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一名醫學院女學生,乘巴士途中遭六名青年毆打和輪姦,最後傷重不治,事件令舉世震驚,亦令人重新反思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印度社會長存對女性的歧視與欺壓,而這種偏見與歧視更瀰漫整個司法制度,由警方的草率調查強姦案至法院的荒謬判決等,但願這宗慘劇能喚醒印度社會正視對婦女的歧視與偏見。
另一方面,在這宗案件,當地律師會2,500名律師已表明拒絕為被告辯護,一名律師更說:「為這宗強姦案辯護將有違道德。」雖然這種反應可以理解,但為被告辯護是否有違道德?當然,每名律師均會欣然為無辜正直的人士辯護,令正義得以彰顯。然而,「正義」除包括犯罪者得到應得的懲罰、無辜者不會含冤外,也包括公平審訊和程序上的公義。即使表面證據如何強而有力,在未判罪前被告均被假定無罪,他們有權得到公平的審判。面對複雜的司法程序與嚴重的指控時,律師代表是公平審訊中重要的環節,這是被告人而非律師的權利,如果每名律師皆可以選擇理想或可接受的被告,那被控一些令人髮指的罪案的被告便難冀望有律師代表,公平審訊的權利便難以彰顯。
律師的責任並非為當事人洗脫罪名,而是保障當事人獲公平審訊和保護當事人只會因觸犯有關法例才被判罪。在不少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律師會向當事人分析案情,指出抗辯的勝訴機會甚微,承認控罪從而減輕判刑可能是較佳的選擇。
律師的責任是提供客觀專業的意見和分析,他毋須認同當事人的行為。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律師保障當事人獲公平審訊而非認同當事人的行為。同樣地,在民事訴訟中,當李志喜代表當事人對港珠澳大橋興訟時,她只是履行律師的專業責任,並不代表她認同當事人的行為或觀點,更遑論她所屬公民黨會因而與此案件扯上任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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