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4日 星期一

李平 - 港府應先通緝綁匪

香港蘋果日報   2016年1月4日

李波被綁架引起香港輿論關注和市民恐慌,但媒體和網民的議論多犯了一個大錯:事件的性質不應定為中國公安或國安跨境執法,跨境執法另有其程序和原則。這是赤裸裸的綁架案,香港市民在香港被綁架,港府首先要做的是通緝跨境犯案的綁匪,懸紅讓市民提供線索。

去年10月,中國維權律師王宇之子包卓軒被公安從緬甸綁架回中國,鮮有港人關注。其後,銅鑼灣書店股東、店員接連在泰國、深圳被失蹤,香港媒體仍未有廣泛報道。輿論對這些事件的批評集中在兩點:一是把事件定性為中國公安或國安在執法,至多是跨境執法。二是聯繫中國在東南亞多國採取行動,拘捕電話騙案的犯案者,既批評中國想充當世界警察,又隱隱默許中國的行動。

性質是跨境綁架案

這種冷淡及片面的批評,是對中國公安或國安非法綁架的縱容。把他們的綁架淡化為跨境執法,無異於等同認為他們的綁架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問題只是司法程序有瑕疵,進而認為在香港是安全的,中港沒有遣返協議,港人更會受到司法程序的保護。但是,如果把中國當局在緬甸、泰國的行動,放在綁架的角度去觀察,就不能不提高對跨境綁架發生在香港的警覺性。既然是觸犯當地法律的綁架,你怎能認定公安或國安就不會在香港做出這等勾當?怎能認為香港的司法程序可以保證你不被綁架?

李波事件的定性,關乎港人的聲援重點,關乎港府的對策。李波的回鄉卡在家中,又沒有出境紀錄,人卻在深圳致電回家,無異於被綁架的人質獲准致電報平安等候開出贖金。如果把事件定性為中國公安或國安跨境執法,自然容易引發對高鐵一地兩檢的恐懼和反對,但如此一來就要循中港司法合作的途徑,坐等中國當局的「合作」。但是,銅鑼灣書店出版的是涉及中共領導人的禁書,就算領導人自己看不到這些書、沒有任何指示,總有一班慣於溜鬚拍馬的官員去護主,去拒絕合作。

銅鑼灣書店眾多股東、職員並未被控罪及被通緝,中國公安或國安也未循司法合作途徑取得香港警方同意及合作,而是擅闖香港擄人,與張子強當年潛入香港綁架富豪有甚麼兩樣?事件的性質是跨境綁架案,香港警方豈能不通緝綁匪?市民的聲援不只應要求港府確保中港司法合作的程序得到落實,反對中國跨境執法,更應敦促港府循查辦綁架案的程序,迅速採取行動通緝綁匪、營救人質。

李波事件不只破壞了《基本法》規定的香港司法獨立、一國兩制,更破壞了第28條有關香港居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規定,剝奪了港人免於恐懼的自由。港人豈能坐視梁振英政府與中國政府合作、縱容綁架勒索?豈能如全國人大港區代表羅范椒芬所言,等到三月全國人大會議舉行時再就案件向中央諮詢?(https://www.facebook.com/appledaily.l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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