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風窗》2013年第15期,完整修訂版
「既然制度無可避免地影響我們的生命,那麼我們就完全有正當的權利問:『這個制度是公正的嗎?這個制度憑什麼可以這樣統治我?』這個正義之問,是人的基本權利,也是自由主義精髓所在。這個權利意味著,國家必須以公平公正地對待每個公民為最高準則。」
要求正義的權利
羅爾斯的《正義論》被譽為二十世紀最重要的政治哲學著作,影響了整個當代政治哲學的發展。在書的開首,羅爾斯說,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德性,一如真理是思想體系的最高價值。因此,當我們評價制度時,最重要的,是看它是否合乎公正。如果不公正,我們便有責任改變甚至推翻它。正義是個道德概念,關心的不是世界事實如何,而是世界理應如何。所以,羅爾斯實際上是在說,我們應以道德規範政治,使我們的政治社群成為道德社群,並盡最大努力確保每個人受到公正對待。換言之,我們須從正義的觀點看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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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正義呢?羅爾斯認為,一個正義的社會,必須體現出一種自由平等的公民公平合作的精神。但怎樣才叫公平?羅爾斯說,讓我們來做個思想實驗,設想我們進入一個被稱為「原初狀態」的處境,並被一層厚厚的「無知之幕」遮走所有關於我們個人的資料,包括天賦能力、家庭出身、社會背景,以及自己的人生計劃等,然後我們走在一起商量,應該選擇怎樣的原則來界定每個人的權利義務及社會有限資源的合理分配。通過這個契約程序得出的原則,就是社會最高的正義原則。
羅爾斯認為,經過理性考慮,人們最後會一致同意他的兩條原則。一,每個公民有權享有一系列平等的基本自由,包括人身自由、思想和信仰自由、組黨結社和廣泛參與公共事務的自由等。二,在教育和工作競爭上,每個人應享有公平的平等機會,並盡可能將家庭和社會背景等任意因素的影響減到最低。與此同時,社會及經濟的發展要令所有人得益,財富的不平等分配須在對社會中最弱勢群體最有利的前提下才可被接受。這是一種自由主義式的對公正社會的想像,一方面強調個人權利優先,另一方面重視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和機會平等。
讀者或會馬上問,為什麼非要將人置放在無知之幕下來進行理性商討?公平!羅爾斯認為,只有這樣,我們才能處於一個公平的商議環境去作共同決策,因為它確保了所有人享有相同的決定權,沒有人可以由於先天能力和後天社會地位的差異而享有任何討價還價的優勢,同時由於沒有人知道自己的真實身份,立約者遂不得不將自己放在所有人的角度來思考,而不是只考慮個人利益。羅爾斯在這裏實際上主張,社會正義的前提,是每個合作者都須享有平等的地位,每個人的利益都須受到公平考慮,以及最後得出來的原則是可以向每個人合理交代的。它不是一個真實的契約,故其約束力不是來自人們的真實同意,而是來自羅爾斯對自由和平等的堅持和對道德證成的要求,而這定義了他心目中的正義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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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或會質疑,既然我一開始已知道無知之幕有這些道德約束,為什麼我還要選擇進去?羅爾斯必須回答這個問題,因為這是他的整個理論的起點。如果提問者是個純粹的自利主義者,唯一關心的是自己的利益,那麼他期望的答案自然是:除非正義對我有利,否則我不會考慮。但這似乎不可能,因為正義的要求經常會和自利的追求有衝突,而當衝突出現時,自利主義者並沒有原則性的理由給予正義優先權。不過,羅爾斯並不打算說服這一類人,因為他一開始便假定,每個願意參與社會合作的人,都具有足夠的正義感,因而有能力進行道德思考並有意願服從正義。對他來說,政治哲學最重要的任務,是運用我們的實踐理性建構出合理的正義理論,並寄望這套理論一方面能充份解釋與契合我們許多深思熟慮的道德判斷和情感,另一方面可藉這套理論逐步建設起一個良序的公正社會,以使活在其中的人有充分理由去踐行正義。
