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 2013年1月19日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二零一三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發表的演辭,強調法庭及其工作不應被政治化。馬道立法官說的是在一些關乎極為敏感的社會、政治或憲制事宜的案件,社會的整體利益可能受到影響,因社會中各個界別人士對案件持有不同的利益,故對於何謂案件的「正確判決結果」,會各持完全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意見。他說法庭在致力作出公正及正確的判決時,是不會受眾多不同意見所左右,唯一的依歸只是法律條文。從這角度看,這必然是對的,法院或法律當然應與這一種「政治」分開。
不過,在馬道立法官的解說中,他其實也引用了另一重「政治」的意思。他說在法庭判決時,法官的依據是法律條文,但法律條文不單是法律條文的內容,還有法律條文的精神,而他說更重要的還是要體現法律條文的精神。為何法官除了法律條文的內容(也就是法律條文的文本)外,還要引用法律條文的精神呢?為何法律條文的精神甚至比文本更重要呢?那是因為法律條文的文本很多時候都可以有多於一個解釋,當要在不同的解釋中選擇一個的時候,法庭要有一套法律的解釋方法或原則,並要決定法律條文所要達成的終極目標及價值是甚麼,那就要引用法律條文的精神。
但甚麼是法律條文的精神呢?馬道立法官也有解說,那就是「公平、公義和維護尊嚴的基本理念」。這些都是一些重要的政治及道德價值,都是憲政的理念。再進一步問,甚麼是公平、公義和尊嚴呢?那並不是簡單的詮釋就可以掌握得到的,這些都是複雜、有多種解讀和沒有共識的概念。在選取這些理念為法律條文的精神,及如何進一步解讀這些理念,從而得出法律條文的精神去指引法律條文的內容是甚麼時,法庭和法官無可避免與「政治」掛上關係。而法律與這一重的「政治」是分不開的。
法律與政治是分不開的,問題是應與哪一種「政治」結合和與哪一種「政治」分開。
戴先生的文章素來客觀,卻不太喜歡讀,原因是中文有點蹩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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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法律條文的精神甚至比文本更重要呢?那是因為法律條文的文本很多時候都可以有多於一個解釋...."
回覆刪除換言之, 當法律條文的文本清晰, 不可能有另一個解釋的時候, 法律條文的精神便毋須理會, 因為不是關鍵所用, 故而毫不重要. 有關居港權的法律條文就是這樣.
如果三權分立的功能完整, 不清晰的法律文本, 或不合時宜的清楚條文, 本可以透過行政立法另外兩權修正, 法院不需捲入政治角力
回覆刪除但基本法的修改, 正常通路斷裂, 清楚的條文, 要透過一個「立法精神」的黑盒, 解讀出另一種意義, 來回應現實社會的困境, 是十分危險的
這種二次解讀, 不論由終審法院的法官執行, 還是「釋」法, 都會將由一個個實字寫成的條文, 空洞化 !
不尊重語文, 是會墮入梁振英那種語言偽術的魔障
說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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