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8日 星期一

吳靄儀 - 不受非法逮捕

明報   2016118

基本法第28條說明﹕「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

而銅鑼灣書店李波並未觸犯任何香港法律,即使涉嫌觸犯香港法律,也只有香港執法人員有合法權力將他逮捕。內地人員無合法權力而拘禁李波,即屬犯法,及牴觸基本法。

有人亂以他言,暗示李波出版禁書,危害國家,觸犯內地法律,不能在香港治罪,只要將他押返大陸,就可以按大陸法律處理。那麼李波怎樣觸犯大陸法律呢?自以為是的人解釋,中國刑法,約束大陸境外的中國公民,這叫做「屬人原則」。任何中國公民(如香港),所作所為,即使不是在大陸而是在外地(包括香港),也能構成觸犯中國刑法的行為。

如果這個說法成立的話,那麼香港就只有非中國公民的外國人有自由發表批評共產黨的言論,而年年參加六四燭光晚會,高呼「結束一黨專政」的成千上萬的香港市民,就全部有觸犯中國刑法之嫌,只要踏足大陸,就隨時可能被抓被審判定罪,即使小心不踏足大陸(如李波),大陸也能運用手段強行將人綁回內地處置。
大陸官方喉舌《環球日報》就稱說,「強力部門」有方法能規避法律,不經正常出入境渠道將人押返大陸。即是說,大陸綁架香港人口不算犯法。

如果是這樣,香港人還能有什麼安全感?還有什麼言論、思想、結社、宗教自由?法律還能給我們什麼保障?只要大陸官員認為我們的言行構成威脅,就隨時可以將我們抓到大陸秘密處理。

恐懼感瀰漫,普通市民紛紛問如何甩掉「中國公民」身分,移民是否唯一安全途徑。最恐怖的還不是內地人員隨時越境擄人的行為,而是官方喉舌公然承認這是「強力部門」的正常行為,而且得到香港不少知名人士應聲附和。

基本法第8、第18條說明,只有香港法律及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199811月,立法會已澄清此點,因為基本法已有規定。所以中國刑法不約束中國公民在香港的行為。第22條說明,內地機構人員必須遵守香港法律,企圖來港執行大陸刑法,侵犯他人人身安全,就是犯法。清楚的保障,內地人漠視,特區也忘掉了嗎?一個無意、無能保障居民安全自由的政府,憑什麼叫香港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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