到有力支持的派別所屬人士,都屬不公正不公平的偽選舉。

以法律觀點包裝長官意志,如此政改討論,雙重標準,自欺欺人。權貴們何妨老老實實赤裸裸告訴香港人,這場球賽,界線是我劃的、球例是我訂的、龍門任我來搬;學習尊貴議員謝偉俊名句:「政府有權把龍門由大球場搬去尖沙嘴。」中央政府有權把龍門從香港搬到月球,再從月球搬回北京;瞬間飄移,扭曲變形,以法律服務政治,以政治玩弄法律,哀哉《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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