但問題是在我們活著的現實世界,雖然絕大部份人不是徹底的自利主義者,且都會有相當程度的正義感,但正義感畢竟只是人的眾多動機之一,人們還有許多關乎一己利益的追求,這些追求往往和正義的要求有張力。而我們在具體處境中如何行動,往往受制於制度以及制度中其他人的所作所為。如果社會存在巨大不公,同時身邊其他人也早已慣於漠視甚至違反正義,那麼對任何個體來說,如何能夠一以貫之地踐行正義都是極不容易的事。
所以,當羅爾斯邀請我們進入無知之幕時,他不能假定人們會自然而然接受他對平等和公平的理解,然後自然而然進入他所想像的那種理想的契約狀態,而需要提出理由,說服我們為什麼應該站在正義的觀點看政治。這裏的「說服」,不是要將一個自利者轉化成道德人,而是通過對政治道德更深入的理解,幫助我們認識到正義為什麼對我們如此重要。也就是說,這是一種道德人的後設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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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羅爾斯告訴我們,當我們思考正義問題時,必須將焦點放在社會的基本結構,即界定和規範一個政治社群的基本制度,例如政治上的議會制、民主選舉和人權保障,法律上的司法獨立和司法覆核,經濟上的市場機制和私有財產制,社會上的機會平等和婚姻制度等。
社會基本結構有兩個重要特點。第一,我們一出生便活在國家制度之中,同時被要求無條件地服從它的指令。我們既沒有不活在制度的自由,也沒有不服從制度的自由。制度的無可逃逸和強制性,是我們生而作為社會存有必須意識到的現實。正如盧梭所言,我們生而自由,卻無處不在制度的約束當中。但約束本身並不必然為惡,只要這些約束具有道德上的正當性。
第二,制度對每個人生命的影響極為深遠。我們享有多少自由,擁有什麼權利,接受怎樣的教育,應得多少收入,能否受到法律公平對待,很大程度上都是制度的結果,並直接影響我們活得好不好。如果信仰是生命安頓的基礎,一個沒有信仰自由的社會,我們的生命遂難以安頓;如果良好教育是發展人的理性能力與道德能力的必要條件,那麼一個缺乏教育機會且同時缺乏思想學術自由的制度,人們的潛能將難以健全發展;如果健康對每個人皆極為重要,醫療完全商品化將令那些沒能力支付昂貴費用的人活在極度痛苦之中。由此可見,制度和個人福祉直接相關。
既然制度無可避免且必然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影響我們的生命,那麼我們這些活在其中的人,就完全有正當的權利問:「這個制度是公正的嗎?這個制度憑什麼可以這樣統治我?」這個正義之問,是人的基本權利,也是自由主義的精髓所在,我姑且稱其為「要求正義的權利」(right to demand justice)。這個權利意味著,任何國家強制性權力的正當行使,均須公開提出理由,回答自由平等的公民提出的種種正義之問。這些理由未必合理,也未必令所有人滿意,但國家有責任向公民作出這樣的承諾:所有的制度及其執行,必須以公平公正地對待每個公民為最高準則。如果受到質疑,國家有責任提出理由為自己辯護。
我認為,這個要求正義的權利,是一個正義社會之所以正義的必要條件。這個權利有重大的道德意涵。第一,國家權力的主體,是人民,是實實在在獨立的公民。我們不是臣民,只能被動地受人統治支配,而是享有政治發言權和參與權,並且可以要求政府問責的道德主體。第二,充份尊重這個權利的社會,將是相當公開透明且具高度正當性的社會,因為我們可以通過公共說理和公平程序來解決爭端及進行集體決定。第三,一個重視正義之問的國家,我們會感受到國家對人的尊重,因為它不是不問理由地強加其意志於我們身上,也不能動不動便以集體利益之名犧牲個人權利,而是需要認真回答每個公民提出的合理質疑。在說理過程中,公民會覺得自己是目的自身,而不僅僅是他人的手段。
由此可見,羅爾斯邀請所有人走進無知之幕去共商正義原則,本身就是肯定我們每個人都享有要求正義的權利:不管我們的家庭出身,不管我們的階級背景,也不管我們的能力高低樣貌美醜,我們作為道德人,就應平等地享有站在正義的觀點去要求政治的權利。這當然是個政治理想。但這個理想是不是不可實現的烏托邦,關鍵之處,在於我們是否願意如此理解自己,並對政治有這樣的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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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或許會說,如果我在目前的不公制度中享有各種好處,但進入無知之幕卻意味著我要和他人在平等基礎上重新商量新的遊戲規則,而這對我極為不利,那我為何還要在乎這個要求正義之權?回答這類質疑,可有幾種方法。第一種是直接了當地說,既然你已承認現時制度是不義的,那麼根本就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去為之辯護。第二種會回應說,雖然你目前享有不少好處,難保他日你也有機會成為受到不公對待,所以為了長遠自保計,我們應該放下短暫利益而考慮正義。
