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8日 星期四

陳智傑 - 問香港 包容是何物?

2015年5月28日

【明報專訊】不下一回在網絡上看見此評論:「包容」一詞相較粗言穢語還要難聽。中港矛盾持續發酵、知名政客公開呼籲香港人要以「大愛」包容一名聲稱在香港「隱世」了9年的「三非」未成年人士(父母非港人、並非在香港出生),使得如今再談「包容」二字,幾乎就等於要在輿論戰場上宣戰。

包容的意思,相近於英文字「tolerance」的含義——求同存異。「求同」跟「存異」是一體兩面的概念:就是因為大家有所不同(存異),卻又要生活於同一社會及政治群體中(求同)。是故一個認同民主和多元社會的公民,得要學會跟一些跟自己的生活方式、價值、宗教、種族等有所不同的人共同生活。這大概就是談包容的主要學理。而在「求同」的群體中,能「存」有多大的「異」,亦有不同演繹。較為「基本」的論調會認為平等的法律及公民權利,是「存異」的基本要求;亦有學者主張要更「深厚」(thick)地詮釋包容的概念——不單是基本權利的平等,更要對不同社群有文化和生活意識上的尊重和敏感度。

不過環顧全球,社會通常都是在衝突連連、民情覺得出現一些威脅社會核心價值的爭議下,才有機會深入探討「包容」的理論和實踐。換句話說,當大家覺得本身的社會及政治社群安安穩穩、生活如常時,談包容很容易會成了應付社會道德期望的「例行公事」——人們未必要贊成,但大多不會反對,因為覺得包容了那些「弱勢」或「另類」群體,也對自己的生活以及整個政治秩序無大礙。只有當社會出現了一些爭議性高的群體,又或者有群體的訴求與社會的核心價值或生活方式相左,導致爭議連連,那才是社會真正體驗何謂「包容」之時。

然而,從過往的經驗來看,香港社會是如何實踐「包容」二字?傳播學者李立峯去年發表了一篇論文(註),以統計數據歸納了4種對「包容」的態度。第一類態度,是接納一些群體的政治訴求(例如要求平等權利,於政治上實踐包容),而且願意跟他們一起生活和交流(於社會上實踐包容),姑稱為「全面包容」。第二類態度,便是不接納那些群體的政治平權訴求,也不願意跟他們一起生活的交流,姑稱為「全面拒絕包容」。

「選擇性包容」

不過,更為有趣的研究發現,是一些「選擇性包容」的態度。有時,人們會較傾向接納一些群體的政治平權訴求,但於社會生活上卻對他們敬而遠之,李立峯稱這態度為「尊敬地保持距離」(respectful distance)。而另一種的態度,便是人們不介意與一些群體共同生活,但卻難以接納他們大聲地爭取政治平權。按李立峯的說法,這態度稱為「安靜地共存」(quite co-existence)。按李立峯的研究發現,不少香港人對「包容」的理解其實是傾向上述「選擇性包容」的態度。

由此可見,要香港社會廣泛地「包容」某些群體,是有若干條件的。「尊敬地保持距離」的態度,表示假如香港人普遍相信那些群體對香港的既有生活方式和質素影響有限,即使包容了他們,自己的生活條件也可以保持不變,那麼要求市民接納該群體時,阻力應該會少一點。此外「安靜地共存」的態度則顯示假如一些群體的平權訴求,不會讓香港市民覺得這個城市的政治規則和社會制度遭受衝擊,同樣亦會減少「包容」的爭議。

當然,「尊敬地保持距離」和「安靜地共存」的態度,本身也有違反包容、多元和平等的理念之嫌,於應然(normative)的討論中亦未必完全說得過去。不過,由是觀之,近日社會就是否容許一名「三非」未成年人士居港就學的爭議,集中於示威人士的手法是否過激,以至責罵打着「本土」旗號的青年人「反共反上腦」,是並沒有面對民間為何對是否「包容」這名「三非」未成年人士爭議連連的根本原因。

首先,近年中港矛盾的衝突,已經讓香港市民普遍覺得自己的生活方式、條件、質素等受到影響:奶粉、牀位、學位、醫療,以至休閒空間等。其次,不少市民亦感到香港的政治制度及核心價值——法治、民主、自由、秩序、廉潔等,正受到來自大陸的勢力所蠶食。在守護香港的生活方式及政治自由的民氣下,高調呼籲香港人要包容一個明顯地違反入境政策的案例,民情當然氣憤難平。

「向弱者抽刃」固然難以接受;但立法會議員們及政府亦一直迴避示威人士及民情的主要義憤:香港是否正慢慢出現「只做不說」的「新抵壘政策」——只要「找不到」這人的出生地、無法聯絡上其在境外的親人又或願意接收這人的單位,他便可以因「無法遣返」而「抵壘」?假如入境處將來真的以「人道」理由行使酌情權,如何才能服眾,讓那些同樣有「人道」理由,但「依法排隊」申請來港的人心服口服?這些觸動香港人情緒的疑問,直接影響市民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任,是這回「三非」未成年人士事件的重點,亦是政府及政客們一直未能好好消除公眾疑慮的主因。

包容多元也非無底線

包容,無疑是民主和多元社會的重要一環。不過,一個社會再包容、再多元,也不是毫無底線的。當一些包容的訴求,讓公眾擔心會否動搖了社會的核心價值和既有生活方式時,政府以及立法會議員們便有責任予以澄清與安撫。官員及議員們指摘示威者,可暫時轉移政治壓力和輿論目光。不過,這不能讓「包容」二字服眾。

註:Lee, Francis L. F.(2014). "Tolerated one way but not the other":Levels and determinants of social and political tolerance in Hong Kong. Social Indicators Research, 118, 711-727.


作者是恒生管理學院 新聞及傳播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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