這裏我嘗試提出第三種回應:不錯,活在現有的不公體制,既得利益者的確會得到許多別人沒法得到的好處,但他們卻沒有意識到,只有活在一個公正或接近公正的社會,我們才有機會享有一些重要的好處。基本思路是這樣:這個世界有許多重要的好,是你必須進入某種道德關係才能得到的;但你要進入這種關係,卻必須先成為一個道德人;而要完整地發展成那樣的人,我們需要一個公正的社會制度和文化環境。也就是說,長期活在一個不公正的制度,那些既得利益者看似沒有任何損失,那只是因為他們誤以為他們已見到世間所有的好同時已經得到那些好,卻沒想到在一個不公正社會中活著一個不公正的人生,其實是生命的一種缺陷。
讓我舉個很平常的例子:愛。我想所有人都會同意,愛是極重要的好。沒有愛的人生,難言美好。愛是一種人與人的關係。我們珍惜這種關係,因為在愛之中我們體會到一些重要價值,例如付出、信任、關懷、尊重、忠誠、犧牲與互相扶持。這種關係,是一種道德關係。我們要進入這種關係並充份實現這些價值,我們必須先令自己成為有能力去愛的道德人。一個自利主義者是很難進入這種關係的,因為在他眼中,別人都只是滿足他的利益的工具。他有時或許為了得到其所欲而表現出假意的愛,但他卻永遠不會有毫無保留的對他人的付出、信任和關懷。但人要有這樣的情感和發展出這樣的關係,卻和我們活在怎樣的制度息息相關。試想象,在一個叢林法則主導的沒有公正可言的社會,每個人都視他人為潛在敵人,每個人都活在惶恐不安當中,人與人之間便難以建立真正的愛的關係。
同樣道理,在貧富極度懸殊,階級極度對立的社會,受苦的不僅僅是窮人,富人同樣身受其害,因為窮人會對富人充滿厭恨憤怒,富人則恒常感到不安恐懼。人們開始不再信賴規則和權威,並發起各種形式的抵制,社群也變得撕裂和不穩定,難言和諧和團結。如果富人仍然有一定的正義感,他也難以心安理得地面對朝夕相處的同胞,因為他無法向自己和他人交代自己的所得都是道德上正當的,因而良心上有所虧欠。在屬於自己的社群活得堂堂正正和心安理得,是人極深的道德心理需要。所以,在這種處境,沒有人可以真正活得好。
最後,讓我們來思考一下「平等」這個教人又愛又恨的價值。有人認為,平等骨子裏是出於弱者對強者的妒忌,強者是不會追求平等的。有人更認為,人的自然能力一生下來就不一樣,而由這些不一樣導致的政治權利、社會地位和經濟收入的不平等,是自然的,因而是合理的。如果有人以正義之名強行矯正這些不平等,那便對強者不公平。按此思路,強者是沒有理由進入無知之幕的,因為無知之幕正是要求將人的這些自然差異暫時擱置起來。
自然能力的不平等當然是事實,但這一事實本身導致的種種政經不平等是否公正,卻需要道德論證來支持,否則我們就等於接受「有權就有理」的邏輯了。不過,這不是本文關心所在。我在這裏要問的是:活在一個每個人的人格和權利受到平等尊重的社會,對強者來說,必然利益受損嗎?我認為並非如此,因為平等尊重本身就是一種重要的好。在這樣的道德關係中,我們尊重他人同時得到他人相同的尊重。這份對等的尊重,不是建基於權力和金錢,不是建基於種種外在競爭,而是建基於我們共享的道德人格和公民身份。
在這種平等尊重下建立起來的社會,我們會感受到一份踏實的不假外求的做人的尊嚴。這份尊嚴感,對我們每個人都無比重要,同時讓我們深切體會到,在最深的道德意義上,我們是「活在一起」。活在一起,並不意味著我們要抹平所有差異,也不意味著我們喪失各自的獨立性,而意味著我們是活在同一個道德社群,願意肯定彼此的道德人格,並願意以一種平等相待的方式一起生活,並分擔彼此的命運。我相信這樣的公共生活,對每個人都是重要的好。
在我們今天活著的世界,對於什麼是生命中的好,許多人往往將其理解為個人欲望的滿足,而這些欲望往往又被認為可完全獨立於道德來界定,因而必然和道德產生割裂和對立。但從以上的例子,大家或許可看到,一個真正美好的人生,往往需要在一個公正的社會,實現人的潛能,找到自己的理想,建立起種種道德關係,並在這些關係中真實體會和實踐內在於這些關係的好。一旦我們具備這種視野,正義的觀點便不再是可有可無,更不是外力強加於己身的負擔,而是和我們活得好不好密不可分的構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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